189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2年

4月9日

查看其他日期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2022-04-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12 证券简称:江泉实业 编号:临2022-030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207号),根据《问询函》的相关要求,公司对《问询函》所列问题逐项进行认真核查,现就《问询函》中的有关问题回复作出如下说明和解释:

问题1

2021年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第一大客户和第一大供应商均为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金属),销售金额为183,178,739.58元,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的75.44%,采购金额为90,503,835.48元,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的61.7%。请公司补充披露:(1)近三年公司与中盛金属的业务往来具体情况,包括且不限于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产品名称及类别、销售或采购价格、定价政策、产品销售最终去向、收入确认政策、信用政策、期末应收账款及应付账款余额,并说明第一大客户和第一大供应商系同一方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收入和成本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2)中盛金属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业务往来,是否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业务往来或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3)中盛金属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员工人数等情况,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与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4)请年审会计师说明针对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并对以上事项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近三年公司与中盛金属的业务往来具体情况,包括且不限于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产品名称及类别、销售或采购价格、定价政策、产品销售最终去向、收入确认政策、信用政策、期末应收账款及应付账款余额,并说明第一大客户和第一大供应商系同一方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收入和成本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

1、公司近三年与中盛金属的采购业务情况

公司近三年主要从中盛金属采购煤气、自来水、除盐水及其他维修配件及服务等。其中,煤气、自来水及除盐水为公司热电业务所需原材料及辅助材料,其他采购物资用于公司的日常维修维护。以下是近三年公司从中盛金属采购商品的具体情况。

2019年度

单位:元

2020年度

单位:元

2021年度

单位:元

说明:以上各年度平均单价为不含税价格。

2、公司近三年与中盛金属的销售业务情况

近三年公司向中盛金属销售的主要商品有电力、蒸汽、铁路运输服务等。以下是近三年公司对中盛金属销售的具体情况。

2019年度

单位:元

2020年度

单位:元

2021年度

单位:元

说明:以上各年度平均单价为不含税价格。

3、公司与中盛金属业务往来的定价政策、产品销售最终去向、收入确认政策、信用政策

(1)定价政策

公司近三年与中盛金属分别签订了《高压售电协议》、《铁路运输协议》、《蒸汽销售合同》、《煤气购销合同》、《自来水采购协议》等,对各年度采购及销售的商品价格做出了明确约定。采购及销售的定价系双方协商一致,属市场化定价。其中电力销售价格主要参考当地发改部门的指导电价。主要交易的产品的协议价格如下:

采购业务

销售业务

说明:上表采购业务及销售业务交易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2)产品销售最终去向

公司对中盛金属销售的产品及服务均为其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商品或服务。其中,电力用于满足中盛金属生产的电力需求;蒸汽用于向江泉工业园附近居民提供集中供热以及向周边小型企业提供蒸汽动力;铁路运输主要为中盛金属运输原材料,如煤炭、矿粉等。

(3)收入确认政策

公司对中盛金属销售业务的具体收入确认政策为:

①电力及蒸汽销售收入

电力及蒸汽供应至客户时,客户取得电力及蒸汽的控制权时,公司确认收入;

②铁路运输收入

对于运输服务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公司在为客户完成运输业务,并获取客户在约定地点的提货单时确认收入;

③其他销售收入

公司在商品已经发出,客户收货后签署收货回单,公司取得客户回单时确认收入。

(4)信用政策

根据公司与中盛金属签订的《高压售电协议》、《铁路运输协议》《蒸汽销售合同》,中盛金属应分别于每月29日、25日前结清当月电费、蒸汽款项及铁路运费。2021年期末,中盛金属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公司相关款项,经沟通协商,中盛金属为公司出具了《承诺函》并制定了分期还款计划,承诺在2022年3月31日前还款2,000.00万元,剩余款项在2022年9月30日前还清。

4、近三年期末与中盛金属应收账款、应付账款余额情况

近3年各期末公司与中盛金属的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近三年各期末对中盛金属应付账款余额较小的原因主要系公司在与中盛金属结算应付款时与应收账款进行了抵减。根据公司与中盛金属签订的《往来款项结算抵账协议》,采购其煤气、自来水等形成的应付款与销售电力形成的应收款在结算时相互抵减。

5、中盛金属同为公司第一大客户和第一大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

中盛金属主营业务为钢材的生产和销售,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为江泉工业园区内。中盛金属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主要采购矿粉、煤炭等原材料,主要消耗电力和水等能源;与此同时,在钢材的生产过程中,该公司会产生大量尾气(煤气)。

中盛金属与公司于2018年开始业务合作。合作过程中,一方面中盛金属向公司销售其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尾气(煤气),作为公司热电业务的原材料;另一方面,中盛金属在钢材生产过程中,主要消耗电力和水等能源,需要向公司采购电力用于生产。除此之外,中盛金属采购公司的铁路运输服务,用于矿粉、煤炭等原材料的运输。因此双方的业务往来具有典型的互补性。

公司和中盛金属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均位于江泉工业园区,均为园区内循环经济产业链的核心主体,双方开展业务往来具有商业合理性,具体原因如下:

(1)中盛金属因钢材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向公司采购电力

中盛金属在钢材生产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电力、水、煤炭等能源,中盛金属钢材产量较高,规模较大,其自身拥有的电厂产能有限,难以满足业务生产对电量的需求。公司与中盛金属同处江泉工业园区,业务合作具有便利性。公司在园区内拥有两套完整的发电机组和配套管网设备,发电量较大,中盛金属向公司采购电力具有其合理性。

(2)中盛金属因钢材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向公司采购铁路运输服务

中盛金属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从港口等地运输钢铁、焦炭等生产经营所需矿粉、矿块等原材料至园区内。公司拥有园区内唯一一条铁路运输专线,在园区内铁路运输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中盛金属因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向公司采购铁路运输相关服务,具有商业合理性。

(3)公司因发电业务需要向中盛金属采购尾气(煤气)

中盛金属在钢材和焦炭生产经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尾气(煤气),公司的热电业务正是以园区内钢铁、焦化等企业的尾气为原料,综合利用蒸汽驱动发电。公司通过采购中盛金属排放的尾气(煤气),既满足了自身热电业务的生产所需,又解决了中盛金属尾气排放的问题,同时公司热电产品亦为园区内包括中盛金属在内的企业、当地居民集中供电供热所使用,促进了工业园区循环经济的发展。因此,公司向中盛金属采购具有商业合理性。

中盛金属与公司的采购和销售的业务往来均基于公司实际业务需求,具有商业实质。

6、收入和成本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

(1)收入确认

2019年度收入确认政策

①销售商品

本公司销售的商品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按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金额确认销售商品收入:①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②提供劳务

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本公司根据实际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进度,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①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⑤公司具体收入确认原则

对于销售的电力及蒸汽,客户接收电力及蒸汽,公司取得客户的确认接收电力及蒸汽的证明文件时确认收入;对于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公司在为客户完成运输业务,并获取客户在约定地点的提货单时确认收入;对于其他销售收入,公司在商品已经发出,客户收货后签具收货回单,公司取得客户回单时确认收入。

2020、2021年度收入确认政策

本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公司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本公司识别合同中存在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将交易价格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在确定交易价格时考虑了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对于合同中的每个单项履约义务,如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在相关履约时段内按照履约进度将分摊至该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为收入:客户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客户能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履约进度根据所转让商品的性质采用投入法或产出法确定,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则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的时点将分摊至该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公司考虑下列迹象: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客户已接受该商品。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与本公司取得收入的主要活动相关的具体会计政策描述如下:

①电力及蒸汽销售收入

电力及蒸汽供应至客户时,客户取得电力及蒸汽的控制权,同时公司确认收入;

②铁路运输收入

对于运输服务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公司在为客户完成运输业务,并获取客户在约定地点的提货单时确认收入;

③其他销售收入

公司在商品已经发出,客户收货后签署收货回单,公司取得客户回单时确认收入。

(2)成本确认

公司热电业务的成本确认方法为:上游企业输送煤气至公司,按照公司与供应商每月抄写煤气表数据,根据双方签收确认的数值,以及同供应商约定的煤气供应价格,确认当月材料成本。根据人工薪酬开支、设备维护费等确认热电业务其他成本。

公司铁路运输业务的成本确认方法为:根据人工薪酬开支、铁路运输油耗量、货物搬卸费、设备维护费等确认相应运输成本。

公司的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严格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中盛金属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业务往来,是否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业务往来或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1、中盛金属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业务往来情况

(1)中盛金属基本情况

中盛金属成立于2017年5月12日,注册地位于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经济开发区南外环以南龙山路以东400米动力产业园,法定代表人为王文圣。经营范围包括金属材料科技研发及技术推广服务;销售:钢材、焦炭、电力、热力;对供热、发电项目进行管理及技术推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中盛金属对外投资1家公司,为山东富通农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盛金属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盛金属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2)中盛金属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业务往来的情况。

经公司核查,公司与中盛金属不存在关联关系。另外,公司与中盛金属的销售和采购业务往来均基于公司的自身业务需求,采购和销售的定价均采用市场化定价。公司与中盛金属之间除采购、销售业务外无其他业务往来。

2、中盛金属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或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深圳景宏益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2)控股股东的关联方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深圳景宏益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关联方情况如下:

经公司核查,公司的控股股东深圳景宏益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中盛金属无业务往来、大额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

三、中盛金属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员工人数等情况,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与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

1、中盛金属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员工人数等情况,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盛金属的实际控制人为王文涛,员工人数为3060人,股东情况如下: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盛金属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2、公司控股股东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情况见本问题回复“二、2”

经公司核查,中盛金属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公司及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会计师回复】:

一、针对上述事项,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

我们为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的审计机构,并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报告号分别为和信审字(2020)第000006号、和信审字(2021)第000023号、和信审字(2022)第000197号。在审计过程中,针对上述事项,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查阅了近三年公司与中盛金属签订的采购、销售合同。

2、对中盛金属近三年期末的应收账款及应付账款余额,以及最近三年度对中盛金属的采购及销售发生额进行了函证。

3、通过检查公司对中盛金属的销售、采购业务的相关单据,复核了公司各期对中盛金属业务往来相关收入及成本的确认金额。

4、对中盛金属管理层进行了访谈,了解公司与中盛金属之间业务往来的交易背景。

5、通过公开信息查询了中盛金属的工商档案资料。

6、检查了公司各期的银行流水。

二、针对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

1、针对营业收入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

(1)了解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检查了公司与中盛金属的相关销售合同;

(3)对应收款项期末余额及销售收入发生额执行函证程序;

(4)核查了公司收入确认方法,取得了公司同中盛金属业务开展业务所形成的销售、发票、结算单据、回款记录等,核查了公司收入真实性。

(5)获取期后明细账及记账凭证,检查了期后回款情况。

(6)对中盛金属管理层进行了访谈。

通过执行上述审计程序,我们获取了如下审计证据有:公司与中盛金属签订的《高压售电协议》、《铁路运输协议》、《蒸汽销售合同》;每月公司与中盛金属共同确认的电力及蒸汽抄表记录;铁路运输相关单据;期后收款的银行回单;中盛金属对应收账款余额及年度销售金额的确认回函;对中盛金属管理层的访谈记录。

2、针对营业成本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

(1)了解和评价管理层与成本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2)检查了公司原材料采购合同、验收单据,核查了公司成本真实性。

(3)复核了各月公司营业成本计算过程。

(4)对单位产品成本的构成进行分析,并与上年同期进行对比,找出变动原因。

(5)对主要供应商的期末应付账款余额及年度采购金额执行函证程序。

(6)检查了公司对供应商的付款单据及期后付款情况。

通过执行上述审计程序,我们针对营业成本获取了如下审计证据:公司各月的成本计算过程;主要原材料采购合同及原材料验收单据;供应商对期末应付账款及年度采购金额的确认回函。

三、核查意见

基于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

1、公司关于近三年与中盛金属的业务往来具体情况、中盛金属同系公司第一大客户和第一大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与我们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一致。公司与中盛金属相关交易具备商业实质,收入和成本确认符合会计准则。

2、中盛金属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业务往来,中盛金属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存在业务往来或大额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3、中盛金属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公司及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问题2

2021年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单个客户的销售比例超过总额的50%,以及向单个供应商的采购比例超过总额的50%的情形,请公司补充披露近三年前五大客户、前五大供应商及其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合作年限、销售或采购金额及占比,说明过去两年是否存在严重依赖于少数客户和少数供应商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公司近三年前五大客户、前五大供应商的的情况

1、公司近三年前五大客户情况

2、公司近三年前五大供应商情况

二、近三年前五大客户、前五大供应商及其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1、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客户、供应商)

临沂中盛金属的实际控制人为王文涛,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2、临沂江泉热力有限公司(客户)

临沂江泉热力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自礼,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3、临沂烨华焦化有限公司(客户、供应商)

临沂烨华焦化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刘国栋,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美元,%

4、山东永康煤业有限公司(客户)

山东永康煤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姜磊,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5、山东鑫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客户)

山东鑫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文龙,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6、临沂市恒德物流有限公司(客户)

临沂市恒德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秀启,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7、临沂润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客户)

临沂润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于江河,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8、山东盛阳集团有限公司(客户)

山东盛阳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徐明华,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9、临沂金霄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供应商)

临沂金霄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胡晓伟,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10、临沂市罗庄区华盛加油站(供应商)

临沂市罗庄区华盛加油站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8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张风友。

11、临沂华胜尚殿商贸有限公司(供应商)

临沂华胜尚殿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玉涛,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三、过去两年上市公司存在依赖于少数客户和少数供应商的情形

过去两年,中盛金属为上市公司第一大客户及第一大供应商,对其销售占比与采购占比分别均超过50.00%,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年度及2021年度,公司存在对第一大客户及第一大供应商中盛金属依赖的情形,但形成此种情形有其必然及合理性,相关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原因如下:

1、受业务特点影响,公司的客户和供应商集中度较高

公司作为江泉工业园区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为江泉工业园及其周边企业服务,业务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公司客户和供应商主要为江泉工业园区企业。公司现有业务是江泉工业园区最初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热电业务方面,公司承担着吸收园区内钢铁、焦化企业的尾气,并以之为原料发电,向园区内企业提供高压供电的战略任务。在铁路运输方面,公司拥有江泉工业园区内唯一一条铁路专用线,相关铁路运输业务亦主要是为江泉工业园区钢铁、焦化等企业提供服务。

2、公司与中盛金属业务合作模式的情况

中盛金属与公司2018年开始业务合作。合作过程中,一方面中盛金属会向公司销售其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尾气(煤气),作为公司热电业务的原材料;另一方面,中盛金属在钢材生产过程中,消耗大量煤炭、电力、水等能源,需要向公司采购电力用于生产。除此之外,中盛金属会采购公司的铁路运输服务,用于矿粉、煤炭等原材料的运输。因此双方的业务往来具有典型的互补性。

3、过去两年中盛金属作为公司第一大客户及第一大供应商具有商业合理性,相关交易具有商业实质

(1)中盛金属颇具规模,作为公司大客户和供应商具有合理性

中盛金属注册资本为186,000万元,主营业务为钢材的生产和销售,主要经营场所为江泉工业园区,是园区内规模最大的企业之一。中盛金属规模较大,实力较强,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均超过100亿元,电力耗用量均超过13亿千瓦时,尾气排放量均超过20亿m3,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超过16亿元,该公司生产经营颇具规模,作为公司最近两年的第一大客户和供应商,在规模体量上具有合理性。

(2)公司与中盛金属开展业务具有商业合理性

公司和中盛金属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均位于江泉工业园区,均为园区内循环经济产业链的核心主体,双方开展业务往来具有商业合理性,具体原因如下:

①中盛金属因钢材生产活动需要向公司采购电力

中盛金属在钢材生产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电力、水、煤炭等能源,中盛金属钢材产量较高,规模较大,其自身拥有的电厂产能有限,难以满足业务生产对电量的需求。公司与中盛金属同处江泉工业园区,业务合作具有便利性。公司在园区内拥有两套完整的发电机组和配套管网设备,发电量较大,中盛金属向公司采购电力具有其合理性。

②中盛金属因钢材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向公司采购铁路运输服务

中盛金属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从港口等地运输钢铁、焦炭等生产经营所需矿粉、矿块等原材料至园区内。公司拥有园区内唯一一条铁路运输专线,在园区内铁路运输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中盛金属因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向公司采购铁路运输相关服务,具有商业合理性。

③公司因热电业务原材料需求向中盛金属采购其生产过程产生的尾气(煤气)

中盛金属在钢材和焦炭生产经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高炉煤气等尾气,公司的热电业务正是以园区内钢铁、焦化等企业的尾气为原料,综合利用蒸汽驱动发电。公司通过采购中盛金属所排放的尾气,满足了自身热电业务的生产所需,解决了中盛金属尾气排放的问题,同时公司热电产品亦为园区内包括中盛金属在内的企业、当地居民集中供电供热所使用,促进了工业园区循环经济的发展。因此,公司向中盛金属采购具有商业合理性。

【会计师回复】:

一、针对上述事项,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

1、查阅了公司近三年与前五大客户、前五大供应商签订的采购与销售合同。

2、检查了公司与前五大客户、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及销售的相关单据。

3、对近三年期末与前五大客户、前五大供应商的往来余额以及年度采购、销售金额进行了函证。

4、对中盛金属管理层进行了访谈。

二、核查意见

基于我们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

公司针对上述问题补充披露的近三年前五大客户、前五大供应商及其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合作年限、销售或采购金额及占比情况,以及公司关于过去两年对少数客户和少数供应商存在依赖的情形说明与我们在审计过程中所了解的情况一致。

问题3

关于应收账款。2021年年报显示,公司年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80,792,531.69元,较年初同比上升215.04%,本期营业收入同比下滑12.28%。请公司:(1)补充披露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十名的应收账款具体情况,包括交易背景、交易金额、合同约定的付款安排、是否逾期,信用政策变化以及经营、现金流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况及原因,相关客户是否存在经营或回款风险;(2)结合自身销售结算方式、欠款方业绩以及现金流情况、结算周期变化、期后回款情况,说明本期公司应收账款与营业收入变化不匹配的主要原因,应收账款回款情况是否发生恶化;(3)结合欠款方偿债能力及意愿等,说明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及其合理性,是否符合审慎性原则。请年审会计师补充披露履行的审计程序及获取的审计证据,并就前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补充披露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十名的应收账款具体情况,包括交易背景、交易金额、合同约定的付款安排、是否逾期,信用政策变化以及经营、现金流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况及原因,相关客户是否存在经营或回款风险。

1、补充披露2021年末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十名的应收账款具体情况

单位:万元、%

说明:山东华盛江泉热电有限公司、临沂新江泉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临沂江鑫钢铁有限公司、山东华宇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目前均已停产,无实质经营业务及现金流量,公司已对以上客户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2、公司对主要客户信用政策变化情况,是否存在回款风险

截至2021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8,079.25万元,其中应收中盛金属及临沂江泉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泉热力)应收款账面价值合计为7,989.59万元,占比为98.89%,中盛金属及江泉热力为公司应收账款的主要欠款方。

根据公司与中盛金属签订的《高压购售电协议》及《铁路运输协议》,中盛金属应分别于每月29日、25日前结清当月电费及铁路运费;根据公司与江泉热力签订的《蒸汽销售合同》,江泉热力应于每月20日前支付上月蒸汽销售款,账期为1个月。2021年度,公司对中盛金属和江泉热力的信用政策并未发生变化,不存在对主要客户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况。

截至2021年末,公司对中盛金属、江泉热力的应收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由于资金紧张,中盛金属和江泉热力均未能按合同约定的付款周期回款,但中盛金属和江泉热力向公司出具了关于还款的《承诺函》。

2022年1月5日,中盛金属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说明其因新冠疫情影响及国家政策调控影响,应收客户款项的回收亦受到较大影响,导致年末暂时资金压力较大,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偿还公司全部所欠款项,请求延期支付,承诺在2022年9月30日前还清所欠款项,并制定了分期付款计划。中盛金属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2022年1月6日,江泉热力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说明其因新冠疫情影响及工程项目建设投入较大,导致年末暂时资金压力较大,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偿还公司全部所欠款项,请求延期支付,承诺在2022年9月30日前还清所欠款项,并制定了分期付款计划。江泉热力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在了解上述两家客户的具体情况后,认为其暂时资金紧张情况属实,两家公司均具有还款意愿和偿还能力,同意接受上述两家公司《承诺函》。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述两主要客户均具有还款意愿及偿债能力,且严格履行承诺,按《承诺函》制定的分期付款计划支付了相应款项,公司对主要客户的应收款回款风险较小。

二、结合自身销售结算方式、欠款方业绩以及现金流情况、结算周期变化、期后回款情况,说明本期公司应收账款与营业收入变化不匹配的主要原因,应收账款回款情况是否发生恶化

1、销售结算方式、欠款方业绩以及现金流情况、结算周期变化的变化情况

(1)销售结算方式

根据公司与中盛金属签订的《高压售电协议》、《往来款项结算抵账协议》,公司向中盛金属销售电力产品形成的应收款在与因从其采购煤气、除盐水、自来水等形成的应付款进行抵减后,剩余款项在每月29日前以现金方式结清。

根据公司与中盛金属签订的《铁路运输协议》,中盛金属应于每月25日前以现金方式结清当月铁路运费。

根据公司与江泉热力签订的《蒸汽销售合同》,江泉热力应于次月20日前以现金方式结清蒸汽销售款。

(2)主要欠款方的业绩及现金流情况及结算周期的变化

公司主要欠款方为中盛金属、江泉热力,下表为主要欠款方2021年度的业绩及现金流情况(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本期公司对中盛金属、江泉热力应收账款的合同付款期限未发生变化,但由于两客户出现资金紧张的情况,导致中盛金属、江泉热力的结算周期较上期有所延长。

2、主要客户期后回款情况

中盛金属及江泉热力因无法按合同约定支付公司应收款,分别于2022年1月5日、1月6日为公司出具了《承诺函》,说明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及国家调控政策的影响、原材料成本上升等原因,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资金紧张,请求公司延长还款期限,并制定了分期还款计划,承诺将积极筹措资金在延长期限内(2022年9月30日前)将全部款项还清。

截至2022年3月31日,上述两家客户均严格履行承诺,按《承诺函》制定的分期付款计划支付了相应款项,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3、本期应收账款与营业收入变化不匹配的主要原因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32,871.89万元,较上期末增加5,804.94万元,增加幅度为21.45%,本期营业收入24,279.96万元,同比下滑了12.28%。营业收入下滑而应收账款余额增长,公司2021年度存在应收账款与营业收入变化不匹配的情况。公司本期营业收入下滑及应收账款增长的原因为:

(1)本期营业收入下降的原因

公司本期营业收入下降的原因为公司热电业务收入及铁路运输业务收入较上期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受上游原材料供应影响,发电量较去年有所减少,热电业务收入较上期下降了12.12%;同时铁路运输业务受工业园区运量减少及价格降低的影响,铁路运输业务收入较上期下降了12.68%。公司热电业务及铁路运输业务收入较上期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导致本期公司营业收入同比下滑12.28%。

(2)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增长的原因

本期末应收账款增长较快的原因为公司主要客户中盛金属、江泉热力的应收账款增长较快。两客户2021年度应收账款合计增加5,752.63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应收账款增加额的99.10%。2021年,因受国家政策调控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之原材料价格变动导致营业成本上升,中盛金属和江泉热力业绩下滑,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资金紧张,未能按合同约定账期付款,导致公司2021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大幅增长。

4、应收账款还款情况未出现恶化情况

(1)主要客户已按承诺付款计划及时还款

公司对主要客户的应收账款结算方式除以应付款抵减的部分外,均以现款结算,付款期限较短(应收中盛金属款项当月付清,应收江泉热力款项次月付清)。逾期还款并非欠款方的恶意拖欠,而是因其资金暂时紧张导致,且欠款方向公司出具了还款《承诺函》,并在期后按照承诺还款进度偿还了部分应收款。截至2022年3月31日,中盛金属已按承诺还款进度还款2,030.46万元,江泉热力按承诺还款进度还款900.00万元。

(2)公司拟出售热电业务资产组,应收账款余额将大幅降低

2022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所持有的热电业务资产组(简称“标的资产”)以7,950.00万元出售给临沂旭远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交易对方”),上述热电业务出售相关议案将于2022年4月13日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拟出售的标的资产中包含对主要客户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合计为6,051.69万元,占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74.90%,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相关约定,热电业务资产组中包含的债权,于本协议生效后,标的资产交割日(含当日)前,公司应将债权由公司转让给交易对方的情况以书面方式通知有关债务人,由债务人直接向交易对方偿还有关债务,并将债权移转的所有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移转通知、债务人回函等)全部交付交易对方。交易对方同意,标的资产自交割日起全部权利与义务、风险与收益由交易对方承担。

公司出售热电业务资产组将导致应收账款余额大幅减少,会进一步降低公司应收账款回款风险。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对主要客户应收账款回款未出现恶化情况。

三、结合欠款方偿债能力及意愿等,说明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及其合理性,是否符合审慎性原则。

1、2021年末公司对主要客户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8,079.25万元,其中应收主要客户中盛金属及江泉热力应收款账面价值合计为7,989.59万元,占比为98.89%。下表为2021年末公司对中盛金属、江泉热力应收款坏账计提情况。

单位:万元、%

2、主要欠款方的偿债能力、偿债意愿及期后收款情况

(1)主要欠款方的偿债能力

根据中盛金属、江泉热力2021年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两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下转19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