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2月1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关于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问询函〔2022〕第14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现将关注函问题回复如下:
你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称,预计2021年度归母净利润为亏损9亿元至13.50亿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亏损9.10亿元至13.60亿元。业绩变动主要原因是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导致期间费用占比较大,以及对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及存货等计提减值3至4亿元。
此外,你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披露的《关于自查实际控制人关联人疑似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提示性公告》及《关于相关事项的补充公告》显示,经自查发现,你公司于2021年1月1日合计向达欣贸易转账1.31亿元。经核查,上述款项的转出,系在公司未与达欣贸易签订商务合同,也未发生实质性的商务经济往来下发生的,截至目前,上述款项尚未归还。
我部对上述事项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下列问题进行说明:
1.关于业绩预告:
(1)你公司预计2021年营业收入较上年下降28.9%至47.86%。请结合在手项目、业务开展情况说明2021年营业收入同比下滑的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是,请充分揭示风险。
回复:
一、 2021年营业收入同比下滑的原因
1、行业景气度较差,公司项目承接更为谨慎
公司为维持稳健发展,采取了更为审慎的经营战略及订单策略,主动放弃了垫资金额较大、周期较长的项目,除新增的房建总承包项目之外,公司在手的传统装饰项目较以前年度均有所减少。
公司近三个会计年度末的累计已签约未完工的订单金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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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动放弃现金流不理想项目
受严控债务规模、房地产调控政策从紧等外部环境影响,加剧了业主方现金流的紧张程度,导致建筑装饰企业垫资压力较大,而公司本期的经营性现金流也较为紧张,从而进一步影响了施工进度的推进。
3、疫情反复及公司迁址影响项目实施进度
尽管国内疫情防控工作卓有成效,但由于境外输入和病毒变异带来的防疫压力依然存在,公司的项目所在地如在疫情地区,都会因为管控严格、人员限流等原因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此外,2021年下半年公司启动迁址江西新余的工作,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跨省迁移期间出现真空期,业务开展和承揽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上述因素叠加,影响了部分在建项目的施工进度,导致了公司业务规模大幅收缩。
二、可比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同行业的其他上市公司业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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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已披露同行业中,其收入规模已发生减少,而其他未披露预期收入的上市公司,从其披露的经营简报中发现,其在手订单额较上年末也发生不同幅度的下降,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目前的生产环境虽受到内、外的不利影响,但公司依托控股股东新余投控,正加强总承包业务建设,积极开拓新余及江西其他区域市场,以确保主营业务稳健增长,新余投控在资金、业务和人员上均给了公司直接和间接的资源,目前公司与新余投控合作的房建总承包项目也在正常实施中。同时,由于公司迁址江西新余,相应施工资质等需同步迁移,目前正在办理过程中,期间对项目承接会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另外,鉴于公司近两年持续较大亏损、累计诉讼金额较大,同时发生部分银行贷款逾期等情况,表明公司存在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性,公司2021年年度审计机构已就监管重点关注事项重点关注,由于审计正在进行,可能获得新的或者进一步的审计证据,具体审计意见以2022年4月29日披露的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请你公司列表说明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及存货计提减值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账面价值、资产可收回金额、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算过程、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数额和原因,并说明以前年度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回复:
1、公司本期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8,665.64万元,计提资产减值损失3,044.84万元(数据未经审计,最终以审计后披露的审计报告数据为准)。
未经审计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及存货计提减值的的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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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计提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政策
应收账款是企业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主要记录根据完工进度与合同总收入计算的、并经甲方及监理审核确认的工程进度款及其收回情况;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主要记录已根据产出法确认的但未达到合同确认条件的应收款项、项目质保金等。
本公司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本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本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通常逾期超过30日,本公司即认为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3、公司列示大额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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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按单项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为17,664.96万元,公司按单项计提的合同资产减值准备为4,288.91万元,单项计提的原因主要系受疫情冲击和行业整体经营状况的影响,部分客户出现注销、失信、破产、无法催回款项等情况,此类客户的信用特征已发生变化,故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公司2021年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金额是按照账龄区间和对应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账龄区间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近几年未发生变化,计算方法未发生变化,会计政策得到一贯执行,不存在选择性执行以及人为调节利润的情形。
4、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政策
企业为工程施工企业,存货主要包括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库存商品、周转材料等。公司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如下: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并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①产成品可变现净值为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金额;②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当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时按照成本计量;当材料价格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可变现净值为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本报告期内,受市场环境转变等影响,公司部分项目状态发生变化,出现存货减值迹象,本着谨慎性的会计原则,公司在本报告期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原则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了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5、公司列示大额的存货跌价准备的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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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明发·海湾度假村福朋喜来登酒店暖通工程、三亚太阳湾安达兹项目精装修工程、北京北湖小会所装修改造总承包工程、遵义市体育运动学校建设项目幕墙分包工程、贵阳市大健康展示中心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三明环境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由于项目终止不再执行,本期将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全额转销;
其中明发科技商务城一期A区03#、10#楼室内装修EPC总承包工程由于本期项目恢复施工,将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全额转回;
其中,爱尔总部大厦项目室内精装修工程-三标段、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体育中心EPC总成本项目由于项目停工,未来成本能否收回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公司确定了上述存货跌价政策后,得到了一贯执行,报告期内未发生改变,并不存在选择性执行以及人为调节利润的情形。
2、关于大额资金流出事项:
(1)请你公司说明上述资金的实际流向及使用情况,具体决策者以及相关责任人员,你公司全体董监高是否履行了忠实和勤勉义务。
回复:
1、大额资金流出事项公司已报案,具体责任人及涉及事项正在侦察
通过自查发现,公司于2021年1月1日向深圳市达欣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达欣贸易”)转账了人民币8,000万元及5,087.5万元两笔款项,合计13,087.5万元。经核查,上述款项的转出,公司未与达欣贸易签订商务合同,也未发生实质性的商务经济往来,且未经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审批和内部签字审批流程,付款凭证中仅有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关联人即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的签字及财务管理中心资金结算部副经理的个人名章。
上述大额资金流出事项发生后,公司现任管理层多次催促原实际控制人关联人即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协调归还款项;同时多次向达欣贸易、财务人员、以及法定代表人发送函件,并前往达欣贸易注册地,实地查看达欣贸易公司情况,要求其归还相关款项。同时,针对此事,公司已于2022年1月23日向新余市公安局报案,目前已收到了新余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3月19日披露的《关于就大额资金流出事项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收到立案告知书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2、全体董监高认真吸取教训,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针对上述事件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强化风险责任意识,采取切实措施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公司依法依规持续规范运作。
(2)说明内部控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上述事项是否属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回复:
1、公司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
经核查,公司分别于2014年12月23日及2016年12月14日建立了《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内控手册》,以合理保证规范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营运效率,监督和控制使用资金,保障企业经营活动所需资金的供给,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障企业资金安全。上述相关制度里明确了分工授权及实施执行,实行由各经办部门与财务部门双线控制并最终由有权审批机构审批的机制,经办部门各级人员按照规定的额度权限,对货币资金支出所对应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同时财务部门各级人员,按照规定的额度权限,对货币资金支出相关财务票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审批手续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因此,公司与资金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相对比较健全。
2、该事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据了解,该事项发生时,未履行相应内部控制程序。未经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审批和内部签字审批流程,付款凭证中仅有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关联人即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的签字及财务管理中心资金结算部副经理的个人名章。
3、该事项的发生表明公司内部控制执行上存在缺失
上述大额资金流出情形的客观存在,主要是由于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及少数相关人员漠视相关制度,非法转账,表现为内部控制在执行上存在缺陷,同时也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仍需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司引以为戒,于2021年12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的议案》,进一步健全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公司后续将深化内控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各流程的监管工作,全面提高各项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力。
同时,公司聘请天职国际正在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实施情况进行审计,该大额资金流出事项是否造成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目前仍在审计过程中。公司预计于4月29日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针对大额资金流出事项,你公司内部仍在进一步自查中。请说明截至回函日,你公司的调查进展与结论。
回复:
自披露大额资金流出事项后,公司已采取以下措施:
1、多次向达欣贸易公司、财务人员、以及法定代表人发送函件,并前往达欣贸易注册地,实地查看达欣贸易公司情况,要求其归还相关款项,截至目前,款项尚未归还;
2、约谈现任及已辞职的相关财务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3、约谈原实际控制人了解相关情况,并督促其解决相关事项;
4、向新余市公安局报案,并收到了相关《立案告知书》;
5、公司正在联合天职国际配合新余经侦共同核查该次大额资金流出事项,目前该事项仍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待事项调查清楚后,公司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维护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
鉴于该事项仍在核查过程中,尚未有清晰的结论,为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将在该事项核查清楚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全面自查你公司是否存在其他财务异常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财务舞弊、重大诉讼仲裁、账户冻结、债务逾期、关联交易等,如存在,请补充披露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回复:
一、关于银行账户冻结情况
1、目前银行账户冻结情况
据公司财务部门统计,截至回函日,公司银行账户冻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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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账户冻结主要是因为公司资金紧张,拖欠供应商相关款项所致。
2、是否触及其他风险警示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9.8.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一)公司存在资金占用且情形严重;(二)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三)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四)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五)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六)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七)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被冻结的银行账户23个,公司并表范围内主体的银行账户共255个,冻结账户占比9.02%。被冻结账户比例较低,公司仍有大量账户可供使用。
(2)目前涉及被冻结货币资金余额合计87,495,197.04元,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货币资金余额合计208,455,896.97元,已冻结资金占货币资金的比例为41.97%;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资产为1,425,160,007.85元,已冻结资金占净资产的比例为6.14%,被冻结资金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较低。
(3)除建筑装饰业务外,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奇信建工工程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累计已签约未完工的房建总承包订单金额101,027.81万元,目前新余建工运行正常,未发生银行账户冻结情况,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受建筑装饰行业整体不景气影响,公司近两年应收账款回款较慢,导致部分供应商货款支付进度较慢,从而引起部分诉讼并冻结,该状况近两年来长期客观存在,对公司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5)奇信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归还银行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偿还部分公司债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正在积极采取措施筹集资金,归还相关贷款并逐步解决资金冻结事宜。
(6)建筑装饰行业近两年整体诉讼较多,金额较大,部分上市公司近一年披露的累计诉讼金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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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数据来自于各上市公司披露的累计诉讼公告
银行账户冻结的主要原因来自于公司涉及的相关诉讼,从上表统计的情况来看,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涉诉金额比例属于正常范围,因此可以推测,同行业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属于普遍现象。
综上所述,本公司认为,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宜,就目前而言,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9.8.1条第六款规定的“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情形。但不排除因公司债务偿还能力进一步恶化而导致被冻结金额增加的可能性,并对公司的正常运行等造成实质性重大不利影响,存在最终可能导致公司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9.8.1条第六款规定的“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情形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持续关注公司后续披露的信息,注意投资风险。
二、债务逾期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披露的《关于部分银行贷款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截至回函日,部分银行贷款逾期进展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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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信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归还银行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偿还部分公司债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目前筹集资金已归还1.3亿回售公司债、1300万公司债利息、江苏银行3000万部分本金与利息及建设银行440余万本金。公司后续将继续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包括但不限于加大应收账款催收力度、处置部分闲置资产、降低经营成本、向金融机构融资等措施。
三、其他事项
公司分别于2021年05月12日、2022年01月14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及《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除上述已披露诉讼及仲裁事项外,截至回函日,公司其他诉讼、仲裁涉及金额为27,998,732.70元。
发现上述大额资金流出事项后,公司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全面自查,暂时无法确定是否存在其他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及财务舞弊行为。若后续有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我部还关注到,前期有媒体报道称,你公司上市前存在部分挂靠项目以自营名义披露的情况。请你公司:
(1)说明你公司目前是否存在挂靠、转包的情况,如是,请说明具体的业务模式,并逐一列式涉及的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合同主要内容、合同金额、收取的管理费、回款情况等。
回复:
一、公司业务情况介绍
1、公司业务简介
公司是一家集建筑装饰设计与施工及新材料研发与应用于一体的“健康智慧人居综合解决方案商”,是一家综合性企业集团。公司业务范围涉及公共建筑如体育场馆、展览场馆、综合办公、高端酒店、银行总部、大型医院、综合学校、精装住宅等领域,涵盖项目建设总承包、室内装饰创意设计与施工、建筑幕墙施工、健康环境综合解决方案等板块。
公司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壹级、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陈列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壹级、洁净工程壹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乙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以及对外承包工程等多项资质。
2、工程项目实施流程
公司工程项目的承接包括招投标模式和主动承揽模式两种方式。项目承接后,由成本控制部组织项目预算,测算施工成本并预估毛利率。工程管理中心综合考量项目性质、各个项目经理资质等方面因素,选拔合适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再根据合同及项目情况组建项目团队,团队成员包括技术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采购员等五大员。项目团队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实施项目,与具有资质的劳务分包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协议》,由劳务分包公司按照项目要求派出施工人员。劳务分包公司派出施工人员在公司项目团队主要人员的组织管理下进行施工,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公司按采购合同、劳务合同约定,依据实际的工程量定期向供应商支付进度款;定期向甲方、监理方提报经项目经理核实的工程量,并经监理方、甲方确认,公司依据确定的工程量,形成完工进度表,并以此结转收入成本,向甲方收取工程进度款。项目施工完成后,根据项目的设计变更甲方指令等文件,编制竣工结算文件,提交甲方审核。
3、工程项目工程款结算流程
公司的工程款结算流程分为工程预收款、工程进度款、竣工决算款及工程质保金等阶段,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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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业务是否存在挂靠、转包情况
1、公司业务模式
公司建筑装饰业务范围涉及公共建筑如体育场馆、展览场馆、综合办公、高端酒店、银行总部、大型医院、综合学校、精装住宅等多个业务类别,公司为专业化管理,同时激励业务部门良性发展,节约公司管理资源,公司将业务部门分为多个事业部及各地分公司,具体项目由各事业部及分公司具体实施。
公司业务实施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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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承接项目后,工程管理中心会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同时结合各事业部项目经理的资质情况、项目经验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合适的项目经理,并与其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该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内容、责任和义务,同时约定给公司上缴一定比例管理费,剩余部分自负盈亏。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及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落实工程项目实施中的体系管理(ISO9001质量控制体系、ISO14001环境控制体系、OHSAS18001:200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保证工程的质量并顺利通过竣工验收。
2、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该经营方式是否属于挂靠、转包行为,公司向专业律师事务所湖南启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咨询,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对比,情况如下: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等规定,内部承包与转包或挂靠存在明显区别,主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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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业务范围广,涉及公共建筑如体育场馆、展览场馆、综合办公、高端酒店、银行总部、大型医院、综合学校、精装住宅等领域,多年积累的项目数量大,涉及人员多,核查难度大。同时, 2020年9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绝大部分项目由前任实际控制人及时任管理层运营,现任管理层对过往项目运行情况进行摸查需要大量时间。公司是否存在挂靠、转包的情况,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执法部门认定,公司也在积极摸查相关情况,敬请投资者持续关注公司后续披露的信息,注意投资风险。
(2)你公司针对前述项目所确认的收入及成本情况,是否存在以总额法代替净额法确认收入的情况,如是,请结合风险报酬转移等情况,进一步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具备商业实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回复:
1、会计准则对相关事项的规定
新收入准则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1)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2)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3)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1)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2)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3)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4)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2、公司业务模式特征
公司业务模式主要为项目经理内部承包制,其满足以下特征:(1)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2)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3)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4)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5)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前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因此公司从事交易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
3、结合会计准则及公司业务模式判断 收入应采取总额法确认
综上所述,执行新收入准则,相关项目按照总额法确认是合理的。项目经理承包制项目由公司对外承接业务和签订采购、分包等合同均由公司自行签订,与工程项目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均由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的相对性原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一一收入》现行准则中风险与收入匹配原则,公司对外承接业务和签订采购、分包等合同均由公司自行签订,合同主体是公司而不是项目经理,与此有关风险和报酬均由公司承担,因此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是符合实际的经营模式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特此回复。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8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公司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2022年3月29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公告如下:
一、2022年3月29日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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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2年3月29日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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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9日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73 股票简称:嘉化能源 编号:2022-025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年4月8日,国家商务部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对中国未漂白纸袋纸产业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反倾销背景
2016年4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6年4月10日起5年。
2021年1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根据该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
2021年2月,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山纸业”或“公司”)代表中国未漂白纸袋纸产业向商务部提交了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维持对原产于美国、欧盟、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国家《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1年4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立案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反倾销期终复审商务部立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3)。
二、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未漂白纸袋纸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三、反倾销措施
1、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6年第8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3、被调查产品名称:未漂白纸袋纸,又称未漂白纸袋牛皮纸,或未漂白袋用牛皮纸,或未漂白伸性(半伸性)纸袋纸等。
英文名称:Unbleached Sack Paper,又称:Unbleached Sack Kraft Paper,或Unbleached Bag Paper,或Unbleached Extensible(Semi-Extensible)Sack (Kraft )Paper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48042100和48043100税则号项下。
4、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6年第8号公告的规定相同。
四、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2年4月1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22年4月10日起 5年。
六、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商务部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继续维持实施反倾销措施,可避免继续或再度发生进口未漂白纸袋纸的倾销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积极影响。
上述《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具 体 内 容 可 详 见 商 务 部 网 站(trb.mofcom.gov.cn/article/cs/202204/20220403303434.shtml)。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8日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家商务部对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临2022-017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家商务部对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5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关注函的回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