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存在的风险
公司本次投资建设磷化工及磷矿伴生氟硅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及对新能源行业市场前景的判断,项目投资金额、建设周期等均为预估数,受市场环境变化、行业环境变化及不可抗力影响,本项目后续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项目将来的经营业绩受市场行情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协议的履行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需视具体项目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000902 证券简称:新洋丰 编号:2022-022
债券代码:127031 债券简称:洋丰转债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投资种类: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等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中低风险,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理财产品。
2.投资额度:自有资金不超过180,000万元人民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为进一步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2年4月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8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开展短期理财业务,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中低风险的理财产品。资金可在上述额度内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经营层具体实施。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投资概况
(一)投资目的:在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及发展的情况下,进一步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自有资金收益,以更好地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投资额度及期限:自有资金不超过180,000万元人民币。投资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三)投资方式:投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中低风险的理财产品,不得参与高风险投资类业务。上述投资品种不得涉及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相关章节规定的风险投资产品。
(四)资金来源: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拟进行上述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五)投资事项:因理财产品的时效性较强,为提高效率,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资金使用情况,灵活配置闲置自有资金,选择合格的发行机构、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品种、明确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签署合同或协议等。公司财务负责人和财务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建立投资台账,做好账务处理。
(六)关联关系说明:公司拟向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购买具体投资产品,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构成关联交易。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购买理财产品虽然属于中低风险投资品种,但不排除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因此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为尽可能降低投资风险,公司将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一)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筛选发行主体,选择信誉好、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发行机构。
(二)授权公司经营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和财务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财务部建立投资台账,做好账务处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三)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及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及子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该项授权下的具体投资情况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三、本次现金管理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理财产品的投资,是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经营情况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资金周转和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通过适度的中低风险理财投资,可以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求更多的回报。
四、理财产品购买及到期赎回情况
现将公司截至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购买的理财产品及赎回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在不超过180,000万元的额度内滚动购买理财产品
65笔,到期并赎回65笔(含上年未到期7笔),理财收益3,381.75万元。尚未到期理财产品7笔,本金62,000万元。
单位:万元
■
五、相关审批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180,000万元人民币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之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在额度范围内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180,000万元人民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中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状况稳健,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中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及子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180,000万元人民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购买理财产品。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000902 证券简称:新洋丰 编号:2022-027
债券代码:127031 债券简称:洋丰转债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
并追溯调整财务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洋丰”)于 2022 年4 月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财务数据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追溯调整的原因说明
2021年公司取得了雷波新洋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雷波新洋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系湖北新洋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由于合并前后合并双方均受洋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故本合并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对于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被合并方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自合并当期期初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比较合并财务报表时,对前期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一直存在。
根据公司与湖北新洋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新洋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之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简称“同致信德”或“评估机构”)出具的《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雷波新洋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同致信德评报字(2021)第020080号,雷波矿业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2021年5月31日经收益法评估的价值为 9,794.92万元,经资产基础法评估的价值为13,035.87万元。为保障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本次交易定价按《资产评估报告》所载的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评估值孰低的原则,并经双方协商确定,最终按收益法评估值确定雷波矿业100%股权对应交易作价为 9,794.92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雷波矿业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对以前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追溯调整财务数据的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前期有关财务报表数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追溯调整财务数据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追溯调整财务数据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本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前期有关财务报表数据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追溯调整财务数据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财务数据事项。
五、监事会关于本次追溯调整财务数据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前期有关财务报表数据
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追溯调整财务数据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000902 证券简称:新洋丰 编号:2022-023
债券代码:127031 债券简称:洋丰转债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
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及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洋丰”或“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宜昌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新洋丰”)因经营发展需要,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丰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锂新能源”)因经营发展需要,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申请融资人民币20,000万元,公司按持股比例提供人民币1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额度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金额为准,公司及子公司将根据实际额度另行签署合同、担保协议等文件。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宜昌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73656549K
2.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址:宜都市枝城镇宜都化工园中路1号
4.注册资本:8000万
5.法定代表人:杨华锋
6.成立日期:2008年04月08日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复合(混)肥、磷铵、合成氨、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及国家限制经营的化学产品)、建筑石膏粉、水泥缓凝剂、其它化肥系列产品、编织袋制造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机械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持股比例:公司持股100%。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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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名称:湖北丰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MA4F2FB34N
2.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法定代表人:杨华锋
4.注册资本:贰亿圆整
5.住所: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胡集镇丽阳村(放马山)等4户(放马山西路20号)
6.成立日期:2021年09月03日
7.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8.公司持股比例:公司持股60%。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担保协议目前尚未签署,在以上额度范围内,担保的金额、方式、期限以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对子公司的担保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且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及融资为日常经营所需,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需要。本次关联担保事项有利于满足子公司的正常经营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担保体现了公司对子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子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融资,公司向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发展及业务的拓展,且目前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融资,公司向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公司监事会在审议本次议案时,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22,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76%;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等情况。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000902 证券简称:新洋丰 编号:2022-025
债券代码:127031 债券简称:洋丰转债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郑州商品交易所申请尿素
指定交割厂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尿素交割厂库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了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向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申请尿素指定厂库的资质。经自查,公司的地域范围、资质、财务状况及其他条件均符合郑商所的相关要求。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申请事宜,并授权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办理相关事宜。
本次申请尿素指定交割厂库事宜,有利于扩大公司在业内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公司将充分运用尿素交割厂库的特性,把现货市场、期货市场、交割厂库有机结合,进一步降低公司的采购成本,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对公司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本次申请事宜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需以郑商所审核通过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000902 证券简称:新洋丰 编号:2022-024
债券代码:127031 债券简称:洋丰转债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洋丰”)于2022年4月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与生产经营相关原材料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公司主要生产和销售复合肥产品,近年来受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环保升级等因素影响,主营产品及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较大的风险。随着复合肥产业链相关期货品种的不断上市,给公司提供了发现价格和规避风险的重要途径。因此,公司子公司拟在2022年开展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将期货与现货有效结合,改变采购和贸易模式,锁定预期利润,最大程度减少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保证公司稳定经营和持续盈利。
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品种
拟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品种为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原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尿素。
(二)预计投入的资金额度
预计利用自有资金投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最高保证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不包括交割当期头寸而支付的全额保证金在内),该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即任一时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余额不超过3亿元。
(三)交易期限
本次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期限自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资金来源
本次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货币资金,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
(五)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将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保值》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 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处理及列报。
三、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和对公司的影响
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为了规避生产经营相关的原材料价格波动给公司带来的风险,增强抵御市场波动的能力,保证公司经营目标顺利完成。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体系,制定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套期保值业务的投资额度、投资品种范围、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套保业务顺利进行,并对风险形成有效控制。公司组建了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并配备了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积累了一定的套期保值经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运作,审慎执行套保操作,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利用自有资金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计划投入的保证金规模与自有资金、经营情况和实际需求相匹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方案合理可行。
四、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和风控措施
(一)价格波动风险:期货行情变动较大,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公司将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最大程度对冲价格波动风险。
(二)资金风险: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和逐日盯市制度,可能会带来相应的资金风险,将合理调度自有资金用于套期保值业务,不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同时加强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不得超过公司本次董事会批准的保证金额度。
(三)流动性风险:可能因为成交不活跃,造成难以成交而带来流动性风险。公司将重点关注期货交易情况,合理选择合约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四)内部控制风险:期货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造成风险。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和聘请专业人员,建立严格的授权和岗位制度,实行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形成高效的风险处理程序,并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技能。
(五)会计风险:公司期货交易持仓的公允价值随市场价格波动可能给公司财务报表带来的影响,进而影响财务绩效。公司将遵照《企业会计准则》,合理进行会计处理工作。
(六)技术风险:从交易到资金设置、风险控制,再到与期货公司的联络、内部系统的稳定与期货交易的匹配等,可能存在因系统崩溃、程序错误、信息风险、通信失效等导致交易无法成交的风险。公司将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施,选配多条通道,降低技术风险。
五、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 年4月8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本次套期保值业务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授权证券事务部办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具体事宜,在授权有效期内,经审议通过的套期保值保证金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设置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子公司开展与生产经营相关原材料的套期保值业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能够规避和防范价格波动给公司带来的经营风险,确保公司稳定经营和发展。
本次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余额和交易品种,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公司建立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了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及风险防控等内部控制程序,对公司控制期货风险能够起到保障作用。本次套期保值业务履行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东北证券认为:新洋丰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套期保值业务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新洋丰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述事项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东北证券对新洋丰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2日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
可行性分析报告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开展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一、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公司主要生产和销售复合肥产品,近年来受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环保升级等因素影响,主营产品及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较大的风险。随着复合肥产业链相关期货品种的不断上市,给公司提供了发现价格和规避风险的重要途径。因此,子公司拟在2022年开展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将期货与现货有效结合,改变采购和贸易模式,锁定预期利润,最大程度减少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保证公司稳定经营和持续盈利。
二、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品种
拟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品种为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原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尿素。
(二)预计投入的资金额度
预计利用自有资金投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最高保证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不包括交割当期头寸而支付的全额保证金在内),该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即任一时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余额不超过3亿元。
(三)交易期限
本次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期限自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资金来源
本次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货币资金,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
(五)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将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保值》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 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处理及列报。
三、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和对公司的影响
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为了规避生产经营相关的原材料价格波动给公司带来的风险,增强抵御市场波动的能力,保证公司经营目标顺利完成。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体系,制定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套期保值业务的投资额度、投资品种范围、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套保业务顺利进行,并对风险形成有效控制。公司组建了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并配备了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积累了一定的套期保值经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运作,审慎执行套保操作,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利用自有资金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计划投入的保证金规模与自有资金、经营情况和实际需求相匹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方案合理可行。
四、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和风控措施
(一)价格波动风险:期货行情变动较大,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公司将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最大程度对冲价格波动风险。
(二)资金风险: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和逐日盯市制度,可能会带来相应的资金风险,将合理调度自有资金用于套期保值业务,不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同时加强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不得超过公司本次董事会批准的保证金额度。
(三)流动性风险:可能因为成交不活跃,造成难以成交而带来流动性风险。公司将重点关注期货交易情况,合理选择合约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四)内部控制风险:期货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造成风险。公司将严格按照《境内期货投资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安排和聘请专业人员,建立严格的授权和岗位制度,实行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形成高效的风险处理程序,并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技能。
(五)会计风险:公司期货交易持仓的公允价值随市场价格波动可能给公司财务报表带来的影响,进而影响财务绩效。公司将遵照《企业会计准则》,合理进行会计处理工作。
(六)技术风险:从交易到资金设置、风险控制,再到与期货公司的联络、内部系统的稳定与期货交易的匹配等,可能存在因系统崩溃、程序错误、信息风险、通信失效等导致交易无法成交的风险。公司将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施,选配多条通道,降低技术风险。
五、结论
开展与生产经营相关原材料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主要系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价格波动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风险,锁定生产成本,稳定利润水平,提升公司抵御风险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具备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并配套建立了完善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内控制度和风控机制,严格执行、审慎操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切实可行的。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2日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2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及其管理。
第三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2、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原材料。套期保值的数量与现货业务在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等方面相互匹配;
3、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4、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5、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并控制资金规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6、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之内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立期货业务领导小组,由公司总裁、分管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财务管理部、销售部、证券事务部、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组成,总裁为期货业务领导小组负责人。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运作,职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
(二)审议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及报告;
(三)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四)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五)审定套期保值业务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工作原则和方针;
(六)听取套期保值业务风险评估报告,审议套期保值业务的有效性和风险性;
(七)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等;
(八)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期货交易业务情况;
(九)行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作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部门,根据期货业务领导小组会议决定,职责范围如下:
(一)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信息收集分析,研究价格变化趋势;
(二)根据公司经营及市场情况,制定交易策略;
(三)按照经审批的交易策略进行操作,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执行交易指令,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
(四)每日进行交易核算,保证金不足时提出申请;
(五)对交易策略方案、交易结果、结算报表等资料进行存档管理;
(六)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资金管理、监督、财务核算并及时反馈期货交易情况。财务管理部应定期出具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并报送公司管理层。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金额、盈亏情况等。
第七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作为期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监督和评价:
(一)监督期货交易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流程;
(二)定期审查公司期货领导工作小组的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交易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业务交易方案;
(三)定期审查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设计与执行,及时发现期货交易业务管理中存在的内控缺陷,并提出改进意见;
(四)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三章 业务流程及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应当就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拟订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聘请咨询机构就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至少应包括交易种类、标的数量、套期保值额度、头寸浮亏止损限额、市场分析和风险对策等。
第十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进行,达到《公司章程》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董事会审批通过后,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各项期货交易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二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流程
1、期货业务部门拟定交易策略,提交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审批;
2、交易策略审批通过后转期货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
3、期货业务部门根据审批结果进行操作;
4、 风险管理部门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审批、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部门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向期货领导小组报告。判断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主要根据被套期项目和套期保值项目之间的内容上的一致性、数量上的一致性、时间上的一致性等进行判断分析。
第十四条 经批准后的期货套保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启动应急修正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财务核算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应谨慎入市,加强资金控制,用于交易的资金应符合本制度和公司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用于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资金必须通过指定银行转账,不得采用现钞方式。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所需资金由期货业务部门在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后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由财务部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资金调拨。财务部门应根据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求负责资金的统一安排,保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要求。
第十八条 因合约到期未平仓而履行实物交割时,应当依据期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资金划转或安排符合交割规定的仓单。进入实物交割程序,期货业务部门结合财务部门按照交易所的交割规则实施交割。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进行套期保值期货交易会计处理按《企业会计准则》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关注以下风险点:
(一)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定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
(二)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
(三)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
(四)防止出现建仓头寸超出套保额度要求范围的情况;
(五)境外期货交易防止因中英文理解差异而导致的不必要损失;
(六)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期货开户及期货经纪合同签订程序如下:
(一)公司选择境内具有较高资信和服务研发实力的期货经纪公司,作为公司期货经纪公司;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负责人代表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经纪合同,并办理开户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各级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二十三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部门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情况报告公司期货业务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或更换经纪公司。
第二十四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处置与管理:
(一)当出现以下情形时,风险管控部门、子公司应立即报告公司期货业务领导小组。
1、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2、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部门的交易行为与期货套期保值方案批准的内容有差异。
(二)当套期保值业务出现以下重大风险情形时,风险控制部门应及时向公司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报告,并要求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部门当日向公司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提交分析建议报告。
1、期货相关品种的价格出现与建仓方向相反的涨跌停;
2、期货账户累计盈亏超过初始风险保证金;
3、期货账户存在被强制平仓的可能,需要补交保证金;
4、套保头寸对应的现货订单发生重大履约变化;
5、期货经纪商存在违约风险;
6、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5、年度套期保值方案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应及时充分讨论和分析风险情况并提出对策。
(四)公司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对出险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
(五)持仓预警和交易止损程序:
1、期货市场出现价格变化,方向与期货套期保值目标相反,造成套保浮亏15%以上的情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部门(单位)应及时预警;
2、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应根据期货、现货市场变化情况及对后市分析预测情况,及时决策是否进入平仓止损程序;
3、如根据行情变化及资金计划,决定不平仓,则应进入实物交割程序并及时追加保证金,以最大限度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五条 期货业务部门应合理规划使用资金,保证金不足时应及时与财务部门沟通,保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过程正常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从业人员、风险控制员,加强有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值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八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中国期货套期保值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套期保值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期货业务部门应定期向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提交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报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相关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3、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出具的意见(如有);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为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原始资料、交易、交割、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至少保存15年,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至少保存10年。
第七章保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其他保密制度。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风险管理等事项,公司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的,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进行资金拨付、下单交易以及泄露公司套期保值交易信息,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采取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司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适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相关规定。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并结合实际现货经营品种及规模制定实施细则,并向公司报审。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2日
(上接7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