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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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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04-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39版)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36个月内,北京城乡控股股东为北京国管,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国资委。

本次交易完成后,北京国管仍为北京城乡的控股股东,北京市国资委仍为北京城乡实际控制人。

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北京城乡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本次交易亦不构成重组上市。

四、标的资产评估及交易作价情况

(一)评估基准日

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8月31日。

(二)拟置出资产的估值情况

根据天健兴业出具的《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置出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21)第2105号),以2021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根据评估结论,北京城乡于评估基准日申报的拟置出资产经审计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00,061.25万元,评估值为650,229.67万元,增值额为450,168.42万元,增值率为225.02%。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交易的拟置出资产的交易价格为650,229.67万元。

(三)北京外企的估值情况

根据天健兴业出具的《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21)第2104号),以2021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最终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根据评估结论,北京外企于评估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34,852.23万元,评估值为894,587.47万元,增值额为659,735.24万元,增值率280.92%。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交易北京外企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894,587.47万元。

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具体方案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北京国管、天津融衡、北创投、京国发。

(三)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1、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第九届第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

2、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审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股

本次交易选择第九届第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市场参考价,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按照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的原则,确定为15.84元/股。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北京城乡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

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最终发行价格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四)交易对方和发行数量

1、交易对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北京国管、天津融衡、北创投、京国发。

2、发行数量

根据上述发行股份价格确定方式及各方诉求,上市公司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合计为154,266,287股,向各拟置入资产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情况如下:

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完成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数量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五)锁定期安排

《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1、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2、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3、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本次发行完成后,北京国管通过本次交易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北京国管通过本次交易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的基础上将自动延长6个月。本次交易完成后,北京国管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相应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前述规定。

天津融衡、北创投通过本次交易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京国发通过本次交易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天津融衡、北创投以及京国发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相应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前述规定。

若上述锁定股份的承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符的,各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对上述锁定期约定进行相应调整。

(六)业绩承诺指标

1、本次重组的业绩承诺方和补偿义务人为北京国管、天津融衡、北创投、京国发(以下合称“补偿义务人”)。

2、经各方协商,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的连续三个会计年度,若本次交易于2022年实施完毕,该三年为2022年、2023年及2024年;若本次交易于2023年实施完毕,该三年为2023年、2024年及2025年;以此类推。

3、补偿义务人承诺,业绩承诺期内的每一会计年度,标的公司对应的业绩承诺指标以经北京市国资委核准的《评估报告》所预测的标的公司同期扣非归母净利润预测数及专项财政补贴(税后)之和为准。业绩承诺期内每一会计年度,若业绩承诺期内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业绩承诺指标,补偿义务人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依据标的公司评估机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并经北京市国资委核准的《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21)第2104号),标的公司2022年至2025年业绩承诺指标如下表中最后一行的“业绩承诺指标”所示:

单位:万元

(七)盈利承诺补偿的实施

1、盈利承诺补偿安排如下:

如在业绩承诺期内每个会计年度末,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业绩承诺指标的,则上市公司应在专项审计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依据下述公式计算并确定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的金额,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补偿义务人: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业绩承诺指标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的业绩承诺指标数总和×标的股权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在上述公式中:

“截至当期期末累积业绩承诺指标数”为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截至当期期末业绩承诺指标数的累计值;

“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为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截至当期期末实现净利润(标的公司扣非归母净利润加上因取得政府批文而于当期实际取得的专项财政补贴(税后))数的累计值;

“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的业绩承诺指标数总和”为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的承诺指标数的合计值。

为免疑义,“当期应补偿金额”小于零时,按零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累积已补偿金额”为补偿义务人作出的股份及现金补偿金额之和。

2、如补偿义务人根据上述第1条约定需向上市公司支付补偿,则补偿义务人应优先以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补偿(但如监管部门对补偿形式有要求的,应遵守监管部门的要求),尚未出售的股份不足补偿的,差额部分应以现金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1)如果补偿义务人以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目标股份发行价格。

(2)如果补偿义务人以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不足补偿的,应以相应的现金予以补足: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已补偿股份数量)×目标股份发行价格。为免疑义,计算本条所述补偿股份的数量时,不考虑下述第(3)条所述转股或送股的影响。

(3)北京城乡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送股等情形的,则补偿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期应补偿股份数(调整前)×(1+转增或送股比例)。

(4)补偿义务人向北京城乡支付的股份补偿及/或现金补偿不超过标的股权的交易作价。

3、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三个月内,北京城乡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股权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标的股权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已补偿股份总数×目标股份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则补偿义务人应在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90日内对北京城乡另行补偿。补偿时,补偿义务人应首先选择以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股份不足补偿的以现金补偿。其中,期末减值应补偿金额=标的股权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累积已补偿金额,补偿义务人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期末减值应补偿金额/目标股份发行价格。

在计算上述期末减值额时,需排除业绩承诺期内北京城乡对标的公司进行增资、减资、接受赠予以及标的公司对北京城乡利润分配的影响;如北京城乡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送股等情形的,则补偿义务人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补偿义务人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调整后)=补偿义务人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调整前)×(1+转增或送股比例)。

4、上述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结果存在不足1股部分的,则向上取整以1股计算。

5、若补偿义务人须按照《盈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向上市公司进行股份补偿的,上市公司应在相关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减值测试报告后30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审议关于股份回购并注销的方案,上市公司届时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议案后回购该等应补偿股份,并尽快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法规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程序。

若补偿义务人须进一步向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的,上市公司应在相关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减值测试报告后45日内书面通知补偿义务人,补偿义务人应在收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相应的补偿现金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6、补偿义务人按照《盈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应向上市公司补偿的股份数由上市公司以1元总价回购并注销。若上述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未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上市公司相关债权人认可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或因补偿义务人所持股份因被冻结、被强制执行或因其他原因被限制转让或不能转让的,或因其他原因导致补偿义务人不能以股份进行补偿的,补偿义务人应采用现金补偿方式完成足额补偿。

自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或以现金形式替代该等股份进行补偿前,补偿义务人承诺放弃该等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及获得应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或以现金形式替代该等股份进行补偿前对应股利分配的权利。

7、在业绩承诺期内涉及补偿义务人的应补偿金额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应另行补偿的金额,由北京国管、天津融衡、北创投、京国发按照86%、8.8125%、4.00%、1.1875%的比例分担,并各自分别向北京城乡实施股份补偿或现金补偿。补偿义务人各主体均独立、非连带地履行《盈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之补偿义务。在任何情况下,补偿义务人各主体补偿的股份数不超过其各自在本次发行中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包括因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送股而相应增加的股份数)。

8、补偿义务人保证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未来质押对价股份时,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业绩补偿协议上述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

(八)过渡期间损益归属

过渡期内,置入资产对应的盈利、收益归北京城乡所有,亏损及损失由北京国管、天津融衡、北创投、京国发按其持有置入资产持股比例承担,北京城乡有权按照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计算亏损及损失对应的目标股份数量(股数计算结果不足一股的,向上取整),并自所发行股份中扣除。如置入资产的作价低于置入资产对应的过渡期间亏损及损失,北京国管、天津融衡、北创投、京国发应按其持有置入资产持股比例补偿北京城乡的全部损失。

过渡期内,置出资产的损益均由北京国管享有或承担。

(九)滚存利润的安排

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十)资产交割

在上市公司与北京国管签署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上市公司分别与天津融衡、北创投、京国发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交割前提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豁免且该等协议生效后十二个月内办理将置入资产过户至公司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在上市公司与北京国管签署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交割前提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豁免且该等协议生效后及时办理将置出资产交接或过户至北京国管的变更手续,并取得相关债权人就置出资产过户或相关权利义务转移至北京国管的同意(如需)。

六、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二)发行对象和发行方式

上市公司拟向北京国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三)定价基准日和定价依据

1、定价基准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第九届第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

2、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选择第九届第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市场参考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按照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的原则,确定为16.80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北京城乡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

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最终发行价格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四)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数量不超过95,041,484股,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59,669.69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在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数量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资金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募集配套资金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五)锁定期安排

北京国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认购方因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约定。

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六)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

本次交易中,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59,669.69万元,拟用于“FESCO数字一体化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等。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具体用途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本次交易作价的25%,或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

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资金与否,不影响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若出现募集配套资金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的情形,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情况通过自有资金或资金自筹的方式解决资金需求。在配套募集资金到位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主体可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择机先行投入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七、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以商业和旅游服务业为主,文创及物业等其他业态为补充,主要业态为百货零售及购物中心、综合超市和社区超市。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将变更为人力资源服务,包括人事管理服务、薪酬福利服务、业务外包服务、招聘及灵活用工服务等。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探索新业务转型、寻求新利润增长,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

(二)本次交易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为316,804,949股,控股股东北京国管持有108,452,397股,占比为34.23%。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变动如下:

单位:股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控制权变更,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完成后,社会公众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占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0%,公司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三)本次交易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不考虑配套融资,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和重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显著提升,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实现整体经营业绩提升,符合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八、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及批准包括:

1、全体交易对方已分别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同意参与本次交易;

2、上市公司第九届第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已审议通过本次重组预案;

3、本次交易方案已通过北京市国资委的预审核;

4、本次交易置出资产和置入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已经北京市国资委核准;

5、上市公司第九届第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已审议通过本次重组正式方案。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北京市国资委批准本次交易方案;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4、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必要的事前审批、核准或同意。

上市公司在取得全部批准或核准前不得实施本次交易。本次交易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证券代码:600861 证券简称:北京城乡 编号:临2022-017号

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22年4月11日,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本次交易方案由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三部分组成,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北京城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相关文件。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管”),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国资委”)。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北京国管,实际控制人仍为北京市国资委。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股东权益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完成后,将使得公司股东权益发生如下变化:

单位:股

四、其他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相关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能否获得前述批准或核准及最终获得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600861 证券简称:北京城乡 编号:临2022-014号

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摊薄即期回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1.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取得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86%股权;2.发行股份购买天津融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创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及北京京国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分别持有的北京外企8.8125%、4.00%、1.1875%的股权;并3.拟向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反映盈利能力的主要财务指标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每股收益进一步增长,本次交易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每股收益被摊薄。

特此公告。

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