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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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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回购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2022-04-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886 股票简称:江河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2-023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回购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18年10月30日召开了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披露的临2018-061号和10月31日披露的临2018-071号公告。公司已于2019年4月29日完成股份回购,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21,047,940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82%,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56,910,287.91元(不含交易费用)。上述回购符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

2022年4月13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股份用途由“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为“用于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同意公司将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全部回购股份予以注销,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14日披露的《江河集团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本次拟注销股份数量为 21,047,94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82%,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目前的1,154,050,000股变更为1,133,002,060股。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公司回购股份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公司需要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未在该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相关债权文件的约定等内容继续履行。

债权人需要申报债权的需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可以采取现场递交、邮寄或传真方式进行申报,申报时间为2022年4月13日起至45日内(工作日9:00-12:00;14:00-17:00);申报地址为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五街5号,联系人孔新颖,电话010-60411166-8808,传真010-60411666。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特此公告。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3日

证券代码:601886 证券简称:江河集团 公告编号:2022-022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4月1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五街5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刘载望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刘飞宇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2021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公司以202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当日可参与分配的股数(剔除回购的股份)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进行利润分配。

6、议案名称:关于聘任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的会计师事务所。

7、议案名称:关于2021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等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额年度累计不超过200亿元人民币,其中向金融机构贷款总额年度累计不超过60亿元人民币。对上述范围内的综合授信,根据金融机构相关业务具体情况,如有需要可以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载望及/或富海霞、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江河源控股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

对上述范围内的综合授信申请及使用等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审批并签署相关文件。授权期限自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2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9、议案名称: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公司2022年度内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度不超过150亿元人民币,被担保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方式主要为保证担保,具体如下:

(1)公司对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江河创建实业有限公司、江河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香港江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江河幕墙澳门有限公司、武汉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江河幕墙制造有限公司、江河创建(济南)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达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港源幕墙有限公司、南京江河泽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创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阜阳泽明眼科医院、济南江河幕墙有限公司等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2)对净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3)对控股子公司单笔担保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在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以上担保额度内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担保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

同意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之间年度担保总额不超过80亿元人民币,担保方式主要为保证担保。授权期限自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2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10、议案名称:关于2022年度委托理财投资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为实现公司资金的有效利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资金使用情况,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同意公司(及下属公司)2022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购买持牌专业金融机构发行的中等及以下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同意公司在任意时点理财总体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在此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使用。

11、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1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公司结合目前经济环境、所处行业及经营业绩等情况,参考行业薪酬水平,在保障股东利益、实现公司与管理层共同发展的前提下,制定的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

13、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公司对回购股份用途由原计划“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为“用于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同意公司将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回购的全部股份 21,047,940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154,050,000股变更为1,133,002,060股。

14、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回购股份注销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公司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已选举王瑞龙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其与强军先生,杨涛先生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审议的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高媛、孙春艳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