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股权运营机制 增强社保基金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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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现实
□目前,在地方层面,国有股权划转基本到位,分红机制逐步建立,运营效果初现,但在具体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影响了改革成效。其中包括,顶层设计尚需进一步细化,股权收益低收取难的问题突出,资金运营方式尚需拓宽等多个方面。
□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实施后,中央与地方政府支出责任分担机制进一步明确,应根据这一变化,对社保基金股权运营机制进行顶层设计和优化,鼓励基金运营。
□社保基金股权管理应支持持股企业高质量发展,提高对持股企业服务质量和水平,使持股企业健康发展与社保基金增值形成协同效应和良性循环。
长期以来,我国立足国情、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在借鉴国外社会保障有益经验的同时,成功构建了一个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而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就是其中一项重要举措。目前,我们有必要在前期改革探索实践基础上,进一步加快完善顶层设计、拓展运营模式,充分释放社保基金效能,真正发挥社保基金的“压舱石”作用。
一、政策方向更清晰,运营机制趋完善
为夯实国家社会保障基础,我国已进行过三轮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保基金的制度安排。第一轮始于2001年,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第二轮始于2009年,在境内证券市场上,通过转持部分上市公司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第三轮始于2017年,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全面推进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一)政策制度更加明确。与前两轮划转相比,第三轮划转政策设计更加明晰。一是划转股权性质明显不同。前两次划转是筹集和充实社会保障基金,而第三轮划转后,国有股权性质明确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具有法律强制性,是其所有制度设计的基础。二是划转股权目的有重大转变。前两次划转明显带有短期筹集资金的目的,而第三次划转侧重持有股权(资产)后运营,更具有长期性。三是承接运营主体更加广泛。前两轮划转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作为唯一主体承接运营,在第三轮划转过程中,中央层面由国务院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负责集中持有,地方层面则由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或者委托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四是进一步明确了股东权益。着眼充实社保基金的需要,第三轮划转明确,各承接主体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涵盖了法律规定的主要股东权利。五是探索建立进一步运营制度。第三轮划转在具体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取得现金收益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
(二)运营模式初步建立。经过前两轮划转和全国社保基金二十多年的实践,国家层面的社保基金运营已日趋成熟,但地方层面运营模式和机制有待建立健全。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作为三轮划转国有资本的承接者,逐步形成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的部分国有资本的综合性管理模式,通过直接投资与委托投资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投资运作。其中,直接投资方式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直接管理运作,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股权投资;委托投资方式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委托投资管理人管理运作,主要包括境内股票、债券、养老金产品、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及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相比较而言,各省市由于没有划转股权运营实践积累,同时各地实际情况差别较大,对于第三轮划转股权运营各省虽有所差异,但基本严格执行了国务院的有关政策要求,没有大的创新突破。在承接主体上,部分省市新设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承接主体;部分省市委托现有独家公司承接并专户管理;部分省市委托多家公司承接管理。在运营模式上,根据当前政策要求,各省市承接主体运营事项主要集中在股权管理、分红收取和存款收益。
(三)配套措施逐渐到位。自2017年11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发布后,各项配套措施逐步到位。2019年财政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股权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确定标准,对关于多元持股企业的划转方式、划转工作办理、划转国有资本的管理、税费处理问题、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的衔接等进行了详细规定。2021年,财政部对划转国有股权后企业增资财务处理有关事项进行规定,明确出资确认、增资处置等相关事项。划转国有股权的分红机制也逐步建立,社保基金理事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持有的股权分红逐步到位,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各级财政部门逐步建立收缴制度,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下,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二、运营效果始显现,困难问题渐浮出
国家层面,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资产规模逐步扩大,投资收益稳定,已成为基本养老保险压舱石。地方层面,国有股权划转基本到位,分红机制逐步建立,运营效果初现,但在具体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影响了改革成效。
(一)顶层设计尚需进一步细化。目前,国家层面的政策从划转范围、划转对象、划转程序、承接主体、资本管理和收益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些政策尚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比如,在股东履职方面存在一些争议,包括承接主体的股东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如何落实,已划转的股权因重组导致权益减少如何处置,一些应划未划的股权如何督促落实等;在运营方面,也存在股权处置如何进行,分红资金投资渠道单一、收益率低等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解决需做好顶层设计,防止各地各级各唱各的调,各走各的道。
(二)股权收益低收取难的问题突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明确承接主体的收益主要来源是股权分红。虽然,不少省市在股权分红机制的建立方面已取得突破,但仍存在分红少、分红难等问题。一是地方国企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财政比例较低。当前,中央企业根据企业类别上缴比例在10%至30%之间,地方企业红利上缴财政比例在10%至20%之间,地方国企普遍比中央企业上缴比例低,这是造成地方社保基金股权分红较少的重要原因。二是部分企业盈利能力不强。地方国企的经营能力参差不齐,受经济周期、企业经营水平、企业功能等因素影响,部分企业盈利能力较差,长期濒于亏损边缘,不能上缴经营红利。三是部分企业上缴积极性不高。很多省级以下国有企业是当地政府功能性企业,承担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特定责任,有些地方政府任务多、负担重,造成这些地方企业运营即使取得经营收益,但上缴红利的积极性并不高。
(三)资金运营方式尚需拓宽。国家明确规定,当前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这些投资范围虽然风险小,但不能发挥承接主体运营能动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等、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养老金产品,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适当方式参与投资国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国有重点企业改制、上市。与此相比较,按照当前规定,划转国有资本现金收益的运营方式单一,并且运营收益率较低,难以实现资金较高的增值作用。
(四)股权流动性难以实现。第三轮划转为未来国有资本运营打下了良好基础,而股权流转是将国有资本集中到高效领域的重要运营方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出台的《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明确,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具有持股平台性质的企业,可直接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自身的国有股权,也可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所属一级子公司国有股权。但是,即使有以上规定,出于种种考虑,地方国企划转的股权基本都是顶层集团公司的股权,这些集团公司大部分为非上市公司,并且很少进行混改等股权变动,股权的流动性不强,从而大大制约了社保基金资本运营。同时,划转股权过于集中在顶层集团公司,还会由于盈亏合并造成社保基金收益降低。
(五)协同效应尚需建立。各级划转股权承接主体,均具有一定专业投资和资本运营能力,但是受到收益投向限制,承接主体和划转对象难以形成协同效应,难以对国企发展和国有资本做强起到推动作用。按照现行规定,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对划转对象增资。在地方国企资本划转基本为顶层集团公司股权的情况下,对划转对象增资,操作难度大,股权流动性更差,社保基金收益也难以提高,国企发展和社保基金保值增值难以实现双赢。
三、顶层设计应加强,运营模式需拓展
随着我国老龄化人口不断增加、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构建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愈发紧迫,社保基金运营的重要性逐步提升。社会保障领域应坚定信心和勇气,不断提升运营效能,增强保障能力。
(一)加强股权运营顶层设计。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实施后,中央与地方政府支出责任分担机制进一步明确,应根据这一变化,对社保基金股权运营机制进行顶层设计和优化,鼓励基金运营。一是建立划转股权现金收益补充社保基金制度。明确各级承接主体补充社保基金的责任和范围,增强各方面对社保基金运营的重视程度,加强划转股权经营收益对社保基金的补充保障作用。二是建立划转股权现金收益运营制度。优化投资范围与投资方式,防风险,增收益。三是建立划转股权运营制度。明确股权管理运营职责、范围和方式,提高优质股权比例,处置低效、无效社保基金股权。四是建立社保基金股权信息登记体系。明确社保基金股权权益,防止股权被侵蚀和基金资产流失。五是建立社保基金股权运营审计监督体系。确保股权运营依法合规,保值增值。
(二)拓宽资金投资和运营渠道。在控制好风险的前提下,着力提升股权现金收益的投资效率。一是参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适当拓宽股权现金收益投资范围,可采用分步和试点方式,逐步扩充至投资风险较低的银行间交易产品、债券投资、养老金产品、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二是适当参与投资国家及地方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国有重点企业改制、上市,投资划转对象下属重点企业。三是在投资方向上,基金投资可考虑投向新基建、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等产业。四是在投资模式上,采用直投与委托结合,股权与债权结合等方式开展多样化投资,在支持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进一步提升资金收益。
(三)加强股权流动性管理。从制度和实际运营中破解股权流动性不足问题。一是在管理制度上明确,对符合规定的企业,鼓励地方政府优先划转优质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股权,经批准可以进行股权置换。二是增强社保基金股权流动性管理的主动性,在对持股企业分红能力测算的基础上,对社保基金持有的低效、无效股权实施提升或退出。三是充分利用持股企业战略重组、上市、混改带来的退出机遇,实现持有股权流动。四是在社保基金投资运营中主动为持股企业创造并购、重组、上市的机遇,在创造投资收益的同时实现股权流动。五是加强持股企业流动性考核,提升股权运营积极性,加速持股资产的资金化和证券化。
(四)提升股权分红规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升股权收益,扩大股权分红规模。一是建立完善社保基金股权分红制度,提升地方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收缴比例,上缴比例逐步向央企看齐。二是优化持股企业结构,通过股权置换、公司重组等方式探索增加划转上市企业股权比例,调减社保基金持有的低效和股权分红较少的企业的持股比例。三是完善股权分红监督和考核联动机制,鼓励应缴尽缴,杜绝漏缴不缴。
(五)与持股企业发展形成协同效应。社保基金股权管理应支持持股企业高质量发展,提高对持股企业服务质量和水平,使持股企业健康发展与社保基金增值形成协同效应和良性循环。一是构建区域性社保基金持股企业投融平台,提供产业转型升级、上市融资、资金支持等优质服务,带动同业协同、异业集聚,形成互联共生发展生态圈。二是推动持股企业主业做专做精、迭代升级,提高主业的质量效益,通过优化并购重组和混改,实现产业链延伸和整合,共同形成战略地位和竞争优势。三是建立社保产业投资基金,为持股企业嫁接资本和管理模式,支持企业价值链条向更高层次跃升,成为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价值创造的中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