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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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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04-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57版)

2、非公开发行股票

2020年5月12日,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96号)核准,公司向6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53,336,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6.25元,募集资金总额333,35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5,569,546.73元(不含增值税)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327,780,453.2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编号为XYZH/2020GZA30212的《验资报告》。

(二)本报告期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余额情况如下:

截至2021年12月31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营销网络建设项目1,000.00万元、新建开发设计中心建设项目1,974.36万元、新建年产日用陶瓷2,000万件建设项目9,717.57万元、新建年产卫生陶瓷80万件建设项目9,057.66万元已分别从专项银行账户中扣除652.93万元、0.00万元、6,295.05万元、9,486.60万元。包括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1,632.91万元,募集资金银行存款余额为6,947.92万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金额32,973.35万元(部分律师费、审计费、发行费尚未扣除),年产800万m2特种高性能陶瓷板材项目(第一期)项目32,778.05万元,已从专项银行账户中扣除2,177.27万元,本项目终止后,包括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759.85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31,360.63万元,并已办理注销手续。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严格履行使用审批手续,以便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二)公司与保荐机构及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15年6月,公司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由于保荐机构变更,2020年1月,公司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分别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与主管部门下发的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且均得到严格履行。

2、非公开发行股票

2020年6月,公司与保荐机构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广东东唯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唯新材料”)与保荐机构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与主管部门下发的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且均得到严格履行。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余额如下(金额单位:元):

说明: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账户余额44,033,815.50元,其中:银行存款10,033,815.50元,中行理财产品“中国银行挂钩型结构性存款(CSDVY202110070)”3,400万元。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账户余额3,659,111.81元,其中:银行存款 9,111.81元,中行理财产品“中国银行挂钩型结构性存款(CSDPY20210584)”365万元。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账户余额21,786,082.53元,其中,银行存款 6,082.53元,中行理财产品“中国银行挂钩型结构性存款(CSDPY20210643)”2,178万元。

2、非公开发行股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余额如下(金额单位: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广东东唯新材料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放账户资金及募集资金余额如下(金额单位:元)

说明: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募集资金327,780,453.27元系公司划入募投项目建设资金。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账户系募投项目实施单位广东东唯新材料有限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

(3)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终止“年产800万㎡特种高性能陶瓷板材项目(第一期)”项目的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4)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及广东东唯新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已全部办理完毕,公司、东唯新材料与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16年第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16年6月20日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容和实施地点的议案》。

为集中优势,提高公司营运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公司取消“广东四通营销网络建设项目”中的“深圳旗舰店”和“广州形象店”的建设和投资,合计取消2,510.37万元的资金投入,该项目原预计总投资额为4,000万元,实际已收到的募集资金为1,000万元,现预计总投资额减少为1,489.63万元。同时变更“新建开发设计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原拟在潮州市枫溪区滨福路槐山岗路段,现公司所在地的C幢大楼进行建设,该建筑物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潮府国用(2012)第02600号”,现变更为在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东埔片区B-06进行建设,该地块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潮府国用(2012)第02657号”。

保荐机构广发证券和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就上述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容和实施地点事项都各自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认为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容和实施地点有利于执行公司发展战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18年3月5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鉴于政府市政道路改道缓慢,公司“新建年产日用瓷2000万件建设项目”规划未能落实,为加快募投项目建设,尽快扩大日用陶瓷生产规模,公司在不影响现有“新建年产卫生陶瓷80万件建设项目”生产所需的基础上,分拆出“新建年产卫生陶瓷80万件建设项目”部分厂房作为“新建年产日用瓷2000万件建设项目”中1000万件日用瓷产能的实施用地,变更前后项目建设用地均为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东埔片区B-03地块,2012年8月27日,公司取得该国有土地使用证(潮府国用(2012)第02659号)。

保荐机构广发证券和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就上述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都各自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认为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容和实施地点有利于执行公司发展战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21年6月16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为更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升盈利水平,实现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拟终止“年产800万㎡特种高性能陶瓷板材项目(第一期)”实施,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总计31,151.76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保荐机构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和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就上述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都各自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根据当前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合理决策,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本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和使用募集资金,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会计师认为,四通股份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四通股份2021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四通股份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4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21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

2021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证券代码:603838 证券简称:四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1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2022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2022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为满足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提高公司的运行效率,保障公司健康平稳运营,2022年度公司拟向各银行机构申请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0.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保理、押汇、出口代付等融资方式。授信有效期限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2、公司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3、公司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4、公司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5、公司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6、公司拟向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7、公司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上述授信额度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金额为准,授信期限为12个月,本次授信额度不等同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资金需求而确定。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上述授信额度内办理授信申请、借款等相关手续,同时提请授权法定代表人在上述授信额度内代表公司与各银行机构签署授信融资项下和贷款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4日

证券代码:603838 证券简称:四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2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拟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内控审计及其他相关咨询业务,聘期1年。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 基本信息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3月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截止2021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36人,注册会计师1,455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630人。

信永中和2020年度业务收入为31.7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22.67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7.24亿元。2020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46家,收费总额3.83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采矿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05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已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并涵盖因提供审计服务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2021年度所投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亿元。

近三年在执业中无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2019年至2021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2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29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27次和行业自律监管措施2次。

(二)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陈莹女士,1998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199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18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5家。

拟担任独立复核合伙人:黄简女士,1995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199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8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吴瑞玲女士,1995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超过4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独立性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6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30万元合计90万元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以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2022年4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2年召开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计委员会通过审查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审计相关业务的资格,能较好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并从聘任以来一直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注册会计师能够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规范,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内控审计及其他相关咨询业务。

(二)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2021年度审计工作中独立、客观、及时的完成了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任务,我们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内控审计及其他相关咨询业务,聘期1年。

(三)公司董事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2年4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7名董事一致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内控审计及其他相关咨询业务,聘期1年。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4日

证券代码:603838 证券简称:四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4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对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利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性质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实施日期,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施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布的解释第 15 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的主要内容

解释第 15 号主要明确了三项业务:

(1)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一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运行销售属于日常活动的,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列示,属于非日常活动的,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示。本项修订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但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2)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 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中列示,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成员单位还可以在“货币资金”项目之下增设“其中:存放财务公司款项”项目单独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吸收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未从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从财务公司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短期借款”项目中列示; 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中列示。

(3)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应当采用全口径成本而非增量成本, 即企业履行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根据解释第 15 号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将 2021 年末上市公司母公司通过资金结算中心对成员单位进行资金集中管理的期末余额,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其他应付款”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上市公司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的期末余额,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其他应收款”列示;同时将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的财务公司业务按照金融类企业的报表列报要求单独列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及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特此公告。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4 日

证券代码:603838 证券简称:四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5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5月1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5月12日 14点00 分

召开地点:广东省潮州市火车站南片B11-4-1地块,公司三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5月12日

至2022年5月1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22年4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2、5-9、11、1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蔡镇城、蔡镇茂、李维香、蔡镇锋、蔡镇煌、蔡镇通、蔡怿旬、蔡怿烁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为保证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需提

前登记确认。具体事项如下:

1、参加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时间: 2022 年 5 月 10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6:00;

2、登记地点:广东省潮州市火车站南片 B11-4-1 地块公司三楼,董事会办

公室;

3、登记方式: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

间、地点现场办理或通过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

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

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

注:所有原件均需一份复印件,如通过传真方式办理登记,请提供必要的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并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

4、参会时间:凡是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到会登记的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六、其他事项

1、本次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2、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股东大会不发礼品和车费。

3、联系地址:广东省潮州市火车站南片 B11-4-1 地块三楼,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521031

4、会议联系人:张平

5、电话:0768-2972746

传真:0768-2971228

6、邮箱:sitong@sitong.net

特此公告。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5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