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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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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04-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38版)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第1-2、4-6、8-13项议案;同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第1、3-5、7-8项议案,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此外,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10、1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6、8、10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8.0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郎光辉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材料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受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2、法人股东出席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3、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采取到公司现场登记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将相关资料以扫描件形式发送至公司邮箱的方式进行书面登记。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

(二)登记时间

2022年5月11日9:00-11:30,14:00-17:30。

(三)登记地址

现场登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中建财富国际中心15层

邮箱登记:sunstone@sun-stone.com

六、其他事项

1、联系地址:山东省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新104国道北侧,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联系电话:0534-2148011

3、邮箱:sunstone@sun-stone.com

4、联系人:刘素宁

5、参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5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612 证券简称:索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2-019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追加确认2021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并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亦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确认2021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并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其中对于公司与关联人的日常关联交易、运输服务及其他关联交易,无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全体董事全票表决通过;对于公司与关联人的租赁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郎光辉先生、郝俊文先生、郎诗雨女士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全票表决通过。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公司追加确认2021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以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允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遵循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定价;公司与关联人的日常交易能充分利用关联人拥有的资源和优势为本公司生产经营服务,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优势互补,获取更好的效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内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追加确认2021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以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允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遵循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定价;公司与关联人的日常交易能充分利用关联人拥有的资源和优势为本公司生产经营服务,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优势互补,获取更好的效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内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如下意见:公司本次追加确认2021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是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且以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允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二)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三)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1.公司与关联人的日常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2.公司与关联人的租赁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3.公司与关联人的运输服务及其他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

2.PRESS METAL BERHAD

注:PRESS METAL BERHAD为上市公司子公司,该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未披露。

3.天津朗通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1.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锦旗碳素有限公司14.48%的股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该企业为公司的关联人。

2.PRESS METAL BERHAD持有公司控股子公司索通齐力炭材料有限公司20%的股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该企业为公司的关联人。

3.天津朗通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郎光辉先生之弟郎军红先生控制的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该企业为公司的关联人。

4.郎军红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郎光辉先生之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郎军红先生为公司的关联人。

(三)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人长期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与公司以往的交易合同均正常履行,目前不存在履约风险。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与上述关联人所进行的关联交易以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允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公司与关联人的日常交易能充分利用关联人拥有的资源和优势为公司生产经营服务,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优势互补,获取更好的效益。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与关联人的日常交易能充分利用关联人拥有的资源和优势为公司生产经营服务,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优势互补,获取更好的效益。日常关联交易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

特此公告。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03612 证券简称:索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2-020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新增担保额度预计及相关授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预计2022年度新增担保额度100亿元(含等值外币),综合授信期限最高不超过8年。授权期限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度对外担保及相关授权的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止。

● 被担保人:临邑索通国际工贸有限公司、云南索通云铝炭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创新炭材料有限公司、索通齐力炭材料有限公司、嘉峪关索通炭材料有限公司、嘉峪关索通预焙阳极有限公司、重庆锦旗碳素有限公司、陇西索通炭材料有限公司、甘肃索通绿能碳材料有限公司、甘肃索通绿碳新材料有限公司、甘肃索通盛源碳材料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形。

● 本次预计担保额度并非实际担保金额,实际担保金额尚需以实际签署并发生的担保合同为准。

● 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2022年度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计划的资金需求,为保障公司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效率,拟为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并表非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预计2022年度新增担保额度100亿元(含等值外币),其中:资产负债率70%以上控股子公司全年预计新增担保总额为37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70%控股子公司全年预计新增担保总额为63亿元。综合授信期限最高不超过8年,担保期限自担保协议生效之日起不超过借款到期之日后3年。

预计2022年度新增担保额度如下:

单位:亿元

2.在2022年度新增担保总额未突破总体担保计划的情况下,可在内部适度调整公司对各子公司(包括新设立、收购等方式取得的具有控制权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调整方式为:①被担保方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可调剂给其他资产负债率70%以上控股子公司使用;②被担保方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可调剂给其他资产负债率低于70%控股子公司使用。上述担保额度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

3.在公司授信额度范围内,各子公司之间新增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额度单体原则上不超过10亿元,具体采用相关金融机构的格式合同文本,各子公司可根据各金融机构的授信批复要求适当调整自己的对外担保金额。

4.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转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办理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书,授权期限为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度对外担保及相关授权的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止。

5.超出上述担保额度及担保条件范围外的授信或融资,公司将根据章程的相关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临邑索通国际工贸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2.云南索通云铝炭材料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3.山东创新炭材料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4.索通齐力炭材料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5.嘉峪关索通炭材料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6.嘉峪关索通预焙阳极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7.重庆锦旗碳素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8.陇西索通炭材料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9.甘肃索通绿能碳材料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10.甘肃索通绿碳新材料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11.甘肃索通盛源碳材料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确定具体担保协议内容,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条款将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以有关主体与金融机构实际确定的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新增对外担保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同意公司2022年度担保计划及相关授权。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担保额度预计及相关授权是在综合考虑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做出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及子公司之间进行的担保,有利于便利后续经营、提升决策效率、保证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项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2022年度新增对外担保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及子公司之间进行的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担保总额指股东大会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人民币1,059,175.0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34.68%,其中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500,689.3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0.94%;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909,175.0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1.44%,其中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500,689.3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0.94%。

截至目前,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03612 证券简称:索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2-023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财政部202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将其销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1年11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指出“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将其销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已按上述会计政策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2020年度,公司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将其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的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上述变更影响公司利润表中“营业成本”和“销售费用”,但不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03612 证券简称:索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2-024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2人。

● 解除限售股数:54.135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12%。公司董事、高管2022年实际可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2021年末持有股数的25%。

●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另行发布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0年3月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将郝俊文先生作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将郎静女士作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将郎军红先生作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将郎小红先生作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2.2020年3月20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将郝俊文先生作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将郎静女士作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将郎军红先生作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将郎小红先生作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20年4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时,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20年5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时,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20年5月1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共向130名激励对象授予148.27万份期权。

6.2020年6月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共向177名激励对象授予753.65万股限制性股票。

7.2021年1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还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8.2021年3月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共向22名激励对象授予108.27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9.2022年4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解除限售安排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5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2021年3月9日,该批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于2022年3月8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及成就情况

(三)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说明

不适用。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本次共有22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4.135万股(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12%。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高管2022年实际可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2021年末持有股数的25%。本次可解除限售情况具体如下表:

四、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2021年度公司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满足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约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锁要求,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郎光辉、郝俊文、刘瑞、郎诗雨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办理22名激励对象获授的54.135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的22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在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办理22名激励对象获授的54.13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备查文件

1.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03612 证券简称:索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2-026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云南索通云铝炭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通云铝”)。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索通云铝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90,579.30万元(不含本次)。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与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益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索通云铝在该银行开展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1年度对外担保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为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及其子公司将根据各银行授信要求,为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内的融资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115亿元(包括已发生但尚未到期的借款担保余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于2021年4月29日披露的《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担保额度及相关授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7),于2021年9月25日披露的《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21年度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7)。

本次担保属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并在有效期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云南索通云铝炭材料有限公司

2.住所: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工业园花山片区天生桥北侧

3.法定代表人:刘瑞

4.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预焙阳极炭块、碳纤维、碳复合材料及炭素制品;备案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为分期到期,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还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包括因主合同而产生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及子公司之间进行的担保。截至2022年4月14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担保总额指股东大会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人民币1,059,175.03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34.68%,其中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500,689.31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10.94%;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909,175.03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01.44%,其中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500,689.31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10.94%。

截至目前,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