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转206版)
公司代码:603386 公司简称:广东骏亚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http://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未来实施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4股,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
如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及每股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及转增总额。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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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印制电路板(Printed Circuit Board,简称“PCB”)被称为“电子产品之母”。PCB是指在通用基材上按预定设计形成点间连接及印制元件的印制板,其主要功能是使各种电子零组件形成预定电路的连接,起中继传输作用。印制电路板是组装电子零件用的关键互连件,不仅为电子元器件提供电气连接,也承载着电子设备数字及模拟信号传输、电源供给和射频微波信号发射与接收等业务功能,绝大多数电子设备及产品均需配备。
PCB几乎涉及所有的电子产品。主要包括通信、航空航天、工控医疗、消费电子、汽车电子等行业。因此,PCB行业的成长与下游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趋势密切相关,其成本等因素又与上游原材料价格动态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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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PCB下游应用
资料来源:安信证券研究中心
(一)主要业务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为印制电路板(PCB)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及印制电路板的表面贴装(SMT),细分领域涵盖印制电路板的研发样板、小批量板、中批量板、大批量板。公司产品包括刚性电路板(RPCB)、柔性电路板(FPC)、刚柔结合板(RFPC)、高密度互联电路板(HDI)和PCBA,产品结构类型丰富,拥有1-108层线路板研制能力,兼具刚柔印制电路板批量生产、小批量研发及整机服务能力。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新能源、消费电子、工业控制及医疗、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汽车电子、安防电子和航空航天等领域,能够满足客户不同产品组合需求、快速响应客户新产品开发,为客户提供产品与技术一体化解决方案。
公司为广东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广东省车载智能终端线路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龙南骏亚为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龙南骏亚精密为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度企业上云典型案例”、江西省“5G+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企业、江西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公司深耕PCB领域多年,具有丰富的PCB制造经验。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的分类标准,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为“398电子元件及专用材料制造”之“3982电子电路制造”。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行业分类标准,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代码C39)。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业务、主要产品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主要经营模式
1、采购模式
公司制订了《供应商管理程序》《采购管理程序》《供应商及外发机构评分程序》以严格控制公司对供应商的筛选程序及公司的原材料采购行为。针对不同特性的原材料,公司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采购:
(1)按照预计产量采购:对于通用型原材料,如覆铜板、锡球、铜球、半固化片、铜箔、化学物料和一般辅料等,公司按照预计产量进行月度计划采购。
(2)按照实际订单需求采购:对于特殊型的覆铜板、铜箔、半固化片等材料,公司据实际订单需求采购。公司亦根据历史数据对客户订单的数量及综合实际用量进行预测,并据此准备适量的安全库存。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模式未发生变化。
2、生产模式
由于不同电子产品对使用的电子元器件有不同的工程设计、电器性能以及质量要求,不同客户的产品会有所差异,公司印制电路板(含 SMT)是定制化产品而非标准件产品。基于这一特点,公司的生产模式是“以销定产”,根据订单来组织和安排生产。公司设立有计划部、物控部,对公司的生产排期和物料管理等进行统筹安排,协调生产、采购和仓库等各相关部门,保障生产的有序进行,在公司产能无法满足客户需求时,公司将部分订单的部分生产环节交由其他有资质的企业完成,公司对外协生产的品质和交期进行严格的把控和管理,满足客户需求。
报告期内,公司生产模式未发生变化。
3、销售模式
公司采取直销和经销相结合的销售方式,目前绝大部分来自向终端客户的直接销售,少量通过贸易商销售。由于印制电路板为定制化产品,公司与客户均签订买断式销售合同或订单,客户根据需求向公司发出具体的采购订单,约定销售价格、数量、出货日期、支付条款、送货方式等,公司据此安排生产及交货。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模式未发生变化。
(三)公司行业地位
公司是中国电子电路行业协会(原名中国印制电路行业协会)的常务理事单位之一。根据2021年5月中国电子信息产业联合会同中国电子电路行业协会联合发布的《第二十届(2020)中国电子电路行业排行榜》,公司在综合PCB企业中排名第三十六名。
3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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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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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股东情况
4.1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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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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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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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1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021年,公司营业总收入为272,690.14万元,较2020年增长32.01%;公司营业利润22,465.90万元,比2020年增加9,558.54万元;公司利润总额为22,213.21万元,比2020年增加9,495.04万元;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740.69万元,比2020年增长72.74%。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 603386 证券简称: 广东骏亚 公告编号:2022-016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章程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章程附件的议案》,对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描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变更及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章程备案事宜;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相关情况
(一)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因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2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时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228,520股。
(二)公司2021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及转增股本,具体如下: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4元(含税);同时,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4股。
综上,上述回购注销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增加92,006,496股,总股本将由234,316,063股变更为326,322,559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34,316,063元变更为326,322,559元。最终股本以完成回购注销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登记为准。
二、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全面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告知企业需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有关部门。”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拟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规范调整。
变更前后的经营范围详见本公告《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第十四条。
三、公司章程修订及其附件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公司股份总数、注册资本发生变化,经营范围描述进行调整,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章程附件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作相应的修订。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修订《公司章程》,并在回购注销、转增股本完成后由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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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表所列条款修订外,1、对《公司章程》新增了第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删除了原第七十九条。2、因部分条款序号修改后,其他条款序号以及条文中所引用的序号也相应作了修改。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修订后的《广东骏亚:公司章程(2022年4月修订)》《广东骏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修订)》《广东骏亚: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修订)》《广东骏亚: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修订)》见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为便于办理《公司章程》变更登记手续,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工商部门的具体审核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整,并按照工商部门的最终核准意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全部事宜。
特此公告。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03386 证券简称:广东骏亚 公告编号:2022-014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离职2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共计24,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8.7197元/股;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除已离职人员外的其余激励对象持有的未达到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所对应的1,204,52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8.7197元/股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上述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228,520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3月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骏亚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5月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年5月7日,公司监事会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广东骏亚: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
3、2019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事宜。
同日,公司出具了公司《广东骏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19-038)。
4、2019年5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骏亚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公司于2019年7月27日披露了《广东骏亚: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19-069),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公司实际向授予对象99人授予4,343,200股限制性股票。
6、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由于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4.40万股,回购价格为该等激励对象的授予价格8.99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7、2020年4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由于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20,000股,回购价格为该等激励对象的授予价格8.99元/股;经审计,2019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要求,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除已离职人员外的其余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所对应的1,283,76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8.99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前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8、2020年5月14日,公司披露了《广东骏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的200万股限制性股票,自激励计划经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预留权益失效。
9、2020年8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由于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460,600股;同时,因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予以调整,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8.9397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前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10、2020年12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由于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49,800股,回购价格为8.9397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前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11、2021年3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由于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67,620股,回购价格为该等激励对象的授予价格8.9397元/股;经审计,2020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要求,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除已离职人员外的其余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所对应的993,18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8.9397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前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12、2021年5月24日公司,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将于2021年5月24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予以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13、2021年9月1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由于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95,720股,回购价格为8.7197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前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14、2022年4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由于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24,000股,回购价格为该等激励对象的授予价格8.7197元/股;经审计,2021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要求,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除已离职人员外的其余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所对应的1,204,52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8.7197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1、部分激励对象离职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鉴于原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对上述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4,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业绩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中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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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的“(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中相关规定,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9-2021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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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2.在本次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若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发行股份或现金购买资产等影响净利润的行为,则由上述行为对净利润的影响不纳入业绩考核指标的计算。
根据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2018年业绩为基数,扣除公司2019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牧泰莱电路技术有限公司、长沙牧泰莱电路技术有限公司2021年实现的净利润后,公司202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低于320%,未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因此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应将第三个解锁期的限制性股票(即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公司拟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离职2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共计24,000股限制性股票、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除已离职人员外的其余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所对应的1,204,52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上述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228,520股。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1、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相关规定:“(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本次回购2名已离职原激励对象24,000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8.7197元/股。
2、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的“(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中相关规定:“只有公司满足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8.7197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所需资金均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228,520股后,以截止2021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234,316,063计算,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