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到期赎回并继续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37 证券简称:兴瑞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6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到期赎回并继续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瑞科技”或“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1,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低风险、短期(不超过一年)的保本型的银行理财产品或保本型结构性存款或保本型收益凭证或其他保本型产品,以上投资品种不涉及证券投资,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或信托产品。该议案已经公司2021年9月14日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效期限为自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一、现金管理到期赎回的情况
1、2022年1月13日,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800万元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认购了招商银行点金系列看跌三层区间90天结构性存款(产品代码:NNB00389)》产品,目前已到期赎回,取得收益合计6.1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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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800万元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认购了《招商银行点金系列看涨三层区间14天结构性存款(产品代码:NNB00446)》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代码:NNB00446
2、产品类型:结构性存款
3、保本类型:本金保障型
4、存款本金:人民币800.00万元整
5、产品预计收益率:1.56%/年或2.70%/年或2.90%/年
6、产品起始日:2022年04月15日
7、产品到期日:2022年04月29日
8、资金来源:闲置募集资金
9、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无关联关系。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募集资金安全和公司日常运营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投资进展,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尽管公司投资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二)风险控制措施
1、为控制风险,以上资金投资品种为低风险、短期(不超过一年)的保本型的银行理财产品或保本型结构性存款或保本型收益凭证或其他保本型产品计划,不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银行理财产品,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风险投资品种。上述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如需开立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公告日前十二个月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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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4日
证券代码:002937 证券简称:兴瑞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5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上市
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瑞科技”或“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91,097,9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1585%。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2年4月20日(星期三)。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399”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为13,80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股份460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额为18,400万股。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1、2019年4月12日,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84,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55,200,0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84,000,000股增加至294,400,000股。
2、2021年1月2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10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126,500股,前述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2月8日完成授予登记手续,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94,400,000股增加至297,526,500股。
3、2022年3月2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5名已离职人员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47,000股。前述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3月25日完成回购注销登记手续,回购注销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97,526,500股减少至297,379,500股。
4、2021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24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473,500股,前述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4月11日完成授予登记手续,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97,379,500股增加至297,853,000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兴瑞科技的总股本为297,853,000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为200,291,012股(包含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占总股本的67.2449%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196,012,992股,占总股本的65.8086%。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分别为宁波哲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和之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瑞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和之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和之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和之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和之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如下: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做出的承诺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宁波哲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哲琪”)、宁波和之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和之合”)
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企业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配等导致本公司/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企业亦遵守上述承诺。
本公司/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首发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首发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或者首发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19年3月26日)收盘价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本公司/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公司/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本公司/企业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本公司/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公司/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公司/企业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本公司予以处罚。
(2)实际控制人张忠良、张华芬、张瑞琪、张哲瑞承诺
1)实际控制人张忠良承诺:
A.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B.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配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亦遵守上述承诺。
C.在上述第1条所约定的期限届满的前提下,作为发行人董事长,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D.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首发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首发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或者首发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19年3月26日)收盘价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E.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F.本人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根据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本人予以处罚。
G.本人不会因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相关承诺。
2)实际控制人张华芬、张瑞琪、张哲瑞承诺:
A.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B.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配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亦遵守上述承诺。
C.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首发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首发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或者首发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19年3月26日)收盘价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D.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E.本人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
指定账户。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本人予以处罚。
(3)股东宁波和之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和之琪”)、宁波和之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和之瑞”)、宁波和之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和之兴”)、宁波和之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和之智”)、宁波瑞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瑞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配等导致本公司/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企业亦遵守上述承诺。本公司/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本公司/企业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本公司/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公司/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公司/企业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本公司/企业予以处罚。
(4)实际控制人的亲属、宁波瑞智的股东张忠立,发行人董事、总经理兼和之瑞、和之兴普通合伙人陈松杰,实际控制人亲属、发行人董事兼和之琪、和之智的普通合伙人张红曼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配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亦遵守上述承诺。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本人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本人予以处罚。
(5)通过和之智、和之瑞、和之兴、和之琪持股平台持股的董监高的股份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配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亦遵守上述承诺。
3)上述第1条所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4)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首发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首发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或者首发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19年3月26日)收盘价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本人直接及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5)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6)本人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根据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本人予以处罚。
7)本人不会因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相关承诺
2、公开发行前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公开发行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宁波哲琪、和之合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在本公司/企业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企业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末本公司/企业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如公司在首发上市后有实施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的,上述股份总数以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下同),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发上市的发行价。本公司/企业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减持发行人股份,并及时履行相应的备案、披露/公告事宜,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如本公司/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企业自愿将违反承诺减持获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本公司/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公司/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持股5%以上的股东和之瑞、宁波瑞智、和之琪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在公司/企业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企业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末本公司/企业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如公司在首发上市后有实施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的,上述股份总数以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下同),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发上市的发行价。本公司/企业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减持发行人股份,并及时履行相应的备案、披露/公告事宜,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如本公司/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企业自愿将违反承诺减持获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本公司/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公司/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作出的承诺:无。
4、股东后续追加的承诺
公司股东宁波哲琪、和之合、和之瑞、和之兴、和之琪、和之智、宁波瑞智在公司于2021年9月3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自愿延长限售股份限售期的公告》承诺如下:
公司股东宁波哲琪、和之合、和之瑞、和之兴、和之琪、和之智、宁波瑞智一致承诺自愿将持有的首发前限售股自原限售届满日(2021年9月26日)起延长限售期6个月至2022年3月26日,包括承诺期间该部分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派送股票红利等新增的股份亦将遵守上述承诺。前述声明如有不实或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5、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等首次公开发行前做出的其他相关承诺详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中“第二、三、七项”。
(二)履行承诺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4月20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91,097,984 股,占公司总股本64.1585 %。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7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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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宁波哲琪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为72,259,670 股,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数量为36,000,000股,该部分股份在解除质押后可上市流通。
注2:宁波瑞智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为22,080,000股,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数量为15,920,000股,该部分股份在解除质押后可上市流通。
5、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忠良先生除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20,027股外,还通过宁波哲琪、和之瑞、和之琪、和之兴、和之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76,634,832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7,654,859股;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张瑞琪女士通过和之合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1,040,000股;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华芬女士通过和之合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3,247,999股;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哲瑞先生通过和之合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1,040,000股;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陈松杰先生通过宁波和之瑞、宁波和之兴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1,460,471股;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张红曼女士除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0,000股外,还通过和之琪、和之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4,216,836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4,296,836股。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陆君女士通过和之瑞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177,344股;公司董事兼财务负责人杨兆龙先生通过和之瑞间接持有公司股份790,502股;公司监事会主席麻斌怀先生通过和之瑞间接持有公司股份790,502股;公司监事范百先先生通过和之瑞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194,163股;公司副总经理范立明通过和之瑞间接持有公司股份824,141股;公司副总经理张旗升先生通过和之瑞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21,395股;公司副总经理曹军先生通过和之瑞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103,999股;公司副总经理唐杰先生通过和之瑞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04,576股;公司副总经理卢宜红先生通过和之瑞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95,251股;公司原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周顺松先生于2021年4月15日离职,其通过和之瑞间接持有公司股份630,720股;公司原职工代表监事王朝伟先生于2020年1月10日不再担任公司监事,其通过和之瑞间接持有公司243,878股。
6、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将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监督相关股东和董监高在减持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鉴于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其间接持有的股份作出限售承诺,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三、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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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变动前股本结构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4月11日《发行人股本结构表(按股份性质统计)》数据统计,具体股本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如下: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兴瑞科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兴瑞科技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并正在严格执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所做的承诺。兴瑞科技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所作相关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兴瑞科技对本次限售股份解禁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兴瑞科技本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