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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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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2022-04-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639 证券简称:华恒生物 公告编号:2022-009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859,261股,限售期为12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 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42,895,251股。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4月22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3月23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23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000,000股,并于2021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总股本为81,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A股后总股本为108,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84,295,247股,占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78.0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3,704,753股,占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1.95%。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共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39名,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43,754,512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0.36%,将于2022年4月22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本为108,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3,704,753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84,295,247股。

2022年1月19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部分共计400,000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

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08,000,000股增加至108,400,000股。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限售股股东所作承诺如下:

(一)持股5%以上的股东江苏高投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称“股份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合伙企业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相关减持行为同时须符合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

若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合伙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兴和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称“股份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本合伙企业减持前将提前通知公司并在公司公告之后三个交易日再实施减持计划。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减持收益全部归属于公司,持有的剩余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合伙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三)持股5%以上的股东马鞍山基石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称“股份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合伙企业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在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本合伙企业将视自身财务情况及资金需求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或减持。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次股票发行上市时所持股份数量的50%,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相关减持行为同时须符合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本合伙企业减持前将提前通知公司并在公司公告之后三个交易日再实施减持计划。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减持收益全部归属于公司,持有的剩余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合伙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四)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首席科学家张学礼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称“股份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在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本人将视自身财务情况及资金需求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或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作为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上市前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因公司进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相关减持行为同时须符合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五)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樊义、张冬竹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称“股份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在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本人将视自身财务情况及资金需求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或减持,且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相关减持行为同时须符合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六)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刘洋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称“股份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股份锁定期满后承诺人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作为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上市前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因公司进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相关减持行为同时须符合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七)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唐思青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称“股份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在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本人将视自身财务情况及资金需求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或减持,且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作为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上市前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因公司进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相关减持行为同时须符合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八)其他股东的限售安排

若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九)战略配售限售股股东有关承诺如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华泰华恒生物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配售对象承诺其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华恒生物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

2、华恒生物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本保荐机构对华恒生物本次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43,754,512股。

1.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859,261股,限售期为12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2.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42,895,251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4月22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2)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3)剩余限售股数量为直接持股数量。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特此公告。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