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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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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04-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5196 公司简称:华通线缆

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http: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21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17,767,813.10元,不采用股票股利分配方式,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拟以2021年12月31日总股本506,822,098股计算,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2,163,730.35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本公司结余的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该方案拟定的现金分红总额占2021年度本公司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33%。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若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金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该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一)报告期内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公司所处行业主要为电线电缆行业和油服行业。

1.电线线缆行业

电线电缆是用以传输电能、传递信息和实现电磁能转换的线材产品,其产品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各个部门,是现代经济和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保障,被称为国民经济的“血管和神经”。电线电缆用途广泛、种类多、品种繁杂,根据统计目前相关品种多达2000余种,数十万个规格,是机电行业中品种和门类最多的大类产品。电线电缆行业的发展水平也是一个国家制造业水平的标志和缩影。

截止到2019年,我国电线电缆生产企业数量有10000余家,其中规模以上(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企业数量有4281家,行业内75%以上的企业为中小企业,没有一家企业具有绝对的龙头优势。2015年-2020年我国电线电缆销售收入总体呈波动增长态势,2020年中国电线电缆行业销售收入达到1.57万亿元,同比增长12.14%。预计2021年我国电线电缆销售收入将达1.65万亿元,2020年至2024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4.89%。(数据来源:电线电缆网,观研报告网)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起步之年。随着中国对新冠疫情的有效防控,国家宏观经济稳定运行,生产需求持续扩大,国内电线电缆行业生产形势向好,2021年年初,国家召开全国两会总结过往展望未来,会议提出“扎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各项工作,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用改革办法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推进能源、交通、电信等基础性行业改革”、“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扎实推进农村改革和乡村建设,强化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普惠利好发展政策,同时明确能源行业在2021年及“十四五”时期的重点工作是保证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等要求,提高“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分领域规划和重点区域能源规划的效果,同时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21年国家经济增长目标不低于6%。伴随疫情全面好转,国内经济规模日益扩大,“一带一路”、“新基建”、“双循环”等上述两会政策不断深入,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新能源、轨道交通、特高压、智能电网、5G通信、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等领域发展迅速,将为中国的电线电缆行业带来巨大市场空间。

在线缆行业,公司已获得美国UL、欧盟CE、德国TUV、新加坡PSB等国际性认证和中国CRCC、CCC等国内认证。

2.油服行业

油服行业全称为油田技术服务和装备行业,是指以油田为主要业务场所,主要为石油、天然气勘探与生产提供工程技术支持和解决方案的生产性服务行业,是能源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1年,全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持续存在,国际油气行业不断波动以及能源行业加速转型。在多种因素影响下,国际石油公司对于油气勘探开发投入依然保持审慎,国际油田服务市场供大于求的状态改善有限,国际油田服务竞争依旧激烈。国内方面,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及增储上产“七年行动计划”的继续推动下,油田服务市场相对平稳。

在连续管行业,公司子公司信达科创是全球获得API-5ST认证的五家连续油管制造企业之一,已向中海油、中石油、安东石油、哈里伯顿、斯伦贝谢等境内外油田或油服企业供货。

(二)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业务情况

1、公司主要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电线电缆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并注重产品销售区域和应用领域的双扩张,目前已经初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全球产业化布局。公司的主导产品,包括以进户线为代表的中低压电力电缆和以潜油泵电缆为代表的电气装备用电缆,广泛应用于电力输配、采矿/油/气等行业,成为在多个细分领域具有领先地位的现代化电线电缆制造企业。

公司旗下子公司信达科创和华信石油均定位于油服行业,分别以油气钻采专用产品和油田作业设备为各自主导产品,信达科创更是获得API-5ST认证的全球仅有的六家连续油管企业之一。公司在油服领域的布局已初步成型并逐步延伸。

报告期内,成功研发出信达科创集成管束、华信石油作业车等新型战略产品及NM-B中车风电预压接、光电复合、美的小铠装等新型线缆产品;华信石油的“100K撬装式连续油管设备及其控制系统”入选2021年度“河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信达科创入选“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

公司主营业务、产品及具体用途如下:

2、公司主要业务经营模式

电缆行业具有料重工轻的特征,且铜铝原料的价值高、价格波动频率与幅度大,同时上下游账期错配特征显著(上游铜铝采购基本无账期或账期很短,下游电缆销售普遍具有更长的账期),因此,为提高流动资金周转效率,公司主要采取“以销定产,以产定采”的经营模式,并就常规产品和原料设置一定的安全库存以保障供销持续性。

(1)采购模式

公司主要采取“以产定采”的采购模式,主要是根据订单确定采购量,为保障生产持续性,公司亦设置了安全库存。公司的采购流程涉及采购物资的分类、供应商的评价与选择、定价与交货、入库检测等四个方面。

(2)生产模式

公司通常采用“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即由生产管理部根据销售部门订单情况安排生产计划。“以销定产”有利于满足不同客户的要求,同时还可以降低公司库存水平,减少资金和场地占用的情况,为公司节省了成本。对于部分单笔订单较小但销售频繁的产品,公司亦进行“备库生产”,以使单笔生产单达到经济批量,且超过订单部分作为预备库存以保障供货持续性。公司的生产流程为:销售部门接到订单后,首先由技术部配制工艺文件,生产管理部根据工艺文件中的物料需求报供运部采购原材料,并安排生产。

(3)销售模式

在电线电缆领域,公司销售主要分为ODM定制、自有品牌直销、自有品牌经销等多种模式,其中,公司于欧美地区主要是为线缆品牌运营与分销商、油服企业提供ODM定制服务,并于中国、新加坡、非洲地区推广“华通”品牌线缆;在油服领域,公司主要是以自有品牌进行推广。

①ODM 定制,是指根据下游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公司结合 UL 等行业标准,在产品结构设计、材料选择与工艺应用等方面进行自主设计与生产,并在外护套或外包装上印刷客户指定的品牌或商标后,直接向客户销售的模式。

②自有品牌直销,是指公司向终端客户销售华通品牌产品。

③自有品牌经销,是指公司将自有品牌产品销售给中间商后,中间商独立决策并自主对外销售。

3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股东情况

4.1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 股

4.2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3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4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1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397,074,711.88元,同比上升30.25%;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7,767,813.10元,同比下降23.68%。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2-025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任暨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15日公司董事会后收到公司董事王博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王博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有关规定,王博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王博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合规经营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王博先生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鉴于王博先生已辞去公司董事职务,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同意提名葛效阳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核、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葛效阳先生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意提名葛效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上述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8日

附件:

葛效阳,男,汉族,1969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3年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应用电子技术专业,1993年8月至1997年6月,北京700厂,担任电气工程师和项目经理;1997年7月至2003年4月,北京金佰利个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历任工程维修经理,生产经理,运作经理;2003年4月至2008年3月,安迅北京金融设备系统有限公司,担任制造工艺及设备设施经理;2008年3月至2009年4月,圣戈班西普磨介有限公司,担任工厂厂长;2009年4月至2011年5月,达能乳业北京优先公司,担任工厂厂长;2011年5月至2015年7月,美国星牌尤士吉建筑材料优先公司,担任制造副总经理;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英凯模金属网有限公司,担任运营总监;2017年5月至今,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2-027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就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2号)核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6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05元,共募集资金总额为383,800,000.00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6,132,692.39元后,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净额为327,667,307.61元。上述款项已于2021年4月30日全部到账,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B10554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制度。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94,130,400.00元,尚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人民币233,536,907.61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人民币36,547,333.74元,与尚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的差额为人民币-196,989,573.87元,差额形成的原因为:(1)197,500,000.00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2)募集资金产生的银行净利息收入412,654.05元;(3)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97,772.08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商业银行签订多方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2021年4月30日,本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胜利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唐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裕华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021年12月27日,公司与子公司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科创”)、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特种”)分别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且公司严格履行了上述协议。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余额情况如下: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21年度,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9,413.04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9,413.04万元,具体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1年6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并于2021年6月9日完成资金750.47万元的置换工作。以上募集资金的置换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ZB11206号《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2021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六次会议审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并于2021年10月28日完成了资金1,522.99万元的置换工作。以上募集资金的置换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ZB11466号《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

2021年12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部分资金,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子公司基本存款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自有资金支付发行费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金额合计为2,273.46万元。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也对本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1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同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会议批准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人民币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间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本次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10,000万元。

2021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十六次会议,审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会议批准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人民币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间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本次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9,750万元。

2021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将闲置募集资金19,750万元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期限分别从6个月、7个月延长至12个月,即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5个月内还清。

上述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审批额度为20,000万元,实际使用金额合计19,750万元。

2021年12月31日,公司已将补充流动资金19,750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本次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19,750万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到期未归还募集资金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8,000万元(含8,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或定期存款,决议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2021年8月30日,公司将4,000万元资金从募集资金银行专户转出,用于购买结构性存款。2021年10月8日,公司购买的结构性存款到期赎回,产生利息收入11.11万元。

2021年10月18日,公司将3,000万元资金从募集资金银行专户转出,用于购买结构性存款。2021年11月23日,公司购买的结构性存款到期赎回,产生利息收入7.69万元。

除上述现金管理事项外,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未将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现金管理或投资用途。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投项目的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2021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华通特种、境外全资孙公司釜山电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釜山电缆”)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型铝合金复合及数据中心专用配电电缆、海陆油气工程用潜油泵电缆、连续管及智能管缆项目”的实施主体,对应增加实施地点韩国釜山,即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华通特种以及全资孙公司釜山电缆作为该募投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并通过股东借款、增资等方式具体划转对应募投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其他内容均未发生变化。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二)未达到计划进度及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公司不存在未达到计划进度及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三)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原因及其情况

不适用。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相关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违规的情形。

六、专项报告的批准报出

本专项报告于2022年4月15日经董事会批准报出。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5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2-030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

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申请授信额度:2022年度公司及其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

● 被担保人:公司及其子公司。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申请综合授信及相关担保安排

根据公司新年度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为保证年度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确保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稳步有序推进,满足公司运行过程中的资金需求,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2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25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公司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其中拟向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企业银行”)申请融资1600万元,借款利率均由公司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等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结果为准,具体融资金额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及子公司对本公司担保。保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拟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

公司拟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张文勇、张书军、张宝龙及其配偶为公司及子公司上述综合授信提供相关担保,拟接受非关联方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瀚华融资”)为公司向企业银行的本金不超过1600万元的融资提供担保(担保费率1%/年),具体担保金额和方式由各担保人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瀚华融资同意为本公司向企业银行的融资提供担保的,将由本公司的子公司华通特种、华信精密、信达科创、华信石油、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提供连带责任的反担保。

公司授权董事长张文东先生代表公司签署与金融机构授信融资相关的授信、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凭证等法律文件并办理有关融资和担保业务手续。授权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止。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关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后续将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对外担保进展公告。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为公司及其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担保为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担保的预计额度,担保相关事项尚需银行等金融机构审核同意,目前尚未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担保合同或协议,实际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条款将以实际签署并发生的担保合同或协议为准。

四、董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

2022年4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接受控股股东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申请融资授信额度及相关担保安排,并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一步审议。

董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接受非关联方担保并提供反担保有利于增强公司融资能力,确保公司稳定良性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体现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发展的支持,公司无需为此支出任何费用,亦无需提供反担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豁免按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披露;公司接受非关联方担保的担保费率符合市场公允水平,由子公司向该非关联方提供反担保不影响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造成实质影响。全体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发表了同意了独立意见。

五、监事会意见

2022年4月15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提供对外担保及接受控股股东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相互间及子公司对公司担保,有利于公司内部资源优化配置,降低公司综合资金成本,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地开展日常经营业务,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议案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45,1300,000.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04%。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46,500,000.00(含本次新增,其中外币以签署日兑人民币汇率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98%;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304,800,000.00元(其中外币以签署日兑人民币汇率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06%,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2-032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质押担保

及接受全资子公司、关联方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2021年3月12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在申请综合授信时提供互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拟在申请综合授信时进行互保(包括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互保、子公司之间的互保),总额度为人民币8亿元(或等值外币),该保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决议有效期限自2021年3月12日起一年内有效。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第三届董监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为满足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公司拟计划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作为公司流动资金补充。公司控股股东为上述额度范围内拟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无偿提供各类担保。公司控股股东为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时,不向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该综合授信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在此额度范围内,公司将不再就每笔授信或借款事宜另行召开董事会。公司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办理相关事宜,并授权董事长张文东先生签署与各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的相关文件。上述额度及授权的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1年。

2022年4月14日,公司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天津银行”)签订开立金额6000万元人民币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的《减免保证金开立国内信用证协议》、授信额度60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合同》,同时公司与天津银行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为公司向天津银行申请信用证提供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特缆”)与天津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适用于企业法人保证)》,公司控制人张文东先生及其配偶陈淑英、公司董事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与天津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适用于自然人保证)》为公司向天津银行申请信用证以及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50682.2098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年06月21日

住所:丰南经济开发区华通街111号

经营范围:电线电缆制造、销售;化工产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除外)、橡胶制品、五金、电子产品批发、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项目除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制管及销售;普通货运;油田用化学制剂销售与专业技术服务;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2,868,593,871.55元,净资产1,599,318,116.69元。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为2,857,065,330.48元,净利润79,094,524.60元。(以上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止 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4,386,998,568.73元,净资产2,193,603,584.95元。2021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为4,397,074,711.88元,净利润117,784,637.50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天津银行签订的《权利质押合同》,主要内容为:

出质人(甲方):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质权人(乙方):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为了确保乙方与甲方2022年4月14日签订的编号为天银唐(GNZ)2022第C001号的《减免保证金开立国内信用证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享有的权利为主合同项下乙方对借款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质押担保。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贷款,贷款本金金额:人民币叁仟万元整。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12个月,自2022年4月14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止。

本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与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达费、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2、全资子公司华通特种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抵押权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主要内容为:

抵押人(甲方):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乙方):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为了确保乙方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连续发生多笔债权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在最高额债权限度内为上述债权(一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担保,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保证担保。乙方与主合同借款人在2022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14日内,乙方与主合同借款人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甲方所担保的最高额债权额为人民币陆仟万元整,该最高债权额指最高主债权本金余额,主合同借款人在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所有借款本金数额不超过上述限额,但在上述限额内,主合同借款人对已清偿的本金额度可申请循环使用。最高债权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余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约定范围内的利息、罚息、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1)担保范围:

本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与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达费、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上述全部费用,均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本金外费用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2)保证方式: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包含多笔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限为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按法律规定,依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主合同项下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限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它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时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4)保证责任:

任一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任一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主合同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消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清偿该债务,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立即按通知的金额、方式向乙方支付,代为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任何索偿要求,保证不以任何理由拒付,并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规定的抗辩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按照第1款的约定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或对甲方或甲方财产或财产权利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或者提供落实担保责任的具体方案不能令乙方满意的;

甲方对其他债权人发生违约情形,且未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能令乙方满意;

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其他事件。

(5)甲方履行保证资任时,按下列顺序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

支付主合同以及主合同约定的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各项应付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罚息、复利;

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利息;

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本金。

(6)甲方履行担保责任无法偿还或支付同一顺序的全部款项的,乙方有权选择偿还款项的比例及顺序。

(7)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变动风险,因国家法律法规及银保监会、人民银行、金融办等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者变化且适用于主合同,包括利率调整等,导致主合同变更的,无需甲方同意,甲方对变更后的主合同债权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除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借款人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乙方有权从乙方或天津银行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和/或对乙方合法占有和管理的借款人财产或财产权利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3、自然人与天津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适用于自然人保证)》,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甲方):张文东、陈淑英、张文勇、郭秀芝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油田支行公司

抵押权人(乙方):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为了确保乙方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连续发生多笔债权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在最高额债权限度内为上述债权(一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担保,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保证担保。乙方与主合同借款人在2022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14日内,乙方与主合同借款人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甲方所担保的最高额债权额为人民币陆仟万元整,该最高债权额指最高主债权本金余额,主合同借款人在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所有借款本金数额不超过上述限额,但在上述限额内,主合同借款人对已清偿的本金额度可申请循环使用。最高债权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余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约定范围内的利息、罚息、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1)担保范围:

本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与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达费、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上述全部费用,均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本金外费用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2)保证方式: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包含多笔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限为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按法律规定,依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主合同项下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限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它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时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4)保证责任:

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主合同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消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立即按通知的金额、方式向乙方支付,代为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任何索偿要求,保证不以任何理由拒付,并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规定的抗辩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按照第1款的约定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或对甲方或甲方财产或财产权利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或者提供落实担保责任的具体方案不能令乙方满意的;

甲方对其他债权人发生违约情形,且未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能令乙方满意;

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其他事件。

(5)甲方履行保证资任时,按下列顺序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

支付主合同以及主合同约定的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各项应付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罚息、复利;

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利息;

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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