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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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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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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3月,预计公司营业收入为66,000万元至72,000万元,预计2022年1-3月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000万元至-2,000万元,预计2022年1-3月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8,000万元至-6,000万元,较去年同期有所下滑。2022年3月,公司参股子公司赛目科技进行增资扩股,公司持有赛目科技股权的公允价值相应增加,由此形成的投资收益系2022年1-3月非经常性损益的主要组成部分。

上述2022年第一季度的业绩情况系公司根据当前经营情况初步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2022年1-3月预计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同比可能下滑的原因为:

(一)下游商用车行业销量规模同期下降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2021年1-3月,我国商用车销量为140.8万辆,同比增长77.3%;2022年1月,商用车销量为34.4万辆,同比下降25.0%。根据第一商用车网,2021年1-3月重卡销量为53.2万辆,同比增长94.0%,占全年重卡销量比例为38.2%;2022年2月,重卡销量为5.4万辆,同比下降54.0%;2022年1-2月,重卡销量为14.9万辆,同比下降50.0%。

根据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2021年1-3月,我国乘用车零售销量为509.2万辆,同比增长68.8%;2022年2月乘用车零售销量为124.6万辆,同比增长4.2%;2022年1-2月乘用车零售销量为332.4万辆,同比下降1.8%。考虑到2022年春节较早的不利影响因素,乘用车市场销量总体走势较好。

基于下游商用车、乘用车市场的宏观态势,结合在手订单情况,预计公司第一季度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会出现微降情况。

(二)人员规模增长导致研发费用大幅增加

为了保持领先的研发创新实力、提升公司的行业技术地位,公司加大人才招聘、引进及培训力度,加强智能驾驶、智能网联等领域的研发投入,导致研发费用大幅增加。截至2021年末公司在职员工总数达到3,570人,相较于2020年末的2,734人增加了836人,增幅达30.58%,其中研发人员和技术人员合计增加669人,占新增人数的80%以上。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研发费用预计约14,500万元至16,500万元,同比增长63.07%至85.56%,对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净利润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生产经营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2022年第一季度,天津、北京、江苏等公司主要生产经营所在地及周边地区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对供应链及公司生产、验收交付的效率及成本带来不利影响,对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收入及净利润造成不利影响。

(四)公司生产经营受到车规级芯片短缺影响

自2021年以来,全球范围内车规级芯片短缺问题持续存在,导致公司客户的整车产量有所下滑,也影响了公司部分产品的交付,对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收入造成不利影响。与此同时,包括芯片在内的电子元器件价格相较于去年同期存在一定幅度上升,公司生产成本有所上涨,对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净利润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目前在手订单充分,即使来自商用车客户的收入短期内受到一定影响,但来自乘用车客户、高端装备领域客户的收入预计将保持稳步增长,公司整体生产经营状况将保持较好的发展势头。同时,公司将积极把握汽车市场整体需求增加、芯片短缺逐渐缓解等利好因素,加大客户与订单的开拓,并进一步优化成本费用管控、提升经营效益。公司2022年一季度经营情况较上年同期的变化,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但是,当国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宏观经济或下游行业景气度显著下降、原材料价格剧烈波动及断供等情形出现时,公司经营业绩会受到影响,可能出现收入或者净利润下滑的情况;若上述风险因素叠加且出现极端不利的情况下,公司将有可能出现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甚至亏损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作为经纬恒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中信证券承诺,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本保荐机构已取得相应支持工作底稿,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为公司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中信证券为经纬恒润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宋永新、刘晓,具体情况如下:

宋永新,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装备制造行业组高级副总裁,拥有16年投资银行经验。曾任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团委书记、大鹏证券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分析师、申银万国证券公司研究所行业分析师、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管理总监,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等职务。曾参与或主持了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IPO、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IPO,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IPO、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IPO、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IPO暨吸收合并湘火炬项目、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整体上市暨换股要约收购东方锅炉项目、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非公开发行、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非公开发行、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非公开发行、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借壳上市项目、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重组上市项目、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非公开发行、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重大资产重组、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重大资产重组、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刘晓,女,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装备制造行业组高级经理,拥有9年投资银行经验,在企业改制重组、新三板挂牌、A股IPO、A股再融资等资本运作方面拥有较为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曾负责或参与了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配股、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等再融资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吉英存出具如下承诺:

“1、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经纬恒润的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主动向经纬恒润申报本人所持股份数额及其变动情况。

2、自经纬恒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经纬恒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经纬恒润回购该部分股份。

3、若经纬恒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20(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遇除权、除息时上述股票价格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人上述锁定期在届满后自动延长6(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经纬恒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经纬恒润回购该部分股份。

4、对以上锁定的股份因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而相应增加的部分,本人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5、前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仍担任经纬恒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不再担任经纬恒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6、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本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经纬恒润所有,并由本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7、本人所持具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在向他人转让后,则该等股份按照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

8、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如本人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以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视自身实际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股份减持。

(2)除法律法规等有相关性规定外,对于本人在经纬恒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在本人承诺的相关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价。自经纬恒润上市之日至本人减持之日期间,若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的下限相应调整。

(3)本人减持的股份总额将不超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的限制,并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间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经纬恒润,由经纬恒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本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经纬恒润所有,并由本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9、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除吉英存外,公司的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曹旭明、崔文革、张秦出具的承诺如下:

1、发行人5%以上持股股东曹旭明先生的承诺

“(1)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经纬恒润的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主动向经纬恒润申报本人所持股份数额及其变动情况。

(2)自经纬恒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经纬恒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经纬恒润回购该部分股份。

(3)若经纬恒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20(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遇除权、除息时上述股票价格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人上述锁定期在届满后自动延长6(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经纬恒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经纬恒润回购该部分股份。

(4)对以上锁定的股份因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而相应增加的部分,本人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5)前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仍担任经纬恒润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不再担任经纬恒润的董事,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经纬恒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六)个月内,若本人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经纬恒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第7(七)个月至第12(十二)个月之间,若本人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票。

(6)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本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经纬恒润所有,并由本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7)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5%以上持股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以在锁定期限届满后,视自身实际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股份减持。

2)对于本人在经纬恒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在本人承诺的相关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价,并符合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

3)本人减持的股份总额将不超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的限制,并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间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经纬恒润,由经纬恒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本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经纬恒润所有,并由本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8)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发行人5%以上持股股东崔文革先生的承诺

“(1)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经纬恒润的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主动向经纬恒润申报本人所持股份数额及其变动情况。

(2)自经纬恒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经纬恒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经纬恒润回购该部分股份。

(3)对以上锁定的股份因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而相应增加的部分,本人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4)前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仍担任经纬恒润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不再担任经纬恒润的监事,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5)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本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经纬恒润所有,并由本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6)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5%以上持股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以在锁定期限届满后,视自身实际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股份减持。

2)本人减持的股份总额将不超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的限制,并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间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经纬恒润,由经纬恒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本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经纬恒润所有,并由本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7)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发行人5%以上持股股东张秦先生的承诺

“(1)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经纬恒润的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主动向经纬恒润申报本人所持股份数额及其变动情况。

(2)自经纬恒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经纬恒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经纬恒润回购该部分股份。

(3)对以上锁定的股份因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而相应增加的部分,本人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4)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本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经纬恒润所有,并由本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5)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5%以上持股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以在锁定期限届满后,视自身实际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股份减持。

2)本人减持的股份总额将不超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的限制,并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间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经纬恒润,由经纬恒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本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经纬恒润所有,并由本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员工持股平台的承诺

公司的7个员工持股平台方圆九州、天工山丘、天工信立、合力顺盈、正道伟业、玉衡珠嵩、天佑飞顺出具的承诺如下:

“1、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经纬恒润的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主动向经纬恒润申报本企业所持股份数额及其变动情况。

2、自经纬恒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经纬恒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经纬恒润回购该部分股份。

3、对以上锁定的股份因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而相应增加的部分,本企业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作出的本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经纬恒润所有,并由本企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5、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如本企业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以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视自身实际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股份减持。

(2)本企业减持的股份总额将不超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的限制,并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间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经纬恒润,由经纬恒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作出的本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经纬恒润所有,并由本企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申报前12个月新增股东的承诺

1、铧兴志诚的承诺

“(1)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经纬恒润的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主动向经纬恒润申报本企业所持股份数额及其变动情况。

(2)若本企业在经纬恒润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十二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股权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即2020年6月29日)起36(三十六)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经纬恒润回购该部分股份。若经纬恒润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距本企业通过增资扩股、股权转让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之日(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准,即2020年6月29日)已满十二个月,则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经纬恒润回购该部分股份。

(3)对以上锁定的股份因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而相应增加的部分,本企业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作出的本股份锁定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经纬恒润所有,并由本企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永钛海河的承诺

“(1)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经纬恒润的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主动向经纬恒润申报本企业所持股份数额及其变动情况。

(2)自经纬恒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十二)个月内,本企业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经纬恒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经纬恒润回购该部分股份;但本企业在经纬恒润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十二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新增认购的189,466股股份,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即2020年11月13日)起36(三十六)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经纬恒润回购该部分股份。

(3)对以上锁定的股份因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而相应增加的部分,本企业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作出的本股份锁定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经纬恒润所有,并由本企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一汽创新基金、铧兴志望、和泰恒旭、广祺辰途肆号、尚颀汽车产业基金、华业天成、共创未来、中证投资、凯联海嘉、越秀金蝉二期基金、格金广发、苏州耀途、北汽华金基金、朗玛三十五号、兴星股权投资的承诺

“(1)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经纬恒润的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主动向经纬恒润申报本企业所持股份数额及其变动情况。

(2)本企业在经纬恒润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十二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即2020年11月13日)起36(三十六)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经纬恒润回购该部分股份。

(3)对以上锁定的股份因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而相应增加的部分,本企业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作出的本股份锁定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经纬恒润所有,并由本企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持股5%以下股东的承诺

1、持有发行人5%以下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方芳、马晓林的承诺

“(1)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经纬恒润的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主动向经纬恒润申报本人所持股份数额及其变动情况。

(2)自经纬恒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经纬恒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经纬恒润回购该部分股份。

(3)对以上锁定的股份因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而相应增加的部分,本人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4)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本股份锁定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经纬恒润所有,并由本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持有发行人5%以下股份的非自然人股东广祺辰途叁号、阳光财险、安鹏智慧基金、登丰投资、丝路科创、上海淖禾的承诺

“(1)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经纬恒润的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主动向经纬恒润申报本企业所持股份数额及其变动情况。

(2)自经纬恒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十二)个月内,本企业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经纬恒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经纬恒润回购该部分股份。

(3)对以上锁定的股份因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而相应增加的部分,本企业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作出的本股份锁定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经纬恒润所有,并由本企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若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应当尽快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相关主体将积极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

2、停止条件:(1)在稳定股价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是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继续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3)继续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上述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旦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选择单独实施或综合采取以下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1)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公司回购股份的,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制订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单次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1%;

2)每一会计年度内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5%;

3)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4)确定回购价格的原则:回购价格应为市场价,且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以及回购股份资金总额的上限,但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的价格区间。

公司董事承诺,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本预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本预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1)为稳定股价之目的,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提前书面向公司提交;

(3)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总金额不高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控股股东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1)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提前书面向公司提交;

(3)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董事(不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4)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外,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总额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税后)的1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税后)的30%;

(5)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因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6)公司如有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后,方可聘任。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稳定股价。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

自稳定股价条件触发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该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该次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将违反当时有效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或者控股股东、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将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四)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1、公司自愿接受主管机关对其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情况的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的,则发行人可将其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以及当年薪酬的30%予以扣留,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应及时对稳定股价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吉英存出具的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经纬恒润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经纬恒润根据《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以及相关承诺的内容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回购股份方案的决议投赞成票。”

(六)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的承诺

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出具的承诺如下:

“在经纬恒润根据《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以及相关承诺的内容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董事会上,本人将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回购股份方案的决议投赞成票。”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与回购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对因欺诈发行而须履行的股份回购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本公司保证,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作出认定后的5(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吉英存公司对因欺诈发行而须履行的股份回购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保证,经纬恒润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本人保证,如经纬恒润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作出认定后的5(五)个工作日内督促经纬恒润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由于本次发行会增加公司股本总额,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业绩需要时间逐步释放,存在股东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巩固和发展公司主营业务,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是综合型的电子系统科技服务商,主营业务围绕电子系统展开,专注于为汽车、高端装备、无人运输等领域的客户提供电子产品、研发服务及解决方案和高级别智能驾驶整体解决方案。目前,公司所在的汽车电子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市场前景良好,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实现了较快增长。公司将继续与现有客户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不断开拓新客户,巩固并提升市场地位;同时,公司将密切跟踪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深入理解并快速响应客户需求,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储备,加强自身核心技术的开发和积累,实现持续的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从而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2、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一方面,公司将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和运营管理机制,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运作方案;另一方面,公司也将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实行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费用控制和资产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提升盈利能力。

3、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方案有效利用。此外,在保证项目建设质量的基础上,公司将通过加快募投项目相关设施建设、设备采购、推进研发进度等方式,争取使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收益。本次募集资金补充运营资金到位后,将有效缓解公司运营资金较为紧张的局面,未来公司将根据需求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安排,提高资金运营效率。

4、优化公司投资回报机制,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方式,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为了进一步落实关于股利分配的条款,公司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将有效保证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东的回报。

上述措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但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出具的承诺如下:

“公司承诺将保证或尽最大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努力降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如公司未能实施上述措施且无正当、合理的理由,公司将公开说明原因,并向股东致歉。”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吉英存出具的承诺如下:

“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越权干预经纬恒润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经纬恒润的利益。”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如下:

“1、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接受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拟对本人实施股权激励,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及监管机构的相应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7、若本人上述承诺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意见或新的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就利润发行人就利润分配政策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并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的议案》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安排。”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就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赔偿责任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本公司承诺《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事实经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的相关规定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已进行除权、除息的,回购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处理。

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事实经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本公司将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不时修订的规定执行。有其他主体同时作出此项承诺的,本公司将与该等主体就有关赔偿承担共同及连带的责任。

若以上承诺内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董事长将代表公司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消除因公司未履行承诺所造成影响的补救措施或原承诺因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与法律法规冲突已无法履行时的替代措施,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在此之前,本公司将暂缓发放董事会全体成员在上述期间的现金分红和奖金、津贴(如有)。”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吉英存就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赔偿责任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经纬恒润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事实经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本人承诺,将督促经纬恒润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的相关规定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已进行除权、除息的,回购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处理。

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事实经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本人承诺,将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不时修订的规定执行。有其他主体同时作出此项承诺的,本人将与该等主体就有关赔偿承担共同及连带的责任。

若以上承诺内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承诺将在经纬恒润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经纬恒润提出消除因未履行承诺所造成影响的补救措施或因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冲突已无法履行承诺时的替代措施。在此之前,经纬恒润有权暂缓发放本人在上述期间的现金分红和薪酬(如有),并有权决定对本人持有的经纬恒润的股票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至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赔偿责任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事实经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本人承诺,将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后不时修订的规定执行。有其他主体同时作出此项承诺的,本人将与该等主体就有关赔偿承担共同及连带的责任。

若本人未积极承担上述赔偿责任,经纬恒润有权暂缓发放本人在公司的薪酬(如有),有权暂缓发放本人或受本人控制的主体在公司的现金分红(如有),并有权决定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至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就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若承诺未能履行时,相关约束措施如下: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暂停发放其当年的奖金、津贴(如有);

3、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或者职务变更的,仍应督促并监督其按照相关的承诺继续履行,不因其辞任或者职务变更而免除承诺中的相关义务;

4、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吉英存就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当承诺未能履行时,相关约束措施如下:

1、在经纬恒润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主动提出辞任或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辞任或者职务变更的,仍应按照相关的承诺继续履行,不因其辞任或者职务变更而免除承诺中的相关义务;

3、暂停从经纬恒润领取薪酬或津贴;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经纬恒润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向经纬恒润指定的银行账户进行支付;

5、因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且经纬恒润有权扣减所应分配的现金股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当承诺未能履行时,相关约束措施如下:

1、在经纬恒润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主动提出辞任或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或者职务变更的,仍应按照相关的承诺继续履行,不因辞任或者职务变更而免除承诺中的相关义务;

3、暂停从经纬恒润领取薪酬或津贴;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经纬恒润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向经纬恒润指定的银行账户进行支付;

5、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吉英存向公司出具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本承诺签署日之前,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开展与经纬恒润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经纬恒润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潜在竞争关系的业务。

(二)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开展与经纬恒润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主营业务与经纬恒润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

(三)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果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开展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经纬恒润构成竞争的业务,则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经营与经纬恒润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或商业机会让渡给经纬恒润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四)本人将督促本人的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关联方,同受本承诺的约束;如因违背上述承诺而给经纬恒润造成任何的损失,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1、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在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本人将采取措施尽可能避免和减少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经纬恒润的关联交易。

2、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经纬恒润《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的规定,遵守公开、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确定交易方式及价格,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交易事项若有政府定价的,适用政府定价;交易事项若有政府指导价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若无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交易事项有可比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外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的标准确定交易价格;若交易事项无可比的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参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独立第三方发生的非关联交易价格;若既无可比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外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也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独立第三方发生的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以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作为定价的依据,以维护经纬恒润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纬恒润《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避免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任何方式实施违规占用或使用经纬恒润的资产、资源或违规要求经纬恒润提供担保等损害经纬恒润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本人将督促经纬恒润履行合法决策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纬恒润《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的决策程序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未来在经纬恒润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与本人有关联关系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5、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经纬恒润存续且本人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经纬恒润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持续有效。”

(二)5%以上持股股东的承诺

“1、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在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将采取措施尽可能避免和减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经纬恒润的关联交易。

2、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经纬恒润《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的规定,遵守公开、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确定交易方式及价格,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交易事项若有政府定价的,适用政府定价;交易事项若有政府指导价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若无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交易事项有可比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外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的标准确定交易价格;若交易事项无可比的非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参照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独立第三方发生的非关联交易价格;若既无可比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外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也无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独立第三方发生的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以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作为定价的依据,以维护经纬恒润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纬恒润《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避免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任何方式实施违规占用或使用经纬恒润其他资产、资源或违规要求经纬恒润提供担保等损害经纬恒润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未来在经纬恒润股东大会上,涉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经纬恒润的关联交易事项审议时,本人将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5、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经纬恒润存续且作为经纬恒润5%以上持股股东的期间内持续有效。”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1、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在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将采取措施尽可能避免和减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经纬恒润的关联交易。

2、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经纬恒润《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的规定,遵守公开、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确定交易方式及价格,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交易事项若有政府定价的,适用政府定价;交易事项若有政府指导价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若无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交易事项有可比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外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的标准确定交易价格;若交易事项无可比的非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参照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独立第三方发生的非关联交易价格;若既无可比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外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也无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独立第三方发生的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以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作为定价的依据,以维护经纬恒润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纬恒润《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避免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任何方式实施违规占用或使用经纬恒润其他资产、资源或违规要求经纬恒润提供担保等损害经纬恒润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未来在经纬恒润董事会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将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5、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经纬恒润存续且作为经纬恒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内持续有效。”

十、关于发行人存在未为少数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的承诺

2018年至2021年6月末,发行人存在未为少数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对此,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吉英存出具了承诺:

“如经纬恒润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因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在任何时候认定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宜或通过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宜、为无劳动合同关系人员代为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事宜而受到处罚,或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有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要求,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需由经纬恒润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相关罚款或赔偿款项,全额承担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要求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赔偿款项,以及因上述事项而产生的由经纬恒润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支付的或应由经纬恒润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

十一、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出具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对股东情况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保证,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除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股东以外,本公司保证,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本公司保证,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十二、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作出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中信证券承诺:

“本公司承诺因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承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联席主承销商承诺

华兴证券承诺:

“本公司承诺因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承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律师承诺

观韬律师承诺:

“本所承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立信会计师承诺:

“本所承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东洲评估承诺:

“为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依法证明本公司没有过错的除外。”

十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