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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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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04-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61版)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2年4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3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发送至公司全体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于国庆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刊登于2022年4月19日的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刊登于2022年4月19日的巨潮资讯网,《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刊登于2022年4月19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真实可靠,财务结构合理,财务状况良好;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ZH1006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刊登于2022年4月19日的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有效地执行,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刊登于2022年4月19日的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如实的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刊登于2022年4月19日的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了《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刊登于2022年4月19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长青南通、长青湖北继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监事会同意长青南通、长青湖北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额度进行现金管理,购买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该额度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关于《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刊登于2022年4月19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对1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4,30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刊登于2022年4月19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由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全资子公司江苏长青农化南通有限公司为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申请续贷人民币不超过4亿元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符合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关于继续由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刊登于2022年4月19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刊登于2022年4月19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4月19日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就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097号)核准,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社会公开发行913.8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913,8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等发行费用21,047,380.00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892,752,620.00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2019年3月5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H10011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未到期理财产品余额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同意继续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55,000万元人民币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期限为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户存储。

1、2019年3月27日,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长青农化南通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该专户仅用于“年产6000吨麦草畏原药项目”、“年产2000吨氟磺胺草醚原药和500吨三氟羧草醚原药项目”、“年产1600吨丁醚脲原药项目”、“年产5000吨盐酸羟胺项目”、“年产3500吨草铵膦原药项目”、“年产500吨异噁草松原药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2019年3月27日,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长青农化南通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该专户仅用于“年产6000吨麦草畏原药项目”、“年产2000吨氟磺胺草醚原药和500吨三氟羧草醚原药项目”、“年产3500吨草铵膦原药项目”、“年产500吨异噁草松原药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2019年3月27日,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长青农化南通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该专户仅用于“年产6000吨麦草畏原药项目”、“年产2000吨氟磺胺草醚原药和500吨三氟羧草醚原药项目”、“年产3500吨草铵膦原药项目”、“年产500吨异噁草松原药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2019年3月27日,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长青农化南通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该专户仅用于“年产6000吨麦草畏原药项目”、“年产2000吨氟磺胺草醚原药和500吨三氟羧草醚原药项目”、“年产3500吨草铵膦原药项目”、“年产500吨异噁草松原药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3500吨草铵膦原药项目”实施地点由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化学工业园区海滨三路变更为湖北省宜昌姚家港化工园田家河片区马家铺路6号,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江苏长青农化南通有限公司相应变更为全资子公司长青(湖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1年12月8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2000吨氟磺胺草醚原药和500吨三氟羧草醚原药项目”变更为“年产1000吨联苯菊酯原药项目”,本次变更募集资金金额占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9.23%,实施地点由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化学工业园区海滨三路变更为湖北省宜昌姚家港化工园田家河片区马家铺路6号,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江苏长青农化南通有限公司相应变更为全资子公司长青(湖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2022年1月10日,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长青(湖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该专户仅用于“年产1000吨联苯菊酯原药项目”、“年产3500吨草铵膦原药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2022年1月10日,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长青(湖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高新科技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该专户仅用于“年产1000吨联苯菊酯原药项目”、“年产3500吨草铵膦原药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储账户定期向公司和保荐机构寄送了对账单,未有违反相关规定及协议的情况。

三、 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3500吨草铵膦原药项目”实施地点由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化学工业园区海滨三路变更为湖北省宜昌姚家港化工园田家河片区马家铺路6号,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江苏长青农化南通有限公司相应变更为全资子公司长青(湖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123,241,797.74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9,800,000.00元。

(四)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不适用

(五)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不适用

(六)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不适用

(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存放于子公司江苏长青农化南通有限公司、长青(湖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不适用

四、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1年12月8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2000吨氟磺胺草醚原药和500吨三氟羧草醚原药项目”变更为“年产1000吨联苯菊酯原药项目”,本次变更募集资金金额占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9.23%,实施地点由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化学工业园区海滨三路变更为湖北省宜昌姚家港化工园田家河片区马家铺路6号,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江苏长青农化南通有限公司相应变更为全资子公司长青(湖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二)未达到计划进度及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不适用

(三)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原因及其情况

不适用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不适用

五、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2021年度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及存放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形。

六、 专项报告的批准报出

本专项报告于2022年4月15日经董事会批准报出。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5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

单位:人民币万元

附表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编制单位: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

单位:人民币万元

股票代码:002391 股票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8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继续由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因经营发展需要,同意全资子公司江苏长青农化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南通”)为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授信额度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正式担保协议签署之日起不超过1年,具体担保期限以担保协议为准。

鉴于上述担保即将到期,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由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因经营发展需要,继续由全资子公司长青南通为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授信额度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正式担保协议签署之日起不超过1年,具体担保期限以担保协议为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之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及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1年1月4日

住所:扬州市江都经济开发区三江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于国权

注册资本:65,390.455万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农药的生产、销售。公路货物运输(限分支机构经营)。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范围经营)。科技研发、咨询服务和转让。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担保人名称:江苏长青农化南通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年9月6日

住所: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海滨三路

法定代表人:赵河

注册资本:11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农药生产;农药批发;危险化学品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被担保人与担保人的关系:公司为长青南通的母公司,公司持有长青南通100%的股份。

3、被担保人及担保人最近两年的财务数据如下:

(1)被担保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2)担保人:江苏长青农化南通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尚未签订担保协议,担保协议内容在上述额度内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办理相关手续及签署相关文件。

四、董事会意见

继续由全资子公司长青南通为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授信额度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正式担保协议签署之日起不超过1年,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资信状况良好,有充分的偿债能力,财务风险处于有效控制范围之内。

上述担保事项系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长青南通为公司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继续由全资子公司长青南通为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授信额度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正式担保协议签署之日起不超过1年,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资信状况良好,有充分的偿债能力,财务风险处于有效控制范围之内。长青南通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为100%,长青南通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为公司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全资子公司长青南通为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申请续贷人民币不超过4亿元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符合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89%,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累计余额为人民币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01%,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9日

股票代码:002391 股票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7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总计4,300,000股,回购价格为4.16元/股。

2、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将由653,904,550股减少为649,604,550股,公司注册资本由653,904,550元相应减少至649,604,550元。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公司有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108名激励对象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100%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同意对1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4,30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9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二)2019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19年10月23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披露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19年限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并通过公司官网公示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2019年10月23日至2019年11月1日。在公示的时限内,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2019年11月2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2019年11月5日和2019年11月6日(每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王韧女士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

(五)2019年11月8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19年11月9日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19年11月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七)2020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对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80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八)2020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受新冠疫情突发事件等原因影响,公司实现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定的业绩指标的客观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为更好的达到激励效果,董事会同意修订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指标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九)2020年11月9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十)2020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11名激励对象所持共6,359,97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2021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11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6,411,931股进行回购注销,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2021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截止2021年5月26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十三)2022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1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4,30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原因,数量

1)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之“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鉴于激励对象张振明先生、余兵先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72,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之“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9-2021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上述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其中:2020年、2021年根据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按照当年可解除限售比例确定全体激励对象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021年业绩考核目标完成区间可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

因公司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1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3,764,717,682.44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48,534,907.87元,以2018年合并报表为固定基数,2021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增长率为25.4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降22.19%,2021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满足《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设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比例达50%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108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未达解锁条件的4,128,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2、回购注销价格

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上述11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16元/股,并按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之“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之“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上述1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自完成股份授予登记至本公告日,公司在2020年6月实施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时派发了现金红利,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元(含税),在2021年6月实施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时派发了现金红利,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元(含税),股权激励限售股的股息由公司自行派发。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之“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之“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六)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鉴于本次回购的限制性股票4,300,000股现金红利未予以发放,故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价格无需进行调整,回购注销数量仍为4,300,000股,回购价格仍为授予价格4.16元/股。本次回购注销数量占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21,999,901股的19.55%,占回购注销前公司股份总数653,904,550股的0.66%。

3、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回购4,300,000股限制性股票,预计支付回购价款17,888,000.00元,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四、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108名激励对象2021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设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100%解除限售条件,需对1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4,30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六、监事会的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对1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4,30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原因、回购数量和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就本次回购注销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9日

股票代码:002391 股票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1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减资的基本情况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公司有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108名激励对象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100%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同意对1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4,30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4.16元/股。

根据以上决议内容,公司将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共计4,300,000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减少4,300,000股,注册资本将减少4,300,000元,即公司总股本将由653,904,550股减少为649,604,550股,公司注册资本由653,904,550元相应减少至649,604,55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4月19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二、债权人通知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均有权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本通知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并可根据合法债权文件及凭证向本公司要求履行偿还债务之义务或者要求本公司为该等债权提供有效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之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可采用信函、邮件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如下:

1、申报所需材料:

(1)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2)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东路1006号,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3、申报时间:2022年4月19日至2022年6月2日,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13:00-17:00

4、联系人:马长庆、肖刚

5、联系电话:0514-86424918

6、传真号码:0514-86421039

7、邮政编码:225200

8、电子邮箱:irm@jscq.com

9、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9日

股票代码:002391 股票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9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使用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同意继续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40,000万元人民币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期限为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有关情况

1、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097号)核准,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社会公开发行913.8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913,8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等发行费用21,047,380.00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892,752,620.00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2019年3月5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H10011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并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为人民币91,380.00万元,由全资子公司江苏长青农化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南通”)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3500吨草铵膦原药项目”实施地点由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化学工业园区海滨三路变更为湖北省宜昌姚家港化工园田家河片区马家铺路6号,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长青南通相应变更为全资子公司长青(湖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湖北”)。

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1年12月8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2000吨氟磺胺草醚原药和500吨三氟羧草醚原药项目”变更为“年产1000吨联苯菊酯原药项目”,本次变更募集资金金额占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9.23%,实施地点由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化学工业园区海滨三路变更为湖北省宜昌姚家港化工园田家河片区马家铺路6号,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长青南通相应变更为全资子公司长青湖北。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有一定的周期性,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安排,公司部分募集资金在一定时间内将处于暂时闲置状态。

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合计为42,637.68万元(含募集资金存放期间利息、理财收益及手续费等)。

二、本次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情况

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长青南通、长青湖北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40,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购买理财产品品种

为控制投资风险,长青南通、长青湖北所购买的理财产品为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且符合下列条件: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2、决议有效期

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3、购买额度

最高金额不超过40,000万元,该额度可滚动使用。为保证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公司在有效期限内将选择不超过12个月期限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上述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4、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间、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公司财务负责人组织实施,财务部门具体操作。

5、信息披露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信息,包括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期限、收益等,将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6、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长青南通、长青湖北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因此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2)风险控制措施

①公司财务部负责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②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③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长青南通、长青湖北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建设,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适时进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能够获得一定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长青南通、长青湖北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长青南通、长青湖北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长青南通、长青湖北继续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额度进行现金管理,购买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该额度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2、监事会意见

长青南通、长青湖北继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监事会同意长青南通、长青湖北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额度进行现金管理,购买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该额度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3、保荐机构意见

民生证券经核查长青股份最近的财务状况、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等资料后认为:长青股份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长青南通、长青湖北本次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计划没有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民生证券对长青股份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9日

股票代码:002391 股票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0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不涉及担保或关联交易,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满足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业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等,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管理层代表公司与银行机构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有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9日

股票代码:002391 股票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6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立信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完成了公司2021年度各项审计工作,其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续聘立信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年度审计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

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1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52名、注册会计师2276名、从业人员总数9697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707名。

立信2021年业务收入(经审计)45.23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4.29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5.65亿元。

2021年度立信为587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7.19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35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1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29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4次、自律监管措施无和纪律处分2次,涉及从业人员63名。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王涛

(2)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李凌

(3)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孙淑平

2、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1、审计费用定价原则

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2、审计费用同比变化情况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立信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审查,认为立信具备证券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并对其2021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质量进行了综合评估,认为立信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相关职责,审计结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续聘立信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在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较好的完成了2021年度财务审计工作。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年度审计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

4、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审计委员会履职审查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5、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6、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