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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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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04-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78 证券简称:云南铜业 公告编号:2022-043

债券代码:149134 债券简称:20云铜01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已于2022年3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22-035号)。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亦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4月19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4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华云路1号中铜大厦3222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田永忠先生因公在北京出差,因疫情防控原因未能现场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孙成余先生主持。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3人,代表股份685,046,8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30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637,548,8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51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7人,代表股份47,498,0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945%。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7人,代表股份47,498,0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9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7人,代表股份47,498,0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945%。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表决,会议审议了以下提案:

(一)审议《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4,550,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5%;

反对37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2%;

弃权1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001,3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43%;

反对37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967%;

弃权1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91%。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二)审议《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4,550,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5%;

反对37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2%;

弃权1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001,3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43%;

反对37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967%;

弃权1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91%。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审议《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4,543,5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5%;

反对38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2%;

弃权1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994,7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04%;

反对38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106%;

弃权1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91%。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四)审议《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4,661,8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8%;

反对38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113,0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894%;

反对38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10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五)审议《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4,592,6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37%;

反对45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043,8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437%;

反对45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56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六)审议《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4,543,5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5%;

反对38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2%;

弃权1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994,7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04%;

反对38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106%;

弃权1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91%。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七)审议《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4,543,5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5%;

反对38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2%;

弃权1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994,7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04%;

反对38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106%;

弃权1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91%。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八)审议《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4,465,7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2%;

反对58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916,9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766%;

反对58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3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九)审议《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3,715,9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460%;

反对11,330,8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54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167,1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1445%;

反对11,330,8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855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唐鹏、刘通。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