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49版)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以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22年5月7日下午16:3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采用信函方式登记的,信函请寄至: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北路6号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邮编:519040,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采用传真方式登记的,公司传真号码为:0756-7630035。
(5)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会议当天现场登记。
2、登记时间:2022年5月6日一2022年5月7日(9:00一12:00,13:00-16:30)。
3、登记地点: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北路6号公司证券部。
4、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务必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到现场办理签到登记手续,以便签到入场。
5、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曾勇
电话:0756-7630378
传真:0756-7630035
邮箱:rd@rdpharma.cn
公司办公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北路6号
邮政编码:519040
6、出席会议股东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一。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七、附件
1、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2、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0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923”,投票简称为“润都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1)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2)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5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1日上午9:15至2022年5月1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单位(委托人)现持有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都股份”)股份 股,占润都股份股本总额的 %。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受托人)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5月11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单位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以下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表决议案附后。
委托人签名(自然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自然人或法人):
委托人营业执照号码并加盖法人公司盖章(适用于法人股东):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联系方式: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联系方式: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人/本单位对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5月11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议案如下:
■
说明:
1、请委托股东对上述审议议案选择“同意、反对、弃权”意见,并在相应表格内打“√”;每项均为单选,不选或多选均视为委托股东未作明确指示;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本授权委托书如为法人股东的,必须由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书面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上述委托事宜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前有效。
证券代码:002923 证券简称:润都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3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4月1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书面通知等方式于2022年4月8日向各位监事发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华志军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会议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监事1名,通讯出席会议监事2名。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 审议通过了《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3. 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2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4. 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和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2021年度经营状况、日常经营需要以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综合因素,与公司实际经营业绩匹配,与公司发展规划相符,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5. 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规定,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后,公司股份总数由185,679,250股变更为241,383,025股,注册资本由185,679,250.00元变更为241,383,025.00元。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应内容进行修订。
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6. 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能够遵循《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基本原则,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各项内控制度能较好的执行,《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能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与运行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7.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9. 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建设项目和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不断优化融资结构,拓宽融资渠道,公司及子公司计划于2022年度向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华润银行、广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东莞银行等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6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以具体签署的授信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额度在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12. 审议通过了《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13.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根据《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需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以及预留授予部分合计190名激励对象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涉及回购注销的190名激励对象名单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意按照规定回购注销首次授予以及预留部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执行完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4. 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授权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应对《公司章程》的相应内容进行修订。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变更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相关变更手续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节省公共资源,并无不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4月20日
■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337 号)核准,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7.01元,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合计人民币 425,25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84,292,061.73元,其中发行费用可抵扣进项税为人民币 4,652,361.73元;考虑可抵扣进项税额之后,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5,610,300.00元。
截止2018年1月2日,本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18]000002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366,729,060.86元,其中:公司于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利用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人民币45,753,993.80元;于2018年2月2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会计期间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24,763,766.85元(包含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为44,380,047.00元);2018年度银行存款利息为624,857.28元、理财收益为8,681,005.47元、银行手续费为1,215.69元;2019年度银行存款利息为518,202.89元、理财收益为6,870,878.06元、银行手续费为3,470.49元;2020年度银行存款利息为493,914.50元、理财收益为3,327,894.12元、银行手续费为5,980.48元;2020年度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收益净额为2,421,620.04元;2021年度银行存款利息为335,150.91元、理财收益为280,904.12元、银行手续费为3,379.83元;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93,789,680.17元(包含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为18,389,314.15元及募集资金收益净额为13,908,027.47元),截止202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0.00元。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映月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科技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珠海市民彤医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朝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18年1月16日、2018年1月24日与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映月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科技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朝阳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
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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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详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详见附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已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况。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我们认为,润都制药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润都制药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润都股份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2.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2021年度)。
特此公告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0日
附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编制单位: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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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编制单位: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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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贷款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概述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建设项目和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不断优化融资结构,拓宽融资渠道,公司及子公司计划于2022年度向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华润银行、广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东莞银行等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6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以具体签署的授信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额度在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
向银行申请的授信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非流动资金贷款、承兑汇票、保函、开立信用证等业务。
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向上述银行申请的授信额度总计为人民币26亿元(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及子公司项目建设和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且不超过上述具体授信金额;可根据与各银行的协商情况适时调整在各银行的融资金额、融资类型、融资费用及融资期限等具体事项,并签署相关业务合同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
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一切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融资、信托、租赁、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等)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
二、相关审批程序
1、董事会决议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贷款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建设项目和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不断优化融资结构,拓宽融资渠道,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拟于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6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以具体签署的授信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额度在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
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一切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融资、信托、租赁、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等)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
2、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贷款符合公司建设项目和经营需要,风险可控,且有利于提高公司办事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贷款事项,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一切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融资、信托、租赁、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等)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
3、监事会决议情况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建设项目和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不断优化融资结构,拓宽融资渠道,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拟于2022年度向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华润银行、广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东莞银行等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6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以具体签署的授信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额度在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
4、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本次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贷款的事项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备查文件:
1、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0日
■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留授予
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
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2]002114号)和公司出具的《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报告》,确定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和预留部分第二个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公司需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以及预留授予部分合计190名激励对象持有的1,671,95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
此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
1. 2019年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 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0日,通过公司内部系统公示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披露了《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 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19年3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 2019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 2019年5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9 年5月13日。
6. 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于2019年6月12日实施了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123,613,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00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123,613,000股增加至185,419,500股;同时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23,613,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000000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人民币74,167,800.00元(含税)。
根据《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所涉及标的股票总数将进行相应的调整”的规定,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派完成后,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对应调整。因此,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361.30万股调整为541.95万股。
7. 2020年3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9年6月12日实施完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由34.60万股调整为51.90万股;同时,同意以2020年3月12日为授予日,以8.9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06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51.9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 2020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 2020年4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0年4月29日。
10. 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5月13日;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167,800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人数为115名。
11. 2020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2.03元/股调整为8.02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8.98元/股;同意对3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7,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部分未解除限售的数量为22,500股,回购价格为8.02元/股,预留授予部分未解除限售的数量为4,500股,回购价格为8.9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2. 2020年7月16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3. 2020年8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手续。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7,000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未解除限售的数量为22,500股,回购价格为8.02元/股,预留授予部分未解除限售的数量为4,500股,回购价格为8.98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74.37万股,激励对象人数为218人。
14. 2021年1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3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1,9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部分未解除限售的数量为39,600股,回购价格为8.02元/股;回购注销的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2,300股,回购价格为8.9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5. 2021年1月2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6. 2021年3月2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手续。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1,900股,其中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部分未解除限售的数量为39,600股,回购价格为8.02元/股;回购注销的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2,300股,回购价格为8.98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70.18万股,激励对象人数为215人。
17. 2021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8.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股份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5月13日;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共计1,839,500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人数为212名。
19. 2021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8.02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8.98元/股;同意对22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59,95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部分未解除限售的数量为122,850股,回购价格为8.02元/股,预留授予部分未解除限售的数量为37,100股,回购价格为8.9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0. 2021年6月2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1. 2021年8月1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手续。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9,950股,其中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部分未解除限售的数量为122,850股,回购价格为8.02元/股;回购注销的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37,100股,回购价格为8.98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0.235万股,激励对象人数为193人。
22. 2021年12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3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4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9,900股,回购价格为8.02元/股,回购注销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20,500股,回购价格8.9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3. 2021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4. 2022年2月1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手续。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0,400股,其中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部分未解除限售的数量为9,900股,回购价格为8.02元/股;回购注销的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20,500股,回购价格为8.98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7.195万股,激励对象人数为190人。
25. 2022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未达到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需对首次授予部分以及预留授予部分合计190名激励对象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671,95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前,如公司股份总数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红股、配股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则回购数量与回购价格按《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1. 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四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中“业绩考核要求”的规定,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为: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2%(“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中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金额作为计算依据。)。在解除限售期内,如未达成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2]002114号),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2,663.34万元,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净利润为12,111.02万元;较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8,464.92万元增长43.07%,公司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未达到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需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以及预留授予部分合计190名激励对象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 回购注销的数量
公司 2018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事项,《2019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95.9 万股增加至 593.85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增加至 541.95 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增加至51.90 万股;此外,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实施后至今,未发生其他因资本公积金转增、送股、配股等事项导致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发生变更的其他情形。因此,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系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671,950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回购注销前总股本的0.9%。
公司后续在回购注销实施前,如公司股份总数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红股、配股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则回购数量按《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相应调整。
3. 回购注销价格
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成了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及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2021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同意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8.02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8.98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671,950股,其中: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471,950股,回购价格为8.02元/股;回购注销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200,000股,回购价格8.98元/股。
公司后续在回购注销实施前,如公司股份总数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红股、配股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则回购价格按《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如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涉及回购价格的调整,则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4. 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事项公司应支付的回购价款总额为13,601,039元,公司所需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5.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参与2021年权益分配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参与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配。由公司对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由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取得的股份,与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同步限售,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根据本激励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预计回购注销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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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后续在回购注销实施前,如公司股份总数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红股、配股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则表中数据按等比例原则相应调整;表中具体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本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执行完毕。
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核的程序
1. 董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因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2,663.34万元,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净利润为12,111.02万元;较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8,464.92万元增长43.07%,公司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未达到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需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以及预留授予部分合计190名激励对象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董事会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执行完毕。
董事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 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经审计的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未达到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中规定“业绩考核要求”。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公司需回购注销合计190名激励对象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公司需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以及预留授予部分合计190名激励对象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3. 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涉及回购注销的190名激励对象名单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意按照规定回购注销首次授予以及预留部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 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回购的原因、数量和价格以及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股份注销、减资的手续。
5.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备查文件
1.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4.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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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日期及原因
2021年2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14号”),自2021年2月2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施行日”)。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于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15号对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列报进行了规范。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自2021年2月2日起执行财政部202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自2021年12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自施行日起执行解释14号,执行解释14号对本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自2021年12月31日起执行解释15号,执行解释15号对可比期间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监管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变更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基于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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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授权董事会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授权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情况如下:
(下转5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