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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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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04-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50版)

一、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2年4月28日届满,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2年5月12日届满;因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公司需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以及预留授予部分合计190名激励对象持有的1,671,95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二、经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拟以未来实施2021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时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0元(含税),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资本公积为333,715,658.57元,实施转增后公司资本公积预计为278,011,883.57元),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额结转至下一年度。(现金分红额暂以截至本报告披露日的总股本185,679,250股为基数进行测算,预计现金分红额为74,271,700元。)本次利润分配方案还需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激励计划”)及其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参与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对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由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取得的股份,与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同步限售,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根据本激励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回购注销。

基于上述事实,公司在办理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时,拟回购的上述190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671,950股限制性股票将因为公司实施完毕“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的分配方案后扩增至2,173,535股;公司股份总数由185,679,250股变更为241,383,025股,注册资本由185,679,250.00元变更为241,383,025.00元。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41,383,025股减少为239,209,490股,注册资本由241,383,025.00元减少为239,209,490.00元。

因上述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而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变更,即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因此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登记相关变更手续,包括注册资本、公司章程修改等。

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后的内容由董事会根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2021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实施后的股份总数、注册资本变更情况予以确定。

四、备查文件:

1、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0日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2021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43,831,378.5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法定盈余公积按照母公司净利润的10%计提,其计提金额为14,383,137.86元,减去2020年度利润分配金额为74,347,840.00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464,642,581.93元,其他增加209,700.00元(收回注销股权中未解除限售部份的留存现金分红),2021年度母公司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为519,952,682.64元。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年)》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2021年度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前景,考虑到公司业务持续稳定发展,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同时兼顾中小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制定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拟以未来实施2021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时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0元(含税),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资本公积为333,715,658.57元,实施转增后公司资本公积预计为278,011,883.57元),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额结转至下一年度。(现金分红额暂以截至本报告披露日的总股本185,679,250股为基数进行测算,预计现金分红额为74,271,700元。)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激励计划”)及其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由公司对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由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取得的股份,与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同步限售,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根据本激励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与公司经营业绩相匹配,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有利于增强股东的信心。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与此次权益分派相关的具体事项。

二、相关审批程序

1、董事会决议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年)》等规定,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与公司经营业绩相匹配,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董事会提交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监事会决议情况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和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2021年度经营状况、日常经营需要以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综合因素,与公司实际经营业绩匹配,与公司发展规划相符,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4、风险提示

(1)公司后续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如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按分配比例不变、调整分配总额的原则相应调整。

(2)本次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0日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注册资本

暨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此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

根据《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以未来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配方案时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0元(含税),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资本公积为333,715,658.57元,实施转增后公司资本公积预计为278,011,883.57元),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额结转至下一年度。(现金分红额暂以截至本报告披露日的总股本185,679,250股为基数进行测算,预计现金分红额为74,271,700元。)

2021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股份总数由185,679,250股变更为241,383,025股,注册资本由185,679,250.00元变更为241,383,025.00元。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需对《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进行修订。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上述股份总数及注册资本的变更,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的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为准。

三、备查文件:

1、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0日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上述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64人

截至 2021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48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929人

2020年度业务总收入: 252,055.32万元

2020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25,357.80万元

2020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09,535.19万元

2020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76

主要行业: 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

2020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41,725.72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5家

2. 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 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4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纪律处分2次;54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5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纪律处分3次。

(二)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龚晨艳,2008年7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9年1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0年5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家。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倩倩,2018年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9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1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2年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包铁军,1998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1年10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年2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15年10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情况超过50家次。

2. 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75.00万元,系按照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上期审计费用60.00万元,本期审计费用较上期审计费用增加15.00万元。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业资质、专业能力及独立性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执业水平,且具备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从事财务审计的资质和能力,与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关联人无关联关系,不会影响在公司事务上的独立性,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经事前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机构,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和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公允合理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地出具各项专业报告。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意见:经审核,大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审计项目中尽职尽责,客观公正。公司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审核

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监事会审核

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4、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

5、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