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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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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伊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公告

2022-04-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900948 股票简称:伊泰B股 公告编号:临2022-030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伊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投资的合伙企业名称:深圳尚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投资金额:1亿元;

●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 合伙企业的投资标的:将投资于具备高成长、高技术、高潜力的生物医药、创新科技及消费等行业企业;并出于保值目的,尚未进行投资的资金或投资项目退出后尚未进行分配的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流动性强的金融产品。

● 风险提示:本次投资可能受到宏观经济、国内外金融环境、相关行业周期、监管政策、投资标的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以及合伙企业所投资标的各自存在的投资、决策等风险,可能面临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甚至损失投资本金的风险、资金不能退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的风险等。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伊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伊泰股权投资”)以自有资金1亿元与伊泰股权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深圳泰誉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仲泰能源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深圳尚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根据《深圳尚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约定,伊泰股权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1亿元,深圳泰誉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100万元,内蒙古仲泰能源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100万元。

(二)该合伙企业的投资标的:将投资于具备高成长、高技术、高潜力的生物医药、创新科技及消费等行业企业;并出于保值目的,尚未进行投资的资金或投资项目退出后尚未进行分配的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流动性强的金融产品。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对外投资无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信息

(一)普通合伙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深圳泰誉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WY H57N;

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 P1073006;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2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定代表人:赵欣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

注册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1704;

经营范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股东:伊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财务指标:暂无财务数据。

深圳泰誉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伊泰股权投资的全资子公司,伊泰股权投资是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深圳泰誉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二)有限合伙人基本信息

1. 公司名称:伊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THQU5Y;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19 年 09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赵欣

注册资本:人民币 85,000 万元;

注册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渔一社区东角头工业区BC座C740;

经营范围: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股权投资(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股东: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21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 544,342,640.70元,净资产为518,787,073.32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111,386.14元,净利润为59,650,667.52元。

2.公司名称:内蒙古仲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0QKRWFXU;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19 年 12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郎军

注册资本:人民币 32,000 万元;

注册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泰华府C区北侧商业楼4层东区;

经营范围: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原煤生产运输、巷道开拓掘进工程、建筑装饰及施工、管道安装工程、安装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工程测量、支护材料及机电设备配件销售、设备租赁、建筑机电安装、施工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

股东:鄂尔多斯市君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51%,鄂尔多斯市君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9.8%,鄂尔多斯市君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9.8%,

鄂尔多斯市君有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9.8%,鄂尔多斯市君飞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9.8%,鄂尔多斯市君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9.8%;

主要财务指标:暂无财务数据。

三、拟投资的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合伙企业名称:深圳尚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1704;

成立时间:2022年 04 月 19日;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泰誉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财务指标:暂无财务数据。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的目的

在中国大陆地区从事国家法律允许的股权投资与并购活动,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通过投资或收购具备独特竞争优势的优质企业,并经过整合、价值提升后上市/出售退出,实现投资收益。

(二)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本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为7年,如果存续期届满,根据有限合伙基金的投资退出需要,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并经合伙人会议代表实际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同意,存续期可延长一年。如果延长期限届满后,本有限合伙基金仍有全部或者部分资产未能变现,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并经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继续延长存续期一年。

(三)资金来源及出资安排

全体合伙人目标认缴出资总额10,20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现金。各合伙人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四)合伙企业资金托管及资金账户管理

1.资金托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决定委托具备托管服务资质且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 中国境内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对合伙企业资产进行托管,并为本合伙企业开立托管账户,用于合伙企业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具体服务内容以管理人与托管机构另行签署的托管协议为准。

2.资金账户管理

合伙企业所有的明细账目应充分显示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资金周转状况和纳税情况。任一合伙人均有权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查询企业的盈利情况,或查阅企业投资流水明细。

3.其他保障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

为保障本合伙企业财产安全,本合伙企业从财产独立、账户独立、责任承担以及定期向全体合伙人报告等方面采取专门措施,具体如下:

(1)合伙企业财产独立于执行事务合伙人财产,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将本合伙企业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同时,合伙企业收支全部通过本合伙企业的资金财产账户进行;

(2)如果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本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执行事务合伙人需向本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3)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每年度向全体合伙人提交合伙企业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财务、运营及已投企业情况。

(五)合伙人会议

1.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是本合伙企业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决定本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方案;

(2)审议决定合伙协议的修改或者补充,因本协议第22.2条规定的情形导致合伙协议修改或者补充的除外;

(3)审议决定本合伙企业延长或缩短经营期限;

(4)审议决定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事项;

(5)审议决定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及更换。

2.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每年召开次数不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伙企业在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以内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

(1)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必要时;

(2)代表出资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书面提议召开;

(3)本合伙企业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出资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4)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情形。

3.合伙人会议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委派代表主持。

4.代表出资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有权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普通合伙人提出。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的,应当在5日内发出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审议事项进行变更的,应当征得相关提议合伙人的同意。

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同意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临时合伙人会议职责,连续30日以上的,代表出资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有权自行召集临时合伙人会议,并由代表出席会议合伙人出资额比例半数以上的合伙人共同推举的代表主持会议。

5.召开合伙人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应在定期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但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可以无需按前述期限提前书面通知的除外。如果会议召开时全体合伙人在场并同意召开合伙人会议的,可无需任何通知。

临时合伙人会议,在保障合伙人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例如允许合伙人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视频等方式表达其意见等),可采用书面决议以代替召开合伙人会议的现场会议,但该书面决议的草案必须完整、全面且须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中之一种方式送交每一位合伙人。如果已将书面决议的草案派发给全体合伙人,并且签名、盖章同意的合伙人已按本协议规定达成作出该决议所需的表决权数,该书面决议即可成为合伙人会议决议,无需再召集和召开合伙人会议的现场会议。

6.合伙人会议须由代表出资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方可召开。合伙人可以亲自出席合伙人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并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合伙人按其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7.合伙人会议审议(五).1条第(5)项约定的事项时,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审议通过方可有效作出决议。合伙人会议审议其他事项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代表出资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审议通过方可有效作出决议。

8.合伙人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记录及所形成的决议上签名、盖章。

会议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和决议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和决议应当作为本合伙企业重要的档案资料至少10年保存于普通合伙人处,并抄送全体合伙人。

(六)合伙投资的业务

1.投资范围:将投资于具备高成长、高技术、高潜力的生物医药、创新科技及消费等行业企业。并出于保值目的,尚未进行投资的资金或投资项目退出后尚未进行分配的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流动性强的金融产品。

2.投资进度:基金投资期为5年,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

3.投资限制和业务禁止:

(1)合伙企业不得进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以外的标的的投资;

(2)基金的资金不得用于贷款(可转换为股权的债权或股权加债权等方式的投资除外)、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用于存放银行或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国债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强的金融产品;

(3)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从事的业务。

4.现金管理:有限合伙的全部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待投资、待分配(项目回收资金或有限合伙的其他收入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进行分配之前)及预留金额的现金以及合伙协议允许可以临时投资方式管理的短期金融性投资。

5.举债限制:除非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有限合伙存续期间内不得举借债务。

6.关联交易:

(1)关联方,指对于任何人士而言,包括受该等人士控制的人,控制该等人士的人以及与该等人士共同受控制于同一人的人。此处的“控制”是指一方支配另一方主要商业行为或个人活动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形成可以是基于股权、投票权、亲属关系以及其他通常认为有支配力的关系。

(2)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对关联交易审议时,与关联交易有关联的委员需回避审议,也不得代替其他委员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7.本企业应当建立如下风险约束机制:

(1)严格项目筛选和运营跟踪机制。本合伙企业建立严格的项目筛选标准,经过周密的尽职调查和专家评估,对项目价值做出准确判断,并针对投资项目进行定期监控和报告。

(2)内部风控机构及外部审计。设置风险控制机构专职对投资流程的风险进行全程独立监控。

(七)合伙企业费用、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1.合伙企业费用

本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与本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费用,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合伙企业的日常支出;

(2)本合伙企业的开办费(包括工商注册登记、备案、年检等费用);

(3)财产账户管理费;

(4)银行汇兑费用;

(5)执行事务合伙人报酬;

(6)因投资活动所发生的股份登记费、证券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交易费用;

(7)有关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因聘请中介服务机构和/或投资顾问为本合伙企业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8)因召开合伙人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所发生的合理会议费用;

(9)因本合伙企业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所产生的诉讼/仲裁等预算外费用;

(10)本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

(11)必要的媒体费用及其他费用。

因为投资而发生的项目取得、项目调研、投资决策、工作人员差旅费、办公费、项目后续管理费用,均不由本合伙企业支付或承担,一律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并承担。

2.管理费

合伙企业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管理费的支付标准为全体合伙人实缴规模的2%/年。

管理人根据基金运营情况,由管理人于本合伙企业的投资金额缴付后提取。

(八)投资收入的分配

1.合伙企业的投资收入是指合伙企业因其投资而获得的股息以及其它分配所产生的当期现金收益。

2.合伙企投资收入在扣除合伙企业应当承担的税费以及相关费用后所得的净收益,按下列顺序和程序进行分配:

(1)按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直至返还其在本合伙企业中实际的投资本金完全弥补;

(2)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直至其在本合伙企业中实际投资本金完全弥补;

(3)按照每年8%(单利)的标准,自实际缴付至合伙企业托管户之日起计至投资本金获得全额返还之日(不含)止,向所有合伙人支付优先利息回报;

(4)分配超额收益:在归还完本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投入本合伙企业的本金并支付完毕优先利息回报后的剩余资金,为超额收益, 应在三十日内进行分配;超额收益采用2/8分成的形式: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80%分配给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各自内部按照相对实缴比例或另行约定的比例计算各自所对应超额收益。

3.合伙人应当就各自取得的投资收益依法纳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合伙企业需代扣代缴的,合伙企业有权依法代扣代缴。

4.本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时,将本合伙企业的财产变现后按下列顺序和比例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应当缴纳的税款;

(3)支付本协议所列已发生的应由本合伙企业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日常费用、管理费;

(4)偿还本合伙企业的债务;

(5)按照本协议第(七).2条的约定进行分配。

5.亏损分担

非因执行事务合伙人原因造成本合伙企业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

6.债务承担

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按如下方式对外承担:

(1)原则上,普通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本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具体承担方式为:先以本合伙企业财产清偿;本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如果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已缴足,则债权人只能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如果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尚未缴足,则债权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也可以要求部分或全部有限合伙人在其认缴出资差额范围内清偿。

7.债务的对内分配与承担

(1)按照合伙协议本章第7.4 项之“亏损分担”进行。合伙人对外承担的部分超过了其根据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应当承担的亏损部分,有权向应当承担亏损的其他合伙人追偿。

(2)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因执行本合伙企业事务承担的债务承担一般连带赔偿责任。

(九)合伙事务的执行

1.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条件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经营记录,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确定

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同意选定普通合伙人深圳泰誉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4.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

(1)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的具体代表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具体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为两人以上时,应指定其中的一人为首席代表,负责主持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投资和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

(2)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更换其委派的代表,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5.执行事务合伙人职权

(1)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向有限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书》,要求有限合伙人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缴纳出资;

(2)办理本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相关审批、登记或备案等手续;

(3)决定是否接受新合伙人的入伙申请,并办理新合伙人入伙的相关手续;

(4)决定合伙人转让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并办理财产份额转让的相关手续;

(5)审议决定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的增加或减少,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6)审议决定有限合伙人的退伙;

(7)选择并决定本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决定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8)制定本合伙企业的规章制度;

(9)代表本合伙企业对外开展业务,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订立合同、签署会议决议、划款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件;

(10)主持本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11)代表本合伙企业对各类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负责投资项目筛选、调查及项目管理等事务,代为行使合伙企业在投资企业的表决权、提案权、会议召集权等法律规定以及投资企业章程、合伙协议及其他投资协议规定的一切权利;

(12)在本合伙企业正常经营活动范围内决定转让或者处分本合伙企业的相关财产,但本款的权利仅限于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实现本合伙企业的目的而合理转让和处分本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

(13)决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财务顾问、投资顾问等人员或中介服务机构的聘任或解聘;

(14)对尚未进行投资的资金或投资项目退出后尚未进行分配的资金,可用于存入银行,或者用于购买国债、稳健型银行理财产品等低风险稳健性投资产品;

(15)代表本合伙企业办理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相关金融投资运营中的手续;

(16)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代表本合伙企业办理银行资金的划转手续;

(17)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决定并执行利润分配方案,并办理资金的划转手续;

(18)委派合适人选代表本合伙企业进入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19)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本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本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

(20)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本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21)采取维护或争取本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22)负责实施合伙人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及执行其他合伙事务;

(23)享有普通合伙人的各项权利;

(24)决定合伙人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职权范围以外的其他事项。

(十)合伙人退伙

1.在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限合伙人可以退伙:

(1)本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同意。

2.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第(1)项、第(3)项至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代表出资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并作出合伙人会议决议,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未获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应当退伙。

4.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5.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6.除非发生当然退伙、可以退伙原因,否则合伙人不得在合伙企业解散之前退伙。违约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十一)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而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任何一方可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争议未解决之前,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条款。

(十二)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本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经合伙人会议决定不再经营;

(2)本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普通合伙人及代表出资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并作出合伙人会议决议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或本协议约定的人数超过30日;

(5)本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本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在本合伙企业出现解散事由时,任何合伙人可以单独或联合第三方,要求收购其他不愿或无意使本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使本合伙企业继续存续。收购价格将按照本合伙企业出现解散事由时的企业财产状况以及收益分配方式予以确定。如各方不能协商确定收购价格的,由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收购价格。

五、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不持有基金股份或认购基金份额,不在投资基金中任职。

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无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相关利益安排、不存在与其他第三方影响上市公司利益的安排。

合伙企业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股份,无拟增持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股份计划,除本次拟签署的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外,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亦不与第三方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六、风险提示及该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可能受到宏观经济、国内外金融环境、相关行业周期、监管政策的影响、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以及技术和操作风险;受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甚至损失投资本金的风险;合伙企业的投资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本次投资的目标为投资具备高成长、高技术、高潜力的生物医药、创新科技及消费等行业企业。投资标的的未来发展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投资风险较大。

针对投资风险,公司将及时关注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依法依规行使决策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通过设立基金从而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的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为公司创造良好的投资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900948 股票简称:伊泰B股 公告编号:临2022-029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第一季度经营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行业信息披露 第二号一一煤炭》的要求,特公告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经营情况:

币种:人民币

以上生产经营数据源自公司内部统计,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概况之用,可能与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数据有差异。投资者应注意不恰当信赖或使用以上信息可能造成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