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52 证券简称:石化机械 公告编号:2022-014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石化机械”)于2021年12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929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33,281,499股新股。2022年3月24日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簿记工作,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995.04元,扣除保荐承销机构保荐承销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5,135,570.7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4,864,424.30元。2022年3月31日募集资金净额已划拨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3月31日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K1007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金融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2年3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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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专户初始存放金额系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本次保荐承销费(不含税)的余额。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金融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27900178110301,截止2022年3月31日,专户余额为996,226,410.15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电动压裂装备一体化服务项目、螺旋焊管机组升级更新改造工程项目、螺旋焊管机组升级更新改造二期工程项目、油气田增压采收压缩机产线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须及时书面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书面通知丙方。上述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佳华、龙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应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及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1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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