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750 股票简称:龙津药业 公告编号:2022-015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七科技”)因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事项,被三七科技诉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司全资子公司南涧龙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种植有限公司”)、南涧龙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药业有限公司”)被列为诉讼第三人。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收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云0102民初1364号、(2020)云0102民初1505号《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诉讼事项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8)。
2021年2月22日,公司通过本诉讼事项第三人(即公司全资子公司南涧龙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涧龙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
2021年4月,公司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获受理,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
2021年11月18日,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云01民终8182号、(2021)云01民终8224号《民事裁定书》,公司的上诉请 求获支持,裁定该诉讼事项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一审重审),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
2022年4月7日,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云0102民初25182号、(2021)云0102民初25184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8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2年4月19日,公司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并按照《诉讼费预缴通知单》的要求预缴上诉费用,有关《民事上诉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1)云0102民初25182号《民事判决书》,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起诉。
公司认为,《补充合同》(即公司与三七科技《关于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药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之产权交易补充合同》)与《产权交易合同》(即公司与三七科技《关于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药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之产权交易合同》)是一个整体,两者构成交易合同;《补充合同》的约定合情合理合法,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因此,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决将《产权交易合同》与《补充合同》割裂,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不考虑明显的客观性和合理性,过度宽容被上诉人毁约,滥用了社会公众利益保护原则,应当依法查清事实,准确认定,更正重判。
(二)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1)云0102民初25184号《民事判决书》,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公司认为,《补充合同》(即公司与三七科技《关于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种植有限公司100%股权之产权交易补充合同》)与《产权交易合同》(即公司与三七科技《关于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种植有限公司100%股权之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上诉人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司法实践中,对履行完毕的合同通常不考虑否认其效力。何况,一审判决据以否认补充合同效力的判断割裂了《补充合同》与《产权交易合同》的关联性,更未查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其意思表示的原由,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应当查明本案事实后公正改判。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进展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有关本次诉讼对公司的业绩影响及会计处理方式,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0-009)、《关于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0)。
法院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已提起上诉,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及缴款凭证。
2、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