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102版)
2. 研发中心项目延期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
公司承担的小型固体火箭研制项目主要基于国家防灾减灾需求以及国防科研建设需要,随着国家十四五战略发展规划的发布及各专业领域十四五规划的逐渐清晰,公司的研发项目研制需求也进行了适应性的调整,研发方向需要符合国家总体方针政策,公司先前论证的研发中心建设需求是基于当时的市场环境和技术条件;加之近两年,受国内国际的疫情影响,部分研发项目进展缓慢,后续待进一步的论证及项目研制取得一定进展后再行启动研发中心项目建设。
上述两募投项目基于环保、疫情、行业政策和市场环境以及公司拟对研发和建设的进一步优化部署,并从审慎性安全性原则出发,未急于确定开工时间,且上述募投项目计划均未到期,公司未涉及募投项目变更及终止,计划经董事会决策募投项目延期事宜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三)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项目的延期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公司将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使项目按新的计划进行进度实施,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结合市场需要作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以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并同意该议案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天火箭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保荐业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项目的延期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上述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保荐机构对中天火箭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一)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四)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003009 证券简称:中天火箭 公告编号:2022-026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编制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8月7日证监许可[2020]1717号文核准,本公司于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于发行完成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本公司已于2020年9月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A股3,884.81万股,面值为每股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2.94元,收到股东认缴股款共计人民币502,694,414.0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445,956,562.54元。
上述募集资金人民币445,956,562.54已于2020年9月21日汇入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洪庆路支行开立的61050179000700000417账号募集资金专户,业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验字(2020)080007号验资报告验证。
2020年10月15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洪庆路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师大路支行各开立1个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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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照情况见附件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与前次A股招股说明书披露的A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一致,无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三)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投资总额的差异说明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投资总额的差异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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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军民两用高温特种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一期)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超出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部分为现金管理取得的收益。
注2:军民两用火箭生产能力建设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受到公司经营所在辖区环保要求、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项目推进速度放缓。
(四)已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2020 年 12 月 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 2020 年 12 月 28 日止以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及发行费用10,479,221.59元,其中: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合计3,971,043.00元;以自有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合计为6,508,178.59元。
(五)临时闲置募集资金及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的情况
1.临时闲置募集资金情况
2020 年 12 月 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25,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实施期限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上述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前将及时归还募集资金至专户。公司本年度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构化存款累计收益296.95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无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2.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的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209,113,850.23元,占募集资金净额的比重为46.89%。剩余募集资金将继续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出。
(六)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情况,见附件2。
(七)以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况
本公司前次发行不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
三、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情况与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对照情况
本公司的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本公司在2020及2021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内容不存在差异。
四、结论
董事会认为,本公司按前次A股招股说明书披露的A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使用了前次募集资金。本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附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0日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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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3009 证券简称:中天火箭 公告编号:2022-031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
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20596号)(以下简称“通知书”),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天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在相关问题逐项落实后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反馈意见回复,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事宜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及最终获得核准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003009 证券简称:中天火箭 公告编号:2022-028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安超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码科技”)和西安航天三沃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沃机电”)日常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超码科技、三沃机电在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贷款及票据使用额度提供全额担保,担保期限为1年,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以下明细中所列示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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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22年4月2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因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同为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故本次拟担保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审议该事项时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未参与表决。
上述担保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额度预计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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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名称:西安超码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56号研祥城市广场B座23层2322室
法定代表人:杨杰
注册资本:柒仟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航空产品零部件研发、制造;航空器部件维修;树脂基复合材料及其制品、炭/炭复合材料及其制品、陶瓷基复合材料及其制品、石墨材料及其制品、橡胶制品、金属制品、化工材料及其制品(不含危险、监控、易制毒化学品)、小型固体火箭发动机喷管、机器设备的设计开发、制造、销售、维修、服务及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经营(国家禁止和限制的进出口货物、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状况:截至2021年12月31日,总资产87348.68万元,净资产31952.91万元,负债总额55395.77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2450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55395.77万元,资产负债率为63.42%。
子公司类型:全资子公司
(二)名称:西安航天三沃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天大道1000号
法定代表人:罗向东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测控装置及智能终端、探空及制导火箭箭上机电单机产品、全电子点火系统、地面测试发控设备及系统的开发、设计、制造、销售、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咨询;称量产品、智能称量系统、工业控制系统、智能城市管理系统、智能交通系统的设计、生产、销售、安装、测试及技术服务咨询;安防工程、机电工程、电子智能化工程、网络工程、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软件的研发;地基基础及土建工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及技术咨询和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财务状况:截至2021年12月31日,总资产23583.31万元,净资产12191.95万元,负债总额11391.36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432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1257.10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8.31%。
子公司类型:全资子公司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为超码科技提供担保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不超过 4,000 万元,固定资产贷款额度不超过30,500万元,票据使用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具体以银行实际放款金额为准。
担保期限:1年。
反担保情况:该笔担保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况。
(二)为三沃机电提供担保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票据使用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以银行实际放款金额为准。
担保期限:1年。
反担保情况:该笔担保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况。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审批总额为27200万元,实际使用总额为876.4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0.65%。
截止目前,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董事会意见
本次是为保障公司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需要而提供的担保,有助于提高其经营效率和融资能力。公司持有超码科技、三沃机电100%的股权,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且超码科技、三沃机电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在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后,我们认为:子公司经营稳健,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偿债能力,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在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及票据使用额度提供担保,主要为保障其生产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支持子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经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我们对《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安超码科技有限公司和西安航天三沃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稳健,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偿债能力,公司为其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及票据使用额度提供担保,主要为保障其生产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支持子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该议案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外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中天火箭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主要保证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的日常经营所需,为支持子公司资金流转需要,由公司为其贷款和票据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中天火箭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备查文件
(一)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四)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五)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003009 证券简称:中天火箭 公告编号:2022-025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作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负责公司的会计报表审计业务。上述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中审众环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相关审计资格、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圆满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2021年为我公司提供了良好的审计服务,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续聘中审众环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年度审计工作量及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确定审计费用。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得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081978608B
成立日期: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始创于1987年,是全国首批取得国家批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金融业务审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2013年11月,按照国家财政部等有关要求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2-9层
首席合伙人:石文先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审计、基本建设决(结)算审核;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依法需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执业资质:中审众环已取得由湖北省财政厅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编号:42010005),是全国首批取得国家批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金融业务审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具有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颁发的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资质,获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资格。中审众环自1993年获得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来,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历史沿革:始创于1987年,2013年11月,按照国家财政部等有关要求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2013年11月6日更名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投资者保护能力:中审众环每年均按业务收入规模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并补充计提职业风险金,累计赔偿限额6亿元,目前尚未使用,可以承担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公司审计业务由中审众环陕西分所具体承办。陕西分所成立于2011年,注册地为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10号中兴产业园研发大楼A201,目前陕西分所拥有从业人员100人,其中注册会计师23人。陕西分所自成立以来,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陕西分所在质量控制、人事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各方面纳入总所的全方位统一管理体系。
内部治理架构和组织体系:中审众环秉承“寰宇智慧,诚信知行”的企业核心价值观。中审众环建立有完善的内部治理架构和组织体系,事务所最高权力机构为合伙人大会,决策机构为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并设有多个专业委员会,包括:战略发展及业务规划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委员会、人力资源及薪酬考核委员会、财务及预算管理委员会、国际事务协调委员会、专业技术及信息化委员会等。在北京设立了管理总部,在全国设立多个区域运营中心,建立起覆盖全国绝大部分地域的服务网络,在国内主要省份及大中型城市包括:武汉、北京、云南、湖南、广州、上海、天津、重庆、广西、四川、山西、江西、河北、河南、深圳、珠海、东莞、佛山、海南、福建、厦门、浙江、江苏、山东、潍坊、安徽、黑龙江、辽宁、吉林、大连、陕西、西安、贵州、新疆、内蒙古和香港等地设有36个分支机构,并在质量控制、人事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各方面实行总所的全方位统一管理。事务所总部设有多个特殊及专项业务部门和技术支持部门,包括管理咨询业务部、IT信息审计部、金融业务部、国际业务部和质量控制部、专业标准培训部、市场及项目管理部、信息部、人力资源部、职业道德监察部等部门。
(二)人员信息:
中审众环目前从业人员超过四千人,其中合伙人130名。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安素强,中国注册会计师,本项目合伙人,连续多年负责并参与多家上市公司及IPO企业审计服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15年,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赵鑫,中国注册会计师,连续多年负责并参与多家上市公司及IPO企业审计服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10年,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三)业务信息
中审众环2020年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房地产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农、林、牧、渔业,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中审众环具有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
(四)执业信息
中审众环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黄丽琼(拟签字项目合伙人)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22年,赵鑫(拟签字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10年,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根据中审众环质量控制和程序,杨益明拟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杨益明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多年,负责审计和复合多家上市公司,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五)诚信记录
中审众环最近3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处分;中审众环最近3年累计收(受)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为中国证监会各地证监局出具的20封警示函,已按要求整改完毕并向各地证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项目合伙人、质量控制复核人和拟签字会计师等相关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3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三、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中审众环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向董事会提议续聘中审众环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经核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与经验。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履行了双方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公司拟续聘审计机构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经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对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和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较好地完成了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该议案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其制订的审计策略及计划符合审计规程,审计意见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成果,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四)董事会审议表决情况以及尚需履行的审议程序
1.公司2022年4月2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中审众环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审计等业务服务。
2.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批准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会计师的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报酬,并与中审众环签订相关的业务合同。
3.上述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报备文件
(一)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四)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五)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资质文件。
特此公告。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003009 证券简称:中天火箭 公告编号:2022-021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发展需求,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率,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一年。同时,2022年财务公司拟为公司提供不超过4.25亿元的综合授信业务,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贴现、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因财务公司与公司同属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故上述交易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关联董事陈雷声、李轩、杨杰、罗向东、李健、宁星华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上述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伟国
注册资本:650000万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31号-01至03层,07至09层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成立日期:2001年10月10日
经营范围:(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十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十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十四)有价证券投资;(十五)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同属同一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同属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依法持续经营,企业状况良好,具有充分的履约能力,抗风险能力较强,与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保持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交易合同均有效执行。公司的关联债权债务均为生产经营相关,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及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方经营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航天财务公司2021 年末资产总额为 1,742.07亿元,2021 年末负债总额为 1,608.22 亿元;航天财务公司2021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40.50 亿元,利润总额 23.18 亿元,净利润 18.06 亿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情况:存款、贷款、结算、担保以及经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此次关联交易,双方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金融服务主要内容
1、财务公司同意根据公司需求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以下金融服务业务:(1)存款服务;(2)综合授信服务;(3)结算服务;(4)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财务公司在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业务的同时,承诺遵守以下原则:
(1)存款服务
①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其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除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特别情况,公司及子公司可随时提取在财务公司的全部存款。
②财务公司将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有关政策,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不低于国内一般商业银行向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适用的利率,也不低于财务公司吸收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同种类存款所定利率;
③财务公司保障公司存款的资金安全,在公司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
(2)综合授信服务
①财务公司将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服务,公司及其子公司可以使用财务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担保、保理、融资租赁以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服务;
②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综合考虑期限、业务类别、产业政策、客户性质、风险溢价等因素进行定价。财务公司将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有关政策,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贷款服务,贷款利率应具有竞争性;
③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票据贴现、票据承兑、融资租赁等信贷利率及费率,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服务的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水平;
④本协议有效期内,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综合授信业务,为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4.25亿元,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贴现、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
(3)结算服务
①财务公司根据公司要求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②除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外,财务公司免费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上述结算服务;
③财务公司应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公司支付需求。财务公司应协助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资金平台系统建设,加强对公司成员单位的资金管理;
(4)其他金融服务
①财务公司按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要求,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服务)。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之前,双方需进行协商并签订独立的协议;
②就财务公司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财务公司的收费标准需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且应不高于国内其他一般商业银行同等业务费用水平;同时,不高于财务公司向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开展同类业务费用的水平。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公司及其子公司与财务公司应分别就相关金融服务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协议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协议必须依据并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陈述和保证
1、公司向财务公司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下述陈述与保证是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做出的,并被视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1)公司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的法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公司提供给财务公司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3)公司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在近一年内的经营中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
(4)公司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公司公司章程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违反对公司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5)公司应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全部授权和批准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本协议生效后,将对公司构成合法、有效、具约束力及可执行的协议及义务;
(6)公司未隐瞒其所涉及的诉讼、仲裁、索赔事件或其他可能危及财务公司权益实现的违法违纪事件;
(7)公司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将积极考虑与财务公司的合作,将财务公司作为重要的长期合作伙伴;
(8)除经财务公司确认并书面同意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主管部门的要求外,公司在签订、履行本协议及以后具体金融服务协议的过程中获知的有关财务公司的信息,公司应承担保密责任,并促使其知情人员承担相同的保密责任;
(9)公司承诺,如公司违反本协议约定,给财务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0)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公司的募集资金不得存放于财务公司。
2、财务公司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下述陈述与保证是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做出的,并被视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1)财务公司合法设立并有效存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并具备所有提供服务的相关资质,并且财务公司的基本财务指标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
(2)财务公司拥有所需的权力和授权缔结、签署、交付、履行本协议及为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其它任何文件。本协议及任何该等其它文件生效后,将对财务公司构成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及可执行的协议及义务;
(3)财务公司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财务公司公司章程或对财务公司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违反对财务公司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4)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所有财务公司订立、交付、履行本协议所需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关或任何其它第三方申领、取得或备案的批准均已授予、取得或完成,且该等批准均是有效的;
(5)财务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章程及风险控制规则经营和运作其业务;
(6)除经公司确认并书面同意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主管部门的要求外,财务公司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取的有关公司或其业务的信息,财务公司应承担保密责任,并应促使其知情人员承担相同的保密责任;
(7)财务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在审计报告出具后,经公司书面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必要时,经公司提前5个工作日向财务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财务公司应将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提供给公司;
(8)财务公司承诺,如财务公司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财务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服务的拓展及风险控制
1、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内,公司应每年指派会计师事务所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
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财务公司承诺将于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并采取或配合公司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或扩大:
(1)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2)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经营风险等事项;
(3)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4)财务公司任何一项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
(5)财务公司出现因违法违规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责令整顿等行政监管措施;
(四)保密条款
1、双方一致同意,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进行透露或者进行不正当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因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或有权机关强制命令必须予以披露的,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对方,并尽一切努力将信息披露程度和范围限制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有权机关强制命令的限度内;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直至相关信息资料由对方公开或者实际上已进入公知领域时止。
(五)协议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1、本协议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于本协议项下之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仍然有效。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协议进行单方面的变更、修改或解除。
(六)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
2、凡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结果是终局的,对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
3、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的争议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六、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的实施,系基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需要以及流动资金需求,可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和畅通的融资渠道。财务公司从事的非银行金融业务受国家监管部门的持续、严格监管,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亦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21年公司日均存款余额为7,568.83万元,2021年末使用综合授信为3,015.16万元,2021年利息支出17.1万元,利息收入98.13万元,手续费10.56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对公司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基于独立判断,认为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经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公司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满足公司流动性资金需求,有利于节约公司金融交易成本和费用,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该议案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拟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协议中约定的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符合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协议中约定的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相关协议条款具有完备性,协议执行情况正常;公司制定了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维护资金安全;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已履行了当前必要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真实;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关联董事遵守了回避制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保荐机构对实施该等关联交易无异议。”
十、备查文件
(一)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四)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五)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及金融服务协议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