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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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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04-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注:1、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按税前金额列示。

2、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中的损失类应以负数填写。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公司本报告期不存在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

1、报告期末,应收款融资比期初减少66.60%,主要原因系采购原材料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导致减少;

2、报告期末,预付款项比期初增加298.21%,主要原因系预付采购材料款及设备款增加所致;

3、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比期初减少71.34%,主要原因系本期收到参股公司宝鼎小额贷款红利款所致;

4、报告期末,其他流动资产比期初减少61.97%,主要原因系本期子公司宝鼎重工收到增值税退税所致;

5、报告期末,应付职工薪酬比期初减少61.50%,主要原因系本期发放上年年末计提的年终奖金所致。

二、合并利润表项目

1、报告期内,税金及附加比上年同期增加91.64%,主要原因系本期应交增值税增加导致的附加税增加;

2、报告期内,管理费用比上年同期增加37.9%,主要原因系本期受疫情影响导致少数设备暂停时间长,相应折旧费转入增加;同时由于支付重组中介费用增加所致;

3、报告期内,财务费用比上年同期减少250.07%,主要原因系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增加所致;

4、报告期内,投资收益比上年同期增加115.47%,主要原因系参股公司宝鼎小额贷款收益增加所致;

5、报告期内,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减少45.71%,主要原因系原材料、能耗价格上涨导致的营业成本上升及管理费用的增加;

6、报告期内,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减少33.59%,主要原因系原材料、能耗价格上涨导致的营业成本上升及管理费用的增加。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

1、报告期内,收到的税费返还比上年同期增加138.35%,主要原因系本期子公司宝鼎重工收到退税所致;

2、报告期内,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增加186.56%,主要原因系本期订单量增加导致的原材料采购量增加;

3、报告期内,支付的各项税费比上年同期减少65.13%,主要原因系本期支付增值税减少所致;

4、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减少127.86%,主要原因系本期收到销售款减少,支付原材料采购款增加所致;

5、报告期内,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增加100.00%,主要原因系收到参股公司宝鼎小额贷款红利款所致;

6、报告期内,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增加122.85%,主要原因系收回银行理财投资所致。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1、2018年10月19日,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向武汉海事法院起诉公司及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常州市中海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三名被告,请求判令三名被告向原告赔付因“虎锋轮”号尾轴断裂事故而支付的保险赔款19,636,288.17元(按2018年10月19日外汇牌价1美元=6.938元人民币计算)以及检测检验费、翻译费、差旅费计人民币337,718.71元,立案时间为2018年11月5日,案号(2018)鄂72民初1742号。2020年10月14日,公司收到武汉海事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1)被告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保险赔款损失人民币14,982,221.90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期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被告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人民币55,009.60元;3)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对被告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第三人劳氏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4)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644.00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承担31,162.00 元,被告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连带承担110,482.00 元。财产保全费5,000.00 元由被告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承担。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依法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高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13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2021年6月29日通过互联网进行了第二次开庭,2022年1月14日进行第三次开庭。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2、2021年3月上旬,公司收到宁波海事法院(2021)浙72民初346号传票:TIGER BULK NO.7 LIMITED(泰格散装7号有限公司)以海事海商纠纷为由,将公司、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常州市中海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三被告诉至法院,第三人为劳氏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虎锋轮”停运期间的租金、燃油及员工工资等损失1,532,863美元,按起诉状具状之日2021年1月4日美元兑人民币6.5321的利率,折合人民币10,012,814.4元;2)判令被告赔付原告自事故发生之日2016年10月31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10,012,814.4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公证费、财产保全费、证据保全费、差旅费等由被告承担。宁波海事法院于2021年2月7日受理并立案。

2021年5月17日,应原告请求,宁波海事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21)浙72民初346号,做出中止诉讼的裁定。本案将待湖北高院(2021)鄂民终256号案件二审判决后再进行。

3、2021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四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多项议案;2022年3月15日,公司召开四届二十次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草案)”)等多项议案。根据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向包括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金集团”)、招远永裕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裕电子”)等在内的13个交易对方收购山东金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电子”或“标的公司”)63.87%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并拟向控股股东招金集团全资子公司招金有色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金有色”)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2022年4月12日,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2〕第4号)进行了回复,并对重组报告书(草案)等披露文件进行了相应修订。

2022年4月1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重组报告书(草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多项议案。目前本次重组正在按计划推进中,公司及中介机构将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并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03月31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朱宝松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马建良 会计机构负责人:颜沈瑛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法定代表人:朱宝松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马建良 会计机构负责人:颜沈瑛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注: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

(二)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4月22日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3号)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客观独立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定的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方案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发展水平,方案合理,审议流程合法合规,该薪酬方案的实施能够实现对高级管理人员有效激励的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调整的议案。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阎海峰、孟晓俊、谭 跃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002552 证券简称:宝鼎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0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4月21日上午9:30在公司行政楼五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4月18日以专人、邮件和电话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应出席表决董事7人,实际出席表决董事7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李宜三女士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调整》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21 年经营业绩和绩效考核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考核激励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对部分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水平作出调整。

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002552 证券简称:宝鼎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1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10:30在公司行政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4月18日以专人、电话和邮件的方式传达全体监事。会议应到表决监事3人,实到表决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晓杰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会监事以书面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关于《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成员一致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真实地反映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等事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会

2022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002552 证券简称:宝鼎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2

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