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85 证券简称:上机数控 公告编号:2022-049
债券代码:113642 债券简称:上22转债
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09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2年3月1日采取优先配售和公开发行的方式向股东和社会公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47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期限为6年,公司共募集资金人民币2,470,000,000.00元,扣除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3,462,735.84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46,537,264.1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2]000129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2年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弘元新材料(包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元新材”)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2月25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
2022年4月20日,公司与弘元新材、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百货大楼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高新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弘元新材料(包头)有限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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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采用分期支付方式将募集资金从原三方协议监管专户划转至本次开立的四方协议监管专户。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1)、弘元新材(甲方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百货大楼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高新支行(乙方)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丁方)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包头年产10GW单晶硅拉晶及配套生产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1、甲方2、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1、甲方2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1和甲方2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1和甲方2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正阳、姚文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1、甲方2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2一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1和甲方2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2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2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1甲方2、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弘元新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百货大楼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高新支行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