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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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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2022-04-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凯乐 编号:临2022-040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年1月15日,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8号),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凯乐量子”)分别于2021年6月18日、7月16日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简称“光大银行武汉分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了贷款担保。光大银行武汉分行根据贷款合同给予凯乐量子贷款2亿元。近一年来,因公司涉及多项诉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等原因,光大银行武汉分行要求凯乐量子按贷款合同相关约定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并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岸区法院”或“本院”)提起诉讼。该事情发生后,为保障公司发展,公司一直在积极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2022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拟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签订调解协议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披露的ST凯乐临2022-028号公告。

2022年4月19日,公司收到江岸区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21)鄂0102民初14507号],在江岸区法院主持调解下,凯乐量子与光大银行武汉分行达成调解协议,现将该事项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诉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武汉凯乐海盛顿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200,000,000.00元,截止到2022年2月17日应付利息1772222.23元,自2022年2月18日之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为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根据合同约定按年利率7.15%计算;2、判令原告对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的2448.161705万元/万股的质押股权,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原告对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的2463.998495万元/万股的质押股权,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原告对《不动产登记证明为鄂2020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49977号》登记项下,被告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凯乐桂园的88套批量抵押房屋与土地使用权,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详见附件88套房屋《批量抵押清单》);5、判令原告对《不动产登记证明为鄂2020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32485号》登记项下,被告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凯乐桂园的18套批量抵押房屋与土地使用权,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详见附件18套房屋《批量抵押清单》);6、判令原告对《不动产登记证明:鄂2020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50722号》登记项下,被告武汉凯乐海盛顿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五巷58号凯乐花园的13套批量抵押房屋与土地使用权,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详见附件13套房屋《批量抵押清单》);7、判令原告对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交所主板A股(ST凯乐600260)200万股的质押股权,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8、判令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9、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费、诉讼费用及原告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30000元。

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16日,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武光洪山GSSX20200807《综合授信协议》,授信金额为5亿元,期限为2020年7月29日至2021年7月28日。2021年6月10日,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武光洪山GSSX20200807变1《综合授信协议变更协议》。2020年7月16日,被告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武光洪山GSDY20200807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所有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108号凯乐桂园的18套房地产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21年6月10日,被告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武光洪山GSDY20210610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所有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108号凯乐桂园的88套房地产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21年6月10日,被告武汉凯乐海盛顿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武光洪山GSDY20210609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所有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五巷46号凯乐花园13套的房地产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综合授信协议》第26条的约定,2021年6月17日,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两份《战略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授权委托书》,将《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2亿元授信额度授权给其全资下属公司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并确认同意“下属公司在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根据本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以其自身名义与贵行签订的相关《贷款合同》构成对授信额度的合法有效使用,我公司将督促下属公司履行其在《贷款合同》项下的各项承诺和还款义务,并承诺对下属公司在相关《贷款合同》项下对贵行所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两份《战略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授权委托书》,2021年6月18日,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武光洪山GSJK20210621《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本金为人民币1亿元,按季付息,贷款到期日为2022年6月27日。原告按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2021年7月14日分笔发放贷款6000万元和4000万元,同日,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两份贷款借据与两份贷款凭证。根据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两份《战略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授权委托书》,2021年7月16日,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武光洪山GSJK20210622《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本金为人民币1亿元,按季付息,贷款到期日为2022年6月30日。原告按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于2021年7月15日发放贷款5000万元,同日,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贷款借据与贷款凭证。于2021年7月16日发放贷款5000万元,同日,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贷款借据与贷款凭证。2021年6月18日,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武光洪山GSBZ20210621的《保证合同》,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对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编号为武光洪山GSJK20210621《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1年6月18日,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武光洪山GSBZ20210622的《保证合同》,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对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编号为武光洪山GSJK20210622《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1年6月18日,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武光洪山GSZY20210621的《质押合同》,以其所持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的2448.161705万元/万股(出质股权份额为21.8586%)的股权数额作质押,为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编号为武光洪山GSJK20210621《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同日,在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公市监)股质登记设字(2021)第11号质押登记。2021年7月19日,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武光洪山GSZY20210622的《质押合同》,以其所持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的2463.998495万元/万股(出质股权份额为22%)的股权数额作质押,为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编号为武光洪山GSJK20210622《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同日,在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公市监)股质登记设字(2021)第10号质押登记。截止2021年10月22日,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00.00元,利息947,222.23元,本息合计200,947,222.23元未予清偿。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系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因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期涉诉金额十几亿元,其银行账户资金基本被全部冻结,并造成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8月16日公司在上交所的股票停牌,2021年8月17日其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A股股票简称由“凯乐科技”变更为“ST凯乐”,该公司股票总市值从32亿暴跌至26亿。2021年8月6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原告送达(2021)湘02财保8号裁定书、(2021)湘02执保12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原告处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账号:38370188000266280),导致武光洪山GSSX20200807《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开立的19张银行承兑汇票出现垫款欠息,截至2021年10月25日,且经原告向被告追索,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额清偿到期债务,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还款责任,已形成武光洪山GSSX20200807《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债务实质违约。鉴于上述原因,原告的贷款面临无法收回的重大风险。为此,原告依据《综合授信协议》第46条及贷款合同的相关约定,要求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并要求保证人、质押人抵押人承担相关担保责任。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及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被告表示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此纠纷。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于2022年2月21日开庭,未判决。2022年4月19日,公司收到江岸区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21)鄂0102民初14507号],在江岸区法院主持调解下,凯乐量子与光大银行武汉分行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沿江大道143-144号。

负责人:谭梦湘,行长。

被告一: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二: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城关。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三: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杨公堤11号。

法定代表人:吕林,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虎泉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五:武汉凯乐海盛顿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武珞路五巷58号。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系公司董事长。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根据编号为武光洪山GSJK20210621《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和编号为武光洪山GSJK20210622《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截至2022年3月20日,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0.00元、借款利息2,750,000元。如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按第二条、第三条的承诺足额偿还本息与相关费用,从2022年3月21日之日起直至贷款本息结清为止的利息按年利率5.5%计收,否则,自贷款本息逾期之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的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7.15%计收,并依据合同规定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综合利率不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二)、案件受理费1,046,536.11元减半收取523,268.06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于2022年12月25日前支付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30,000.00元,由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全部承担,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年12月25日前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支付。

(三)、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编号为武光洪山GSJK20210621《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和编号为武光洪山GSJK20210622《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两份贷款期限终止日延期至2025年6月28日止,结息方式为按年结息(结息日为每年的1月20日,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各方当事人配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办理贷款延期的相关手续。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诺按下列时间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偿还借款本息:

2022年7月10日前偿还贷款本金500万元;

2022年9月28日前偿还贷款本金500万元;

2022年12月28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

2023年1月20日前偿还贷款项下应付的全部利息;

2023年3月28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

2023年6月28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

2023年9月28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

2023年12月28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

2024年1月20日前偿还贷款项下应付的全部利息;

2024年3月28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

2024年6月28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

2024年9月28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

2024年12月28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

2025年1月20日前偿还贷款项下应付的全部利息;

2025年3月28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

2025年6月28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同时结清贷款项下应付的全部利息。

(四)、如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第二条、第三条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有权就全部剩余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用、律师费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如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第二条、第三条期限足额偿还以上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诉讼费、保全费、代理律师费,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有权对《不动产登记证明》(鄂2021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49977号)登记项下,被告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凯乐桂园的88套批量抵押房屋与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详见附件88套房屋《批量抵押清单》),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如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第二条、第三条期限足额偿还以上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诉讼费、保全费、代理律师费,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对《不动产登记证明》(鄂2020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32485号)登记项下,被告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凯乐桂园的18套批量抵押房屋与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详见附件18套房屋《批量抵押清单》),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如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第二条、第三条期限足额偿还以上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诉讼费、保全费、代理律师费,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对《不动产登记证明》(鄂2021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50722号)登记项下,被告武汉凯乐海盛顿房地产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五巷46号凯乐花园的13套批量抵押房屋与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详见附件13套房屋《批量抵押清单》),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如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第二条、第三条期限足额偿还以上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诉讼费、保全费、代理律师费,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对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交所主板A股(ST凯乐600260)200万股的质押股权,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如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第二条、第三条期限足额偿还以上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诉讼费、保全费、代理律师费,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对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的43.8586%质押股权(质押股权数额共计4912.1602万元/万股,股质登记设字(2021)第10号、11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凯乐海盛顿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即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七份,各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向人民法院提交一份审查确认,并请求人民法院以此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当事人拒收民事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该案对公司的影响

按照《民事调解书》约定,公司和凯乐量子将积极筹措资金分期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债权实现费用、案件受理费,本次《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对公司损益影响较小,凯乐量子需支付债权实现费用、案件受理费等合计约66万元。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凯乐 编号:临2022-041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

第三次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3.3条“上市公司预计将出现第9.3.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发布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2次风险提示公告”。本次公告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的第三次风险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

(一)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公司2021年度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62亿元到-20.62亿元。详见公司2022年1月26日发布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6号)。

(二)根据《上市规则》第9.3.2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可能将在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即公司股票简称由“ST凯乐”变更为“*ST凯乐”)。

二、其他事项

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日期为2022年4月30日。目前,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正在进行中,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1年年度报告为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