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2-030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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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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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公司目前是国内涤纶工业丝行业的龙头企业,具备完整的产、供、销经营链条。公司的主要产品为涤纶工业丝、浸胶硬、软线绳、胶管纱线、帘子布、特种工程用帆布和天花膜。涤纶工业丝广泛应用于轮胎帘子布、输送带帆布、浸胶线绳等橡胶骨架材料,蓬盖布、广告布、屋顶材料、膜结构等PVC涂层织物、阳光面料、土工织物、过滤材料、汽车安全带、吊装带、紧固带、捆扎带、缆绳、缝纫线、各种管材、网类织物等产业用纺织品,最终应用领域广泛覆盖农业、工业、交通运输业、基础设施及环保、建筑、防护、汽车制造、广告、休闲娱乐等诸多方面。浸胶硬、软线绳及胶管纱线作为优异的橡胶骨架材料,广泛应用于轮胎、各种传动带,各种胶管等橡胶制品产业用领域。帘子布和特种工程用布,广泛用于轻卡和轿车子午线轮胎、各类输送带及其它多种工业用途。天花膜产品应用于室内天花吊顶、广告灯箱制作、室内吊顶、塑胶地板的印刷层、电影院、家庭影院等场合的投影幕等领域。涤纶工业丝的主要流程工艺如下:
■
公司产品属于产业链上游原材料,专业性强,客户以下游工厂直接客户为主,基本为直营销售,利于公司直接提供全方位服务,同时减少中间环节,保证合理的利润空间。依托于严格的品质管理,丰富的产品规格,先进的工艺技术及扎实的创新研发能力,公司产品在市场上获得了良好口碑及品牌效应,与众多国内外知名客户建立了稳定的购销关系,服务于全球67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国内客户2000多家,国外客户900多家,覆盖下游各种应用领域。公司以优异品质的产品,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强大的品牌影响力,先进的生产工艺,形成了较强的核心竞争力。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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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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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 是 √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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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报告期内公司涤纶工业丝板块生产经营基本正常,产销两旺,公司涤纶工业丝及其附属产品销售价格较去年同期有所上升,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增加。报告期内,原材料价格一路上涨,受新增产能投放、行业竞争加剧、海运费暴涨、疫情等因素的影响,公司涤纶工业丝及其附属产品销售价格涨幅较弱,毛利率较去年同期下降;公司锂电池板块通过“来料加工”的模式开展生产,营业收入及净利润较去年同期下降。报告期内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转回金额较去年同期大幅增加,导致公司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大幅下降。
2、2021年6月18日,公司收到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的通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启动对公司预重整,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对该预重整申请受理登记。2021年7月27日,公司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通知书》,经现场评审,选任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预重整的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6月19日、2021年7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0)、《关于选任预重整期间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
2021年11月23日,公司及预重整管理人分别与共青城胜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畅控股有限公司、新凤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投资框架协议》,2022年1月21日,公司与浙江省二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公司预重整管理人签署了《投资框架协议》。上述4家意向投资人均有意向以产业投资人的身份参与公司预重整和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1月24日、2022年1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预重整进展暨签署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关于预重整进展暨签署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
2022年1月8日,公司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债权人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申请书》,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以被申请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以期望通过重整程序使公司获得新生,更好的维护债权人利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已2022年1月1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
进行预重整有利于提前启动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及经营等相关工作,提高后续重整工作推进效率及重整可行性,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并成功实施重整,将有利于化解债务风险,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优化业绩表现。上述事项的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①上述签署的《投资框架协议》为意向协议,本次重整投资过程中,各方将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签署相关正式协议,相关正式协议的签署具有不确定性。最终重整投资人及投资方案以届时签署的正式重整投资协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②目前公司处于预重整程序,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批准重整计划前的程序,公司预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③截至本报告发布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上述重整申请的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是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④如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4.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⑤如果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并顺利实施重整、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化解债务风险,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优化业绩表现。如果不能顺利实施重整,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2021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354,018,843.22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 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在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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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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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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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1、2022年第一季度,公司涤纶工业丝及其附属产品销售价格较去年同期有所上升,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增加。受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且波动较大、行业竞争加剧、海运费暴涨、疫情等因素的影响,公司营业成本较去年同期大幅增加,公司涤纶工业丝及其附属产品销售价格涨幅较弱,毛利率较去年同期下降。同时,公司财务费用较去年同期大幅增加(主要是计提罚息所致),导致公司净利润较去年同期下降。
2、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收到公司股东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通知,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于2022年1月25日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经公司与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了解,本次质押未设置预警线和平仓线,不存在平仓风险,质押股份不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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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梅方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霍善庆 会计机构负责人:霍善庆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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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杨梅方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霍善庆 会计机构负责人:霍善庆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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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4月20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2-033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违规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尤夫股份”)违规担保余额为6,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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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决措施
2018年11月22日,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公司、湖州尤夫高性能纤维有限公司、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苏州正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颜静刚签署了《债权债务重组协议》,协议约定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通过债权债务重组的方式受让并豁免有关或有债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签署债权债务重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72)。通过债权债务重组,上述违规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三、其他说明
公司将密切关注并督促违规担保事项的解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8.4条规定,每月披露一次进展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2-034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1月8日,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债权人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紫宸”)出具的《申请书》,江西紫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以被申请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以期望通过重整程序使公司获得新生,更好的维护债权人利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7.5.4条的规定,在法院裁定是否受理重整申请前,公司应当每月披露相关进展情况,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重整申请的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是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重整申请的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是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目前公司处于预重整程序,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批准重整计划前的程序,公司预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4.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4、如果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并顺利实施重整、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化解债务风险,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优化业绩表现。如果不能顺利实施重整,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5、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2-035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公司拟聘任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期间,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为保持财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继续聘请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不超过130万元人民币,聘期为一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二、 拟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0月2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北里210号楼1101室
首席合伙人:黄锦辉
上年度末合伙人数量:45
上年度末注册会计师人数:378
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63
2020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41,239.24万元,审计业务收入:32,351.12万元,证券业务收入:8,364.82万元。
2021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3家,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教育、金融业等,审计收费总额2,695万元。其中化学纤维制造业审计客户家数1家,为本公司。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截至2021年末计提职业风险基金3,794.95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5,0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不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0次。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0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王小宝,中国注册会计师,合伙人。2001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8年起专职就职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为多家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提供年度报告审计、IPO审计、挂牌审计服务,从事证券业务服务年限14年,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2013年加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未在其他单位兼职。2018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除本公司外,近三年签署1户其他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崔雪岚,中国注册会计师。2014年4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起专职就职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从事证券业务服务年限11年,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2014年加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未在其他单位兼职。除本公司外,近三年未签署或复核其他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质量控制复核人:张杰彬,中国注册会计师。2001年1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1年起专职就职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为多家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IPO审计、重大资产重组审计,从事证券业务服务年限13年,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2018年加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未在其他单位兼职。近三年主要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质量管理工作,除本公司外,参与复核了1户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均没有出现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费用的定价原则:根据公司的所处行业、业务规模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参与审计工作的项目组成员的级别、投入时间和工作质量双方协商确定。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充分了解、调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意董事会拟续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3、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同意续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4、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审计委员会履职的证明文件;
4、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2-036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修订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一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 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2021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4号”),规定了关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关于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
(3)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二)变更日期
(1)新租赁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2)准则解释第14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准则解释第14号规定的业务,根据准则解释第14号进行调整。
(3)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根据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新租赁准则、准则解释第14号及准则解释第15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
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审核意见
1、董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准则等具体准则进行合理的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3、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日22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2-037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向上海垚阔企业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申请贷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州尤夫工业纤维有限公司拟向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垚阔”)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用于补充经营性所需现金流。
2、截止2022年3月31日收盘,上海垚阔及其设立的“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航信托·天顺【2019】22号上海垚阔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合计持有公司股票85,064,5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42%,本次申请贷款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申请贷款的议案》,本次会议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2-031
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下转20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