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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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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04-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下转232版)

公司代码:603507 公司简称:振江股份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拟以 2021 年末总股本 125,631,400 股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 7,066 股,即 125,624,334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2.90元(含税),合计发放现金红利36,431,056.86元。 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1)风电设备概述

发展低碳经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地球环境,迈向生态文明是全人类的共同追求,因此发展可再生能源已经是大势所趋。风能作为一种清洁、绿色的可再生能源,是能源领域中技术最成熟、最具规模开发条件和商业化发展前景的发电方式之一,发展风力发电对于解决能源危机、减轻环境污染、调整能源结构等方面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将发展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作为应对新世纪能源和气候变化双重挑战的重要手段。

风电设备是指利用风能发电或者风力发电设备,因具体整机设计及技术标准不同,风电设备构造存在一定差异。全球风机总装机容量的快速增长带动了风电设备及零部件行业的迅速发展,且随着海上风电技术开发及投资规模的日趋高涨,公司生产的稳定性较高且抗腐蚀性较好的钢结构机舱罩、转子房等风电设备零部件的市场得以迅速发展,并且面临良好的未来市场前景。

(2)光伏/光热设备概述

地球上的可再生能源、特别是太阳能、开发应用空间广阔。地球上可再生能源的总储量为目前全球能源总需求的3078 倍,其中太阳能总量最大,是目前全球能源总需求的2850倍,开发应用最广的清洁能源水能的总量仅为总需求的1 倍,全球对太阳能的利用远远不及总量较小的风能和水能,未来太阳能的开发应用潜力巨大。

太阳能发电方式分为两种:光热发电与光伏发电。光热发电利用太阳能转化成热能,产生高压蒸汽驱动汽轮机发电。光热发电系统的发电原理与火电系统基本相同,都是通过产生高温高压的蒸汽驱动汽轮机运动,从而带动发电机发电。光热发电和火力发电的不同点在于热量的来源,火电主要以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作为热量来源,加热水产生蒸汽;而光热发电则以太阳光作为热量来源,通过聚光集热将某种传热工质加热到高温,再经过热量转换装置产生高压蒸汽驱动汽轮机运作。光伏发电利用半导体界面的光生伏特效应而将光能直接转变为电能。其基本原理就是“光伏效应”。光子照射到金属上时,它的能量可以被金属中某个电子全部吸收,电子吸收的能量足够大,能克服金属内部引力做功,离开金属表面逃逸出来,成为光电子。

通常而言,一套完整的光伏发电系统通常包括光伏组件、光伏支架、逆变器、汇流箱等部件。其中,光伏支架是在光伏发电系统中专用于支撑太阳能组件的金属结构支架,是光伏发电系统建设的重要部件。其为根据安装地点的地理、气候特征,并依据当地的建筑规范及当地的地质、建筑物特性而设计及制造的、用于安装太阳能光伏组件的产品。根据可移动性的不同,光伏支架可分为固定式光伏支架、可调式光伏支架和追踪式光伏支架,其中,固定/可调式光伏支架技术上已较为成熟,且在结构设计和成本构成方面较为相似,为目前市场主流产品;追踪式光伏支架由于需要达到常态下的稳定对日自动跟踪,技术要求相对较高,目前相关技术和产品主要为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所掌握。

在光伏发电系统长年发电过程中,安全可靠是光伏发电系统的首要因素。好的安装支架稳定性高,不易变形,能有效防止玻璃破裂、电池片开裂,同时可以保证太阳能组件的最佳安装倾角,提高光伏发电系统发电效率;耐腐蚀、可靠性高,能够适应风沙、雨雪等各种恶劣的环境,保障光伏发电系统长期稳定、安全运行。公司生产的固定/可调式光伏支架已广泛应用于地面光伏发电系统,生产的追踪式光伏支架自2015年销往海外客户。

光热技术分为四类:槽式、塔式、碟式及菲涅尔式。其中槽式发展最为成熟,发电效率可以达到13%-14%,未来成本下降空间有限;塔式是目前发展最快的一种技术,平均发电效率约为15%,并且未来依然存在下降空间;蝶式相对容量较小,可以类比分布式光伏,多用于较小的示范项目;菲涅尔式属于槽式的变形,建设简单但是效率仍旧偏低。以上四种技术分别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条件。槽式光热电站的原理是利用并联排列的槽式抛物面聚光器将太阳能聚到中心焦线上,在对日跟踪系统的作用下,阳光被连续聚焦在安装于焦线处的集热管上。集热管中的流动热液体将热量连续不断地输送到高压蒸汽发生器中,通过换热器进行热量交换,产生热蒸汽。槽式光热发电特点在于技术成熟、具备商业运行项目、存量装机最多、成本下降空间小。塔式光热电站的原理是在大面积场地上装配多台大型太阳反射镜,将太阳光反射集中到高塔顶部的接受器上。吸收的太阳光能转化成热能,热能传给工质,经过蓄热环节输入热动力机,膨胀做工,带动发电机,最后以电能的形式输出。塔式光热发电的特点在于技术相对成熟、具备商业运行项目、规划装机规模最大、成本下降空间较大。碟式光热电站的原理是采用蝶状抛物面镜聚光集热器,汇聚入射的太阳辐射能并转化为热能,在焦点处产生高温用于发电。碟式光热发电的特点在于适合分布式电站、成本高、运维费用较高。菲涅尔式光热电站的原理是简化的槽式系统,其中曲面镜被平面镜取代进行聚焦,通过调整控制平面镜的倾斜角度,将阳光反射到集热管中,实现聚焦加热。平面镜相对抛物面式的曲面镜成本低,制造难度低,可贴近地面从而减少风载和钢的使用,但聚焦精度差,降低了系统的采光效率,因此菲涅尔式光热发电具有技术难度低、成本低、转换效率差的特点。

(3)紧固件概述

上海底特主要产品是紧固件,属于紧固件制造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属于通用零部件制造业,在《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属于 C34 的通用设备制造业,为通用设备提供各类规格的紧固件产品。

紧固件是应用最广泛的机械基础件,被誉为“工业之米”,广泛应用于汽车、能源、电子、 电器、机械等行业,特点是品种规格繁多。随着我国机械工业、汽车工业等行业的飞速发展,带动了紧固件的需求及生产。2021年国家经济持续稳定恢复,生产需求继续回升,市场主体预期向好,经济发展呈现稳中向好态势,基建投资增速有望加快,相关行业对紧固件的需求逐步回暖。受疫情影响,导致国外紧固件供应链受阻,得益于中国对疫情的防控,国外向国内紧固件采购意向增加。我国紧固件产业产量居世界第一,是名副其实的生产大国和出口大国,但国内紧固件产品结构不合理的状况依然存在,低端产品过剩,高端产品产能不足,紧固件产品正从低端转向中高端发展。企业规模偏小,产业集中度低,专业化分工协作差,企业创新能力不强,有独立研发能力的企业较少是影响紧固件行业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从紧固件行业现状来看,企业转型升级, 提高创新与技术水平、智能化、绿色生产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紧固件行业需尽快调整产业结构,向整体高端化方向发展,顺应市场需求。

在细分领域,公司通过采用差异化、特色化的竞争策略,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扩大公司产品性价比优势,加快进口替代的进程,逐步向风电、光伏市场渗透。未来,公司将继续加大汽车关键零部件核心技术产品、风电光伏核心紧固件的研发,丰富公司产品链,优化公司产品结构,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市场占有份额,保持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在细分行业的领先地位,力争成为行业内世界级的领先制造商。

(4)风电安装概述

随着“绿色复苏”、“碳中和”的热潮席卷全球,自2020年至今,海上风电安装船紧缺的现象屡见不鲜,部分行业机构也曾做出过预测。据船舶经纪公司Clarksons发布的数据,2020-2023年期间,全球每年新增的海上风机数量预计涨幅能够达到67%,但在此期间,全球海上风电施工船的数量却仅能增长44%左右。根据全球风能理事会GWEC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21年全球海上风电新增装机超21.1GW,我国新增容量超16GW,占全球装机80%以上。

公司主营业务为风电设备、光伏/光热设备零部件;紧固件的设计、加工与销售;海上风电安装及运维服务。主要产品包括机舱罩、转子房、定子(段)、塔筒等风电设备产品,固定/可调式光伏支架、追踪式光伏支架等光伏设备产品以及光热设备产品;紧固件主要为汽车、风电光伏、铁路、工程机械、电子等行业提供具有防松性能的高品质紧固件。公司是国内专业从事新能源发电设备钢结构件的领先企业,生产工序完整,覆盖风电和光伏设备钢结构件设计开发、焊接、机加工和表面处理等生产全过程。

(1)采购模式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钢材类、油漆类等材料,公司采取询价、比价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并坚持质量与价格并重的原则。公司主要采用“以产定购”模式进行采购,即根据订单任务和生产计划制定采购计划。公司工艺部门和生产部门负责依据客户要求编制、审核、批准和下发材料采购清单;采购部门负责原、辅材料和设备配件等物资的采购及管理控制工作;质检部门负责对采购物资的质量验证、判别和评定。

公司已制定了《采购管理制度》和《供方管理程序》等严格的供应商选择机制和评价体系,从源头上保障公司原材料的产品质量。公司采购部门会同工艺部门、生产部门、质检部门等部门通过审阅供方资质文件、现场审核、采购问题反馈记录等方式进行供应商筛选,主要原材料一般保持两家以上供应商,以确保供应的持续性和价格、质量的可控性。此外,公司制定了完善的供应商评价管理体系,每年对供应商进行定时评价和动态管理。

(2)生产模式

A、风电设备产品

公司风电设备产品实行“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即根据产品订单情况,下达生产任务,实行按单生产、降低经营风险。公司风电设备产品关键部件和核心工序自主生产,部分非关键部件和简单机械加工工序通过外协加工实现。

公司销售部门根据在手订单组织年度生产计划,并下发开工令;工艺部门收到开工令、图纸和其他技术文件后,会同质控部门对产品实现策划并建立关键过程控制、特殊过程控制工艺;技术交底后,生产部门编制生产计划表,并安排车间组织生产;各个生产车间对比计划中的生产任务、工艺文件,对车间生产能力进行评估,如无异议则按生产计划表中内容进行生产;质控部门根据产品的执行标准对半成品、产成品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评定。

B、光伏设备产品

同风电设备产品一样,公司光伏设备产品也实行“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即根据产品订单情况下达生产任务。公司光伏设备产品样件开发、工艺技术改进等均由公司自主完成。公司光伏设备产品主要包括固定/可调式光伏支架及追踪式光伏支架,其中固定/可调式光伏支架主要生产工序包括焊接装配、镀锌等,追踪式光伏支架主要生产工序包括制管、镀锌。报告期内,受厂房、土地等生产要素制约,公司在自主开发样件并严格控制工艺、生产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通过外协加工或是外购合格产品等形式补充产能缺口。

公司销售部门根据签订的合同安排生产并下达生产排产指令,生产部门编制生产计划表并安排车间组织生产;质控部门根据产品的执行标准对产成品、半成品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评定,达标后移交仓库。

对于外协加工模式生产的产品,公司在自主开发的产品样件及工艺图纸满足客户需求的前提下,由销售部门和采购部门会同工艺部门、质控部门、采购部门根据公司订单及客户个性化需求,选定外协厂商,并约定其严格按照公司样件及工艺图纸安排生产。

C、光热设备产品

同光伏设备产品一样,公司光热设备产品也实行“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即根据产品订单情况下达生产任务。公司光热设备产品样件开发、工艺技术改进等均由公司自主完成。公司光热设备产品主要包括集热器支架、立柱等光热设备配套产品,主要生产工序包括焊接装配、镀锌等。报告期内,受厂房、土地等生产要素制约,公司在自主开发样件并严格控制工艺、生产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通过外协加工或是外购合格产品等形式补充产能缺口。

公司销售部门根据签订的合同安排生产并下达生产排产指令,生产部门编制生产计划表并安排车间组织生产;质控部门根据产品的执行标准对产成品、半成品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评定,达标后移交仓库。

对于外协加工模式生产的产品,公司在自主开发的产品样件及工艺图纸满足客户需求的前提下,由销售部门和采购部门会同工艺部门、质控部门、采购部门根据公司订单及客户个性化需求,选定外协厂商,并约定其严格按照公司样件及工艺图纸安排生产。

D、紧固件产品

公司紧固件产品在保证安全库存的情况下,以销定产,采用精益化的生产模式。

E、海上风电安装及运维业务

公司海上风电安装平台目前主要是以租赁的形式出租予风电安装总包方,配合其完成业主方新建海上风场的安装服务。同时为后期国内存量巨大的海上运维业务打下结实的基础。

(3)销售模式

公司风电设备产品、固定/可调式光伏支架产品以及光热设备产品采用直销为主、追踪式光伏支架采用买断式经销为主的销售模式。由于公司产品多为根据客户整机或整个光伏/光热发电系统设计标准配套生产的产品,不同客户对应的设计标准和工艺要求不一样,非标准化属性明显。因此,公司多通过主动市场开发策略寻找潜在客户,了解并有针对性的分析其潜在需求,通过与客户合作可行性论证、意向性洽谈、图纸消化、样件开发、合同评审等一系列销售流程,达成合作目标并签订销售合同。报告期内,公司重点开发国内外知名风电和光伏设备厂商,并通过参与部分客户产品设计、样件开发及改进等方式,增强客户粘性,稳定合作关系。紧固件产品对于大型客户,公司通过销售团队直销及经销商向整机制造厂销售的模式;对于中小型客户,公司组建了电子商务团队,通过B2B电子商务模式开展网络销售。

3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股东情况

4.1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 股

4.2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3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4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1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1、基于高端存量客户,持续拓展销售渠道

公司凭借技术、质量和工艺等优势,成为西门子集团(Siemens)、通用电气(GE)、康士伯(Kongsberg)、ATI、上海电气(SH:601727)、特变电工(SH:600089)、阳光电源(SZ:300274)、天合光能(SH:688599)、Enercon等知名企业的合格供应商。基于优质存量客户,公司继续紧盯高端优质客户,顺利成为Nordex、金风科技(SZ:002202)、东方电气(SH:600875)合格供应商,而且与Nextracker、Vestas等高端客户的合作也已小批量供货,进一步丰富了客户渠道,扩大了市场影响力。

2、积极拓展新的利润增长点

近年来,随着各项政策和规划的出台,海上风电产业发展的步伐加快。报告期内,①公司通过收购尚和海工,积极进入海上风电安装及运维行业,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的基础上,实现新的业绩增长点,优化公司产业布局,紧紧抓住机遇推进海上风电产业链相关业务的发展。2021年4月“振江”号已修复完成并恢复吊装作业,为当年的海上风电抢装贡献力量。②公司通过收购上海底特,一方面积极进入高端紧固件行业,另一方面充分利用上市公司本身在风电、光伏行业已积累的资源,协助上海底特进入风电、光伏紧固件行业,使之业务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产业协同效应,拓宽其业务领域。

3、精细化管控,有效应对海上风电装机高峰

报告期内,强化销售预测管理及采购策略性和精细化,进一步加强计划管控,明确了项目执行计划,积极调配产能,建立生产制造人员统筹调配机制,缓解抢装潮对用工的需求,按计划完成交付,保障了客户风机装配进度。

4、自动化、信息化建设持续深化,推动企业快速成长

通过对公司老旧产线进行自动化升级改造,员工工作强度明显减轻,但生产效率却持续提高。通过对运营数据的深度挖掘,进一步推进公司的信息化建设。在软件厂商合作下,将工程软件、信息系统、物联网技术进行有效整合,实现企业制造资源向数字化、网络化的模式转变。公司计划通过对网络系统的升级改造,将数字机床、数字焊机、焊接机器人等接入物联网平台,对每一台设备的加工状态实现实时监控,并结合信息化系统对设备加工进行有效控制。未来,公司的生产效率将显著提高,质量事故大幅下降,产品交期缩短,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提高。

5、开展降本增效工作

报告期内,降本增效是公司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工作。推进全员参与,通过控制采购成本、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浪费、优化工艺等途径,从设定边际贡献率开始,下推各环节集思广益,从生产各个工序进行改善。通过考察学习同行业公司先进经验,将精益生产的理念带入工厂,提高工厂管理能力,并将精益生产作为一个持续改进的管理工具应用。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8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并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振江股份”)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股份进行回购注销的议案》,由于原授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徐小龙、易青春和贺欣3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5万股,在本次的股份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从12,563.14万股变更为12,558.14万股,注册资本将由12,563.14万元变更为12,558.14万元,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变更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及相关事宜。

会议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以上修订《公司章程》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修改后的《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8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根据财政部于 2018 年 12 月修订发布的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 2021 年 1月 1 日起施行。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要求,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财政部于 2021 年2月2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4号》”),于 2021 年12月30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公司根据修订后的会计准则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二)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 2018 年修订并发布的新租赁准则以及《解释第14号》和《解释第15号》。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2022年4月2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及影响

(1)执行新租赁准则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18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详见本附注四。

在首次执行日,本公司选择不重新评估此前已存在的合同是否为租赁或是否包含租赁,并将此方法一致应用于所有合同,因此仅对上述在原租赁准则下识别为租赁的合同采用本准则衔接规定。

此外,本公司对上述租赁合同选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选择采用简化的追溯调整法进行衔接会计处理,即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并对其中的经营租赁根据每项租赁选择使用权资产计量方法和采用相关简化处理,具体如下:

本公司对低价值资产租赁的会计政策为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衔接规定,本公司在首次执行日前的低价值资产租赁,自首次执行日起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不对低价值资产租赁进行追溯调整。

执行新租赁准则对2021年1月1日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列示如下:

注:上表仅呈列受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不受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不包括在内,因此所披露的小计和合计无法根据上表中呈列的数字重新计算得出。

(1)首次执行日计入资产负债表的租赁负债所采用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的加权平均值;

本公司于2021年1月1日确认租赁负债人民币13,103,920.70 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34,565,104.77 元、使用权资产人民币79,425,463.20 元。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本公司采用首次执行日增量借款利率折现后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该等增量借款利率的加权平均值为6.42%。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对本公司的影响

2021年2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14号”),自2021年2月2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施行日”)。

本公司自施行日起执行解释14号,执行解释14号对本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对本公司的影响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于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15号对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列报做出规范。

本公司自2021年12月31日起执行解释15号,执行解释15号对可比期间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有关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调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监事会同意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1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2021年度可供分配利润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21年度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9,246,026.89元,2021年末母公司可供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79,668,322.65元。

(二)分配预案基本情况

公司拟以 2021 年末总股本 125,631,400 股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 7,066 股,即 125,624,334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 2.90元(含税),合计发放现金红利36,431,056.86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占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 20.32%。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二、本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的情况说明

(一)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及特点

公司主要为国内外大型风电整机制造企业配套转子、定子、塔筒等钢结构产品,细分行业为风电零部件制造行业中的风电结构件行业。

作为我国拉动基础建设和双碳发展的重要抓手,2022年我国海上风电在平价元年即展现出强劲的增长趋势:根据各省已核准项目和待竞配项目的建设规划,2022年内实施主设备招标的海上风电项目有望突破20GW,总投资超过两千亿元。风电装备制造业正全力建设产能保障后续的设备交付需求。在国家“双碳”战略的指引下,全国“十四五”海上风电新增装机容量有望突破60GW(含已明确目标与预期目标),2022-2025年新增装机容量有望突破50GW,“十四五”期间启动前期工作(含建成量)的海上风电装机容量高达150GW。包括欧洲、美国、日本、韩国在内的世界主要经济体纷纷制定了庞大的海上风电开发规划,预计2022-2025年海外新增装机年化增速可达35%。

(二)公司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

当前,公司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公司将充分利用技术优势和资本平台,抓住“双碳”目标下的行业发展机遇,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为“以销定产”,根据全年合同及订单的情况,制定生产计划,备料投产。

(三)公司盈利水平及资金需求

2021 年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9,246,026.89元,截至2021年 12 月 31 日,母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479,668,322.65元。

2022年,公司将持续加大对现有产品的升级换代和新产品的研发投入。在巩固国内市场的同时,进一步拓展海外市场,开拓新客户、新区域,成就公司新增长,为股东赢得良好回报。在此过程中,公司需要更多资金以保障前述目标实现。

(四)公司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和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用途

目前公司仍然处于高速发展期,公司项目建设、生产基地建设、新技术研发、新市场开拓,仍需大量资金,以巩固公司的领先地位。为了长远发展,当前,公司对资金需求量仍然较大,本次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实现长远发展,既满足了现金分红回报投资者,也保障了企业后续发展的资金需求。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程序

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二)独董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1 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宏观环境、经营业绩与战略发展需要,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董事会将其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经营现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2日

公司代码:603507 公司简称:振江股份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1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6.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 □否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航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阴振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振江新能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振江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施必牢精密紧固件有限公司、振江开特(连云港)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连云港施必牢精密紧固件有限公司、上海荣太科技有限公司、荣太(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底特施必牢紧固系统有限公司。

2.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3.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企业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生产管理、筹资管理、投资管理、研究业务、工程项目、担保业务、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关联交易、印鉴管理、内部监督等方面。

4.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投资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工程项目管理、财务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

5.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是 √否

6.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是 √否

7.其他说明事项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制订的公司内控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 √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说明: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说明:

3.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说明: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说明: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1.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2.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1.3.一般缺陷

1.4.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5.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2.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3.一般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流程在日常运行中存在一般缺陷,由于公司已建立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内部审计的双重监督机制,一般缺陷一经发现立即整改,其可能导致的风险均在可控范围之内,对公司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2.4.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5.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核字[2021]007373号《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占用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2020年期初数的更正;

(2)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保证今后不再发生与公司客户、供应商及其董监高、股东处借款(往来款)的情况,今后如有发生前述情况,则按照发生借款或者往来款金额的两倍向公司缴纳罚款(违约金)。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的控股股东占用资金和违规担保等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层及内审部门、财务部门合法合规运作意识,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合规意识,加强防范资金占用的公司治理、制度和流程机制的建设,有效杜绝资金占用行为。

整改结果:

公司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违规情形已得到消除整改,未发现存在其他资金占用情况;相关防范资金占用管理办法得到了有效运行,上述违规所占用资金归还后用于公司生产经营。

2.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 □不适用

2021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整体有效,为公司防范风险、规范运作提供了坚实有力的保障,确保了公司的稳健发展。2022 年,公司将继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内部控制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3.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胡震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7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

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9 名,可申请解除限售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8.75万股,占截止披露日公司总股本的 0.47%。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办理完毕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披露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对符合解锁条件的 59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限制性股票共58.75万股,占截止披露日公司股本的 0.47%,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1、2021年3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谭建国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于官网(www.zjavim.com)进行了公告公示,公示期为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4月12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1年4月14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4月1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5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1年5月12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64名激励对象授予123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

5、2022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股份进行回购注销的议案》、《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0,000股限制性股票,同时,公司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事项发表了书面核查意见。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未发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根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1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前述净利润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公司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8,650,977.68元,较2020年净利润增长64.30%,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三)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层面考核情况

根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经过评估,2021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得分均达到60分以上,对应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四)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时间条件即将具备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50%。本次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1年6月24日,自2022年6月24日起,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综上所述,《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及股份上市的相关事宜。

三、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共59名激励对象,按照2021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考核结果,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8.75万股,具体如下:

说明: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含拟回购注销的5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审核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业绩达到解锁条件;激励对象满足解锁条件;公司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安排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董事会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办理相关解锁事宜。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的 59名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其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办理相关解锁事宜。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2、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1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5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4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4月10日以电话及直接送达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会议由董事长胡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2021 年度的整体经营及年度审计情况,公司编制了《2021年度报告》及《2021年度报告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2021-027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1年度实现销售收入242,465.91万元,增幅25.54%,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7,924.60万元,比上年增加166.15%,实现基本每股收益1.43元,比上年基本每股收益增加0.89元。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