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335 证券简称:国机汽车 公告编号:临2022-19号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莱州华汽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州华汽”)被债权人莱州千尊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尊汽配”)向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州法院”)申请进行破产重整,具体请见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临2021-10号)。
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收到莱州法院下发的《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0683破(申)4号及《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决定书》(2021)鲁0683破6-1号,具体请见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的公告》(临2021-35号)。
莱州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召开莱州华汽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请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临2021-45号)。
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收到莱州法院下发的《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0683破6号,裁定终止莱州华汽重整程序,并宣告莱州华汽破产,具体请见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由破产重整转入破产清算的公告》(临2022-01号)。
莱州法院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莱州华汽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未表决通过莱州华汽《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具体请见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临2022-05号)。
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收到莱州法院下发的《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0683破6-1号、(2021)鲁0683破6-2号、(2021)鲁0683破6-3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情况
(一)《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0683破6-1号
根据莱州华汽第一次、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龙口市隆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莱州新浩发工贸有限公司等92位债权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龙口市隆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莱州新浩发工贸有限公司等92位债权人的债权。
(二)《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0683破6-2号
莱州华汽管理人制订的《破产财产管理方案》对接管的莱州华汽财产明确了财产状况,财产接管后的保管、处分等管理制度和措施,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莱州华汽管理人制作的《莱州华汽机械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管理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债权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宣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0683破6-3号
莱州华汽管理人制订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对莱州华汽破产财产的价值、可变价状况,以及相应的变价原则和变价措施均进行了明确,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方案处置莱州华汽的破产财产,能够最大限度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也能够让破产财产快速变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莱州华汽管理人制作的《莱州华汽机械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债权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宣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自莱州华汽破产重整由法院受理并指定破产管理人后,公司已丧失对其控制权,不再将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莱州华汽破产清算不会影响公司现有业务的生产经营。由于相关资产变现情况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对公司合并报表的影响以破产清算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莱州华汽破产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一)《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0683破6-1号;
(二)《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0683破6-2号;
(三)《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0683破6-3号。
特此公告。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