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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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需提交至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
(十三)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
(十四)审议《关于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基于谨慎原则,在董事会审议董事、高管薪酬方案时,全体董事需回避表决,由董事会审议后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需回避表决,且该等股东不得接受其他股东委托对此议案进行投票。
(十五)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相应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该议案涉及的关联董事赵勇先生、周毓先生已回避表决。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公司董事会已获得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相应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经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由公司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登记注销、回购价格调整、减少注册资本等具体事宜。
(十七)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相应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关于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项,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章程(修正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由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变更事宜。
(十九)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同意对外报送《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十)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公司定于2022年5月18日下午15:00在深圳市龙华区观盛二路5号捷顺科技中心A座2306会议室召开公司2021年年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9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后到方案实施前公司的股本发生变动的,按照变动后的股本为基数实施,并保持分配比例不变。
2022年4月21日,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捷顺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当前,公司各项业务转型处于持续深化期,根据公司2022年经营规划,并充分考虑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为公司所有股东分享公司的经营发展成果,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未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当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调整原则: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预案后股本发生变动的,则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预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其他说明:
1、本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上述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作出的相关承诺。
3、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须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0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其负责向公司提供会计报表审计及其他相关审计服务,聘期一年。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其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其负责向公司提供会计报表审计及其他相关审计服务,聘期一年。
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审计工作量及参考市场审计收费行情,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上年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近三年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4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3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0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监管措施。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本公司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50万元(含税)。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按市场价格洽谈确定2022年度审计费用。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记录,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认可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续聘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审议,提议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从业资格,是国内一家大型的专业审计机构,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较好完成公司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本次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众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以及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衔接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意见
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本次续聘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审计委员会履职的证明文件;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4、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1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为了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截至2021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范围内有关资产进行了全面检查和减值测试,拟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总金额和计入的报告期
(1)经公司对2021年末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资产减值测试后(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商誉、存货等),2021年度拟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4,632.24万元,明细如下:
■
(2)本次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的报告期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合理性进行了说明,独立董事也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拟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合计4,632.24万元,相应减少公司2021年度利润总额4,632.24万元。
本次拟计提资产减值金额最终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
(一)信用减值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的会计政策,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本公司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上述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对于应收款项,无论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期末对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款项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则本公司在单项基础上对该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
1、按组合评估预期信用风险和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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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组合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款项
(1)具体组合及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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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收账款一一账龄组合的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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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长期应收款一一逾期情况组合的逾期天数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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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减值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管理层于每年年终了对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管理层将商誉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中采用的关键假设包括:详细预测期收入增长率、永续预测期增长率、毛利率、折现率等。商誉的可收回金额按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其预计现金流量根据公司批准的5年期现金流量测试为基础,预测期以后的现金流量保持稳定。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是经资产减值测试后基于谨慎性原则而作出的,依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具有合理性。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五、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能客观公允反映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2021年度的经营成果,且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事项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计提后能更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公司本次计提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1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于2022年5月18日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5月18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其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前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2年5月13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7、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盛二路5号捷顺科技中心A座2306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事项
■
2、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3、表决事项说明
以上议案中其中第8、10、11项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7、9项议案需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第12、13、14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本次会议应选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非职工代表监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股东大会作述职报告,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不作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时间:2022年5月16日9:00-11:30,13:30-17:00
2、登记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盛二路5号捷顺科技中心A座23层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方式
股东可以到会议现场登记,也可以书面、邮件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手续,股东登记需提交的文件要求: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标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受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
(2)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17:00,且来信请在信封上注明“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电话登记。
4、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唐琨
联系电话:0755-83112288-8829
联系传真:0755-83112306
联系邮箱:stock@jieshun.cn
通讯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盛二路5号捷顺科技中心A座23层
邮政编码:518110
5、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系统异常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项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609”。投票简称为“捷顺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所有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5月18日的交易日,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票账号:_______________ 持股数:______________股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
注: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如果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作出具体表决指示,被委托人可否按自己决定表决:
□可以 □不可以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二〇二二年___月___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7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4月10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4月21日在深圳市龙华区观盛二路5号捷顺科技中心A座2306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许建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重大事项决策、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等进行监督,公司经营及治理符合规范运作要求。
《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经审阅,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和审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度审计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经审阅,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未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当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制定的利润分配预案既考虑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也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要求。
《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经审阅,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有效执行。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在公司经营管理各个关键环节发挥了较好的管理控制作用,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中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整体评价是客观的、真实的。
《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事项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计提后能更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公司本次计提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本次计提资产减值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会议以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预计的2022年度关联交易是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是在公平、公正、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价格均依据市场公允价格公平、合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此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该议案关联监事祁涛先生已回避表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较好,财务状况稳健,此次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担保事项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有利于保障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本次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子公司向各家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的授信额度(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及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3亿元的担保。
《关于2022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在充分保障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含现有及后续新设立或收购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子公司,下同)使用连续12个月内累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额度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该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该事项决策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在批准额度内循环滚动使用资金。
《关于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本次现金管理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经对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鉴于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基于公司规范治理需要,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许建生先生、祁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上述两位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民主选举产生的一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需提交至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十二)审议《关于2022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制定的《2022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及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和职务贡献等因素。
基于谨慎原则,在监事会议监事薪酬方案时,全体监事需回避表决,由监事会审议后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需回避表决,且该等股东不得接受其他股东委托对此议案进行投票。
《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十三)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锁定期已届满36个月,符合解锁条件的391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公司董事会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391名激励对象办理已获授合计392.48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锁手续。
《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董事会已取得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26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上述激励对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拟对上述2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80,4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管理层代表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登记注销、回购价格调整、减少注册资本等具体事宜。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十五)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曾理招等9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上述激励对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拟对上述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27,800份进行注销。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项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注销部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事项,鉴于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该议案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鉴于本次拟注销部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董事会已取得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经审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和审核的《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8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2019年3月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对第四期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19年3月2日至2019年3月12日,公司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于2019年3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19年3月18日,公司召开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19年3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股份数量进行调整,具体为: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划授予权益总数不变,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552人调整为531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98.00万股调整为1,273.50万股;预留部分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2.00万股调整为126.50万股,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20%。鉴于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2019年3月19日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3.4元/股的价格向53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73.5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监事会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后以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19年3月21日,上述首次授予的1,273.50万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完成,股份登记上市日期为2019年3月26日。
5、2019年8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郭伟等23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郭伟等23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8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调整为3.2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19年11月25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485,0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5,884,741股减少至645,399,741股。
6、2020年2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2020年2月14日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6.26元/股的价格向93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26.50万股。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葛海军等14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葛海军等14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98,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对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以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在确认股份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4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资金筹措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95,000股,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公司后续择机对尚未授予的股份予以注销。本次实际向89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1,170,000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截至2020年3月10日,上述预留授予的1,170,0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完成,股份登记上市日期为2020年3月11日。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0年5月18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398,0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5,399,741股减少至645,001,741股。截至2020年8月18日,上述因拟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95,000股回购股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5,001,741股减少至644,906,741股。
7、2020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需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外,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492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符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492名激励对象办理已获授的35,45,100股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宜。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马兰英等9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9人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09,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及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20年4月28日,上述待解除限售的35,45,1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限售预登记,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5月8日。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0年8月20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209,0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4,906,741股减少至644,697,741股。
8、2020年7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李旭等21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21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08,4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0年11月26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308,4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4,697,741股减少至644,389,341股。
9、2020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张旭升等10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10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12,9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召开的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1年3月15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112,9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4,389,341股减少至644,276,441股。
10、2021年3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需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外,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77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符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77名激励对象办理已获授的278,100股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21年3月16日,上述待解除限售的278,100股限制性股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限售预登记,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3月22日。
11、2021年4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需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外,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447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符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447名激励对象办理已获授的3,282,600股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宜。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甘亮等23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23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76,7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及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21年4月28日,上述待解除限售的3,282,6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限售预登记,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5月7日。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1年9月28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276,7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4,276,441股减少至643,999,741股。
12、2021年9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褚渊等41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41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14,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2年1月18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314,0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3,999,741股减少至643,685,741股。
13、2022年3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需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外,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67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符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67名激励对象办理已获授的246,300股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14、2022年4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需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外,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391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符合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391名激励对象办理已获授的3,924,800股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宜。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23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23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95,2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及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尚未办理完成。
(二)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2、2021年10月29日至2021年11月7日,公司对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OA平台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1月8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
3、2022年1月2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2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根据《管理办法》、《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有28名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自身原因而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同意对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619人调整为591人。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1,468万份调整为1,412.10万份,预留授予权益数量由132万份为187.90万份。鉴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2月25日,以9.47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条件的59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847.26万份股票期权;以4.7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9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564.84万股限制性股票。截至2022年3月9日,上述首次授予的847.26万份股票期权、564.84万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完成,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与限制性股票登记上市日期均为2022年3月14日。
5、2022年4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9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9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85,200股进行回购注销,对其所持有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27,800份进行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票期权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及股票期权的注销尚未办理完成。
二、本次回购原因、调整依据、回购数量及价格
(一)回购原因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26名激励对象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激励对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根据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26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股份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调整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回购注销的原则”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实施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当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根据《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之“(九)回购注销的原则”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三)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为280,400股,占截至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649,334,141的比例为0.0432%。其中,本次回购注销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4,800股,涉及18名激励对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238%;本次回购注销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0,400股,涉及5名激励对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062%;本次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5,2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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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回购价格
1、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本次拟回购注销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3月19日,登记上市日为2019年3月26日,鉴于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19年6月3日、2020年5月29日、2021年5月28日实施完毕,因此本次拟回购注销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P1。
P1=P′﹣V1﹣V2﹣V3=3.4﹣0.15﹣0.03﹣0.1=3.12(元/股)
其中:P′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1、V2、V3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1仍须大于1;P1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2、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本次拟回购注销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0年2月14日,登记上市日为2020年3月11日,鉴于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0年5月29日、2021年5月28日实施完毕,因此本次拟回购注销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P2。
P2=P″﹣V2﹣V3=6.26﹣0.03﹣0.1=6.13(元/股)
其中:P″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2、V3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2仍须大于1;P2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3、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本次拟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2年2月25日,登记上市日为2022年3月14日,截至目前,鉴于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尚未实施,预计本次拟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暂不做调整,回购价格等于授予价格,为4.74元/股。
在本次回购注销办理完成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五)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预计1,134,476元,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回购。
三、预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前后股本结构变动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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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其他事项
本次回购注销的事项仍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将由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各项事宜。
六、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26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上述激励对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拟对上述2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80,400股进行回购注销。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因、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26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上述激励对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拟对上述2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80,4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管理层代表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登记注销、回购价格调整、减少注册资本等具体事宜。
八、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4月21日出具《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方案符合《公司法》、《上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因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股票期权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9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2、2021年10月29日至2021年11月7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OA平台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1月8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
(下转16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