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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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2年1月2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2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有28名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自身原因而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619人调整为591人。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1,468万份调整为1,412.10万份,预留授予权益数量由132万份为187.90万份。鉴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2月25日,以9.47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条件的59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847.26万份股票期权;以4.7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9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564.84万股限制性股票。截至2022年3月9日,上述首次授予的847.26万份股票期权、564.84万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完成,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与限制性股票登记上市日期均为2022年3月14日。
5、2022年4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9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9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85,200股进行回购注销,对其所持有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27,800份进行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票期权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及股票期权的注销尚未办理完成。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9名激励对象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激励对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根据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9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27,800份进行注销。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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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股票期权注销完成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由591名调整为582名,首次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8,472,600份调整至8,344,800份。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9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上述激励对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拟对上述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27,800份进行注销。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项。鉴于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曾理招等9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上述激励对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拟对上述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27,800份进行注销。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项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注销部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事项。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4月21日出具《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股票期权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2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21年年度业绩网上说明会并征集问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21年年度报告》。为使广大投资者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情况,公司将于2022年5月12日(星期四)在“捷顺科技投资者关系”小程序举办2021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相关安排具体如下:
1、时间:2022年5月12日(星期四)15:00~16:30
2、召开方式:网络文字互动
3、参与方式:投资者可登陆“捷顺科技投资者关系”小程序参与互动交流。为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提前向投资者征集问题,提问通道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开放。
参与方式一:在微信小程序中搜索“捷顺科技投资者关系”。
参与方式二:微信扫一扫以下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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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依据提示,授权登入“捷顺科技投资者关系”小程序,即可参与交流。
4、出席人员:公司董事长唐健先生,独立董事林志伟先生,董事会秘书王恒波先生,财务总监张建先生。
如因行程安排有变,出席人员可能会有调整。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3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将于2022年5月16日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022年4月22日,公司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认真审议和充分讨论,会议就本次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事宜形成以下决议:选举凌娜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个人简历附后)。
凌娜女士将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2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第六届监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上述职工代表监事符合《公司法》有关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公司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凌娜,女,1984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自2004年起,历任公司产品专员、资料管理员;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今,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现任公司配置管理工程师。
截至本公告之日,凌娜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以及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5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
2022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如下:唐健先生、刘翠英女士、赵勇先生、周毓先生、陈晓宁女士、叶苏甜女士;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如下:安鹤男先生、洪灿先生、林志伟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上述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议并出具了审核意见,认为上述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现任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
上述董事选举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6名非独立董事和3名独立董事,上述9名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工作,在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完成之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职责。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唐健,男,195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自1992年6月起至今,历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长。现任社会职务为广东高科技产业商会副会长。
唐健先生持有公司股票180,432,744股,持股比例为28.02%,其与配偶刘翠英女士共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刘翠英,女,195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自1997年起至今,历任公司财务经理、公司财务总监,自2010年4月23日起至今任公司非独立董事,自2018年4月起至今任公司非独立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刘翠英女士持有公司股票73,577,283股,持股比例为11.43%,其与配偶唐健先生共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赵勇,男,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在读。赵勇先生2000年加入公司,自2000年起至今,历任公司业务人员、区域经理、分公司经理、业务总监、营运总监,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今任公司总经理,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今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现担任社会职务为政协第二届深圳市龙华区委员会委员。
赵勇先生持有公司股票955,280股,持股比例为0.15%,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以及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周毓,男,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周毓先生1998年加入公司,自1998年起至今,历任公司售后服务工程师、售后主管、售后部经理、客服总监、生产总监、营运总监,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今任公司非独立董事,自2018年4月起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周毓先生持有公司股票997,100股,持股比例为0.15%,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以及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叶苏甜,女,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拥有浙江大学金融学硕士学位。叶苏甜女士先后在中兴通讯、中国平安集团负责投融资工作;2013年加入深圳市远致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致富海”),任投资总监。自2019年5月17日至今任公司非独立董事。在远致富海任职期间,主导完成的项目累计投资额超过10亿元。叶苏甜女士拥有近十年专注于中国及亚太地区的金融行业工作经验,在股权投资、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方面具有丰富实践经验。
叶苏甜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以及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陈晓宁,女,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程硕士、工学硕士,建筑学专业高级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擅长项目投融资、城市规划及建筑设计、通信基础设施及智慧交通等新基建领域的投建管养运等。曾供职于中国建筑总公司所属西南建筑设计研究院、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规划建设部、深圳市大铲湾港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深圳市特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自2020年11月17日至今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现任公司非独立董事、深圳市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鹏城智慧共享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时担任其他社会职务:深圳市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副会长、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城市治理专业委员会委员及深圳市多功能杆专家委员会专家。
陈晓宁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深圳市特区建发智慧交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公司的非独立董事,除此之外,其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以及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安鹤男,男,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安鹤男先生为美国IntergraphStudio高级访问学者、深圳市高层次专业领军人才。目前担任深圳大学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教授;自2017年5月18日至2019年5月16日,任公司非独立董事;自2019年5月17日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自2018年10月起至今,任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546)独立董事;同时担任的社会职务:深圳市公安局改革咨询委专家委员、深圳市仲裁委仲裁员、深圳市智能建筑协会会长、深圳市智慧安防协会专家委主任,深圳市政府评审专家。
安鹤男先生持有公司16,400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以及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洪灿,男,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学本科学历。洪灿先生先后担任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市律师协会证券基金期货法律专业委员会高级顾问、湖南师大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等职;自2019年5月17日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经过近20年的律师执业,在股权架构设计、投融资法律实务、企业法律风控产品设计、企业家刑事危机综合解决方案、商事犯罪及泛职务类犯罪辩护等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洪灿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以及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林志伟,男,出生于1980年1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4年取得汕头大学财务管理学士学位,2007年取得深圳大学会计学硕士学位,2012年取得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博士学位,2014年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管理学博士后。2014年7月至今任深圳大学助理教授、硕导;2018年起担任会计系副主任;2020年11月起担任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568)独立董事;2022年1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林志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以及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6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
2022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提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如下:许建生先生、祁涛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换届选举监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采取累计投票制选举产生2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另外1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工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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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许建生,男,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自2009年11月至今,任深圳市万源生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自2016年5月16日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许建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以及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祁涛,男,中国国籍,1966年10月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武汉理工大学工程硕士,1988年8月至2013年4月就职于深圳东鹏实业有限公司(后改名为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4月至2018年7月任深圳市特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2017年9月至2019年12月任深圳市特区建发智慧停车发展有限公司监事;2019年12月至2021年7月,历任深圳市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今,任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祁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深圳市特区建发智慧交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公司的非职工代表监事,除此之外,其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以及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7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
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91人;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3,924,800股,占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649,334,141股的0.6044%;
3、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成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捷顺科技”)于2022年4月21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3月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19年3月2日至2019年3月12日,公司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于2019年3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19年3月18日,公司召开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19年3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股份数量进行调整,具体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数不变,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552人调整为531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98.00万股调整为1,273.50万股;预留部分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2.00万股调整为126.50万股,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20%。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2019年3月19日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3.4元/股的价格向53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73.5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监事会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以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19年3月21日,上述首次授予的1,273.50万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完成,股份登记上市日期为2019年3月26日。
5、2019年8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郭伟等23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郭伟等23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8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调整为3.2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19年11月25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485,0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5,884,741股减少至645,399,741股。
6、2020年2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2020年2月14日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6.26元/股的价格向93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26.50万股。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葛海军等14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葛海军等14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98,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对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以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在确认股份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4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资金筹措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95,000股,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公司后续择机对尚未授予的股份予以注销。本次实际向89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1,170,000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截至2020年3月10日,上述预留授予的1,170,0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完成,股份登记上市日期为2020年3月11日。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0年5月18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398,0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5,399,741股减少至645,001,741股。截至2020年8月18日,上述因拟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95,000股回购股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5,001,741股减少至644,906,741股。
7、2020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需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492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符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492名激励对象办理已获授的35,45,100股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宜。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马兰英等9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9人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09,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及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20年4月28日,上述待解除限售的35,45,1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限售预登记,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5月8日。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0年8月20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209,0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4,906,741股减少至644,697,741股。
8、2020年7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李旭等21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21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08,4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0年11月26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308,4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4,697,741股减少至644,389,341股。
9、2020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张旭升等10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10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12,9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召开的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1年3月15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112,9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4,389,341股减少至644,276,441股。
10、2021年3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需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外,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77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符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77名激励对象办理已获授的278,100股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21年3月16日,上述待解除限售的278,100股限制性股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限售预登记,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3月22日。
11、2021年4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需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447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符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447名激励对象办理已获授的3,282,600股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宜。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甘亮等23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23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76,7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及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21年4月28日,上述待解除限售的3,282,6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限售预登记,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5月7日。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1年9月28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276,7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4,276,441股减少至643,999,741股。
12、2021年9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褚渊等41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41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14,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2年1月18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314,0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3,999,741股减少至643,685,741股。
13、2022年3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需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外,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67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符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67名激励对象办理已获授的246,300股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14、2022年4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需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391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符合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391名激励对象办理已获授的3,924,800股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宜。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23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23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95,2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及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尚未办理完成。
二、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情况
(一)第三个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解锁期、解锁时间和可解锁比例安排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限售期内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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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本次激励计划首次股份的第三个锁定期已届满36个月。
(二)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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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激励计划实际首次授予股份人数为531人,截至2022年4月21日,140名激励对象已与公司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按照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股份全部回购注销,本次实际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为391人,涉及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3,924,800股。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且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同意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的相关解锁事宜。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数量
本计划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391人,可申请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924,8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649,334,141股的0.6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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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公司董事、高管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解除限售后将按照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锁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核实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解锁数量进行核查后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已达成,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391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手续。
五、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情况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中对于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391名符合解锁资格条件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可解锁数量为3,924,800股。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手续。
六、监事会核实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锁定期已届满36个月,391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公司董事会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391名激励对象办理已获授合计3,924,800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捷顺科技本次解锁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且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解锁的各项条件已成就,符合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办理本次解锁相应的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2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交易概述
2022年度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拟与关联方存在部分必要的、合理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向关联人销售产品、商品,向关联人提供劳务,向关联人采购产品、商品等,预计关联交易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7,200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对关联方的认定,深圳市特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区建发集团”)系公司持股5%以上的关联法人,鹏城智慧共享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系其特区建发集团下属控股子公司,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与特区建发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除上述关联方外,其他关联方的认定标准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其发生的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2022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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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一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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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惠州交投惠泊车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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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口智慧停车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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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常德市天方大数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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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鹏城智慧共享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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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深圳市特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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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长沙捷顺智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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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郑州捷顺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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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青岛捷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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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石家庄捷顺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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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河源市中科捷顺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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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嘉兴市捷顺智慧停车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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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南京墨博云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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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关系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涉及的关联方主要为公司对外投资设立的城市合伙公司、城市级停车投资建设/运营项目公司,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对关联人的规定。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企业依法存续经营,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经查询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定价原则和定价依据
本次预计关联交易属正常经营业务往来,定价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并经双方协商确定,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鉴于上述关联交易持续、经常性发生,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根据业务需要与上述关联方签署相关协议。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日常交易均属于正常的业务购销活动,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开展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关联交易价格依据市场条件公平、合理确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有积极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受到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经对公司提交的2021年度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及2022年度拟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并就相关事项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了解,基于独立判断,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属于正当的商业行为,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定价原则,符合《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且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预计2022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经营关联交易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相符,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未产生不利影响,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各项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事项,并根据规则要求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预计的2022年度关联交易是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是在公平、公正、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价格均依据市场公允价格公平、合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此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3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预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根据公司2022年度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需要,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下同)拟向银行等金额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用于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立保函、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等合规业务。
上述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融资金额,但实际融资金额不得超过上述授信总额度。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投资需求、合作银行的融资期限、担保方式、保证金比例、贷款利率等拟定授信额度和具体融资金额(最终以正式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为准)。
二、预计担保额度
为保证融资方案的顺利实施,公司本次拟为深圳市顺易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易通”)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担保,但任一时点的累计担保余额不得高于上述的担保额度。
上述拟提供担保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担保金额,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条件以正式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
三、决议有效期
此次授信及担保事项决议有效期为本议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上述额度在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
四、相关业务授权
为提高工作效率,拟提请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代表公司与合作银行签署上述授信额度、用途范围及授信有效期内行使具体决策权,代表公司全权签署一切与之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抵押、开立保函、开具承兑汇票、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等)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同时,授权公司财务部办理上述综合授信项下的具体业务及担保手续。
五、对公司的影响
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及投资的资金需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拟向合作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顺易通拟因融资需求提供担保,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要求。本次公司拟为顺易通提供担保,公司具有绝对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有利于提高顺易通的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及顺易通生产及运营状况正常,本次担保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担保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根据2022年的经营计划,拟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以及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担保,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拓展对资金的需要,提高审批效率。公司本次拟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及拟提供的担保额度并不等于公司实际贷款额度及担保金额,我们认为,本次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的主体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公司能够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担保的决策程序合法、合理、公允,本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本次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以及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担保事项。
七、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较好,财务状况稳健,此次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担保事项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有利于保障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本次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子公司向各家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的授信额度(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及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3亿元的担保。
八、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5,475.94万元(不含上述拟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35%,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4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为了充分合理地利用自有资金,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在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同意公司(含现有及后续新设立或收购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子公司)使用连续12个月内累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额度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择机购买由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中低风险的短期(不超过12个月)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1、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利用闲置的自有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以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与股东创造更大的收益。
2、投资产品品种
为控制风险,投资品种为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中低风险的短期(不超过12个月)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收益凭证、货币基金、国债逆回购、固定或浮动收益类的现金管理理财产品等。不投资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所规定的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权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等风险投资产品。
3、资金来源及现金管理额度
公司(含现有及后续新设立或收购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子公司)使用连续12个月内累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额度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4、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合同文件。投资活动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外聘人员、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投资品种、止盈止亏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研究报告。
5、信息披露
若公司在投资目的、投资品种、投资期限、投资额度、资金来源、实施方式等方面均符合本公告内容,则公司将不再单独披露购买具体理财产品的公告(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除外)。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及损益情况。
6、关联关系
公司与提供理财产品的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购买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属于中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进行现金管理,因此投资的实际收益存在一定的不可预期性。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及监督管理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中低风险的短期理财投资产品。
2、公司财务部建立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台账,根据自有资金使用进展情况,及时调整闲置自有资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跟踪分析收益,及时发现评估可能存在的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并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及损益情况。
三、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运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2、通过对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能减少资金闲置,且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在保障正常运营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含现有及后续新设立或收购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够有效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含现有及后续新设立或收购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在充分保障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含现有及后续新设立或收购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子公司,下同)使用连续12个月内累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额度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该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该事项决策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在批准额度内循环滚动使用资金。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