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223版)
夏焕强先生通过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260,000股公司股份,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绍兴上虞威龙科技有限公司5.31%的股份,除此之外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5%以上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且未在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任职。夏焕强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张军明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5年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曾获教育部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提名奖、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一等奖、中国电源学会科技进步一等奖、中国电源学会青年奖、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多个奖项。曾任浙江大学电气工程学院讲师、副教授、中国电工技术学会电力电子专业委员会理事,2014年至今任浙江大学电气工程学院教授,现任IEEE浙江支分会秘书长、IEEE工业电子学会可再生能源与系统技术委员会委员,2019年4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军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且未在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任职。张军明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王帆女士: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83年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博士后,浙江省之江青年,浙江省高级审计师评审专家,国家社科同行评议专家、教育部专业硕士评估专家,教育部专业硕士论文评审专家等。曾经多次参加审计署、浙江省审计厅审计项目,主持并完成浙江审计厅重点项目5项。曾任浙江工商大学讲师、副教授,现任浙江工商大学审计学教授、审计系主任,宁波伏尔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帆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且未在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任职。王帆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杭丽君女士: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9年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浙江省“钱江学者”特聘教授,入选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和浙江省“高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曾任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现任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授,兼任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区域能源互联网技术”浙江省工程实验室副主任、睿魔智能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杭州东氿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杭丽君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且未在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任职。杭丽君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8
债券代码:128143 债券简称:锋龙转债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为顺利完成新一届监事会的换届选举,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同意提名钟黎达先生、卢国华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为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并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组成第三届监事会。
上述人员未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上述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逐项表决。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忠实地履行监事职务。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4月22日
附件: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钟黎达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2年生,本科学历。历任卧龙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员、售后服务员、ERP顾问,现任现任公司监事、浙江昊龙电气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兼任浙江昊龙电气有限公司监事、绍兴毅诚电机有限公司监事、绍兴诚锋实业有限公司监事、绍兴上虞威龙科技有限公司监事、绍兴上虞东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钟黎达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担任控股股东绍兴诚锋实业有限公司监事,持有5%以上股东绍兴上虞威龙科技有限公司1.82%的股份并担任监事,其任职的绍兴上虞东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实际控制人董剑刚所控制的公司。除此之外钟黎达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钟黎达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卢国华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8年生,大专学历。先后任卧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业电机事业部销售专员、生产调度专员、副部长、副厂长、厂长、副总经理、卧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微电机事业部副总经理,曾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兼任浙江昊龙电气有限公司董事、绍兴毅诚电机有限公司董事。
卢国华先生直接持有1,521,555股公司股份,约占总股本0.76%,并持有公司控股股东绍兴诚锋实业有限公司11.65%的股份。除此之外卢国华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且未在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任职。卢国华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8
债券代码:128143 债券简称:锋龙转债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情况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1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净利润为79,215,071.10元,母公司2021年实现的净利润为43,226,942.05元。按2021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4,322,694.21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229,500,363.36元,扣除实施2020年度利润分配派发的现金红利21,331,200.00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283,061,540.25元。按2021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4,322,694.21元,加年初母公司未分配利润148,602,346.90元,扣除实施2020年度利润分配派发的现金红利21,331,200.00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166,175,394.74元。按照母公司与合并数据孰低原则,公司实际可供分配利润为166,175,394.74元。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需求和公司的长远可持续性发展,公司拟定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99,140,14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19,914,014.40元;送红股0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若在本利润分配预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公司将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总额按分派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有利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经营成果。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的股本规模、经营业绩、发展前景和未来增长潜力,方案内容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有利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该预案与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指导意见相契合,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以及作出的相关承诺。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制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中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9
债券代码:128143 债券简称:锋龙转债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的审计机构(含内部控制审计),聘期一年。审计费用依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结合委托的工作量等情况确认,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其年度审计(含内部控制审计)报酬事宜并签署相关协议。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现任审计机构,在2021年及以前年度的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圆满完成了各项审计工作,表现出较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为保持公司审计业务的延续性,公司拟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22年度的审计机构(含内部控制审计),聘期一年。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
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年业务收入、2021年上市公司(含A、B股)审计收费总额尚未审计结束,故仍然按照审计机构提供的2020年业务数据进行披露;除前述之外上述其他基本信息均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实际情况。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上年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近三年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4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3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0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监管措施。
(二)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1年度上市公司审计费用为53万元(含税),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审计费合计76万元(含税)。与2020年度审计费用差异未超过20%。定价系按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基于公司的业务规模、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配备的审计人员和投入的工作量等因素综合考虑,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2022年度审计费用将继续依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结合委托的工作量等情况确认,拟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其年度审计(含内部控制审计)报酬事宜并签署相关协议。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查,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表现出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执业水平,且其具备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从事财务审计的资质和能力,具备独立性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审计委员会提议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公司已事先就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请事项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人员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资格和业务能力,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需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因此,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现任审计机构,在2021年及以前年度的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圆满完成了各项审计工作,其在业务的处理上具有丰富的经验,其执业人员具有良好的执业素质和执业道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保障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质量,其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方面均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22年度的审计机构。
3、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4、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审计委员会履职的证明文件;
3、独立董事签署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4、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0
债券代码:128143 债券简称:锋龙转债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权责利相统一、报酬与风险相对应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参考行业及地区的收入水平,公司制定了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具体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方案适用期限
本方案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薪酬方案审批通过之日止。
三、薪酬标准
1、公司董事薪酬方案
(1)公司非独立董事按其岗位、行政职务,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履职能力和工作绩效领取薪酬,不领取董事津贴。
(2)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每人每年7万(含税),自任期开始之月起按月发放。
2、公司监事薪酬方案
公司监事按其岗位、行政职务,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履职能力和工作绩效领取薪酬,不领取监事津贴。
3、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结合公司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薪酬,按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四、其他规定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2、同时担任多个岗位的,根据主要岗位绩效以及相关岗位贡献相应薪酬。
3、上述薪酬为含税收入,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4、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5、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上述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董事和监事薪酬方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1
债券代码:128143 债券简称:锋龙转债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包括但不仅限于银行的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权期限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起直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情况介绍
1、授信目的
鉴于公司经营规模进一步扩大,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拟向包括但不仅限于银行的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2、授权期限
授权期限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直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3、授信额度
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4、授信业务范围
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授信开证、保函、贸易融资等业务。
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并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合理确定。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5、授权后的审批流程
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代理人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融资等)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签署公司承担。
二、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取得一定的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促进公司及子公司现有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公司本次拟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是在公司生产经营及投资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经合理预测而确定的,风险可控,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表决程序合法,符合全体股东及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申请总额不超过1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权期限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直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偿债能力较强,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符合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现有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2
债券代码:128143 债券简称:锋龙转债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累计总金额不超过5,000万美元或其他币种的等值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最长交割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要性
因公司主营产品销售收入中以外币(主要为美元)结算的销售收入占比较高,为有效规避和应对汇率波动等对公司及子公司带来的风险,减少对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的影响,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拟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同时,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利于规避人民币汇率、利率的变动风险,有利于提高公司抵御汇率、利率波动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品种
公司及各子公司将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公司从事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为人民币远期结售汇、期权、远期外汇买卖、掉期(包括货币掉期和利率掉期)和货币互换业务,且最长交割期不超过12个月。公司及各子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为目的。
三、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
经公司及子公司预测,2022年度拟累计开展不超过5,000万美元或其他币种的等值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此额度范围内根据业务情况、实际需要审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和选择合作金融机构。有效期限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1、合约期限:最长交割期不超过12个月。
2、交易对手: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3、流动性安排:金融衍生品交易以正常本外币资产、负债为背景。相关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品交易金额不应超过授权投资额度。
4、其他条款: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
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将根据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也将使用公司及子公司的自有资金。
四、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分析
1、价格波动风险:可能产生因标的利率、汇率等市场价格波动而造成金融衍生品价格变动而造成亏损的市场风险。
2、内部控制风险: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流动性风险:因市场流动性不足而无法完成交易的风险。
4、履约风险: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存在合约到期无法履约造成违约而带来的风险。
5、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五、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措施
根据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将做好以下几点风险管理措施:
1、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应首选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金融衍生工具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2、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实际操作中,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金融衍生工具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为防止远期结售汇延期交割,公司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积极催收应收账款,避免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的现象。
3、加强对公司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守资金划拨和使用的审批程序。公司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时,慎重选择公司交易人员。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将会定期、不定期对实际交易合约签署及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六、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 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七、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利于减少因人民币汇率和利率波动频繁带来的汇兑损失和财务费用,防范汇率及利率波动对公司成本控制造成的不良影响,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制定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内控程序健全。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2、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有利于规避汇率等波动的风险,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西南证券认为:
1、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利于规避人民币汇率、利率的变动风险,有利于提高公司抵御汇率、利率波动的能力,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
2、公司已制定严格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管理及操作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控制措施、信息披露等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控制交易风险。
3、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及子公司在批准额度范围内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