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下转256版)
公司代码:603050 公司简称:科林电气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8,612,764.37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42,562,644.01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母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49,032,217.86元。
综合考虑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股东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需要,本年度拟以实施前总股本162,210,1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32,442,02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不进行送红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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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电力行业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行业,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较大。世界经济形势仍然复杂严峻,处于中低速增长轨道,世界大变局加速演变,不确定因素较多。疫情防控下国内经济仍处于结构调整和稳定恢复中,包括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以及地区电网公司对电网的投资一直是稳定国家经济增长速度的磐石,按照已经公布的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已经公布的十四五发展规划,以及部分地区电网公司的投资,预计整个十四五期间全国对电网的投资总额将达到3万亿元,明显高于十三五期2.57亿元的投资额。
2021年,中央财经工作会议首次提出“构建以新能源为主题的新型电力系统”,明确了“双碳”背景下我国能源电力转型发展的方向。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油气进口国和碳排放国,能源安全、资源环境约束等问题亟待解决,“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亟待构建。从能源体系转型看,碳达峰、碳中和、新型能源系统是成为能源体系成功转型的必然抓手。
跟进新型能源系统、保障“双碳”目标实现,涉及到多方面举措,公司产品均已有布局。
1、产业结构调整
涉及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电力和航空八大控排行业的电气改造及能源管理,以及通过工业自动化提升生产效率,以效能推动节能。公司在报告期发力行业营销,强化对石化、钢铁等行业的深耕。
2、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
(1)集中式风电、光伏将持续增长。公司发挥一、二次设备融合优势、及电气产品线丰富的优势,打造集中式新能源厂站一体化设备及系统拳头产品,对接集中式风电、光伏市场需求。
(2)分布式光伏迎来万亿市场。2021年6月,国家能源局发不了《关于报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推动了近万亿的分布式光伏市场,公司在分布式光伏方面具备深厚的包括业务推广、施工、安装以及售后管理等全产业链行业经验、同时拥有逆变器等核心产品、以及丰富的区域市场关系等优势,特别是在研发方面,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智能运维及优化控制系统的关键技术与应用”成果获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充分体现了公司在分布式光伏方面的竞争优势。
(3)配用电网、微电网建设趋势。随着我国能源和电力发展的转型,我国电网总体上将是朝向国家骨干输电网与地方输配电网、微网相结合的模式发展。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将进一步强化对电网智能化的需求。公司深耕配用电市场,以电力二次设备起家,打造一、二次融合设备为拳头产品,可为电网转型提供全方位服务。
公司立足电气设备制造及服务,打造以“配用电装备板块”、“智慧能源板块”为主的一体两翼、双轮驱动的双主业,为电力行业、公共事业及大型行业客户提供智慧电力系统解决方案。同时为进一步全方位服务客户,公司打造“电力工程服务板块”、“产业投资及孵化板块”为两个支撑业务板块,形成2+2业务架构。
配用电装备板块:专业从事智能电网配电、变电、用电、高低压开关及成套设备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公司是行业内产品线较为齐全的少数企业之一,产品广泛应用于国家电网智能电网配电、变电和用电建设领域。主要产品包括综合自动化系统、配电终端、配电主站软件、智能电能表、高低压预付费、高低压真空断路器、环网柜、成套设备等。
智慧能源板块:公司打造的区别与于主业电气装备制造的全新业态。围绕“新能源”,开展新能源投资运作、智能运维、储能、核心科技设备及软件、微电网系统、多位一体能源供应等新业态。涉及光伏等多个新能源领域。
电力工程服务板块:公司专业从事电力工程EPC总承包业务,拥有设计、施工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完整资质。依托于公司产品线较为齐全、团队执行力强、上市平台等优势,为用户提供全方位、一站式交钥匙工程。同时拉动公司产品向更符合市场方向升级。
3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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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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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股东情况
4.1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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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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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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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1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039,207,683.10元,同比增长16.31%,主要是公司主营产品所有增长;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8,612,764.37元,同比降低19.67%。,主要是毛利率下滑及期间费用增加所致。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3050 证券简称:科林电气 公告编号:2022-012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2年4月22日,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为公司的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该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1993年,2000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核准,改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院3号楼2048-62。首席合伙人李尊农。2021年度末合伙人数量146人、注册会计师人数791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49人。2020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152,351.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33,493.00万元,证券业务收入35,715.93万元;上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80家,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与服务;房地产业;农、林、牧、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审计收费总额8,386.30万元。中兴华在制造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为49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兴华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3,489.26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5,000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因为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2011-2013年财务情况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袁长胜、夏宝龙、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等提起诉讼。 2021年6月28日,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3民初9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裁定,中兴华所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于2021年7月23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2年3月15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诚信记录
近三年中兴华所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6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中兴华所20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0次和自律监管措施2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1)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周振(项目合伙人):自2006年起从事审计工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10年,先后为民和牧业(002234)、双杰电气(300444)等公司提供IPO审计或年度审计及内控审计服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2)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陈长振::陈长振先生,1995 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0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近三年签署北京文化等多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具备相关专业胜任能力。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张丽丹,中国注册会计师,从事多年证券业务质量复核工作,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2、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上述人员能够在执行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近三年未发现其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况。
3、审计收费
2021年度,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合计人民币70万元(含税),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50万元(含税),内控审计费用20万元(含税),系按照中兴华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数、天数和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根据事务所审计收费定价原则,2021年度审计收费与2020年度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审计委员会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将续聘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过认真审核,我们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圆满完成了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603050 证券简称:科林电气 公告编号:2022-013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5月18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5月18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石家庄市红旗大街南降壁路段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5月18日
至2022年5月1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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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通过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于2022年4月23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交所网站(http://www.see.com.cn)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11、12、13、14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3、11、1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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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当出具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1)以及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登记;
2、个人股东: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股东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登记。
3、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但参会时须提供授权委托书等原件;如以信函方式登记,请在信函上注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字样,并附有效联系方式。
(二)登记时间:2022年5月12日(上午9:00-11:30 下午14:00-17:30)
(三)登记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红旗大街南降壁路段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南区证券部
六、其他事项
(一)与会股东食宿、交通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自理。
(二)参会股东及代表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红旗大街南降壁路段
联系人:贡建杰
电话:0311-85231911 传真:0311- 85231087 邮箱:ke1911@kechina.com
特别提醒:因新型冠状病毒引发肺炎疫情仍在持续,鉴于疫情防控需要, 公司建议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尽量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确需参加现场会的, 请务必保持个人体温正常、无呼吸道不适等症状,于参会时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具, 做好个人防护,会议当日,公司会按疫情防控要求对前来参会者进行体温测量和 登记,出示健康码和行程卡,体温正常者方可参会,请予配合。
特此公告。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5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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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050 证券简称:科林电气 公告编号:2022-011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第二条
原章程: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由石家庄科林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2日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100104438867L。
修订后: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由石家庄科林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2日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100104438867L。
2、第十三条
原章程: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配电网自动化系统、变电站自动化系统、发电站自动化系统、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交直流电源系统、一体化电源系统、轨道交通自动化系统、水利发电自动化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能效管理系统、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太阳能电源控制器、光伏及风力发电系统的逆变器、太阳能电池片组件、太阳能光伏系统工程、微电网并网产品、变压器、电力成套设备、开关设备、箱变设备,电子/电磁式互感器、组合互感器、绝缘件、传感器、型材结构件、箱体(控制台、机箱、机柜),电力仪器、仪表、单/三相电能表及高低压费控成套设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及监控运营管理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器设备及数据通信设备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太阳能发电及售电;技术服务;转让,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计算机硬件,耗材,电子元器件。中央集中供热水系统及其配件的设计、安装;电工器材的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许可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取得国家专项审批后方可经营)。具体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修订后: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配电网自动化系统、变电站自动化系统、发电站自动化系统、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交直流电源系统、一体化电源系统、轨道交通自动化系统、水利发电自动化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能效管理系统、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太阳能电源控制器、光伏及风力发电系统的逆变器、太阳能电池片组件、太阳能光伏系统工程、微电网并网产品、储能设备及系统、变压器、电力成套设备、开关设备、箱变设备,电子/电磁式互感器、组合互感器、绝缘件、传感器、型材结构件、箱体(控制台、机箱、机柜),电力仪器、仪表、单/三相电能表及高低压费控成套设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及监控运营管理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器设备及数据通信设备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太阳能发电及售电;技术服务;转让,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计算机硬件,耗材,电子元器件。中央集中供热水系统及其配件的设计、安装;电工器材的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许可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取得国家专项审批后方可经营)。具体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3、第二十六条
原章程: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修订后: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4、第二十七条
第一条原章程: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修订后: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5、第二十八条
第二条原章程: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修订后: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6、第三十二条
原章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修订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7、第四十三条
原章程: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批准本章程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须由股东大会通过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修订后: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批准本章程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须由股东大会通过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8、第四十四条
原章程: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修订后: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无)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9、第五十二条
原章程: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修订后: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0、第五十三条
原章程: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修订后: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11、第五十八条
原章程: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修订后: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12、第七十九条
原章程: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修订后: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13、第八十条
原章程: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其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修订后: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其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4、第九十条
原章程: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修订后: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15、第九十九条
原章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修订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16、第一百二十一条
原章程: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制定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订后: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制定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17、第一百二十四条
原章程:董事会在《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修订后:董事会在《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18、第一百五十六条
原章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订后: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9、第一百六十一条
原章程: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修订后: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0、第一百七十六条
原章程: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编制。
修订后: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21、第一百八十三条
原章程: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修订后: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22、第二百一十八条
原章程: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少于”,均为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过”不含本数。
修订后: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23、第二百二十条
原章程:本章程以中文书写,与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修订后:本章程以中文书写,与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特此公告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3日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通知于2022年4月12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4月22日上午9:00在科林电气南区办公楼会议室并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成锁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8,616,038.72 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42,562,644.01 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母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49,032,217.86 元。
综合考虑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股东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需要,本年度拟以实施前总股本162,210,1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32,442,02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不进行送红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编制和审核的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九)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公司根据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的相关要求编制了《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2021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说明》。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2021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