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ST林重 公告编号:2022-0016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重机”或“公司”)及控股股东郭现生先生于2021年11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22021003号、证监立案字012202100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控股股东郭现生先生立案。2021年11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8)。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2号),现将告知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重机)和郭现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林州重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0年起,林州重机在未经过决策审批程序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向实际控制人之一、控股股东郭现生控制的公司提供资金,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且未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准确披露,构成虚假记载。
其中,2020年1-6月累计提供资金14,985.55万元,2020年1-12月累计提供资金40,380.90万元,2021年1-6月累计提供资金31,829.87万元,2021年7-9月累计提供资金1,223.14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记账凭证及附件、银行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林州重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对未及时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郭现生;对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郭现生,其他责任人员为崔普县。此外,郭现生作为林州重机实际控制人之一、控股股东,其行为还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我局拟决定:
1、责令林州重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2、对郭现生给予警告,并处以27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7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控股股东罚款200万元。
3、对崔普县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至公司账户。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2、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9.5.1 条、9.5.2 条、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ST林重 公告编号:2022-0017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提高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和生产效率,实现资源整合、优势互补,本着强强联合、资源共享、互利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双鸭山双煤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煤机电”)和无锡创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创力”)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致力于极薄煤层智能化开采技术、工艺以及先进装备方面的攻关,共同研发和制定极薄煤层智能化开采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标准,三方于近日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战略合作方
1、双鸭山双煤机电装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电机路
2、无锡创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梅村张公路54号
3、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产业集聚区凤宝大道与陵阳大道交叉口
公司与上述合作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合作的主要内容
极薄煤层智能化开采三机配套装备的设计、生产制造、配件供应及设备的维检修理、设备再制造和设备租赁、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以及采煤达产和劳务输出。
1、双煤机电、无锡创力和公司分别对应负责极薄煤层智能化开采配套装备中的液压支架、采煤机和刮板运输机的研发与制造以及标准的制定;
2、各方对应负责在全国范围内利用自己研发的拥有专利的极薄煤层分体式液压支架、采煤机、刮板运输机的优势开发市场,并通知合作方共同参与,其中,双煤机电还将负责黑龙江省及双鸭山地区的极薄煤层三机配套装备的市场开发;
3、负责参与合作方装备的部分工件的制造、检修维修、产品再制造以及售后服务等业务;
4、对应负责用户对液压支架、采煤机、刮板输送机使用的技能培训、技术指导及先进设备使用,确保用户员工熟练掌握现代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
三、签署本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在长期、稳固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原则下,在互信共赢的基础上,合作方整合各自优势资源,致力于极薄煤层智能化开采技术、工艺、装备和标准的研发制造,解决1.3米煤层以下特别是0.8米左右煤层的智能化开采,最终打造成国家级现代化极薄煤层智能化开采装备生产制造示范基地。
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预计对公司的煤机业务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其他说明
本次战略合作协议是合作各方开展极薄煤层智能化开采装备生产制造、维检修及设备再制造等合作事项的框架性和指导性文件,具体合作内容以最终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战略合作协议书》。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