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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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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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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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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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一)公司可转换债券事项
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公开发行了54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54,000.00万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33号文同意,公司54,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8月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宁建转债”,债券代码“113036”。因公司实施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于2021年6月24日将转股价格调整为4.76元/股,并于2021年7月6日支付了自2020年7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间的利息。2022年3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宁建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本公司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宁建转债”全部赎回。截至赎回登记日(2022年4月11日)收市后,累计共有527,040,000元“宁建转债”已转换为公司股票,“宁建转债”赎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至1,086,798,590股。
(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本公司与宁波艾迪姆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1年7月28日,法院判决宁波艾迪姆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45,517,598.82元,并承担判决日后逾期还款相应的利息。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处于程序终结,待有财产时,可恢复执行。
2、本公司与吉林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出具调解书,2015年5月8日,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协议,承诺以部分房产折抵执行款38,464,504.00元,截止2015年6月公司已收到执行款2489万元。2018年5月本公司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诉请撤销建行享有优先权的调解内容。2019年2月吉林省高院裁定驳回公司诉讼请求,公司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经最高院审理,2019年12月下发《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初47号民事裁定,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目前审理中。
3、本公司与浙江华越置业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公司于2015年11月收到民事判决书,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华越置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本公司工程款440,195,892.82元、履约保证金9,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公司就上述440,195,892.82元工程款有权在金华世贸中心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2018年11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华越置业破产重整,公司已申报相应债权。2021年3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华越置业重整草案。
4、本公司于2015年3月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喜瑞地产、浙江三联、马文生、毛应秀、朱绍军、赵晓宏、胡柏富履行相关义务。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收到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通知书》,喜瑞地产向兰溪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并获裁定受理,本公司按照承建的喜瑞地产相关项目的工程核算情况向喜瑞地产管理人申报本公司享有的债权。2018年1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本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6月,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浙民终179号),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最高院提审。公司于2019年8月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在125,299,046元工程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截止本报告披露日,累计收款98,536,559.26元。
5、本公司与宁波镇海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公司向宁波市镇海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宁波镇海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所欠本公司工程款、利息损失、窝工损失共计125,527,471.98元,并依法确认本公司的建设工程优先权。2016年1月,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决新恒德支付工程款84,446,714.30元及利息5,440,159.90元及后续利息、窝工损失1,240,655元;确认本公司在83,929,514.3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双方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截止报告期末,公司累计收款84,234,021.30元。
6、本公司与宁波香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4年6月25日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宁波香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截止2014年6月26日尚欠本公司工程款32,200,000.00元。本公司2015年10月向江东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上述财产由宁波市慈溪市人民法院处置,故江东区人民法院已作出执行终结裁定,待香格房地产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截止报告期末,累计收款1000万元。
7、本公司与盛宏永(九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产生合同纠纷。2018年12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盛宏永返还本公司垫资款1800万元并支付本公司剩余工程款3,834,785元及支付本公司停、窝工损失398,868元,本公司对涉案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1,834,785元范围内享受优先受偿权。盛宏永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6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公司已将折抵工程款的房产过户至本公司名下,剩余款项继续执行中。
8、本公司与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28日下发的《执行裁定书》,深国投公司以其房产作价4027.9488万元交付给本公司抵偿债务,利息不足部分继续予以执行,上述房产已于2020年5月过户至本公司名下。2017年9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下发决定书,受理镇江深国投破产清算一案,公司于2017年11月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破产管理人已接收相关材料。
9、本公司与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北仑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18日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确认广隆房地产应支付本公司工程款、配合费、水电费及利息共计5300万元,且案外人宁波汉通餐饮发展有限公司、竺成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6月,公司起诉要求广隆房地产支付21,354,661元并支付违约金2,217,243元,并要求确认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上述确定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018年8月,北仑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本公司工程款21,354,661元及违约金2,217,243元。2018年10月,因第三方申请,广隆房地产启动破产程序,我公司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截止报告期末,累计收到32,637,690.60元。
10、因债务纠纷,经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南南置业破产清算。本公司就债权申报事项申报债权。因破产管理人未核定公司债权,为确保公司利益,公司于2016年2月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公司破产债权。2017年2月镇海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本公司优先债权169,022,736元,普通债权6,352,726元。截止本报告披露日,累计收到破产债权154,069,036.71元。
11、本公司与宁波千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年3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判决千和置业支付工程款39,432,865元,确认本公司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债务纠纷,千和置业于2021年9月被申请破产清算,公司已申报相应债权。
12、本公司与浙江路网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6年12月缙云县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判决路网物流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8,371,720元及相关利息及支付进度款违约金4,713,643.01元,并自2015年1月10日至款付清日止就欠付工程款按日万分之五利率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公司已于2016年12月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提起上诉。2017年12月,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确认本公司对其承建的缙云路网物流中心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被上诉人欠付的38,371,720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截止报告期末,累计收款37,669,805.51元。
13、本公司与苍南浙福数码家电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苍南浙福数码家电城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温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8年1月,公司收到温州仲裁委员会下发的裁决书裁决苍南数码家电城支付工程集团81,578,245.95元及利息、窝工损失。2018年12月12日,本公司与苍南万顺置业有限公司(原苍南浙福数码家电城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万顺置业支付本公司相关款项。截止报告期末,累计收到9800万元。
14、本公司与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5年7月镇海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2016年1月,本公司又与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6100万元,若未按时支付则按照62,686,553.38元执行。因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未按约支付,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因第五医院破产,公司于2018年11月申报债权89,687,437元。截止报告期末,累计收款17,448,876.60元。
15、本公司与叶庆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公司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叶庆峰归还本公司欠款13,676,789.12元及相应利息共计20,343,700.42元,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叶庆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支付欠款13,676,789.12元及相应利息。现执行中。
16、本公司与宁波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金地置业拖欠工程款,公司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金地置业支付宁波建工工程款16,166,538元及相应利息,判决后双方均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2月公司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金地置业支付拖欠工程款9,040,752元及支付逾期违约金1,124,268元并确认本公司就工程款25,207,290元在该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2017年6月5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8,696,936元及违约金235,343.78元及相应利息,判决本公司在24,863,474元范围内对该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后双方未上诉,现执行中。
17、本公司与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本公司于2017年9月向黄山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2017年12月,黄山仲裁委员会下发《裁决书》,裁决黄山新徽投资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本公司工程款10,433,152.32元及违约金。2018年8月,收到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对方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执行终结,待对方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该案。公司已提交债权申报资料。
18、本公司与宁波甬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甬邦置业拖欠工程款,本公司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鄞州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8,346,560元及违约金3,911,213.10元及相应利息,判决本公司在8,346,560元范围内对该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截止报告期末,累计收到6,117,515.78元。
19、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汉通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往来款纠纷。建工集团于2018年8月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汉通餐饮归还欠款11,300,000元及相应利息,要求广隆房地产对汉通餐饮的相应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鄞州区人民法院已受理,由于广隆地产破产,公司同时就该笔款项向广隆地产的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20、本公司与宁波日地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日地太阳能拖欠市政附属工程款,本公司2018年8月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1月,公司提请增加诉讼金额,要求日地太阳能支付17,428,138元及相应利息,2020年4月公司收到北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日地太阳能支付本公司11,086,519元及相应利息,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下发民事判决书,改判日地太阳能支付本公司工程款11,276,519及相应利息。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21年7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公司再审申请。
22、本公司与河南百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8年12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百通置业支付工程款28,904,231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5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在28,904,231元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享有拍卖或者折价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截止报告期末,累计收到98.737万元。
23、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舟山阿鲁亚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浙0903民初54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阿鲁亚已于2019年3月被申请破产清算,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并正在审查中。2019年6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1、阿鲁亚公司尚欠宁波建工工程款(进度款)66,348,667元;2、阿鲁亚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800万元;3、宁波建工对上述工程款(进度款)66,348,667元在阿鲁亚大酒店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24、本公司与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安置房建设办公室、宁波新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公司于2019年7月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支付无争议部分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本公司增加诉讼请求,本案移送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庄桥安置房建设办公室支付23,021,027.57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并赔偿工期延误损失2,697,918元及相应利息。公司及江北庄桥安置房建设办公室均不服上述判决,均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10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改判庄桥安置房建设办公室支付本公司工程款35,040,369.60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本公司工期延误损失7,267,258元及相应利息。2022年1月累计收到41,489,165.57元,该案已执行完毕。
25、本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传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集团于2019年9月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传奇置业支付拖欠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并要求对涉案工程在拖欠的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020年9月,建工集团收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传奇置业支付10,614,605元及利息,同时享有对涉案工程在上述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021年11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裁定书,将传奇置业名下部分房产折抵744.487632万元债务。
26、本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张耘借款纠纷。建工集团于2020年5月向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耘归还借款本金980万元及相应利息,鄞州区人民法院于受理后于2020年9月判决张耘返还建工集团上述980万元本届及利息4,635,993元。张耘已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下发民事判决书,驳回张耘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截止报告期末,公司累计收到执行款1,123,323.94元。
27、马彦平与宁夏西海湖牛肉制品开发有限公司和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马彦平于2020年6月向宁夏石嘴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西海湖牛肉公司和市政集团支付工程款20,822,621.06元及相应利息。石嘴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判决驳回马彦平诉讼请求。马彦平不服上述判决,已提起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马彦平不服上诉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又申请撤回再审申请,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准许马彦平撤回再审申请。
28、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慈溪市排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慈溪市排水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于2020年12月向宁波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慈溪市排水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816,393.80元及相应利息。宁波仲裁委已受理。
29、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开封新区绿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开封新区绿城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公司全资子公司建工集团向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封绿城置业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并支付履约保证金及相应利息,并请求判决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受理,开封绿城于2021年3月提起反诉。2022年1月,公司收到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开封绿城支付工程款26,904,965.11元及逾期违约金,并归还400万元履约保证金及逾期利息,建工集团在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26,904,965.11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目前开封绿城不服上述判决已提起上诉。
30、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嘉龙恒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嘉龙恒业投资拖欠工程进度款,建工集团于2021年1月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嘉龙恒业支付工程进度款17,607,134.70元及相应利息,并对涉案工程甘肃省宁波商会总部经济项目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受理后,建工集团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嘉龙恒业支付工程款45,762,931.71元及相应利息。2021年11月,宁海县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嘉龙恒业支付工程进度款13,065,911.3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建工集团权在13,065,911.30元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甘肃省宁波商会总部经济项目工程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嘉龙恒业不服上述判决已提起上诉。
31、福建博那德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子公司市政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博那德科技于2021年5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12,458,161.58元。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已受理。
32、公司子公司市政集团与安顺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安顺交建投资拖欠工程款,市政集团于2021年9月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安顺交建投资支付工程款及逾期违约金,并请求判令市政集团在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拍卖或折价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市政集团于2021年10月收到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安顺交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集团支付尚欠工程款140,122,596.46元、违约金10,595,879.67元及以140,122,596.46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为标准,自2021年8月26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期间的违约金。
33、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宁县正午日电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拖欠工程款,建工建乐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正午日电太阳能及中广核太阳能支付工程款27,871,216.37元及违约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已受理。
34、公司子公司市政集团与温州市瓯海大道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温州市瓯海大道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市政集团于2021年11月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瓯海大道建设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27,153,859元及相应利息,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已受理。
35、刘志明、钱东来与浙江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华融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刘志明、钱东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现代环境公司和市政集团共同支付工程款24,243,075.21元及相应利息,并退还保证金800万元及相应利息。2022年3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市政集团不承担相应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义务,现刘志明、钱东来已提起上诉。
36、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余姚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余姚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建工集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余姚盛建支付原告工程款128,003,174.40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对涉案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诉请范围内优先受偿。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受理。
37、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御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宁波御城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建工集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景顺房地产支付原告工程款80,961,853.44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对涉案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诉请范围内优先受偿。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受理。
38、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舟山景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舟山景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建工集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景顺房地产支付原告工程款23,038,079.60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对涉案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诉请范围内优先受偿。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受理。
39、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建工集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奉化盛建支付原告工程款64,326,558.08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对涉案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诉请范围内优先受偿。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受理。
40、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创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宁波创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建工集团向宁波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创意建设支付原告工程款23,114,707.48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对涉案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诉请范围内优先受偿。宁波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受理。
(三)报告期内签订的重大合同:
1、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市第一医院签订宁波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新建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98,532.00万元。
2、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区教育局签订余隘地块学校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8,485.70万元。
3、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宁波市轨道交通7号线工程TJ7011标段施工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3,542.33万元。
4、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国际贸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宁波国际贸易展览中心12号馆施工Ⅱ标段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74,944.12万元。
5、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江北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宁波市江北区慈城新城九年制学校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2,845.22万元。
6、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文创港环球产城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文创港核心区启动地块(二期)施工Ⅰ标段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9,121.70万元。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2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周杰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植勇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菊侠
合并利润表
2022年1一3月
编制单位: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 元。
公司负责人:周杰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植勇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菊侠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2年1一3月
编制单位: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周杰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植勇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菊侠
2022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