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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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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7版)

三、如果发生减持行为,本单位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备案(或报批)等相关法律程序,并提前3个交易日(或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所要求的更严格的披露时间)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四、如因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单位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单位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主动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二、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上述36个月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继续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四、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五、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

4、监事承诺

“一、主动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二、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上述36个月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继续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四、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五、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公司自愿依法履行《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

二、如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公司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

2、及时提出新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

3、如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的社会公众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经有权机关认定后,公司将向社会公众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

2、控股股东阳光集团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单位自愿依法履行《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

若不遵守上述承诺,公司有权暂时扣留本单位现金分红(若有),直至本单位履行上述相关义务之日止。

二、如本单位未能完全履行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本单位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

2、及时提出新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

3、如因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社会公众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经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单位将向公司和其社会公众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单位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人自愿依法履行《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

若不遵守上述承诺,公司有权暂时扣留本人现金分红和工资、薪酬及津贴,直至本人履行上述相关义务之日止。

二、如本人未能完全履行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

2、及时提出新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社会公众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经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向公司和其社会公众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四)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承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可能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及时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可能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承诺

“1、本单位承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单位承诺,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可能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及时购回本单位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本单位承诺,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可能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单位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投赞成票;

4、本单位承诺,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可能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5、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可以依据本承诺扣除本单位应得的现金分红,用于执行本单位未履行的承诺,直至足额承担本单位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止。”

3、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承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承诺,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可能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3、本人承诺,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未能在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对投资者进行足额赔偿的,公司可以依据本约束措施扣除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或薪酬,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直至足额承担本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止。”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承诺,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可能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3、本人承诺,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未能在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对投资者进行足额赔偿的,公司有权扣除本人在公司的薪酬、津贴及分红,用以对投资者进行赔偿,直至足额承担本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止。”

(五)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帐后,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

(2)加强技术创新,推进产品升级

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拓宽市场,为了应对公司快速发展面临的主要风险,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将继续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储备,加强自身核心技术的开发和积累,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会进一步增强公司研发能力,保持公司的技术领先优势,提高技术创新水平,为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3)积极实施募投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有、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建设,以争取尽早产生收益。

(4)积极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水平

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拓宽市场,努力实现收入水平与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

(5)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根据公司制定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强化了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总原则,明确了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方式,制定了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以及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完善了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等,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更加健全、透明。此外,公司制定了《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利润分配政策予以了细化,有效保证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东的回报。

(6)关于后续事项的承诺

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2、控股股东承诺

“本单位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本公司承诺严格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公司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公司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本公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3、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全力支持和配合公司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讨论或拟定关于约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制度和规定。同时,本人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及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要求约束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即期回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或实施细则后,若公司内部相关规定或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制定新的内部规定或制度,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要求。

7、全面、完整并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或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依法承担对公司和股东的赔偿责任,并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本人所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六)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一、除阳光乳业外,本公司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阳光乳业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阳光乳业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公司未对任何与阳光乳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二、本公司不再对任何与阳光乳业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公司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三、本公司将持续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经营实体(如有)在未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阳光乳业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四、本公司将不利用对阳光乳业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阳光乳业及阳光乳业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本公司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阳光乳业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公司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本公司在作为阳光乳业控股股东期间,上述承诺均对本公司持续有约束力。”

2、实际控制人承诺

“一、除公司外,本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二、本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对任何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进行控制。本人不再对任何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本人将持续促使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实体在未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三、本人将不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四、本人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经营利润归公司所有。本人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相关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七)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

“1、本单位除已经向相关中介机构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单位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与公司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本单位作为公司股东期间,本单位及附属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单位及附属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核程序,确保交易事项的合理合法性和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单位承诺不利用公司股东地位,利用关联交易谋求特殊利益,不会进行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关联交易。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做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2、实际控制人承诺

“一、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二、若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与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相关程序;

三、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循市场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将认真履行已经签订的协议,并保证不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四、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保证不损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公司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本人保证,本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时,所做出的上述声明和承诺不可撤销。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人须对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导致公司之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本人除已经向相关中介机构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与公司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及附属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及附属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核程序,确保交易事项的合理合法性和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承诺不利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地位,利用关联交易谋求特殊利益,不会进行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关联交易。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做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4、南昌致合承诺

“1、本单位除已经向相关中介机构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单位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与公司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本单位作为公司股东期间,本单位及附属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单位及附属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核程序,确保交易事项的合理合法性和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单位承诺不利用公司股东地位,利用关联交易谋求特殊利益,不会进行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关联交易。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做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八)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阳光集团、实际控制人胡霄云承诺:“若阳光乳业或其子公司经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事宜受到处罚,或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有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要求的,本公司/本人将在阳光乳业或其子公司收到有权政府部门出具的生效认定文件后,全额承担需由阳光乳业或其子公司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滞纳金、罚款或赔偿款项。本公司/本人进一步承诺,在承担上述款项和费用后将不向阳光乳业或其子公司追偿,保证阳光乳业或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九)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若对于任一承诺,公司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公司将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况和原因;

(2)若对于任一承诺,公司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予以赔偿;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公司将依法督促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行在公司首次发行上市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的各项责任及义务。”

2、控股股东承诺

“(1)若对于任一承诺,本单位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本单位将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况和原因;

(2)若对于任一承诺,本单位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在本单位完全履行该等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前,公司有权扣除本单位在公司的现金分红,用以对投资者进行赔偿,直至足额承担本单位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止;

(3)若对于任一承诺,本单位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予以赔偿;

(4)如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及时足额补偿或赔偿所承诺事宜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依法通过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依法处置本单位所持公司的股票或其他财产,用以抵偿本单位因所承诺事宜应承担的补偿或赔偿责任。”

3、实际控制人承诺

“(1)若对于任一承诺,本人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本人将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况和原因;

(2)若对于任一承诺,本人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在本人完全履行该等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前,公司有权扣除本人在公司的现金分红,用以对投资者进行赔偿,直至足额承担本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止;

(3)若对于任一承诺,本人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

(4)如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及时足额补偿或赔偿所承诺事宜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依法通过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依法处置本人所持公司的股票或其他财产,用以抵偿本人因所承诺事宜应承担的补偿或赔偿责任。”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若对于任一承诺,本人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本人将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况和原因;

(2)若对于任一承诺,本人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在本人完全履行该等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前,公司有权扣除本人在公司的薪酬、津贴及现金分红,用以对投资者进行赔偿,直至足额承担本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3)若对于任一承诺,本人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

(4)如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及时足额补偿或赔偿所承诺事宜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依法通过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依法处置本人所持公司的股票或其他财产,用以抵偿本人因所承诺事宜应承担的补偿或赔偿责任。”

(十)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发行类第2号》相关规定,发行人承诺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三)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四)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三、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一)食品安全风险

1、行业风险

随着我国对食品安全的日趋重视、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及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食品质量安全控制已成为食品类企业经营的重中之重,特别是近年来国内发生的“三聚氰胺”、“塑化剂”等食品安全事件,对公司在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方面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另外,虽然国家不断强化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管,但食品行业分支众多,企业数量庞大,难免存在部分企业不规范运作的情况,若某个食品子行业的个别企业发生严重食品安全事故,也将可能给乳制品行业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公司食品安全风险

公司主营乳制品、乳饮料的生产销售,其中以低温乳制品、低温乳饮料为主,其销售收入占比在85%左右。低温乳制品、低温乳饮料需低温冷链运输,从产品生产至最终销售到消费者手中,经历多道环节。

虽然公司有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在历次市场抽检中,产品质量均符合要求,未发生过食品安全责任事故,但若未来因公司的质量管理工作出现疏忽或因为其他原因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将会对公司的品牌、信誉度、市场形象、产品销售等造成不利影响。

(二)奶牛养殖行业疫病风险

生鲜乳是公司重要的原材料之一,公司生产经营与提供生鲜乳的奶牛养殖行业密切相关。如果我国内地大规模爆发任何牛类疫病或公司自有牧场奶牛遭受疫病侵害,则可能导致公司的原料供应不足;同时,消费者可能会担心乳制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从而影响到乳制品的消费量。此外,还可能由此给公司奶牛生物资产带来减值的风险。因此,公司存在由于奶牛养殖行业发生疫病而导致公司原材料供应不足、产品消费量下降以及自有奶牛减值的风险。

(三)奶源不足风险

生鲜乳为公司的重要原材料之一,目前,公司主要通过自有牧场以及与规模较大的牧场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效地满足了公司对生鲜乳的需求。报告期内,公司自有牧场生鲜乳供应比例在10%左右,公司主要通过从合作牧场采购生鲜乳以满足日常生产需求。为了增加自有牧场的供奶量,公司已对自有牧场进行了扩建,并逐步增加奶牛存栏数量,以提高自有奶源供应比例。同时,公司与大型牧场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报告期内,公司奶源供应稳定。

但是,我国历史上曾因奶源不足而出现过“抢奶”现象,如果乳制品行业对生鲜乳的需求量超出有效供给量较多,短期内公司可能面临原材料供应不足的风险,将对公司经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四)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情形导致的风险

生产方面,2020年初,新冠疫情爆发,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复工的通知》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公司及安徽阳光产品属于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不在延迟复工企业范围内。

生鲜乳供应方面,《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维护畜牧业正常产销秩序保障肉蛋奶市场供应的紧急通知》中规定:“三、不得拦截畜产品运输车辆。要推动将商品畜禽、禽蛋、生鲜乳等运输车辆纳入重要物资供应绿色通道,协调办理交通通行证,解决运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畜产品运得出生产一线、运得到消费一线,防止出现“卖难”和“断供”现象”,疫情期间公司主要原材料生鲜乳供应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销售方面,公司主要通过送奶上户渠道销售产品,疫情期间受住宅小区实行封闭管理的影响,对公司销售产生了较大不利影响,公司2020年1季度产品销量下滑,使得公司生产线产能利用率出现下降。随着疫情在国内得到有效的控制,社会秩序逐步恢复,2020年第二季度公司产品销量已逐步恢复正常,并在2020年下半年及2021年持续保持稳定,产品产量及产能利用率得到了有效地提升。

虽然疫情在我国已得到控制,社会秩序逐步恢复,但疫情影响尚未完全消除,若疫情出现反复,一方面,如公司主要销售区域爆发疫情,公司的销售将受到不利影响,公司业绩存在下滑的风险;另一方面,如果公司的供应商所在地区因疫情停产停工或交通运输受限,公司面临原材料供应不足的风险,亦将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如发生其他不可抗力情形,使公司的商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亦将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五)销售区域集中,公司品牌在全国范围内缺乏知名度

受冷链运输的限制,公司产品主要销售于江西市场。报告期内,公司来自江西地区的收入占比90%以上,55%左右来自于南昌。近年来,公司积极开拓省外市场,目前公司产品已推广至湖南、安徽等周边省份。公司于2019年专门设立安徽阳光开拓安徽市场,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未来,随着公司销售市场的扩大,区域销售市场占比较高对公司生产经营业绩稳定性带来的影响将逐步降低。

但是,区域销售市场占比较高仍可能给公司经营带来一定风险,如果公司产品所覆盖的区域市场情况发生变化而公司未能及时做出相应调整,短期内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同时,与全国性乳品企业如伊利股份、蒙牛乳业等相比,公司品牌在全国性市场上知名度较低,品牌影响力在全国市场范围内较为有限。

(六)土地、房产瑕疵风险

1、生产厂房未办产权证书的风险

公司在厂区内拥有产权的自有土地上建设了生产车间(乳品二厂)用于生产,后由于南昌市城市规划调整,公司未能取得该厂房的产权证书。针对该厂房未办理产权证书事宜,南昌市青云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说明:(一)乳品二厂未能办理产权证书系历史原因造成,我局不会因此对阳光乳业进行行政处罚;(二)在乳品二厂所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内,该厂房不会被列入征收、拆迁计划,阳光乳业可以继续使用该厂房。

虽然该厂房建设在公司拥有产权的自有土地上,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工业用地、期限至2053年6月,公司仍存在生产厂房搬迁的风险。

截至目前,公司同一厂区内的拆旧改新厂房主体已完工,如乳品二厂需要搬迁,可用于承接其机器设备。

2、租赁的办公房产无产权证书的风险

公司租赁了阳光集团一处楼房作为行政办公场所,但阳光集团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针对上述情况,南昌市青云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说明:(一)该办公楼未能办理产权证书系历史原因造成,我局不会因此对阳光乳业进行行政处罚;(二)在该办公楼所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内,该厂房不会被列入征收、拆迁计划,阳光乳业可以继续使用该厂房。阳光集团出具《承诺函》,承诺:一、该房屋系本公司投资建造,其所坐落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为本公司所有,土地及房屋权属不存在权属纠纷。二、若政府有关部门对阳光乳业租赁使用上述没有产权证明的房产对阳光乳业进行处罚,导致阳光乳业承担经济责任的,由本公司对阳光乳业进行全额赔偿。三、若上述无证房产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而要求拆除或停止使用,则因上述事项对阳光乳业造成的任何损失,本公司将进行全额赔偿;因此而导致的阳光乳业搬迁费用全部由本公司承担。

公司存在办公用房搬迁的风险。

3、部分租赁的产品分发点无产权证书风险

为向南昌市内经销商分发产品,公司在南昌市内各区设有分发点,主要负责产品分发、玻璃瓶回收等工作。出于产品分发便利、管理便利的考虑,部分分发点房屋由分发点员工自行租赁并支付费用。截至2021年12月末,公司在南昌市内共有49处分发点,除3处营销管理中心为公司自有房产兼做分发点、2处由公司租赁外,其他分发点由分发点员工自行租赁;公司分发点中26处房屋无产权证书。报告期内,各分发点运转良好,完成了公司产品的分发及玻璃瓶的回收等工作。

虽然分发点运转良好,且分发点周边类似房屋的可替代性强,但如上述无产权证书的房屋无法继续租赁或负责租赁房屋的员工离职,短期内可能对相关分发点的产品分发带来一定不利影响。

(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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