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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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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告

2022-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14版)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6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22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为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积极应对汇率市场的不确定性;并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及结汇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此议案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额度累计不超过50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同时提请授权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在上述金额范围内决策具体实施情况、根据外汇市场行情决策是否继续履约及签署相关协议。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目的

公司出口业务主要采用美元进行结算。为减少外汇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从而规避外汇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公司操作的上述外汇产品,均为依托公司的国际业务背景,以避险为主的外汇产品。主要目的是充分利用远期结售汇的套期保值功能,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二、远期结售汇产品概述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约定未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币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时,即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办理结售汇业务。由于远期结售汇把汇率的时间结构从将来转移到当前,事先约定了将来某一日(或某一时期)向银行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的汇率,能够减少外汇波动风险。

三、远期结售汇规模控制

根据公司的实际业务发展需要,用于上述外汇业务的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国际业务的收付外币金额,累计交易额度控制在5,000万美元以内,每笔业务交易期限不超过一年。

四、远期结售汇业务风险分析

远期结售汇业务可以在汇率发生大幅波动时,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但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情况下,银行远期结售汇汇率报价可能偏离公司实际收付外币时的汇率,若偏离值较大,将可能造成公司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远期结售汇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内收回,会造成远期结汇延期交割导致公司损失。

五、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遵循套期保值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交易,主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如下:

1、在签订远期结售汇业务合约时严格按照公司预测的收汇、付汇期和金额进行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2、公司将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从业岗位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建立了相关内控管理制度,对交易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决策程序、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做出明确规定;

3、公司高度重视应收账款的风险管控,严控逾期应收账款和坏账,努力提高回款预测的准确度,降低预测风险。同时公司为部分外销产品购买了信用保险,从而降低客户违约风险。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可以充分利用远期结售汇的套期保值功能,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可控,且该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4月26日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8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累计涉案的本金:12,319.15万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案件尚未审结,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的影响。

●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诉讼计坏账准备。

一、主要诉讼案件汇总情况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厦工股份”)于近日收到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2)陕0116执1061号《申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对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新增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和已披露累计涉及诉讼(仲裁)进展情况进行统计,诉讼涉及金额合计12,319.1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9.80%,具体情况如下:

二、主要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1、厦门晋晟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晋晟”)与公司子公司厦门厦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工国贸”)签订协议,约定厦工国贸协助厦门晋晟共同寻找金属硅等供应渠道,另约定厦门晋晟对供应商资信及履行合同负全部责任,厦工国贸于2017年1月开始代理厦门晋晟与漳州天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天南”)金属硅等买卖业务。漳州天南因环保问题于2017年3月就无法正常生产,导致其无法交货,经对账,漳州天南未交付厦门晋晟金属硅1202吨(签订金额2,616,400.00元),故厦门晋晟于2021年7月向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解除厦工国贸与漳州天南订立的买卖合同以及判决漳州天南返还所欠货款及相关资金占用费等。2021年7月21日,厦工国贸收到南靖县人民法院(2021)闽0627民初1714号《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8月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1-044”号公告。

厦门晋晟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请求撤回起诉。2021年8月26日,厦工国贸收到南靖县人民法院(2021)闽0627民初17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厦门晋晟撤诉。

2、河南绣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绣锦”)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因拖欠公司货款,公司于2018年提起诉讼并已获得胜诉判决。除前述诉讼之外,河南绣锦于2018年5月至7月出售厦工股份四台样机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向公司支付此货款,公司遂于2020年5月27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河南绣锦向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33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等。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河南绣锦偿还厦工股份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等,但因其未按已判决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职责,公司遂申请对其强制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12月18日、2020年6月18日、2020年12月9日及2021年8月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19-121”“2020-046”“2020-072”及“2021-044”号公告。

2021年9月10日,公司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3执936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根据案件具体执行最新情况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湖南省三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三惠”)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因拖欠公司货款未及时支付,公司遂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湖南三惠支付拖欠货款等。该案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出具(2016)闽02民初845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调解书约定,由湖南大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大地通”)为湖南三惠提供抵押物。因湖南三惠未按调解书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湖南大地通也未履行相应担保义务,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并于2020年8月4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0)湘0121民特14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0)湘0121民特1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湖南大地通的房产,并将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 20,095,700.00元范围内优先偿还厦工股份对债务人湖南三惠享有的债权等。后湖南大地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2021年4月1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0)湘0121民特1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本院(2020)湘0121民特14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异议申请人湖南大地通的异议申请。裁定书生效后,因湖南大地通未按已生效裁定文书履行担保义务,公司遂申请对其强制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8月10日、2020年10月26日及2021年8月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0-055”“2020-062”及“2021-044”号公告。

2021年10月8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1)湘0121执3050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经依法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大地通已履行了相关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4、建瓯垚森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瓯垚森鑫”)为公司子公司厦工国贸闽北木材业务合作单位之一,因拖欠厦工国贸货款不能及时支付,厦工国贸遂对其提起诉讼。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建瓯垚森鑫应支付厦工国贸21,180,395.91元及违约金等。因建瓯垚森鑫等未能如实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厦工国贸遂对其申请强制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8月13日、2020年3月12日及2020年8月1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19-074”“2020-017”及“2020-055”号公告。

2021年12月6日,厦工国贸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执1059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根据案件具体执行最新情况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建瓯中福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瓯中福”)为公司子公司厦工国贸闽北木材业务合作单位之一,因拖欠厦工国贸货款不能及时支付,厦工国贸遂对其提起诉讼。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建瓯中福应支付厦工国贸5,613,016.50元及违约金等。因建瓯中福等未能如实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厦工国贸遂对其申请强制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8月13日、2020年3月12日及2020年8月1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19-074”“2020-017”及“2020-055”号公告。

2021年12月6日,厦工国贸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执1059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根据案件具体执行最新情况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沈阳阳升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阳升”)系公司经销商,因无正当理由多次拖欠公司货款,被公司诉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公司要求沈阳阳升支付所欠货款3,982,909.97元及样机占用费3,000元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8月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1-044”号公告。

2021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11民初2589号《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沈阳阳升、于欣泉、段占鹤、王微价值4,473,389.06元的等值财产。

2022年1月4日,公司收到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11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沈阳阳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公司支付所欠货款3,982,909.9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二、沈阳阳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本案保全责任保险费3578.71元;三、于欣泉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沈阳阳升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四、公司有权就段占鹤、王微名下房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相关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五、于欣泉在承担判决第三项的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沈阳阳升追偿。

7、河北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工程”)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因拖欠货款31,553,194.27元,被公司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河北工程偿还所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等,且河北翼川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翼川实业”)对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北工程因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6月23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民终3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件发回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19年8月26日,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民初643号《民事调解书》。2021年4月15日,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民初643号《民事裁定书》。因河北工程等未能按约履行民事调解书,公司遂申请对其立案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7月20日、2019年1月3日、2019年3月28日、2019年6月25日、2019年8月27日及2021年8月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18-050”“2019-001”“2019-018”“2019-054”“2019-079”及“2021-044”号公告。

2022年1月10日,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2执33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执行。

8、崋鑫亨贸易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rose Trading CO.,Limited,以下简称“崋鑫亨”)与公司子公司厦工国贸所发生的交易均是厦工国贸接受第三方的委托,代为向崋鑫亨公司进口相关货物所产生的买卖交易。针对双方发生的交易,厦工国贸均已按双方合同约定支付完毕价款,但崋鑫亨以部分提单(合计金额891,723.63欧元)未收到款项为由,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厦工国贸于2020年4月7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初587-2号《财产保全告知书》,于2020年4月9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厦工国贸于2020年4月21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6月5日,厦工国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终1047号《传票》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年6月18日,厦工国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终1047号《传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8月13日、2020年5月26日、2020年6月18日及2021年8月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19-074”“2020-041”“2020-046”及“2021-044”号公告。

2021年10月11日,厦工国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终10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22年1月28日,厦工国贸收到福建省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2民初2571号《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目前案件审理中。

9、厦门市思明区洪文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洪文社区居委会”)于早年间与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及合作事宜的《协议书》,约定土地使用权出租等事宜。经公司开发场地后,洪文社区居委会要求以《协议书》相关约定对其支付不动产转让款910万元及相关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8月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1-044”号公告。

2021年12月9日,公司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3民初15380号《民事判决书》,因洪文社区居委会提出的各项诉求缺乏依据,故判决:驳回洪文社区居委会的诉讼请求。

因洪文社区居委会不服上述(2021)闽0203民初15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2月16日,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2民终624号《传票》,目前案件审理中。

10、四川巨凯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巨凯”)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因拖欠公司货款不能及时支付,公司于2016年9月2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川巨凯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6日进行审理并出具(2016)闽02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因四川巨凯不服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相关判决,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公司与四川巨凯协商达成和解,约定若四川巨凯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还款,公司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1日出具(2018)闽民终817号《民事调解书》。因四川巨凯等未完全依照调解书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四川巨凯立即支付所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等。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闽02执601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2020年7月27日,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执601号的《执行裁定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1月11日、2018年5月11日、2019年3月2日、2019年8月1日、2020年7月21日及2020年8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16-052”、“2018-039”“2019-010”“2019-070”“2020-051”及“2020-055”号公告。

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1日出具(2018)闽民终817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约定:“四川巨凯在约定期限内自愿向厦工以零对价转让执行案件债权共计700万元”,后四川巨凯按调解书约定向公司转让执行案件债权,公司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人变更申请。2021年12月14日至2022年2月10日,公司共收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12份《主体变更裁定书》,将所涉及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均变更为厦工股份,涉及金额合计为2,040,119.18元。案号分别为(2021)川0107执异482号、(2021)川0107执异483号、(2021)川0107执异525号、(2021)川0107执异599号、(2021)川0107执异616号、(2021)川0107执异512号、(2021)川0107执异513号、(2021)川0107执异514号、(2021)川0107执异515号、(2021)川0107执异516号、(2021)川0107执异686号、(2021)川0107执异855号。

11、日照雷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雷沃”)购买济南厦工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厦工”)多台装载机,经济南厦工多次催讨尚未偿还所欠剩余货款1,001,000.00元。济南厦工遂将日照雷沃诉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日照雷沃偿付所欠货款及相关违约金,并支付诉讼费、担保函保费、律师费等。2022年1月12日,济南厦工收到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件号为(2022)鲁0104民初199号。

2022年2月23日,济南厦工收到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2)鲁0104民初19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日照雷沃、张金志共欠济南厦工货款936,330元,日照雷沃、张金志于2022年2月28日前向济南厦工支付货款200,000元,于2022年3月20日前支付货款200,000元,于2022年4月20日前支付货款200,000元,于2022年5月20日前支付货款336,330元;二、若日照雷沃、张金志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济南厦工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剩余货款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并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6,474元,减半收取8,237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1,929元,均由日照雷沃、张金志承担,其于2022年5月20日前向济南厦工支付;四、济南厦工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12、太原市宋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宋成”)系公司经销商,因无正当理由长期拖欠公司货款,公司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太原宋成支付所欠货款5,456,321.64元及相关资金占用费等。2021年4月21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受理案件通知书号为(2021)闽0211民初2416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8月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1-044”号公告。

2021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11民初2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太原宋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5,435,951.5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二、太原宋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本案保全费5000元,保全责任保险费9068.34元;三、赵玉成、许丽萍、赵岩对判决一、二项确定的太原宋成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四、公司有权就赵玉成、许丽萍名下抵押给公司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后在相应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赵玉成、许丽萍、赵岩在承担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太原宋成追偿;六、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太原宋成等未能如实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公司遂对其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3月10日,公司收到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2)闽0211执1097号《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决定立案执行。

13、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成员企业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和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等开出22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经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承兑,金额总共为1255万元。涉案票据开出后经其他被告江西厦工机械有限公司、太原神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和山西杰力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相继连续背书后陆续流转至公司,而因出票人与承兑人拒绝对到期后案涉票据履行付款义务,故公司向法院提请诉讼,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其他相关前手方进行追索。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12月14日,公司收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中部分票据的诉讼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5月9日、2020年6月18日、2020年7月14日、2020年7月21日、2020年12月29日和2021年8月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19-039”“2020-046”“2020-050”“2020-051”“2020-075”及“2021-044”号公告。

(1)2021年9月28日至2022年4月6日,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宁民终504号《民事裁定书》、(2021)宁民终524号《民事判决书》及(2022)宁民终218号《上诉案件应诉通知书》等,上述票据处于审理或终审阶段;处于已结案阶段的票据1张,案号为(2021)宁01执1339号,涉及金额合计为2,150,000元。

(2)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海康”)于2018年8月通过商业汇票管理系统向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提示付款遭拒付,杭州海康遂提起诉讼,涉及票据金额为500,000.00元。公司于2020年11月收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宁01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12月1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0-072”号公告。因公司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遂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审理后,于2022年2月23日做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4、安徽泰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泰斗”)系公司经销商,因拖欠公司货款4,752,075.9元,被公司诉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公司要求安徽泰斗支付所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等。2021年4月21日,公司收到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11民初147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8月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1-044”号公告。

2022年1月24日,公司收到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11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安徽泰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所欠货款4,752,075.9元及资金占用费;二、安徽泰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保全责任保险费4463.53元;三、季雅为、沈素芳、李莉、沈兰、沈林林、张多套、张辉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安徽泰斗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四、季雅为、沈素芳、李莉、沈兰、沈林林、张多套、张辉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后有权向安徽泰斗追偿;五、公司有权就沈素芳、季雅为、张勇、张磊、沈维禹名下的房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相关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六、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双方均不服(2021)闽0211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书》,遂提起上诉。2022年4月21日,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2民终2518号《传票》,该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未转让债权诉讼案件提坏账准备共约3,849.54万元。鉴于上述案件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