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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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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38版)

根据《激励计划》之“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故公司决定对上述4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60,000股(包括上述“因公司2021年度业绩目标未能实现进行回购的部分”所述该等4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需回购的24,000股限制性股票在内)予以回购注销。

3、预计股份回购注销工作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股份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将减少1,672,000股,公司总股本将由209,442,000股变更为207,770,000股。股本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由于本次回购注销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关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或邮寄的方式申报,具体如下:

1、申报时间:2022年4月26日至2022年6月21日,工作日内(8:30-11:30,13:30-17:30)

2、债权申报登记地点: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梧村工业区公司

3、邮编:528061

4、联系人:曾艳华

5、联系电话:0757-82560399

6、传真:0757-82561955

7、邮箱:securities@tianantech.com

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前述补偿股份的回购和注销,并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725 证券简称:天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2-036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购控股子公司浙江瑞欣装饰材料

有限公司少数股东部分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控股子公司浙江瑞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欣装材”)少数股东30%股权(对应843万元注册资本),交易对价为5,890.5万元。

● 本次收购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因此本次交易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一、交易概述

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2021年3月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浙江瑞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并与曹春清、郭瑛、徐伟东、张静、徐国平、陆新明、方惠明、汪敏、张颖、张宪生、任华山(以下简称“交易对方”)以及瑞欣装材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收购协议”),同意公司分三次以现金方式收购交易对方所持有的瑞欣装材100%股权。2021年4月9日,公司完成对瑞欣装材第一次60%股权(对应1,686万元注册资本)收购,瑞欣装材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2021年4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收购浙江瑞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3)、《关于收购浙江瑞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进展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

2022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浙江瑞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少数股东部分股权的议案》,同意以现金方式收购瑞欣装材少数股东即曹春清、郭瑛、徐伟东、张静、徐国平、陆新明、方惠明、汪敏、张颖、张宪生、任华山所持有的瑞欣装材30%股权(对应843万元注册资本)。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收购事宜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欣装材《2021年度审计报告》(中喜财审2022S00676号),瑞欣装材2021年度净利润为3,013.29万元。按照2022年3月15日公司与交易对方、瑞欣装材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约定的公式,计算确定本次交易对价为人民币5,890.5万元。公司与交易对方、瑞欣装材于2022年4月25日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二》(以下简称“收购协议二”),协议中确定了本次交易的上述对价,并对收购协议的业绩奖励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下文“四、收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持有瑞欣装材的股权将由60%增加到90%,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收购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收购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浙江瑞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少数股东,合计持有瑞欣装材40%股权。交易对方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如下:

(一)曹春清

(二)郭瑛

(三)徐伟东

(四)张静

(五)徐国平

(六)陆新明

(七)方惠明

(八)汪敏

(九)张颖

(十)张宪生

(十一)任华山

三、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名称:浙江瑞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住所: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东方路669号

4、法定代表人:曹春清

5、注册资本:2,810万元

6、成立日期:2005年09月08日

7、营业期限:2005年09月08日至2055年09月07日

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7939396X2

9、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装饰板、胶带纸、PVC封边条、防火板、PP膜、无指纹膜、外墙膜;批发零售:五金配件、竹木制品、家具、纸张、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贸易(国家限制、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上述瑞欣装材2020年度和2021年度数据已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该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四、收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甲方: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1至乙方11:曹春清、郭瑛、徐伟东、张静、徐国平、陆新明、方惠明、汪敏、张颖、张宪生、任华山

丙方:浙江瑞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二)标的股权及收购对价

1、标的股权

甲方根据收购协议二约定条件以现金方式收购乙方所持标的公司30%股权(对应843万元注册资本),各乙方转让股权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2、收购对价

根据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喜财审2022S00676号),标的公司2021年度净利润为3,013.29万元,大于乙方于《收购协议》项下2021年度承诺净利润上浮10%。根据《收购协议》的约定,本次收购的标的股权的交易对价=标的公司2021年度交易净利润×8.5倍市盈率×30%=2,310万元×8.5倍市盈率×30%=5,890.5万元(大写:伍仟捌佰玖拾万伍仟元整)。

(三)交割

甲方收购标的股权并支付收购对价应以以下先决条件在付款时或付款之前均得到满足或被甲方书面豁免为前提:(1)本协议已经各方合法签署并生效;(2)标的公司股东会已通过决议批准本次收购;(3)乙方和丙方的陈述和保证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4)本次收购未违反任何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政府命令或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受到其限制、禁止。

收购协议二生效且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本次收购对价后5个工作日内,应办理完毕本次收购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予以配合。自甲方按收购协议二约定方式支付完毕本次收购交易对价之日起,相应标的股权相关的全部股东权利、义务由甲方享有和承担。

(四)业绩奖励

《收购协议》第7.1条修订如下:

第一次收购完成后,且管理层股东在业绩承诺期未离职的前提下,如果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任一年度的奖励前实现净利润大于该年度承诺净利润上浮10%的金额(“业绩奖励条件”),各方同意标的公司按照当年奖励前实现净利润减去承诺净利润上浮10%后的差额的70%计提当年业绩奖励给乙方1(即曹春清)和对标的公司有重大贡献且在标的公司任职的经营管理人员。前述计提的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业绩奖励应分别计入当年费用,即计入2021年、2022年、2023年的费用。计提的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业绩奖励的50%于该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40个工作日内支付分配,剩余50%于业绩承诺期满且业绩补偿完成后分配(如需业绩补偿),且计提的业绩奖励在业绩补偿时可直接用于支付业绩补偿款项(如有)。如发生《收购协议》第7.2条约定情形的,则在业绩奖励条件不变的前提下,本条款约定计提的业绩奖励应按照当年经审计净利润减去承诺净利润上浮10%后的差额并扣减按《收购协议》第7.2条约定给予乙方的奖励金额后的金额的70%计算。

计提的业绩奖励总额不应超过业绩承诺期累计实现净利润减去累计承诺净利润的差额的70%,且奖励总额不超过整体收购作价的20%。获得奖励的对象和具体分配方法由乙方1制定并报标的公司董事会备案,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由获得奖励对象自行承担。

(五)协议的生效、变更、终止

收购协议二经甲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且乙方签字后成立,自甲方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收购之日起生效。

收购协议二构成对收购协议的补充。如本协议与《收购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本协议未约定事项,仍适用《收购协议》的约定。对本协议的补充和修改应由各方以书面方式作出。

五、本次收购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2021年4月完成对瑞欣装材的收购,公司产品板块引入高端耐火板、不燃高压树脂等装饰材料,丰富了公司的产品种类,扩大产品的应用领域,较好地发挥了产业协同效应,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在装配式内装领域的业务发展。

公司继续收购瑞欣装材少数股东30%股权,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对瑞欣装材的管理和资源利用,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持有瑞欣装材股权比例将由60%增加至90%,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六、报备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会议决议

2、《股权收购协议二》

特此公告。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725 证券简称:天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2-037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为支持公司运营发展,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吴启超先生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质押担保。

● 该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控股股东吴启超先生拟为公司向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农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质押担保。该授信额度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最高融资额度,具体担保额度以控股股东与佛山农商行签订的担保协议中约定的担保额度为准,公司免于支付担保费用。

吴启超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吴启超先生系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2022年4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吴启超先生、洪晓明女士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吴启超先生,中国国籍,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持有公司股份63,105,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13%,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吴启超先生系公司关联自然人。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更好地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吴启超先生拟为公司向佛山农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敞口授信额度提供质押担保,具体数额以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求及银行最终授信协议为准,担保有效期与授信期限亦以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公司免于支付担保费用。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日常经营需要,补充公司及其子公司营运资金,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额

本年初至公告披露日,吴启超先生控制的佛山易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公司交易总金额为286.14万元。除前述事项外,公司与吴启超先生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前收到了该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材料,对照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启超先生为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有利于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董事会在审议以上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启超先生为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725 证券简称:天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2-038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的情况

鉴于公司2021年度业绩目标未能实现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全体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及上述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其他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1,672,0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鉴于以上,公司总股本由209,442,000股变更为207,770,000股,注册资本由209,442,000元变更为207,770,000元。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总股本的条款做相应修订。

二、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规则等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根据《公司法》(2018年10月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等相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三、《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负责办理本次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修订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最终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次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特此公告。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725 证券简称:天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2-039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披露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相关议案。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及相关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批机关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有关审批机关的核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725 证券简称:天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2-040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终止公司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并推出新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并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以下简称“新方案”),同意公司终止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推出新方案,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一、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概述

2021年6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议案。2021年7月1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该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相关议案。

二、终止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原因

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市场情况等内外部因素,决定终止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

三、本次新方案与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主要区别

四、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推出新方案的审议程序

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议案、推出本次新方案的相关议案均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授权,公司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议案,将进一步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需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终止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推出新方案,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是经综合考虑公司、市场情况等内外部因素而提出的。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和财务风险,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

七、备查文件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725 证券简称:天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2-041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控股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协议暨本次非公开发行及

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包括吴启超先生,吴启超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涉及关联交易。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能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吴启超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根据前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吴启超先生参与认购前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2021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2021年7月12日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后公司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未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经综合考虑公司、市场情况等内外部因素,公司决定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2022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吴启超先生签订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等涉及本次非公开发行及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吴启超、洪晓明已依法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非公开发行及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已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授权,公司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述议案,公司将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并推出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为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启超(以下统称“发行对象”或“认购人”)非公开发行股票不低于800万股(含本数)且不超过1,300万股(含本数),且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4,904.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7,969.00万元(含本数),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文为准)。吴启超先生拟以现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认购数量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数量。

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与吴启超先生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吴启超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吴启超先生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下转24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