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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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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558版)

截至2021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52名、注册会计师2276名、从业人员总数9697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707名。

立信2021年业务收入(经审计)45.23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4.29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5.65亿元。

2021年度立信为587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 7.19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1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1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29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4次、自律监管措施无和纪律处分2次,涉及从业人员63名。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郑斌

(2)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孙玮

(3)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邵振宇

2、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1、审计费用定价原则

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2、审计费用同比变化情况

立信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90万元,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80万元,两项合计为人民币270万元。在参考2020年度收费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确定,立信为公司提供的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90万元,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80万元,两项合计为人民币270万元。2022年度公司审计费用将以2021年度审计费用为基础,根据公司年报审计合并报表范围、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以及投入的工作量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立信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立信具备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持续性与稳定性,审计委员会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立信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执业经验和专业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的工作要求,续聘该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2021年度审计服务期间,工作勤勉尽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并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管理工作进行了指导和规范。续聘立信作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有利于公司规范运作和内控制度的健全,也有利于保障审计工作的持续性与稳定性。

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年度报酬以及继续聘请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7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四)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2-32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募集资金存放符合公司规定

● 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承诺进度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16年4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3号文)核准,公司于2016年4月向7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1,264,663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0.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99,999,860.84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3,711,262.5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56,288,598.27元。上述资金于2016年4月28日到位,且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500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16年4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募投项目累计共使用人民币2,543,754,690.94元,其中:以前年度募投项目使用人民币2,535,400,809.38元,本年度募投项目使用人民币8,353,881.56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16年4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可使用金额为249,213,264.68元,其中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为人民币249,000,000.00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息余额为人民币213,264.68元,其中:本金人民币213,264.68元。

(二) 2017年11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14号文)核准,公司于2017年11月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募集资金人民币3,000,00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人民币3,0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3,25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66,750,000.00元。上述资金于2017年11月2日到位,且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6295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17年11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募投项目累计共使用人民币1,717,122,061.73元,其中:以前年度募投项目使用人民币1,689,334,669.51元,本年度募投项目使用人民币27,787,392.22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17年11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可使用金额为1,396,278,557.36元,其中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为人民币0.00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息余额为人民币1,396,278,557.36元,其中:本金人民币51,278,557.36元,定期存款人民币245,000,000.00元,理财产品1,100,000,000.00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2014年10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的议案》;2014年11月12日,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依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公司、项目实施公司与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监管协议约定:

1、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授权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3、开户行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5、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主动或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本报告期内,上述监管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2016年4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存放在银行中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为人民币213,264.68元,均为活期存款:

2、2017年11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余额为1,100,000,000.00元,其中中国工商银行工行法人人民币结构性存款850,000,000.00元、中国银行挂钩结构性存款250,000,000.00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存放在银行中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为人民币 296,278,557.36元,其中定期存款余额为245,000,000.00元,其余均为活期存款:

三、 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年内,本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 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1、2016年4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16年5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以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自筹资金62,826.17万元,上述金额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968号《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确认。公司已于2016年5月19日完成上述资金划转。

2、2017年11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17年11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以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自筹资金96,692.38万元上述金额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6302号《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确认。公司已于2017年11月8日完成上述资金划转。

(三)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1年4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使用二期非公开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021年12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使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四)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1、2016年4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16年6月7日召开第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非公开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情况下,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17年4月20日召开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情况下,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非公开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18年4月16日召开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情况下,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情况下,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情况下,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21年4月22日召开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情况下,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具体情况见下表:

2、2017年11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17年11月6日召开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公开发行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情况下,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18年4月16日召开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情况下,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情况下,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情况下,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21年4月22日召开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情况下,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具体情况见下表:

(五)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2016年4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2016年9月28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将部分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述议案经2016年10月17日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实施。

2016年4月非公增发募集资金部分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项目结余资金系截止至2016年8月31日之募集资金银行账户余额。

(2)2017年11月6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将部分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述议案经2017年11月28日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实施。

2016年4月非公增发募集资金部分完工项目具体的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项目结余资金系截止至2017年10月31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包含利息及理财产品收益)。

(3)2018年8月22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将部分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述议案经2018年9月6日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实施。

2016年4月非公增发募集资金部分完工项目具体的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项目结余资金为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包含利息及理财产品收益)。

注2:上述“林洋能源资金专户”为“300MW光伏发电项目”的主账户,在募投项目建设时,该账户向项目实施主体专户转入募集资金,该账户自身无募投项目实施建设。因“300MW光伏发电项目”目前已全部完工,故将该资金专户的余额及孳生利息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注3:上述“阜阳市颍泉区伍明镇20MW农光互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为原募投项目,经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变更,后期使用募集资金为项目变更前支付的部分前期费用,项目节余资金为原账户内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及理财产品收益。

2、2017年11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18年8月22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将部分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述议案经2018年9月6日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实施。

2017年11月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部分完工项目具体的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项目结余资金为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包含利息及理财产品收益)。

(八) 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1、2016年4月非公增发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1)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第二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将原来“300MW光伏发电项目”中的143MW项目变更为安徽、山东和江苏地区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上述议案经2016年10月17日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2018年4月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决定对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原计划建设的20MW项目进行变更。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原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变更后项目情况:

上述议案经2018年4月19日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实施。

四、 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募投项目未发生变更。

(一)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详见本报告“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 未达到计划进度及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未达到计划进度及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三)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原因及其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五、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已使用的募集资金均投向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重大情形。

六、专项报告的批准报出

本专项报告于2022年4月25日经董事会批准报出。

附表:1、2016年4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2017年11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附表1:

2016年4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

单位:万元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附表2:

2017年11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编制单位: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

单位:万元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2-33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 本次预计担保金额:2022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预计提供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9亿元(或等值外币,包括新增担保和原有担保到期后的展期或者续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已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75,476.71万元和美元7,319.00万元。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0

● 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确保生产经营工作的持续、稳健发展,2022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预计提供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9亿元(或等值外币,包括新增担保和原有担保到期后的展期或者续保),其中为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24亿元,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15亿元。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署并执行的担保合同或银行批复为准。具体情况如下:

1、为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如下: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如下:

上述担保包含融资类担保和履约类担保两种类型。融资类担保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综合授信、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理、保函、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担保种类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履约类担保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下属子公司EPC业务、电站资产交易、集中式光伏、分布式光伏、储能电站项目等业务的合同履约提供担保以及申请开具项目投标保函、并网保函、收购保函、履约保函等。

2022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授权情况

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在本次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实施相关事项,具体如下:

1、授权公司董事长陆永华先生或财务负责人虞海娟女士在上述担保额度内确定具体担保事宜,包含但不限于担保金额、担保形式、担保期限等,并签署与担保相关的协议等必要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正及补充)。

2、在上述担保额度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公司和下属子公司(含新设立或收购的子公司)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处获得调剂担保额度。

3、超过本次授权担保范围之后提供的担保,须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本次担保事项授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以上授权额度为最高担保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滚动使用。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安徽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璞

注册资本:12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产品、风力发电设备、发光二级管(LED)及发电设备的研发、销售;太阳能光伏发电、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改造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和服务;机电设备安装(除专项许可)、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和服务;分布式电站设备研发、销售、施工、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人民币)

2、被担保人名称:山东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济南市高新区中海奥龙观邸23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璞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产品、风力发电设备、电力设备的开发、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和服务;机电设备安装、调试、维修(不含特种设备及电力设备)及技术咨询和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人民币)

3、被担保人名称:新加坡林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新加坡

法定代表人:沈东东

注册资本:23,700,001美元

经营范围:能源管理和清洁能源系统中的工程设计和咨询服务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人民币)

4、被担保人名称:江苏林洋亿纬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

法定代表人:施洪生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电气安装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电池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软件开发;节能管理服务;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蓄电池租赁;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发电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限分支机构经营: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人民币)

5、被担保人名称: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启东市汇龙镇华石路612号

法定代表人:沈凯平

注册资本:7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太阳能光伏电池,太阳能光伏组件、风力发电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改造工程;智能化控制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和服务;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许可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须取得国家专项审批后方可经营(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人民币)

6、被担保人名称:林洋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西里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陆永华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新能源技术领域内的研发;仪器仪表及其零部件、通讯设备、电缆、电力设备、安防设备、LED、照明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光伏、风力发电产品的销售,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照明建设工程专项设计、电力专业建设工程设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国际货运代理,合同能源管理,太阳能发电,转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人民币)

7、被担保人名称: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启东经济开发区林洋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裴骏

注册资本:22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电力工程施工,机电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仪器仪表、电子电气设备、自动化设备、通信产品、计算机硬件、太阳能光伏产品、充电设备及辅助材料的设计、制造、销售、维修、调试、技术咨询和服务,计算机软件、节能技术和产品的销售、维修、调试、技术咨询和服务,充电桩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服务,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售电,电能表运行系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维护,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档案管理服务,国内劳务派遣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人民币)

8、被担保人名称:冠县虹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桑阿镇政府驻地邮政局对过

法定代表人:徐红星

注册资本:912.2449万美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油料种植;草种植;农副产品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人民币)

9、被担保人名称:德州永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德州市陵城区滋镇紫锦家园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璞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农业技术研发、转让;蔬菜、食用菌、油料作物、花卉种植、销售;农业观光旅游及果蔬采摘服务;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开发及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人民币)

上述部分数据可能存在尾差,系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目前上述担保协议尚未签署,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署并执行的担保合同或银行批复为准。

五、董事会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预计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各业务板块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对于公司合并报表内的下属子公司,公司能实时监控其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担保风险较小,上述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本次担保。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担保预计事项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满足日常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有利于保障公司稳定发展。对于公司合并报表内的下属子公司,公司能实时监控其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担保风险较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2.07亿元和美元1.5亿元,美元按照汇率6.38折算成人民币后,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1.64亿元,占上市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5.76%;公司对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2.41亿元,占上市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9.37%。上述担保包括对公司、下属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2-34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为,以市场价格为定价标准,未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下转56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