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4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2年

4月26日

查看其他日期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补充质押的公告

2022-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63版)

因下述原因,该项目将延期:(1) 受前期地质状况、自然雨雪天气等因素影响导致该项目建设进度与计划进度有所差异。(2)因场馆类项目实施过程较为复杂,涉及建筑设计优化及装修、体育设施设备采购、安装、调试、人员招聘与培训、竣工验收、试运行等众多流程、环节。(3) 由于前期设计概算存在漏项,政府2021年7月批复调整投资概算,政府方为控制投资,并使投资调整手续完备、合法合规,在投资概算未批复前,指令暂停施工。(4) 投资概算虽有调整,但同时进行设计结构优化调整、为保证使用功能的先进性,在设施设备选型上更为严谨,需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设备采购及安装调试,所需时间较长,导致工程建设进度有所放缓。(5) 受新冠肺炎疫情反复影响,人员返工受阻,工程进度受到了影响。(6) 幕墙及屋面采用铝锰合金板材,国际形势原材料价格猛涨,各方同意暂观望一段时间,等大宗商品价格有所回落,对材料采购带来一定影响。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将松阳县全民健身中心工程PPP项目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2023年12月。

2、宁海县文化综合体PPP项目

宁海县文化综合体PPP项目原计划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为2022年12月。目前项目进展为:(1)潘天寿艺术中心主体结构全部完成,安装工程完成70%以上,裙房外立面陶土砖完成,主楼外墙龙骨完成,安装及装修工程完成50%,余下主要工程量为展陈及主楼石材幕墙工程。(2) 宁海县文化中心大剧院工程主体建筑结构完成,并已通过中间结构验收,内部砌筑工程完成70%,目前余下工程主要为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外立面工程和舞台灯光音响等专业工程。

因下述原因,该项目将延期:(1) 宁海文化综合体PPP项目,是较早落地的项目,受制于当时预算编制单位、设计单位对公共文化场馆的了解,设计漏项及概算漏项多,并且大多数专业设备无信息价,以暂定价计入,二次询价及招投标定价过程复杂,延误了一定工期。(2) 项目立项早,后期材料价格变化大,设计团队要求高,致使项目存在一定程度超概,在政府未批复调整概算前,公司主动放慢了施工节奏。(3) 又因场馆类项目实施过程较为复杂,特别是潘天寿艺术中心清水幕墙工艺十分复杂,预应力一次性张拉,致使原设想的分部分项交叉施工无法实现,只有在主体结构全部完成后,才能进行其他工种的施工,另外涉及建筑设计优化及装修、专业设备采购、安装、调试,正常时间本来就偏紧。(4)受新冠肺炎疫情反复影响,人员返工受阻,工程进度受到了影响。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将宁海县文化综合体PPP项目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2023年12月。

四、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安排做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项目进度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募投项目进度是为了更好地提高募投项目建设质量,项目延期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公司在订立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方案之前已结合公司现阶段实际经营发展需求对相关项目进行了审慎研究论证。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也存在各种不可预见因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实施具有不确定性或是可能出现项目进展缓慢、实际经济效益不及预期等问题,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将募投项目 “松阳县全民健身中心工程PPP项目”、和“宁海县文化综合体PPP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长至2023年12月。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3、监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募投项目的延期,是本着对公司及股东利益负责的原则,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而作出的谨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4、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事项是根据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调整仅导致项目时间延期,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金额的变更,不会导致募投项目变更,不会对项目已实施部分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与股东的长远利益。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相关要求。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081 证券简称:大丰实业 公告编号:2022-025

转债代码:113530 转债简称:大丰转债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收到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关于变更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详情如下:

国泰君安为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0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义务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国泰君安原委派章宇轩先生、梁昌红先生为大丰实业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近日,国泰君安委派施韬先生接替章宇轩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施韬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本次变更后,国泰君安负责大丰实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施韬先生、梁昌红先生。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4月26日

附件:施韬先生简历

施韬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从事投资银行工作以来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国芯科技(688262.SH)、君禾股份(603617.SH)、金陵体育(300651.SZ)、润禾材料(300727.SZ)、大丰实业(603081.SH)、银轮股份(002126.SZ)等IPO、再融资等资本运作项目。施韬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证券代码:603081 证券简称:大丰实业 公告编号:2022-026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5月23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5月23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阳明街道新建北路737号公司三楼综合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5月23日

至2022年5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各议案已于2022年4月22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刊登于2022年4月26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11,12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7,8,11,1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 参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登记或报到时需提供以下文件:

1、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2、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有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有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二) 现场登记时间:2022年5月23日(9:00-14:00)。

(三) 现场登记地点: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阳明街道新建北路737号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 股东可采用信函的方式进行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但应在出席会议时提交上述证明资料原件,信函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须在信函上注明联系电话。

六、其他事项

(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者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二) 请出席现场会议者最晚不迟于2022年5月23日下午14:00到会议召开地点报到。

(三) 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咨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余姚新建北路737号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 315400

电话号码: 0574-62899078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5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公告

股票简称:*ST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2-032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法院已裁定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股份”或“公司”)终止重整程序,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020年6月23日,宁波中院裁定受理对银亿股份的重整申请,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2020年10月27日,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下,公司重整投资人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分结果确定由梓禾瑾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梓禾瑾芯”)作为公司重整投资人,其投资总报价为人民币32亿元。2020年12月11日,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分别表决通过了《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同日,公司管理人与梓禾瑾芯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2020年12月15日,公司管理人收到宁波中院发来的(2020)浙02破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银亿股份《重整计划》,并终止银亿股份重整程序。目前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各项执行工作正推进中。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情况

1.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为执行重整计划转增的5,969,481,006股股份已全部完成转增,公司总股本由4,027,989,882股增至9,997,470,888股。上述5,969,481,006股股份全部登记至公司管理人开立的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管理人专用账户”),占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的59.71%。详情请见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进展暨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

2. 根据《重整计划》安排,在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中将解决原控股股东及其支配股东的业绩补偿、现金分红返还和资金占用问题等历史遗留问题。目前,公司已实施完成重整计划中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原控股股东及其支配股东的业绩补偿、现金分红返还和资金占用问题等历史遗留问题已全部解决。详情请见公司于2022年3月9日披露的《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业绩补偿及现金分红返还事项已全部解决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

二、债权清偿进展情况

1.对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的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用重整投资人支付的投资款完成对有财产担保债权的首期及第二期还款并支付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应当支付的利息,合计金额为118,860,401.89元。

2.对普通债权现金清偿的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经宁波中院裁定确认的涉及普通债权现金清偿的债权人共131家,已用重整投资人支付的投资款完成现金清偿的共127家,共支付普通债权清偿款人民币121,618,305.00元;剩余4家债权人因未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等原因,还未就上述债务进行现金清偿,待上述债权人银行账户信息更正完毕或提供完毕后,将立即着手上述现金清偿事宜。

3.对普通债权以股抵债清偿的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管理人专用账户持有的银亿股份股票中 519,317,625 股已过户至银亿股份债权人指定的证券账户,对应的普通债权清偿金额为2,056,497,795元,该部分股份的上市交易日期为2022年2月25日。剩余1,030,011,626 股转增股份将继续提存于管理人专用账户,待相关债权人提供证券账户或债权获得确认后,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

三、《重整投资协议》履行进展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和《重整投资协议》安排,本次资本公积转增形成的股份中的2,988,200,641股由重整投资人梓禾瑾芯受让。截至本公告日,管理人专用账户持有的银亿股份股票中的2,988,200,641 股已过户至梓禾瑾芯的证券账户。

目前梓禾瑾芯持有公司 2,988,200,64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89%,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叶骥先生。详情请见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

四、风险提示

1.法院已裁定公司终止重整程序,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 公司将在法院、管理人的监督、指导下,继续完成《重整计划》执行的相关工作,公司将根据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股票简称:*ST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2-033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副总裁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副总裁邹朝辉先生、王向东先生分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邹朝辉先生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辞职后不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王向东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提出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辞职后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邹朝辉先生、王向东先生均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邹朝辉先生和王向东先生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对邹朝辉先生和王向东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股票简称:*ST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2-034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

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东股份被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

2022年4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4月25日10时至2022年4月26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公司股东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圣洲”)持有的公司23,041,925股首发后限售股股票,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的2.50%,占公司总股本的0.23%;公开拍卖宁波圣洲一致行动人西藏银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银亿”) 持有的公司1,778,927股股份,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0.37%,占公司总股本的0.02%。

二、股东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通过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查询,获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被执行人宁波圣洲和西藏银亿分别进入破产程序,已撤回上述于2022年4月25日10时至2022年4月26日10时止的公开拍卖宁波圣洲持有的公司23,041,925股首发后限售股股票以及西藏银亿持有的公司1,778,927股首发后限售股股票。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宁波圣洲共持有公司922,611,13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23%,累计被质押的股份数量为899,569,207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7.50%,占公司总股本的9.00%;累计被冻结的股份数量为 922,611,132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9.2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西藏银亿共持有公司481,414,79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82%,累计被质押的股份数量为479,635,868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9.63%,占公司总股本的4.80%;累计被冻结的股份数量为 481,414,795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4.82%。

2、目前宁波圣洲和西藏银亿均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可能对公司股权结构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详情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破产清算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35)。

3、上述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股票简称:ST银亿 证券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2-035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

持股5%以上股东破产清算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2年4月24日,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圣洲”)及其一致行动人西藏银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银亿”)分别转来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2022)浙02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和(2022)浙02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即宁波中院已分别受理宁波圣洲和西藏银亿的破产清算申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1、(2022)浙02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

2022年4月24日,宁波中院向宁波圣洲发来(2022)浙02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2年3月17日,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以被申请人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圣洲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且目前已停止经营,向本院申请对宁波圣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审查期间,被申请人宁波圣洲公司对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无异议。

本院认为, 申请人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提交了《并购借款合同》、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致借款人贷款催收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被申请人宁波圣洲公司对申请人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主张的债权无异议且对破产清算申请无异议。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享有合法到期债权,有权申请宁波圣洲公司破产清算。根据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和宁波圣洲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以及银亿系企业清算组的核查,宁波圣洲公司的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 但实际资产远低于负债,同时资金严重不足,且已处于严重亏损状态,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对被申请人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2、(2022)浙02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

2022年4月24日,宁波中院向西藏银亿发来(2022)浙02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2年4月24日,申请人西藏银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银亿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经其出资人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控股公司)同意,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同时,因银亿控股公司与银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集团公司)正在实质合并重整中,作为银亿集团公司管理人的银亿系企业清算组致函同意西藏银亿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西藏银亿公司提交的材料,西藏银亿公司的100%控股股东银亿控股公司及银亿集团公司管理人的核查,西藏银亿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资产实际价值远低于负债,同时货币资金严重不足,且已处于亏损停业状态,资产已不足于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银亿系企业清算组亦对于西藏银亿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已不足于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破产条件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同意西藏银亿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西藏银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宁波圣洲持有公司922,611,1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23%;累计被质押的股份数量为899,569,207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7.50%,占公司总股本的9.00%;累计被冻结的股份数量为 922,611,132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9.2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西藏银亿持有公司481,414,7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2%;累计被质押的股份数量为479,635,868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9.63%,占公司总股本的4.80%;累计被冻结的股份数量为481,414,795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4.8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宁波圣洲、西藏银亿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熊基凯)合计持有公司2,862,966,3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64%;累计被质押的股份数量为2,802,104,803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7.87%,占公司总股本的28.03%;累计被冻结的股份数量为2,115,582,963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73.89%,占公司总股本的21.16%。其中,宁波圣洲和西藏银亿的一致行动人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银亿集团有限公司目前也正处于破产重整程序中。

2、本次受理宁波圣洲、西藏银亿破产清算申请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目前宁波圣洲、西藏银亿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可能对公司股权结构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将积极跟踪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股票简称:*ST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2-036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于2022年4月25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22 年 4 月 9 日在《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29)。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4月25日(星期一)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4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32号银亿外滩大厦6楼

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张颖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大会由公司董事张颖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117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4,006,874,13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0.078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4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33,714,26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2.345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113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773,159,87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7336%。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5人,代表股份307,116,4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71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3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245,513,62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4558%;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112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61,602,836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6162%。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相关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注:1、上述提案1所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了本次表决;

2、上述提案2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李备战、杨清鹏

结论性意见: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记录和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136 证券简称:天目湖 公告编号:2022-015

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概述

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湖”或“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七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未来发展需要,拟与江苏天目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湖控股集团”)共同出资设立江苏天目湖动物王国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2022-01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与天目湖控股集团出资成立合资公司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过去12个月内与上述关联人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进展情况

公司与天目湖控股集团在各自均已取得必要的内部和外部批准程序后,于近期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并完成了设立合资公司的相关工商登记手续。2022年4月25日,溧阳市行政审批局颁发了合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登记的相关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江苏天目湖动物王国旅游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7NKMD45E

注册资本:10,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22年4月25日

住 所:溧阳市天目湖镇协和路8号6楼608室

法定代表人:潘际泳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旅游业务;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营业性演出;游艺娱乐活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烟草制品零售;住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动物园管理服务;水族馆管理服务;城市公园管理;游览景区管理;游乐园服务;公园、景区小型设施娱乐活动;休闲观光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电工器材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货服务),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针坊织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花卉种植;礼品花卉销售;花卉绿植租借与代管理;树木种植经营;茶叶种植;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农副产品销售;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园区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 4月26日

证券代码:002292 证券简称:奥飞娱乐 公告编号:2022-009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补充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东蔡东青先生函告,获悉蔡东青先生将其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补充质押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注:本次股份质押不存在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蔡东青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为19.71%,未达到50%。

三、风险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蔡东青先生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所质押的股份未出现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的风险,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未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后续若出现平仓风险,公司控股股东蔡东青先生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提前购回等措施来应对上述风险,并按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股份质押证明文件;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