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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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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39 证券简称:普洛药业 公告编号:2022-25

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03月31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祝方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进辉 会计机构负责人:石新跃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祝方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进辉 会计机构负责人:石新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0739 证券简称:普洛药业 公告编号:2022-24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4月15日以短信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4月26日下午16:00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祝方猛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公司监事和高管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鉴于张爱珠女士连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届满六年,申请辞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同时辞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所有职务。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同意推选潘伟光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2022年3月31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具体人员调整如下:

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委员:祝方猛、徐文财、胡天高、吴兴、钱娟萍、陈凌、潘伟光

主任委员:吴兴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委员:祝方猛、吴兴、钱娟萍、陈凌、潘伟光

主任委员:钱娟萍

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委员:祝方猛、吴兴、潘伟光、钱娟萍、陈凌

主任委员:潘伟光

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祝方猛、吴兴、陈凌、钱娟萍、潘伟光

主任委员:陈凌

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附:个人简历

潘伟光先生,1970年出生,管理学博士。现任浙江农林大学浙江省乡村振兴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浙江大学农业经济管理系副主任,曾在韩国、加拿大、美国等大学机构任访问学者。

潘伟光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0股,与公司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潘伟光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潘伟光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潘伟光先生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