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5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2年

4月27日

查看其他日期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2-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4、持有人自愿放弃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但保留该等股份的分红权、投资受益权;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按认购员工持股计划金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款,自行承担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投资风险,自负盈亏;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计划、《管理办法》、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的规定;

(3)遵守生效的持有人会议决议;

(4)保守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全部秘密,但公司依法对外公告的除外;

(5)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非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6)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归属条件、股票抛售时的法定股票交易税费,并自行承担相应的税收;

(7)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的事宜

(一)授权董事会负责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授权董事会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和具体实施分配方案。

(三)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四)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五)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过户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六)授权董事会确定或变更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并签署相关协议。

(七)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八)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其他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八、资产管理机构

本员工持股计划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金融机构为本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其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

第七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委员会

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成员发生变动时,由全体持有人会议重新选举。

一、管理委员会的选任程序

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持有人会议选举所持过半数份额同意当选。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过半数委员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二、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三)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以上(一)至(五)项义务的,持有人会议有权罢免其委员职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管理委员会行使的职责

(一)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三)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出席权、提案权、表决权以及参加公司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的权利,但是在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对象的交易相关提案时应当回避。

(四)提请持有人会议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事宜。

(五)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出售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六)按照《管理办法》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

(七)本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参与方式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八)决定本员工持股计划弃购份额、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九)代表或委托公司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十)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时对计划财产进行清算或其他处置。

(十一)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则规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十二)其他职责。

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尽以上(一)至(十二)项职责的,持有人会议有权罢免其委员职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二)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三)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四)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五)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

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发出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

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如遇紧急情况可以临时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事由和议题。

(三)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一)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半数委员同意方能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二)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三)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如委员2次以上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自动不再担任管理委员会委员职务,由持有人会议选举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

(四)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华友钴业股票。

(二)现金及产生的利息。

(三)资金管理取得的收益等其他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权益分配

(一)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管理办法》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应份额不得转让、质押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三)在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不进行分配。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至存续期届满前,管理委员会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售持有人所持份额对应的公司股票,所获资金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向持有人分配。

(五)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在本计划终止清算时,承担对该项融资本金及利息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借款期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

(一)税收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二)费用

1、证券交易费用

员工持股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

2、其他费用

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之外的其他费用,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协议,从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中支付。

第九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持有人个人情况变化时的处理

(一)在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照其认购成本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1、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4、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5、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或业绩考核不达标等原因而被降职、降级,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二)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

1、职务变更: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丧失劳动能力: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退休: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三)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管理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等事项,必须分别经持有人会议和公司董事会同意。

持有人会议审议前述事项时,需经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同意。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时自行终止,但经持有人会议及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延长的除外。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当其财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公司出现严重经营困难或其他重大事项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可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

当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资产管理机构在扣除管理费及保管费等费用后,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以货币资金形式划转至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管理委员会按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进行分配。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的,由管理委员会与资产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处置办法。

第十章 公司融资时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决定持股计划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有关方案需经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同意。

第十一章 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

1、若持有人出现本员工持股计划第十章第一项情形的,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第十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本计划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公司的义务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相关法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开立及注销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其他相应的支持。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参加持有人会议和行使表决权;

2、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相关权益。

(二)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遵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

2、按所持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投资风险;

3、遵守持有人会议决议;

4、保守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全部秘密,公司依法对外公告的除外;

5、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章 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一、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

董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进行选任或变更做出决定。本公司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金融机构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成立前,公司代表员工持股计划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文件。

二、资产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名称:由董事会与受委托的金融机构共同确定;

(二)类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

(三)委托人: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四)资产管理机构: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选任;

(五)保管人: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选任;

(六)管理期限:24个月。管理期限按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执行;

(七)目标规模: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规模上限为44,300.00万份,并通过融资融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实现不超过1:1的比例融资,即金融机构融资金额不超过22,150.00万元;

(八)收益分配:本员工持股计划在期满时,委托资产在扣除管理费、保管费等相关费用后,向份额持有人分配本金和收益;

三、管理费用计提及支付(以最终签署备案的资产管理协议为准)

(一)认购/申购费:【】;

(二)退出费:【】;

(三)信托或资产管理报酬:【】%;

(四)保管费:【】%;

(五)投资顾问费:本计划的年投资顾问费为【】;

(六)其他费用:委托资产投资运作中有关的税费从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支付,其中股票交易佣金按资产管理机构有关经纪服务标准收取,其他税费收取按国家及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并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三、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情形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行指导,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七、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八、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就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时,存在下列情形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应当回避:自身或关联方拟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人、认购本员工

持股计划份额、为持有人提供或垫付资金、提供股票、与持有人或本员工持股计

划分享收益,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九、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需要履行的其它程序。

第十四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持有人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构成公司对持有人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股票代码:603799 股票简称:华友钴业 公告编号:2022-068

转债代码:113641 转债简称:华友转债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就公司拟实施的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征求公司职工代表意见,本次会议应到会职工代表100人,实到100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公司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的《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基本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促进公司长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吸引和保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中层管理人员,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凝聚力、激发发展活力、提高公司竞争力。经与会职工代表表决,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内容。

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内容合法、有效。经与会职工代表表决,一致同意《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备查文件:

华友钴业2022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799 证券简称:华友钴业 公告编号:2022-069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5月1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5月12日 13点3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桐乡经济开发区梧振东路18号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大楼一楼一号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5月12日

至2022年5月1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7)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2年4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刊登在2022年4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指定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全部议案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全部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议案1、议案2、议案3桐乡华幸贸易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议案4、议案5、议案6桐乡华幸贸易有限公司、桐乡锦华贸易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参会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参会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个人股东本人参会的,凭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参会的,凭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邮件方式进行登记,须在登记时间2022年5月9日下午17:00前送达,传真或邮件登记需附上上述1、2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

4、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受托证券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二)登记地点: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管理部

联系地址:浙江省桐乡经济开发区梧振东路18号

联系人:李瑞、王光普

联系电话:0573-88589981 传真:0573-88585810

邮箱:information@huayou.com

(三)登记时间:2022年5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00。

六、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交通。

特此公告。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5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上接534版)

证券代码:003009 证券简称:中天火箭 公告编号:2022-032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17号)核准,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884.81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12.9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502,694,414.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不含税)56,737,851.4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5,956,562.54元。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划转465,981,555.29元,差额20,024,992.75元为未支付的发行费用,上述募资资金专户开立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中审众环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20)080007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任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将承接原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对公司2020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鉴于保荐机构变更,公司近日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安超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码科技”)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及中金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安航天三沃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沃机电”)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二环世纪星支行及中金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储存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一

甲方: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1050179000700000417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55,525,270.27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偿还银行贷款、补充主营业务发展所需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存续,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 朱宏印(612524198803070214)、贾义真(412322198301116613)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1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三方监管协议二

甲方: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8700188000180466,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135,682,114.09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军民两用火箭生产能力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存续,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 朱宏印(612524198803070214)、贾义真(412322198301116613)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1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四方监管协议一

甲方: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西安超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9903883210188,截至 2022 年 3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180,831.08 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军民两用高温特种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存续,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 朱宏印(612524198803070214)、贾义真(412322198301116613)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四方监管协议二

甲方: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西安航天三沃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二环世纪星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2889553675,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17,347,873.18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测控产品及箭上测控系统生产能力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存续,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 朱宏印(612524198803070214)、贾义真(412322198301116613) 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与前述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