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中信建投智多鑫货币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个投资人
持有份额上限的公告
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增进客户的体验,根据《中信建投智多鑫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中信建投智多鑫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的约定,自2022年4月27日(含)起,将中信建投智多鑫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单个投资人持有份额上限由3亿份提高至5亿份。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标准,届时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7日
关于中信建投智多鑫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变更为中信建投智多鑫货币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法律文件变更生效的
公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管理人”)作为中信建投智多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于2022年4月12日发布了《关于中信建投智多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的公告》。
中信建投智多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相关变更工作,变更后的产品名称为“中信建投智多鑫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智多鑫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于2022年4月27日生效。
管理人自《中信建投智多鑫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特此公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7日
中信建投智多鑫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4月2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本集合计划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0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起点金额之上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集合计划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4、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集合计划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集合计划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对于在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申请,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T+1日开始计算并享有集合计划的分配权益。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确定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3、“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4、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管理人可以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且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集合计划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集合计划促销活动。在集合计划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集合计划销售费用。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本集合计划不对单笔最低赎回及最低持有份额进行限制。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集合计划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集合计划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发生本集合计划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集合计划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总份额50%,且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本集合计划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集合计划对当日单个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集合计划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对于在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集合计划份额赎回申请,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T+1日(含该日)后不享有集合计划的分配权益。
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确定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3、“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管理人可以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日常转换业务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转换业务。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转换业务,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公告。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公告。
7基金销售机构
7.1场外销售机构
7.1.1直销机构
无
7.1.2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交易日通过规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上一交易日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通过规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交易日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中信建投智多鑫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中信建投智多鑫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2、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营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集合集合前应认真仔细阅读《中信建投智多鑫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中信建投智多鑫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3、咨询方式:投资者可以登录管理人网站(www.csc108.com)或拨打管理人的客服热线4008-888-10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