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22-28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4月26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4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隆基大厦15楼本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向春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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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刘庆国、石薇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提案1.00 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1,067,3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198%;反对15,503,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261%;弃权58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2,328,1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569%;反对15,503,4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914%;弃权58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6%。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2.00 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0,677,8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839%;反对15,892,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619%;弃权58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938,6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567%;反对15,892,9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917%;弃权58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6%。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3.00 2021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1,068,6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199%;反对15,502,1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259%;弃权58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2,329,4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573%;反对15,502,1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911%;弃权58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6%。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4.00 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1,068,6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199%;反对15,502,1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259%;弃权58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2,329,4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573%;反对15,502,1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911%;弃权58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6%。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5.00 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0,739,5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896%;反对15,974,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694%;弃权44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2,000,3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726%;反对15,974,2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126%;弃权44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8%。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6.00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0,467,6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646%;反对16,103,1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812%;弃权58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728,4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026%;反对16,103,1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458%;弃权58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6%。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7.00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1,195,9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316%;反对14,884,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691%;弃权1,07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2,456,7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901%;反对14,884,4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321%;弃权1,07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79%。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8.00 关于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鑫锐恒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2,471,9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490%;反对14,098,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969%;弃权58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3,732,7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186%;反对14,098,8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298%;弃权58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6%。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9.00 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1,801,2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873%;反对14,769,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585%;弃权58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3,062,0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0459%;反对14,769,5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025%;弃权58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6%。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10.00 关于公司 2022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1,315,7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426%;反对15,255,0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032%;弃权58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2,576,5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9209%;反对15,255,0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275%;弃权58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6%。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1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1,323,7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235%;反对25,245,7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222%;弃权59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2,584,5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3484%;反对25,245,7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996%;弃权59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2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12.00 关于补选朱丽梅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1,036,7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170%;反对15,042,3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836%;弃权1,08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2,297,5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491%;反对15,042,3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727%;弃权1,08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82%。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石薇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