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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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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22-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2-067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3,726,270.91元人民币+23,305元人民币案件受理费(不含未定利息)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所涉诉讼金额公司已在以前会计年度计提,因此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1年4月16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嘉兴分行”或“原告”)与浙江中天能源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孙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天”)签订了编号为公授信字第ZH2100000035426号《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约定,浙江中天可向原告申请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为1,487万元并用于约定的授信类型,授信期限为2021年4月16日至2022年4月15日。约定合同项下的额度使用方案:被告一浙江中天可使用额度不超过493万元,被告二浙江兴腾可使用额度不超过994万元。2021年4月20日,民生银行嘉兴分行分别与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黄博、邓天洲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其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本金额人民币1,487万元。

2021年4月16日,基于《综合授信合同》,原告和浙江中天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浙江中天向原告借款493万元,借款期限2021年4月23日至2022年4月23日。2021年4月23日,民生银行嘉兴分行向浙江中天发放借款493万元。

浙江中天自2021年9月21日出现利息逾期,且2021年9月30日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分期还款本金,其后也未支付相关本息。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2年4月25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发来的(2022)浙0402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中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680000元、利息10682.22元、罚息35588.91元(暂计至2021年11月21日,此后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黄博、邓天洲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当事人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0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3305元,由被告浙江中天、中兴天恒能源科技、黄博、邓天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所涉诉讼金额公司已在以前会计年度计提,因此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2-068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重大事项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截至2022年4月26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收盘价为0.95元/股,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股票面值。公司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之(一)、(二)款的规定,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3条的规定,公司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人民币1元的情形消除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

对于上述情况,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截至目前,公司经营正常,公司正在努力稳定并改善公司经营的基本面,为后续经营提供有利保障。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公司当前股票价格走势,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看待市场变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二、2022年1月27日,公司披露了业绩预亏预告,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59亿元至-78亿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3.1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在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后可能被终止上市。

上述二项可能被终止上市的指标以先触及者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2-066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10,064,376.35万元人民币(不含未定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系上市公司孙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司已对相关事项在以前年度计提,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较小。

2022年4月25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发来的(2022)浙0402民初2187号《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起诉状》,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嘉兴分行”)因与浙江中天能源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孙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天”)、浙江兴腾能源有限公司(公司控股重孙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兴腾”)、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黄博、邓天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住所地:嘉兴市槜李路1818号国际金融广场C楼

被告一: 浙江兴腾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嘉街道同乐商务大厦商办楼1310室

被告二:浙江兴腾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华蚌镇江东南路2号1008室

被告三: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西二办公楼

被告四:黄博

被告五:邓天洲

(二)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二浙江兴腾能源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民生银行嘉兴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939,473.92元,利息28,852.13元,罚息96,050.3元,本息合计10,064,376.35元(暂计至2021年11月21日,此后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2、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请求暂共计10,064,376.35元。

(三)事实与理由

2021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一浙江中天签订了编号为公授信字第ZH2100000035426号《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约定,浙江中天可向原告申请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为1,487万元并用于约定的授信类型,授信期限为2021年4月16日至2022年4月15日。约定合同项下的额度使用方案:被告一浙江中天可使用额度不超过493万元,被告二浙江兴腾可使用额度不超过994万元。

同日,原告与被告一浙江中天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一为公授信字第ZH2100000035426号《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最高债权本金额944万元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本金额944万元,所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为2021年4月16日至2022年4月15日。

2021年4月20日,原告分别与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各一份,约定由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为公授信字第ZH2100000035426号《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最高债权本金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本金人民币1,487万元,所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为2021年4月16日至2022年4月15日。

2021年4月16日,基于《综合授信合同》,原告和被告二浙江兴腾签订编号为公借贷字第ZH2100000040569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二浙江兴腾向原告借款9,939,490.05元,借款期限2021年4月23日至2022年4月23日,执行年利率5.5%,固定利率,按日计算,按月结息,逾期按该利率上浮50%的逾期利率计收罚息和按月计收复利。2021年4月23日,原告向被告二发放借款9,939,490.05元,借款到期日为2022年4月23日。

被告二浙江兴腾于2021年9月21日出现利息逾期,被告一浙江中天2021年9月30日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分期还款本金,故原告于2021年10月1日向五被告发出《提前到期通知书》,告知五被告9,939,490.05元借款已提前到期,要求五被告承担还款及担保责任。五被告均已收悉《提前到期通知书》,故上述9,939,490.05元借款已提前到期。

被告二浙江兴腾能源有限公司仅于2021年10月13日归还本金16.13元,其后未支付相关本息。

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民事裁定书情况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生银行嘉兴分行与浙江中天、浙江兴腾、公司、黄博、邓天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民生银行嘉兴分行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冻结五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0,070,000元或其他相等价值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民事裁定书》(2022)浙0402民诉前调111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浙江中天、浙江兴腾、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黄博、邓天洲银行存款10,0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保全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自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财产保全的效力消灭。原告若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可在期限届满前书面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可延长期限为前述期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上市公司孙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司已对相关事项在以前年度计提,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较小。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