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4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2年

4月27日

查看其他日期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43版)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及募集资金使用的进度情况,公司部分募集资金将暂时闲置。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基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结合市场及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5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商业银行的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有效期为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12个月。

(一)投资品种

为控制风险,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品种为低风险、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产品(即购买商业银行的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的理财产品)。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二)额度与额度有效期

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最高额度不超过50,000万元(含本数),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上述投资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12个月。为不影响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公司将在有效期内选择不同期限的保本理财产品。

募集资金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三)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适现金管理产品发行或发售银行、明确现金管理金额、期间、选择投资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增加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本次增加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运营成本,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 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公司投资的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风险。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

(二)针对投资风险,上述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1、公司将在额度范围内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

2、公司财务部建立台账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3、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理财产品的购买及相关损益情况。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运营成本,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此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议案内容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5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12个月。

八、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运营成本,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此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5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12个月。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

因此,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使用总额不超过5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 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9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聘任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审计意见。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财务审计费用拟定为人民币28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拟定为人民币70万元。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1.机构信息

(1)事务所基本信息

(2)承办本业务的分支机构基本信息

2.人员信息

3.业务信息

4.执业信息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项目组成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主要成员信息如下:

5.诚信记录

(1)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拟签字注册会计师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资质、审计工作等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相应的审计资质、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其在为公司提供2021年度审计服务工作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2、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事宜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2021年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能够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审计责任和义务,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提议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此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本次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 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0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及募投项目实际情况,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本次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拟变更“裕同科技增资香港裕同印刷有限公司并在越南扩建电子产品包装盒生产线项目”的实施主体。本次变更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64号文)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了1,4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40,000.00万元,共计募集资金14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388,330,188.6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7-28号)。

截止2021年12月31日,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情况如下表(单位:万元):

注①:扣除发行费用部分调整至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二、本次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公司发展规划,为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本次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拟将“裕同科技增资香港裕同印刷有限公司并在越南扩建电子产品包装盒生产线项目”(以下简称“越南项目”)的实施主体由“越南裕同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变更为“越南裕华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此次变更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因此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变更前后的实施主体具体如下:

2、变更原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

“裕同科技增资香港裕同印刷有限公司并在越南扩建电子产品包装盒生产线项目”原实施主体为越南裕同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南裕同”)。根据公司经营发展以及地方相关优惠政策的变化,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成立越南裕华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南裕华”),拟将越南裕同的全部业务转移至越南裕华,越南裕同业务全部转移后将进行注销,越南裕同因本公司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也一并转入越南裕华。

3、变更原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谨慎决定,且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方式、主要投资内容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有利于保证项目顺利实施,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公司整体规划及健康稳定发展。

三、审批情况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及募投项目实际情况,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本次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拟变更“裕同科技增资香港裕同印刷有限公司并在越南扩建电子产品包装盒生产线项目”的实施主体。此次变更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因此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裕同科技增资香港裕同印刷有限公司并在越南扩建电子产品包装盒生产线项目”的实施主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3、监事会意见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拟变更“裕同科技增资香港裕同印刷有限公司并在越南扩建电子产品包装盒生产线项目”的实施主体,此次变更不会对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认为:

裕同科技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该事项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中信证券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事项无异议。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 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1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变更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于2022 年1月1日变更,从成本计量模式变更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会导致公司2022年期初所有者权益会计指标发生变化,不会产生实际现金流,也不会对公司实际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部分自用房地产改为出租目的,自改变用途之日起,将部分原自用的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并以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本次自用房地产转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会导致公司所有者权益指标发生变化,不会产生实际现金流,也不会对公司实际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3、经公司初步测算,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将部分自用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预计将增加 2022年1月1日公司合并所有者权益2,974.25万元。

4、风险提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若相关资产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导致其公允价值变动,可能会增加公司未来年度业绩波动的风险。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1、变更的原因

经公司管理层研究决定,将达到可出租经营状况的部分原自用房产改为长期对外出租目的,该部分自有房产满足“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两个条件,故公司将该部分自用房产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转为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2、变更日期

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投资性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并采用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相同的方法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对其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并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出售、转让、报废或者发生毁损,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一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评估机构出具的相关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结果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若相关资产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导致其公允价值变动,可能会增加公司未来年度业绩波动的风险。具体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将以年度审计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

公司从2022年1月1日起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转为公允价值进行财务报表披露,不追溯调整可比期间信息,只调整首次执行政策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对公司2022年1月1日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如下: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2022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2022年4月25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并发表审核意见。经公司初步测算,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将部分自用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预计将增加 2022年1月1日公司合并所有者权益2,974.25万元,不会产生实际现金流,也不会对公司实际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执行,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财务会计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一 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反映公司所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 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2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深圳市仁禾智能实业有限

公司60%股权暨投资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深圳市仁禾智能实业有限公司60%股权的议案》,现将本次收购事项的具体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为持续推进公司大包装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公司一体化服务优势,公司拟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向胡永强、吴鑫夫妇(以下简称“卖方”)收购其共同持有的深圳市仁禾智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禾智能”)60%股权。标的公司估值为6.7亿元人民币,收购价为6.7亿元*60%=4.02亿元人民币(含税),本公司与卖方于2022年4月25日签署《深圳市仁禾智能实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即可生效,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各方介绍

公司已对交易各方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交易各方基本情况如下:

1、卖方

姓名:胡永强、吴鑫夫妇

国籍:中国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持有标的公司股份及方式:直接持有标的公司100%的股份。

最近三年的职业及职务: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

2、关联关系:本公司与卖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仁禾智能实业有限公司

交易类别:购买标的公司股权

成立时间:2015年10月12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龙东社区市场街15号101(整栋)

主营业务:智能穿戴设备以及智能家居的软包装、软材料以及配套结构件等产品的设计、研发以及生产制造。

股东及持股比例:吴鑫持股100%。

所属产权说明:(1)标的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2)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3)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等情况;(4)经查询,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估值

各方同意依据目标公司2021-2023年平均目标扣非净利润的10倍,即67,000,000*10=670,000,000元人民币作为公司估值,并受制于本协议中的估值调整机制。

2、估值调整

各方同意以2021年至2023年目标公司的扣非净利润(以对应年度经审计的数据为准)对公司估值进行调整。若目标公司2021年至2023年扣非净利润平均值(以下简称为“平均净利润”)低于5,695万元人民币(即公司2021年至2023年目标扣非净利润平均数的85%),则公司估值调整为平均净利润的10倍,但公司估值调整后不得低于2023年12月31日目标公司净资产的1.5倍,若投资方已按照公司估值向原股东当事方支付完毕本次股权转让的款项,原股东当事方承诺在目标公司2023年审计报告出具且经原股东当事方确认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的形式向投资方支付估值调整后的相应股权转让款差价,上述调整中产生的全部税费由各方依据法律规定承担。

3、业绩超额奖励

各方同意,若目标公司2021年至2023年累计审计扣非净利润(以下简称为“累计净利润”)大于20,100万元人民币(即2021年至2023年公司目标扣非净利润之和),公司应在目标公司2023年审计报告出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的方式对原股东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为(累计净利润-20,100万)*20%。上述奖励所产生的税费由目标公司依法为原股东进行代扣代缴。

4、交割安排

各方一致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时点,投资方共向原股东当事方支付人民币402,000,000元为目标公司60%的股权的转让款,本次股转产生的税费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担的税费。

5、交割先决条件

投资方支付股权转让款以下列主要先决条件得以满足(或被投资方以书面形式放弃)为前提:

(1)目标公司及原股东当事方已按投资方的要求,向投资方的法律顾问、财务顾问、业务顾问提供了因尽职调查而必需的公司文件。尽职调查完成后,目标公司已经根据投资方给出的合理意见进行了相应整改或者完善。

(2)原股东当事方及目标公司依据投资方财务制度及管理制度完成对目标公司有关出资、资产、负债、财务、业务及运营方面的重新梳理及规范。

(3)天健或届时裕同科技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出具基准日为2021年12月31日的审计报告,并同意将目标公司纳入裕同科技合并财务报表。

6、交割付款安排

(1)意向金或第一笔股权转让款

投资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共管账户支付人民币50,000,000元的款项作为意向金,若交割完成,则意向金随即视为投资方向原股东支付的第一笔股权转让款(“第一笔股权转让款”),则各方应当在交割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共管账户管理人发出指令,由共管账户管理人将届时共管账户中的共管金额汇入原股东指定账户。若各方未能完成交割,原股东当事方同意在投资方确认不进行交割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各方或投资方单独向共管账户管理人发出指令后,由共管账户管理人将届时共管账户中的共管金额汇入投资方指定账户。

(2)第二笔股权转让款

若目标公司2021年的扣非净利润不小于57,000,000元人民币,投资方应于交割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股东支付人民币230,000,000元(扣税前金额,投资方有权在上述款项中依法扣除原股东应缴纳的所得税)的款项作为第二笔股权转让款(“第二笔股权转让款”)。 若目标公司2021年的扣非净利润小于57,000,000元人民币,则投资方应于交割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共管账户支付人民币200,000,000元(扣税前金额,投资方有权在上述款项中依法扣除原股东应缴纳的所得税)。若目标公司的扣非净利润于2021至2022年累计大于124,000,000元人民币,则各方应当向共管账户管理人发出指令,由共管账户管理人将届时共管账户中的共管金额汇入原股东指定账户。

(3)第三笔股权转让款

投资方应于目标公司2023年审计报告出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原股东当事方支付人民币122,000,000元的款项作为第三笔股权转让款(“第三笔股权转让款”)。若触发本协议前款约定的交割后的估值调整,则投资方有权相应扣除上述第三笔股权转让款。

7、共管账户

各方一致同意,为保证本次交易顺利进行,以投资方名义开设共管账户,共管账户由原股东当事方及投资方共同管理,并签署相关的共管账户协议。并依据本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向共管账户管理人发出汇款指令。

五、收购资产的目的、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

(一)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1、智能穿戴产品与智能家居产品发展趋势迅猛。随着5G的发展推进以及新材料、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成熟,以及未来人们对可穿戴设备VR/AR/MR以及智能家居产品需求的加剧,智能穿戴产品以及智能家居产品将会呈现高速增长的态势,标的公司主营产品为智能穿戴与家居产品的软包装、软材料以及配套结构件,也将同步实现持续高增长的发展趋势。

2、基于公司大包装产业发展规划及拓展新业绩增长点的目的。标的公司是市场领先的软制品制造商,主要产品包括VR/AR、智能家居等智能电子产品的软包装、软材料以及配套结构件,是一家综合制造解决方案提供商,平台涵盖创新、设计、工程开发服务和制造生产。交易完成后,将大幅增强公司在软材料相关制品的生产能力及市场地位。通过本次并购,进一步推进公司在大包装以及结构件领域的布局,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有利于实现产业协同,从而提高整体经营效益。

3、仁禾智能的创始人、管理团队有良好的产品设计、研发、生产、销售能力,并与某些知名智能穿戴品牌建有良好合作关系,产品及服务获得客户的高度认可。

4、仁禾智能的目标客户和公司现有客户群体部分相同,标的公司主要产品属于消费电子周边产品领域,公司在消费电子包装领域深耕多年,具备良好的客户基础。公司及仁禾智能后续可以充分利用现有客户资源,为客户提供全面一体化的产品交付服务,增加客户粘性,从而实现各业务稳步增长。

(二)本次对外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

1、本项目投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由此将导致公司现金流减少,增加财务风险;此外,该项目投资总额较大,资金能否按期到位存在不确定性,投资过程中的资金筹措、信贷政策的变化、融资渠道的通畅程度将使公司承担较大的资金财务风险。

2、本次对外投资是公司从长期战略规划出发做出的谨慎决定,将有效提升公司配套服务能力以及规模优势,进一步提升公司竞争力及整体盈利水平。但受市场变化的不确定性及国家政策的影响,仍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公司将建立健全项目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控制度和监督机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三)本次对外投资对公司的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有利于拓展公司市场布局,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服务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从公司长期发展来看,对公司的业绩提升、利润增长带来正面影响。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仁禾智能实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3、深圳市仁禾智能实业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 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3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九江市永修县人民政府”签署《裕同包装项目合同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永修县人民政府”签署〈裕同包装项目合同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配套服务能力,结合市场需求及公司自身发展规划,基于江西永修云山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园产业规划及公司战略布局,同时为拓展公司战略发展空间,新增业绩增长点,同意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在江西永修云山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园投资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用于建设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高端纸质包装产品项目,为客户提供行业领先的综合一体化服务。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即可生效,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介绍

1、公司名称:永修县人民政府

2、公司住所:九江市永修县建昌大道与开元大道交汇处

3、企业类型:政府单位

4、关联关系:公司与永修县人民政府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永修县人民政府

乙方: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项目名称:永修包装制品项目

2、项目地址:江西永修云山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园

3、项目投资主体: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项目实施单位:拟新设子公司

5、项目概况:

(1)投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

(2)建筑面积:约3万平方米

(3)项目产品规划:高端纸质包装产品

(4)项目建设期限:2024年实现全部达产

(5)项目预计产值:全部达产后实现年产值3亿元

6、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为乙方提供优质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维护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二)在乙方的配合下,协助乙方办理企业立项、环评审批及其他相关的证照手续;

(三)协调兑现永修县出台的企业扶持政策及本合同项下的奖励政策;

(四)督促永修县政府平台公司按照乙方的生产要求,在签约后6个月内完成厂房的建设、基础装修并交付给乙方,满足乙方项目前期入驻的基本条件;

(五)协助乙方做好人员培训的相关工作;

(六)履行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7、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拥有法律赋予的合法财产权、经营自主权和劳动用工自主权等权利;

(二)乙方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通过环境影响和安全生产报告等审批流程,确保安全、环保、消防等方面达到相关标准,做到合法合规,做到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否则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可采用新设立的方式在永修县成立项目公司,或者将公司(或其子公司)经营地址、税务登记等变更迁移至本项目所在地,在项目公司设立或公司、子公司变更迁移后,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一切权利义务由项目公司、变更迁移后的公司或子公司承继,乙方负连带责任。在本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乙方提供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税务登记等所需的相关证件材料,由甲方为乙方协办;

(四)乙方确保本项目在厂房交付后6个月内投产(如厂房分批移交,则乙方确保分批投产),乙方投产后两个月内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并配合甲方申报规模以上企业及统计上报经济运行数据,否则甲方将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五)履行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8、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双方必要的审批机构批准通过及相关政府单位批准通过(如有),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

1、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要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项目既符合市场需求,又符合公司自身发展的需要。

2、项目选址合理,区位优势明显,贴近市场与客户,市场前景良好,有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二)本次对外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

1、本项目投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由此将导致公司现金流减少,增加财务风险;此外,该项目投资总额较大,资金能否按期到位存在不确定性,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信贷政策的变化、融资渠道的通畅程度将使公司承担较大的资金财务风险。

2、项目建设涉及立项、环保、规划、工程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还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复。

3、协议中的项目投资总额、建设期限、预计产值等数值均为预估数,暂未经过详尽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鉴于相关报批事项完成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项目建设过程中也会面临各种不确定因素,从而导致项目竣工能否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同时,未来市场情况的变化也将对预计产值的实现造成不确定性影响。

4、本次对外投资是公司从长期战略规划出发做出的谨慎决定,将有效提升公司配套服务能力以及规模优势,进一步提升公司竞争力及整体盈利水平。但受市场变化的不确定性及国家政策的影响,仍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公司将建立健全项目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控制度和监督机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三)本次对外投资对公司的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有利于拓展公司市场布局,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服务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从公司长期发展来看,对公司的业绩提升、利润增长带来正面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九江市永修县人民政府”签署的《裕同包装项目合同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 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4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签署《消费电子类包材生产

项目合同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消费电子类包材生产项目合同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基于江西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规划及公司战略布局,同时为拓展公司战略发展空间,丰富业务线,新增业绩增长点,提升经营效益,同意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在江西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用于建设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高端纸质包装产品,为客户提供行业领先的综合一体化服务。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即可生效,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介绍

1、公司名称: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

2、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九瑞大道188号

3、企业类型:市政府派出机构

4、关联关系:公司与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九江经 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项目名称:九江消费电子类包材生产项目

2、项目地址:江西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3、项目投资主体: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项目实施单位:拟新设子公司

5、项目概况:

(1)投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

(2)建筑面积:项目总租赁厂房面积约5,300平方米

(3)项目产品规划:高端纸质包装产品

(4)项目建设期限:2025年实现全部达产

(5)项目预计产值:全部达产后实现年产值3亿元

6、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建设进度进行厂房装修、项目投产,对乙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相关规定,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优惠政策;

(二)为乙方提供优质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协助乙方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乙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立项、环评、安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报建等相关手续均由甲方协助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成立项目服务工作组,协助解决乙方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

(四)协调区有关部门配合乙方招聘员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7、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投资的企业拥有法律赋予的财产、经营自主权和劳动用工自主权等权利;

(二)乙方应在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企业经营期不低于20年,并承诺在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等开业手续;

(三)乙方为建设本合同书所述项目在九江成立的新公司(新公司为乙方独资或控股),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由乙方与新公司共同享有,新公司成立后需在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原件上盖章确认。但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如乙方股权转让会影响到乙方在新公司的独资或控股地位,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四)因乙方项目所需基础设施超过相关部门规范要求,需架设专用管线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该费用由乙方负担;

(五)乙方应服从所在园区管理部门的规划;项目总平面设计、装修方案必须报园区审核;

(六)乙方不得改变项目内容,若需从事本合同约定之外的业务须征得甲方同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8、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双方必要的审批机构批准通过及相关政府单位批准通过(如有),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

1、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要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项目既符合市场需求,又符合公司自身发展的需要。

2、项目选址合理,区位优势明显,贴近市场与客户,市场前景良好,有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二)本次对外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

1、本项目投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由此将导致公司现金流减少,增加财务风险;此外,该项目投资总额较大,资金能否按期到位存在不确定性,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信贷政策的变化、融资渠道的通畅程度将使公司承担较大的资金财务风险。

2、项目建设涉及立项、环保、规划、工程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还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复。

3、协议中的项目投资总额、建设期限、预计产值等数值均为预估数,暂未经过详尽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鉴于宗地交付进度与交付时间、相关报批事项完成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项目建设过程中也会面临各种不确定因素,从而导致项目竣工能否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同时,未来市场情况的变化也将对预计产值的实现造成不确定性影响。

4、本次对外投资是公司从长期战略规划出发做出的谨慎决定,将有效提升公司配套服务能力以及规模优势,进一步提升公司竞争力及整体盈利水平。但受市场变化的不确定性及国家政策的影响,仍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公司将建立健全项目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控制度和监督机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三)本次对外投资对公司的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有利于拓展公司市场布局,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服务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从公司长期发展来看,对公司的业绩提升、利润增长带来正面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的《消费电子类包材生产项目合同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 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5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签署《招商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签署〈招商投资协议〉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配套服务能力,结合市场需求及公司自身发展规划,基于四川泸州白酒产业园区产业规划及公司战略布局,同时为拓展公司战略发展空间,新增业绩增长点,同意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东莞市裕同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在四川泸州白酒产业园区投资约人民币4亿元,用于建设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高端纸质包装产品项目,为客户提供行业领先的综合一体化服务。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即可生效,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介绍

1、公司名称: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2、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星光路6号

3、企业类型:政府单位

4、关联关系:公司与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乙方:东莞市裕同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1、项目名称:高端环保包装智能生产项目

2、项目地址:四川泸州白酒产业园区

3、项目投资主体: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项目实施单位:拟新设子公司

5、项目概况:

(1)投资总额:约人民币4亿元

(2)占地面积:规划用地面积约40亩(以“招拍挂”为准)

(3)项目产品规划:高端纸质包装产品

(4)项目建设期限:2029年实现全部达产

(5)项目预计产值:全部达产后实现年产值4亿元

6、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对乙方新建该项目给予部分建设补贴。补贴资金须转入甲乙双方设立的共管账户,本项目的建设资金乙方可从该笔补贴中列支,补贴资金按以下方式分期拨付:

1.乙方取得项目建设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且办理完项目建设施工备案手续并全面进场施工后,向乙方拨付该项补贴的30%。

2.项目全部建筑全面竣工,相关单位出具验收报告后,向乙方拨付该项补贴的50%。

3.项目正式投产且在酒业园区内达到4000万元人民币销售收入(以泸州市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票据为依据)后,向乙方拨付该项补贴的剩余部分。

4.乙方每次领取补贴款,均须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甲方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经甲方审查确认后,按财政资金支付规定向乙方拨付补贴资金。

(二)甲方为乙方在项目落地以及项目投产所需办理的有关经营手续、用工招工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协助,以确保该项目顺利启动和正常运营。项目在符合相应条件前提下,甲方配合乙方积极争取国家、省、市的相关扶持政策提供支持,及时兑现乙方应享受的区级相关惠企扶持政策。

7、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乙方应在泸州市江阳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具体负责本项目的全面实施和运营管理,项目公司(具体公司名称以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准)注册地址在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税收解缴关系在泸州市江阳区本级。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完成之日起30日内乙方须实缴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同时须在泸州市江阳区完成税务登记。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须由乙方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或控股股东或公司高管担任。项目投产后10年内项目公司不得将注册地、生产经营地、税收解缴关系迁出泸州市江阳区。

项目公司依法成立后,本协议中约定的乙方权利与义务均由项目公司享有和承担,并由项目公司向甲方出具书面承诺函;乙方自愿作为连带担保责任人对项目公司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并负责监督和确保项目公司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并向甲方出具书面承诺函。本协议的约定对乙方及其项目公司均具有约束力。

(二)乙方或项目公司方应报名参与土地竞买,若竞买成功双方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若竞买不成功,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再行商议。

(三)乙方应依法依规进行生产经营、诚信经营,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要求,自觉接受甲方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乙方或项目公司自行负责项目用地平场。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水、电、气、网、物管等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或项目公司不得改变在酒业园区所取得的该项目土地用途,不得转让在酒业园区所取得的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如果将该项目受让土地用于融资,乙方或项目公司应将所融资金全部用于该项目建设发展。乙方和项目公司对申领甲方给予该项目的扶持、补贴、奖励等各类款项的事实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8、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双方必要的审批机构批准通过及相关政府单位批准通过(如有),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

1、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要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项目既符合市场需求,又符合公司自身发展的需要。

2、项目选址合理,区位优势明显,贴近市场与客户,市场前景良好,有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二)本次对外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

1、本项目投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由此将导致公司现金流减少,增加财务风险;此外,该项目投资总额较大,资金能否按期到位存在不确定性,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信贷政策的变化、融资渠道的通畅程度将使公司承担较大的资金财务风险。

2、公司尚须通过公开出让方式获得协议约定的项目宗地,可能存在无法在拟定地区取得建设用地的风险。此外,项目建设涉及立项、环保、规划、工程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还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复。

3、协议中的项目投资总额、建设期限、预计产值等数值均为预估数,暂未经过详尽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鉴于宗地交付进度与交付时间、相关报批事项完成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项目建设过程中也会面临各种不确定因素,从而导致项目竣工能否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同时,未来市场情况的变化也将对预计产值的实现造成不确定性影响。

4、本次对外投资是公司从长期战略规划出发做出的谨慎决定,将有效提升公司配套服务能力以及规模优势,进一步提升公司竞争力及整体盈利水平。但受市场变化的不确定性及国家政策的影响,仍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公司将建立健全项目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控制度和监督机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三)本次对外投资对公司的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有利于拓展公司市场布局,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服务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从公司长期发展来看,对公司的业绩提升、利润增长带来正面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签署的《招商投资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 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6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公司回购股份金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回购股份金额的议案》,基于对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的信心,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意公司增加回购股份金额,将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由“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调整为“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

公司将根据增加后的回购股份金额情况相应调整《回购报告书》的回购股份数量等内容,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规定对《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的相关表述进行调整。除此外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一、原股份回购基本情况及回购进展

本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不超过每股41.19元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份,回购金额不低于10,000万元,不超过20,000万元,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公司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2021年9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65)。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股份,累计回购股份数量6,429,1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909%,最高成交价为34.4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3.75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71,978,249.73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最高成交价未超过回购方案规定的价格上限41.19元/股,截至目前本次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均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未超过回购方案中规定的使用资金上限2亿元。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 本次增加公司回购股份金额的情况

基于对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的信心,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拟增加本次回购股份金额,将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由“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调整为“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

若按回购金额上限、回购价格上限41.19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9,711,094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1.0436%。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公司将根据增加后的回购股份金额情况相应调整《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的回购股份数量等内容,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规定对《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的相关表述进行调整。

除此外,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三、公司原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做相应修订如下:

(一)、回购股份预案的主要内容

1、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监管允许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推动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回归合理价值。

本次回购方案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2、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监管允许的方式。

3、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41.19元/股(该上限以董事会决议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计算),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根据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4、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回购股份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41.19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971.1094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1.0436%,按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485.5547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218%,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根据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5、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6、回购股份的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前终止实施回购事宜,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提前届满。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停牌事项,公司股票连续停牌时间超过10个交易日,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7、决议的有效期

与本次回购相关的决议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本次回购股份影响分析

1、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

(1)按本次回购金额上限4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41.19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971.1094万股,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2)按本次回购金额下限2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41.19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485.5547万股,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2、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以及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1,870,925.6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为人民币926,120.03万元(经审计)。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40,000万元,占公司总资产、净资产的比重分别为2.14%、4.32%。

根据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的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4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41.19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971.1094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1.0436%,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情况符合公司上市的条件,本次股份回购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公告前六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在回购期间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回购方案的提议人、提议时间和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提议人在回购期间内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说明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华君、吴兰兰夫妇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区间为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具有回购的可行性。

4、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监管允许的方式实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同时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该回购公司股份事项。

(六)、回购股份方案的风险提示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1、此次回购股份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的认购或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2、若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则本次回购方案存在无法实施的风险。

如出现上述情况导致回购计划无法实施,公司将及时披露并说明拟采取的应对措施,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七)、其他事项说明

1、股份回购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可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2、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在实施回购期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在各定期报告中公布回购进展情况:

(1)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

(2)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

(3)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

(4)定期报告中。

公司距回购期届满3个月仍未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司董事会将对外披露未能实施该回购方案的原因。回购期届满或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后,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并在3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等内容。

四、 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增加回购股份金额,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该项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相关审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足,资产负债率较低。本次增加回购股份资金额度,是基于公司对未来发展的信心,同时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公司市场形象,增强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信心,具有必要性。调整后的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状况、研发能力、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方案合理、可行。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回购股份金额合法、合规,并具备必要性及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增加回购股份金额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基于对未来发展的信心,公司增加本次回购股份金额,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增加公司回购股份金额,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本次增加回购股份金额事宜。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增加回购股份金额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