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ST华鼎 公告编号:2022-023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前期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重整申请被法院裁定受理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号)、《关于控股股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6号)。2022年4月26日,公司收到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鼎控股”)管理人送达的《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通报》文件,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控股股东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
三鼎控股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2022年2月28日下午通过网络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审议表决了《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经对债权人投票核对与统计,现将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通报如下:
二、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一)表决结果
1、各债权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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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资人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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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组表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本次会议共设置五个表决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分别为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根据破产法、公司法有关规定,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经出资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为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1、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经统计,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共计15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75.00%,超过半数;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513,476,993.69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79.98%,超过三分之二,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职工债权组
经统计,职工债权组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共计14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82.35%,超过半数;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2,985,025.31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91.54%,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税款债权组
经统计,税款债权组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共计1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100.00%,超过半数;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756,834.74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超过三分之二,税款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4、普通债权组
经统计,普通债权组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共计154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73.68%,超过半数;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6,525,956,532.65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70.23%,超过三分之二,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5、出资人组
经统计,出资人组同意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占比100.00%,超过三分之二,出资人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以上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管理人将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三、风险提示
1、本次重整计划或将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相关股份转让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第九条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披露。
2、若本次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并顺利执行,三鼎控股重整投资人及/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将成为华鼎股份新的实控人,则重整投资人将负责解决资金占用问题。公司资金占用问题将被解决。本次重整计划目前尚未经过法院裁定批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