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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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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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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保荐代表人:郝晓鹏、刘帆

联系人:郝晓鹏、刘帆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郝晓鹏: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VP),于2020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负责或参与熊猫乳品创业板IPO项目、威帝股份主板IPO项目、沪硅产业非公开发行项目、先导智能非公开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项目、航天科技配股、四维图新非公开发行项目、天成控股非公开发行项目、新亚制程非公开发行项目、银河生物非公开发行项目、瀚叶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刘帆: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VP),于2020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负责或参与兆丰股份创业板IPO项目、中芯国际科创板IPO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项彬的承诺

王项彬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三、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四、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五、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六、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发行人股东禾川投资、衢州禾鹏、衢州禾杰的承诺

禾川投资、衢州禾鹏、衢州禾杰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三、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四、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发行人董事、总经理徐晓杰、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项亨会的承诺

徐晓杰、项亨会承诺:

“一、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三、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四、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五、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六、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4、发行人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鄢鹏飞的承诺

鄢鹏飞承诺:

“一、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三、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四、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五、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六、在本人担任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承诺锁定期满后四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累积使用。

七、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5、发行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王志斌的承诺

王志斌承诺:

“一、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三、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6、发行人监事、核心技术人员李波的承诺

李波承诺:

“一、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三、在本人作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承诺锁定期满后四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累积使用。

四、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五、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7、发行人股东长劲石的承诺

长劲石承诺:

“一、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36个月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8、发行人股东珠海镕聿的承诺

珠海镕聿承诺:

“一、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9、发行人股东达晨二号的承诺

达晨二号承诺:

“本企业作为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股东,原持有发行人4,394,242股股份,2022年1月,本企业自无锡惠晶科技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惠晶”)处受让了其持有的发行人2,060,187股股份(“本次股份转让”),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本企业合计持有发行人6,454,429股股份,现特就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一、对于本次股份转让前本企业持有的4,394,242股股份,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企业自无锡惠晶处受让的2,060,187股股份,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10、发行人股东达晨一号的承诺

达晨一号承诺:

“本企业作为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股东,原持有发行人1,098,561股股份,2022年1月,本企业自无锡惠晶科技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惠晶”)处受让了其持有的发行人1,235,494股股份(“本次股份转让”),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本企业合计持有发行人2,334,055股股份,现特就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一、对于本次股份转让前本企业持有的1,098,561股股份,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企业自无锡惠晶处受让的1,235,494股股份,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11、发行人其他股东的承诺

其他股东承诺:

“一、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果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12、发行人间接股东李菲菲、徐胜的承诺

李菲菲、徐胜的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主要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项彬及其控制的发行人股东禾川投资、衢州禾鹏、衢州禾杰的承诺

王项彬、禾川投资、衢州禾鹏、衢州禾杰承诺:

“一、发行人上市后,本人/本企业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本企业拟减持本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二、本人/本企业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本人/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公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本企业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发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2、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越超公司的承诺

越超公司承诺:

“一、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二、本公司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公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项亨会的承诺

项亨会承诺:

“一、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二、本人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本人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公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发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4、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龙游联龙、魏中浩的承诺

龙游联龙、魏中浩承诺:

“一、发行人上市后,本企业/本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人拟减持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二、本企业/本人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本企业/本人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公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发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5、发行人股东达晨二号、达晨一号的承诺

达晨二号、达晨一号承诺:

“一、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本企业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二、本企业承诺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公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造成发行人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根据公司2021年3月11日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订〈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

公司将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合理回报。为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和市场稳定,如公司股价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及/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并提前公告具体方案。

公司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后,自上述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方案。稳定股价方案所涉及的各项措施实施完毕或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且处于中止状态的,则视为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

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后,若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有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按如下优先顺序实施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以上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公司回购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董事会应当将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其中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票回购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回购的相关决议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1个月内,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以首次发行上市所募集的资金回购股票。

单一会计年度公司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不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十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依照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承诺的内容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1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并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及税后薪酬的总额。(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及各自承诺的内容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1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并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

单一会计年度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及税后薪酬(如有)总额(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如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四、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须履行的法律程序

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人实施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过程中增持或回购股份的行为以及增持或回购的股份处置行为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增持或回购股票的时点限制,且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符合上市条件。

五、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上述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采用以下措施直至其按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1)公司有权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所需资金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扣留;

(2)公司有权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所需资金金额等额的薪酬(如有)予以扣留;

(3)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每次发生违反稳定股价义务的情况时,其股份锁定期将在原有基础上再延长六个月。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义务,公司有权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将对其履行承诺所需资金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予以扣留,直至其按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4、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当针对同一对象存在多项同一种类约束措施时,应当采用高值对其进行约束。

5、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了变更,则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要履行上述义务,且须在公司正式聘任之前签署与本议案相关的承诺函,否则不得聘任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为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根据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视为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3)相关主体用于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二)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一、公司将根据《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以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董事会审议确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拟要求公司回购股票的,董事会应当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当针对同一对象存在多项同一种类约束措施时,应当采用高值对其进行约束。

三、公司将督促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四、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五、在《预案》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项彬的承诺

王项彬承诺:

“一、若根据预案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本人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1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并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从禾川科技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及税后薪酬的总额。(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二、在禾川科技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制定禾川科技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三、在《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能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同意禾川科技有权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将对本人履行承诺所需资金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如有)和/或薪酬予以扣留,且本人不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直至本人按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同时本人承诺,本人每次发生违反稳定股价义务的情况时,本人的股份锁定期将在原有基础上再延长六个月。”

(四)发行人全体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全体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若根据预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及各自承诺的内容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1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并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单一会计年度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及税后薪酬(如有)总额(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二、在禾川科技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将对制定禾川科技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三、在《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如本人未能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同意禾川科技有权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对本人履行承诺所需资金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予以扣留,直至本人按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关于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一、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发行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则本公司将把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发行新股已完成发行上市交易后,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本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制订针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之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如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至回购前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二、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因上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关佣金、印花税、资金占用利息等。

三、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有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项彬的承诺

王项彬承诺:

“一、如禾川科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禾川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禾川科技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承诺将在禾川科技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时投赞成票。

二、如因禾川科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对禾川科技因上述违法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禾川科技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停止在禾川科技处领薪(如有)及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禾川科技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的相应股份购回及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全体董事的承诺

全体董事承诺:

“一、如禾川科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禾川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督促禾川科技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承诺人将在禾川科技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投赞成票。

二、如禾川科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全体董事将对禾川科技因上述违法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公司董事如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禾川科技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承诺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禾川科技处领薪(如有)及分红(如有),同时公司董事持有的禾川科技的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董事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如禾川科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对禾川科技因上述违法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禾川科技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承诺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禾川科技处领薪(如有)及分红(如有),同时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禾川科技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保荐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本保荐机构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因本所为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承诺:

“1、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所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2、如本所已经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履行了职责,但因发行人或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本所提供虚假材料或陈述,提供的材料或信息在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方面存在缺陷,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在依法履行上述对投资者赔偿责任后,保留向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追偿的权利。”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就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如本次发行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欺诈发行的,经有权部门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发行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发行新股已完成发行上市交易后,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如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至回购前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如本次发行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欺诈发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因欺诈发行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如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上述回购、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道歉并依法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承诺

王项彬承诺:

“1、若发行人本次发行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欺诈发行的,经有权部门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诺人将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回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次发行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次发行新股已完成发行上市交易后,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发行价加算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至回购前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如本次发行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欺诈发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因欺诈发行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如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上述回购、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道歉并依法进行赔偿。”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一、加大产品研发和市场拓展力度,持续增强公司竞争力

公司将依托自身的技术研发能力,加强研发与创新,提升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提高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盈利能力,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

二、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效率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三、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和建设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成并实现预期效益,从而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四、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公司已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开户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五、保持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持续、科学、稳定的股东分红机制和监督机制,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制定了《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从而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项彬的承诺

王项彬承诺:

“1、承诺人承诺,将不利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与便利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或侵占公司利益。

2、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履行义务。”

(三)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人将严格自律并积极促使公司采取实际有效措施,对承诺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人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5、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承诺人将积极促使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6、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未来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7、如承诺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道歉。”

六、股利分配政策的安排及承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有关制度拟订〈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和《关于制订〈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三年分红规划如下:

“一、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水平、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合理安排。

二、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如下: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若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应当首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则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且应保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于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后二个月内进行;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现金利润分配,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个月内进行。

6、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7、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决策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比例不符合本《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4、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五、适用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分红回报规划》,确定对应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和具体计划。公司接受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包括中小投资者在内的全体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事宜的监督。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公司上市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2021年2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有关制度拟订〈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和《关于制订〈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2021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有关制度拟订〈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和《关于制订〈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三)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执行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制订了约束措施,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七、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本公司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因本公司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已作出承诺,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或提出替代性措施;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3)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本公司未履行已做出承诺的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并停发其应在本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4)如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公司将尽快研究将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利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项彬的承诺

王项彬承诺:

“(1)如未能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承诺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履行相关承诺或相应的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前,承诺人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如承诺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承诺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承诺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承诺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承诺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承诺人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未能履行承诺系因不可抗力导致,承诺人将尽快研究将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利益。”

(三)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越超公司、龙游联龙、魏中浩、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项彬控制的发行人股东禾川投资、衢州禾鹏、衢州禾杰的承诺

越超公司、龙游联龙、魏中浩、禾川投资、衢州禾鹏、衢州禾杰承诺:

“(1)如未能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承诺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履行相关承诺或相应的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前,承诺人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如承诺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承诺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承诺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承诺人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未能履行承诺系因不可抗力导致,承诺人将尽快研究将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利益。”

(四)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项亨会的承诺

项享会承诺:

“(1)如未能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承诺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履行相关承诺或相应的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前,承诺人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如承诺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承诺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承诺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如有),直至承诺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承诺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承诺人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未能履行承诺系因不可抗力导致,承诺人将尽快研究将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利益。”

(五)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承诺人未能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承诺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承诺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承诺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承诺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承诺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承诺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承诺人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4)如承诺人未能履行承诺系因不可抗力导致,承诺人将尽快研究将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利益。”

八、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