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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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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2022-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22-026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规模及用途: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 回购股份价格: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3.00元/股。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 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自2022年4月26日起至2022年10月25日。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均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若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方案未能获得内部权力机构或外部相关监管部门批准通过,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用于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的风险,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存在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并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1、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第二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次回购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即可。

二、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未来发展前景,公司拟回购部分公司股份。

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拟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3.00元/股,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五)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和金额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若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0亿元、回购价格上限13.00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7,692.31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本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36%;若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5亿元、回购价格上限13.00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3,846.15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本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18%。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六)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七)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自2022年4月26日起至2022年10月25日。公司将根据董事会决议,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10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其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申报。

3、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若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0亿元、回购价格上限13.00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7,692.31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本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36%;若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5亿元、回购价格上限13.00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3,846.15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本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18%。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1、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无需注销股份的情形,则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预测情况如下:

2、若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未能获得内部权力机构或外部相关监管部门批准通过,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用于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的,则已回购股份全部予以注销,则公司股本结构变化预测情况如下: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根据本次回购方案,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限内择机支付,具有一定弹性。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657.27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303.64亿元,流动资产为440.06亿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人民币10亿元测算,分别占上述指标的1.52%、3.29%和2.27%。且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内逐次支付,并非一次性支付,公司认为人民币10亿元上限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

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同时,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考虑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以及占公司资产规模的比重,且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内逐次支付,并非一次性支付,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股份方案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十一)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自查,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有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经向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问询,上述人员确认在回购期间没有减持计划,若今后在回购期间有增持计划的,则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十二)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经向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上述人员确认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十三)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若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36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

(十四)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目前不涉及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若今后发生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形,将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提请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办理回购公司股份事宜

为了配合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提请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回购各种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务。

2、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根据有关规定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数量等。

3、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为回购股份的实施,可根据需要聘请第三方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4、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5、本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若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方案未能获得内部权力机构或外部相关监管部门批准通过,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用于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的风险,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存在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股份的独立意见。

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22-027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号)、《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号)。

根据回购方案,公司计划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股份回购,资金额度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3.00 元/股。公司基于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及回购金额限值,进行回购股份数量的测算情况如下: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金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及金额为准。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如果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若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方案未能获得内部权力机构或外部相关监管部门批准通过,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的风险,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在公司作出注销回购股份的决议后需要通知债权人。

二、需要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若本次回购的股份最终未能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而需要注销的,则公司将及时披露,届时公司债权人均有权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本公司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22-025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以专人送达、邮件的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出关于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和材料,通知定于2022年4月2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未来发展前景,公司拟回购部分公司股份。

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3.00元/股,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和金额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若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0亿元、回购价格上限13.00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7,692.31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本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36%;若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5亿元、回购价格上限13.00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3,846.15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本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18%。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自2022年4月26日起至2022年10月25日。公司将根据董事会决议,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10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其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申报。

(3)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号)。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办理回购公司股份事宜的议案》

为了配合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提请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回购各种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务。

2、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根据有关规定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数量等。

3、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为回购股份的实施,可根据需要聘请第三方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4、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5、本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