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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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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18版)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可充分发挥关联方协同效应,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合理配置,有效的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关联交易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定价、交易,建立于平等、互利基础之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及关联人在业务、人员、 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特此公告。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1702 证券简称:华峰铝业 公告编号:2022-026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5月18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5月18日 13点30分

召开地点:公司1号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5月18日

至2022年5月1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议案6、议案7、议案9、议案10、议案11、议案12已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8、议案13、议案14、议案15、议案16、议案17、议案18、议案19、议案20已于2022年2月11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媒体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6、议案8、议案9、议案13、议案14、议案15、议案16、议案17、议案18、议案19、议案20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6、议案7、议案8、议案9、议案10、议案14、议案15、议案16、议案17、议案18、议案19、议案20。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股东账户卡。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账户卡;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委托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样式详见附件 1)。

3、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并提供上述证明资料。以传真方式登记的,出席现场会议时还应提供上述证明资料原件供核查。

4、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直接参与股东大会投票。

(二)登记时间2022年 5月18日下午 12:00-13:00。

(三)登记地点:上海市金山区月工路1111号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会场

六、其他事项

(一)鉴于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需要,建议优先选择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参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务必提前关注并严格遵守上海市有关疫情防控期间健康状况申报、隔离、观察等规定和要求。若出现发热等症状、不按照要求佩戴口罩或未能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将无法进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二)本次会议为期半天,与会人员交通、食宿费自理。

(三)联系方式:

公司董事会秘书:张凌燕女士 021-67276833

会务联系人:梁敏女士 021-67276833

公司传真:021-67270000

公司邮箱:hfly@huafeng.com

公司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月工路1111号

特此公告。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5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6元(含税)。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 2021年度现金分红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15.17% ,低于30%,主要原因是由于考虑到公司主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和当下处于疫情的特殊阶段,结合公司自身发展战略和业务扩张对资金的需求,需要积累适当的留存收益,更好地满足公司未来持续发展所需,保障公司稳健经营和持续稳定发展,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与广大投资者共享公司发展的成果。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00,162,716.49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 2021 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6元(含税)。截至 2021 年 12月31 日,公司总股本998,530,6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75,888,325.6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15.17%。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的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2021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00,162,716.49元,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为75,888,325.60元,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低于30%,比例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中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达到30%的要求。主要原因说明如下:

1、公司所处行业的行业特性及近期大宗原材料价格波动态势

公司所处行业一一铝加工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各大型生产设备的购置、铝锭原材料的购买、日常业务经营均需要较大的资金支持。特别是2021年,因受国内能源双控、国外政治经济形势、突发事件等影响,大宗原材料出现较为明显的波动态势,为保障顺畅的生产运营,公司对流动资金需求较大。

2、疫情特殊阶段

虽然目前公司整体发展势头良好、各项业务有序推进,但考虑到疫情影响下的特殊阶段以及新冠疫情所带来的风险的不确定性,为更好保障公司稳健运行和应对突发性风险,保持合理的现金储备是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考量因素之一。

3、公司自身发展战略和业务扩张对资金的需求

为进一步扩大规模、增强竞争优势,公司拟投资建设“年产15万吨新能源汽车用高端铝板带箔项目”,目前已经由董事会批准,将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如项目获批并启动建设后,将对资金充足有着较为强烈的需求。同时,随着近年来市场的快速发展和产品的不断升级换代,客观上对公司产品在性能、技术、质量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自身发展战略出发考虑,公司需要在技术研发、工艺改进、管理创新等各个方面,持续加大资金投入。

4、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是在保证公司正常资金需求前提下,基于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目前财务状况,充分、审慎考虑公司现阶段经营与长期发展需求的有机结合而做出的。留存利润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司未来持续发展所需,将更有利于公司扩大规模、提升价值、回报股东。

公司计划将2021年度留存未分配利润用于公司业务发展、项目建设、补充运营资金、进行技术研发及市场拓展,从而进一步做大做强主业,保障公司稳健经营和持续稳定发展,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与广大投资者共享公司发展的成果。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制定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及《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分红政策与分红要求。公司现金分红总额占当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15.17%,低于30%,主要是由于综合考虑了所属行业特点、近期大宗原材料价格波动态势、当下疫情特殊阶段以及公司战略、业务扩张需要,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与给股东以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回报的宗旨,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盈利情况、可分配利润的充裕程度及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二)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判断,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 4月26日

证券代码:601702 证券简称:华峰铝业 公告编号:2022-021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将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86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963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69元。

截至2020年9月1日止,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963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2,113.4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595.17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8,518.3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776号”《验资报告》。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华峰铝业有限公司已依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设立了对应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存放情况

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2年3月31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金额情况为:

单位:人民币元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请详见附表1。

(二)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合计57,175.80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该事项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上述事项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10833号”报告进行审核。

(三)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2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使用不超过1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上述事项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详见下表:

2、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1亿元),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等级低的投资产品。该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该滚动使用以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使用为前提)。授权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含一年)。

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含一年)。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上述事项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请详见附表2。

(二)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累计实现收益与承诺累计收益的差异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累计实现的收益低于承诺的累计收益20%(含20%)以上的情况。

四、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对照情况

本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本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不存在差异。

附表: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附表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附表2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2022年1-3月数据未经审计。

注2: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披露内容,公司年产20万吨铝板带箔项目通过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投入达产后,项目的税后内部收益率为 12.57%,净利润率为 7.43%,税后投资回收期为 6.31 年(不包含建设期)。项目于2020年7月初步实现全线贯通并投入批量生产,目前整体产能尚未达到募投项目初始设计的20万吨产能要求,仍处于产能爬升阶段。根据上述财务指标所依据的收益数据,截止日累计承诺效益应为43,728.56万元,截止日累计实现效益为36,259.49万元,未达到预计效益。

证券代码:601702 证券简称:华峰铝业 公告编号:2022-023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并议定2021年度审计费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2022年4月26日,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议定2021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 上述议案将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或“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 注册登记。

截至2021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52名、注册会计师2276名、从业人员总数9697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707名。

立信2020年业务收入(经审计)41.06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4.31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3.57亿元。

上年度立信为587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7.19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5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1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29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4次,自律监管措施无和纪律处分2次,涉及从业人员63名。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陈小金

(2)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许清慧

(3)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俞伟英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均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纪律处分。

3.独立性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1)审计费用定价原则

审计费用定价原则: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2)审计费用同比变化情况

审计服务收费是根据业务的工作量、工作要求、责任轻重、繁简程度等要素以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2021年度公司本项目审计收费为人民币136万元(含税),其中,年报审计费用与2021年度的年报审计费用保持不变仍为人民币106万元(含税),内控审计费用为人民币30万元(2020年度公司为新上市公司,按规定可免于披露当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三、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议定2021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对立信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了解和审查,认为立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和执业经验,能够遵循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续聘立信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审计人员能够恪尽职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完成相关各项审计工作,其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意续聘立信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多年来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审计人员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我们认为续聘立信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议定2021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华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1702 证券简称:华峰铝业 公告编号:2022-024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接受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 申请授信额度及期限:公司拟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不超过等值人民币3亿元的授信额度,期限为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36个月内有效。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申请授信额度、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不超过等值人民币3亿元的授信额度, 期限为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36个月内有效。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将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资金需求确定,以在授信额度内公司与银行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该授信额度在授权范围及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授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信用证、保函、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保理等信用品种。融资期限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公司控股股东华峰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不收取公司任何担保费用,亦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

二、关联交易豁免

本次交易为公司无偿接受关联方担保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版)第6.3.18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可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的相关规定。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不超过等值人民币3亿元的授信额度,期限为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36个月内有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办理具体事宜,公司董事会不再就每笔业务出具单独的董事会决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期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拟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接受公司控股股东华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是在公司业务发展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确定的,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公司控股股东华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不收取公司任何担保费用,亦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一致同意本次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相关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同期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1702 证券简称:华峰铝业 公告编号:2022-025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4号”) 、《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财会〔2021〕9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合理调整。执行该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一、概述

财政部于2021年2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规范了关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关于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于2021年5月26日发布了《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财会〔2021〕9号),调整了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简化方法的租金减让期间。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规范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以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自上述文件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性质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解释第14号变更的主要内容

(1)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

①明确所适用的 PPP 项目合同的定义及合同特征。即指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依法依规就 PPP 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应当同时符合“双特征” 和“双控制”。

②明确了社会资本方要准确定位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确认合同资产。

③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约定,提供多项服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规定,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按照各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④在 PPP 项目资产的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一一借款费用》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下述第⑤项中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社会资本方在相关借款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应当将其予以资本化,并在 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结转至无形资产。对于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均应予以费用化。

⑤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应当在 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 PPP 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应当在社会资本方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社会资本方应当在 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 PPP 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

⑥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实施且至本解释施行日尚未完成的有关 PPP 项目合同,未按照以上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社会资本方应当将执行本解释的累计影响数,调整本解释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2)基准利率改革

①当仅因基准利率改革直接导致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利息收入或费用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且变更前后的确定基础在经济上相当时,企业无需评估该变更是否导致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不调整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余额,而应当参照浮动利率变动的处理方法,按照仅因基准利率改革导致变更后的未来现金流量重新计算实际利率,并以此为基础进行。

②当仅因基准利率改革直接导致租赁变更,以致未来租赁付款额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且变更前后的确定基础在经济上相当时,承租人应当按照仅因基准利率改革导致变更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并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在重新计量租赁负债时,承租人应当根据租赁付款额的确定基础因基准利率改革发生的变更,参照浮动利率变动的处理方法对原折现率进行相应调整。

③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基准利率改革相关业务,未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企业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在本解释施行日,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等原账面价值与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本解释施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2、《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的主要内容

(1)财政部于2021年5月26日发布了《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财会〔2021〕9号),将《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允许采用简化方法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期间由“减让仅针对2021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2021年6月30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增加不影响满足该条件,2021年6月30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减少不满足该条件”调整为“减让仅针对2022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2022年6月30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增加不影响满足该条件,2022年6月30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减少不满足该条件”,其他适用条件不变。

(2)企业执行本通知应当进行追溯调整,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首次执行本通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3、解释第15号变更的主要内容

(1)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

①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②企业应当判断试运行销售是否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并在财务报表中分日常活动和非日常活动列示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属于日常活动的,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列示,属于非日常活动的,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示。

③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的规定,并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

(2)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①企业根据相关法规制度,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

②对于成员单位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中列示,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成员单位还可以在“货币资金”项目之下增设“其中:存放财务公司款项”项目单独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吸收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未从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从财务公司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短期借款”项目中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中列示。

③本解释发布前企业的财务报表未按照上述规定列报的,应当按照本解释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3)亏损合同的判断

①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②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③企业应当对在首次施行本解释时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本解释,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首次执行本解释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应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三)变更日期

1、准则解释第14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解释第14号规定的业务,根据准则解释第14号进行调整。

2、《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日,企业对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会计处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当根据本通知进行调整。

3、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2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六)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该规定未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执行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