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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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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一)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2022年1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拟向不超过35名(含35名)的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2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珠海崇达电路技术有限公司新建电路板项目(二期)。2022年2月16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事项的相关议案。2022年3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220520),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截止本报告公告日,公司已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按照通知书的要求,正在对相关问题逐项落实确认,届时公司将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反馈意见回复。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批进度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03月31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姜雪飞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余忠 会计机构负责人:赵金秋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法定代表人:姜雪飞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余忠 会计机构负责人:赵金秋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4月27日

证券代码:002815 证券简称:崇达技术 公告编号:2022-033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姜雪飞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经出席董事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相关文件,供投资者查阅。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815 证券简称:崇达技术 公告编号:2022-034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杨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2、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2年4月16日至2022年4月26日止。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邮件、书面或当面反映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截止2022年4月26日,公司未接到任何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全体监事对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815 证券简称:崇达技术 公告编号:2022-035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

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4月14日,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2、公示时间:2022年4月16日至2022年4月26日。

3、公示方式:公司公告栏。

4、反馈方式: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反馈,监事会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截至2022年4月26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二、监事会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子公司)的任职情况、社保和公积金缴纳情况等。

三、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进行内部公式,结合公示情况,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履行了对激励对象进行内部公示所必要的程序。

2、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激励对象均为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5、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7、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002815 证券简称:崇达技术 公告编号:2022-036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200771 证券简称:杭汽轮B 公告编号:2022-47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3月31日发出《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26)。2022 年 4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通知》,提议在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关于选举祝尘茜女士为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12日发出《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新后)(公告编号:2022-40)。上述公告已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4月27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4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东新路1188号)

汽轮动力大厦三楼304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公司董事长郑斌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2、其他到会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机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2021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4、审议通过《2021年度财务报告》

5、审议通过《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2022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改章程的议案》

注: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将在公司注册地址变更完成后对外公告。

8、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祝尘茜女士为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姚振松、贺嘉贝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和董秘签字的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0516

致: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知悉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资料,是真实、完整,无重大遗漏的。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2年3月31日、2022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新后)》。

根据上述公告披露的本次股东大会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1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4、《2021年度财务报告》

5、《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2022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改章程的议案》

8、《关于选举祝尘茜女士为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公司已按《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充分披露上述议案的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于2022年4月27日(星期三)下午14:00在杭州市东新路1188号汽轮动力大厦三楼304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7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7日上午9:15一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除载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表决方式等事项外,还包括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参与网络投票(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两种投票方式)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一)截至2022年4月21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四)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公司截至2022年4月21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证明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54名,共计代表股份50,511.66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5,389.86万股)的67.00%;其中B股股东及代理人共53名,共代表股份2,529.18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5,389.86万股)的3.3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名,均为B股股东,代表股份数共计570.48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5,389.86万股)的0.76%。

基于上述核查结果,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各股东及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提出新议案的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4、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财务报告》

5、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2022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改章程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祝尘茜女士为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上述议案以记名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第7项议案须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由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表决后,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获得通过。本次股东代表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签署:

姚振松

承办律师签署:

贺嘉贝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