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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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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22版)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股东大会召开24小时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股东重复委托且授权内容不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4、对同一事项不能多次进行投票。出现多次投票的(含现场投票、委托投票、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如果无法判断投票时间,且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适用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投票方式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就同一议案的表决内容不一致,则以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的表决内容为准。

四、特别提示

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见证律师仅对股东根据本报告书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并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报告书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将被确认为有效。因此,特提醒股东注意保护自己的投票权不被他人侵犯。股东若对本报告书任何内容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顾问的意见。

特此公告。

征集人:郭菊娥

2022年4月28日

附件

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郭菊娥女士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公民身份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

备注:

1、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2、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54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代表监事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股份”)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已经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职工代表推举并经公司2022年四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选举付永飞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一致。本次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股东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上述职工代表监事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关于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并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付永飞先生简历如下:

付永飞先生,198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中级工程师。曾任同济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设计师、中国机械工业第六设计院设计师。现任公司总务中心工程技术部工程设计高级主任工程师。

付永飞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55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公告格式-第十六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等有关规定,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17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594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2,800,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公司已于2017年11月2日实际发行2,8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800,000,000.0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2,761,26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11月8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7]01290004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2017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二)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02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向原股东配售837,504,000股新股。本公司向截至2019年4月8日(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隆基股份全体股东(总股份2,790,803,535股),按照每10股配3股的比例配售A股股份,配股价格为4.65元/股,最终本次配股有效认购数量为833,419,462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875,400,498.3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3,828,017,156.35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9年4月17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9]02360004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092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5,000,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公司已于2020年7月31日实际发行5,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000,000,000.0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4,955,482,5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8月6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 第0699 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2017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17年11月10日、2017年11月24日,公司(甲方)及全资子公司(丁方)先后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其中全资子公司分别指保山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

其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及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对甲方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甲方及丁方计划以通知存款或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及丁方承诺上述通知存款或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及丁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主承销商及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乙方在协议项下的监管工作仅为配合丙方指定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调查与查询,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其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4)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王延翔、姜志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当日17:30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向丙方提供专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对账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甲方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公司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存放专项账户已全部销户。

(二)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19年5月7日、2021年4月23日,公司(甲方)及全资子公司(丁方)、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分别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其中全资子公司分别指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滁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其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及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对甲方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甲方及丁方计划以通知存款或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及丁方承诺上述通知存款或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丁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主承销商及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本次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乙方在协议项下的监管工作仅为配合丙方指定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调查与查询,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其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4)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当日17:30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向丙方提供专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对账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甲方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公司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20年8月13日,公司(甲方)及全资子公司(丁方)、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其中全资子公司分别指银川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其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及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对甲方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甲方及丁方计划以通知存款或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及丁方承诺上述通知存款或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及丁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主承销商及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乙方在协议项下的监管工作仅为配合丙方指定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调查与查询,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其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4)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王延翔、姜志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当日17:30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向丙方提供专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对账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甲方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公司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2017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 2017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7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2017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1)。

2. 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该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待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以前,公司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已使用自筹资金175,791,495.99元和938,284,458.86元分别投入保山隆基年产5GW单晶硅棒项目、银川隆基年产5GW单晶硅棒和5GW单晶硅片项目。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1月17日出具了瑞华核字[2017]01290002号《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

2017年11月24日,隆基股份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114,075,954.85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18年8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400,000,000.00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时间不超过12个月。

截至2019年6月27日,上述400,000,000.00元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借款已提前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4.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无。

5. 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无。

6.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无。

7.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无。

8. 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鉴于2017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截至2021年12月 31日,公司已完成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销户工作,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不再使用。

(二)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1. 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3)。

2. 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该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待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2018年度配股募集资金到位以前,公司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已使用自筹资金146,135,805.88元和403,195,869.13元分别投入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和滁州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6月3日出具了瑞华核字[2019]02360029号《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

2019年6月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549,331,675.01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1年5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800,000,000.00元(其中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不超过800,000,000.00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上述800,000,000.00元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借款暂未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4.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情况下,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并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同时,授权财务中心总经理在上述额度内行使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截至2021年2月5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本金及收益均全部按期收回。

5. 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0年12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度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于2021年1月11日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决定将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结余募集资金113,487.74万元和累计利息净收入8,211.08万元(截至2020年11月30日余额,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合计121,698.82万元中的120,000 万元用于新建宁夏乐叶年产 3GW 单晶电池项目,剩余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滁州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结余募集资金14,753.39万元和累计利息净收入2,932.51万元(截至2020年11月30日余额,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合计17,685.90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2022年2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18年度配股结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于2022年4月1日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决定将原用于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建设的2018年度配股结余募集资金121,390.28万元(截至2022年1月31日)变更为102,000万元用于泰州乐叶年产4GW电池单晶电池项目建设,剩余的19,390.28万元(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6.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无。

7.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无。

8. 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无。

(三)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 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5)。

2. 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该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待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以前,公司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已使用自筹资金123,599,051.07元和251,346,548.38元分别投入西安泾渭新城年产5GW 单晶电池项目和银川年产15GW 单晶硅棒、硅片项目。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8月26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0)第3018号《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

2020年8月26日,隆基股份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74,945,599.45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1年5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800,000,000.00元(其中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超过1,000,000,000.00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截至2021年11月29日,上述1,000,000,000.00元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借款已提前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4.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情况下,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并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同时,授权财务中心总经理在上述额度内行使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截至2021年3月29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本金及收益均全部按期收回。

5. 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2年4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结项并将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结余募集资金60,000万元用于建设嘉兴隆基年产10GW单晶组件项目, 剩余的31,695.06万元(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6.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无。

7.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无。

8. 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无。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2017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无。

(二)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2020年12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于2021年1月11日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将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结余募集资金113,487.74万元和累计利息净收入6,512.26万元合计120,000万元用于新建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

2022年2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18年度配股结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于2022年4月1日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决定将原用于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建设的2018年度配股结余募集资金121,390.28万元(截至2022年1月31日)变更为102,000万元用于泰州乐叶年产4GW电池单晶电池项目建设,剩余的19,390.28万元(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三)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西安泾渭新城年产 5GW 单晶电池项目已于2020年12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22年2月21日,经过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和产能布局调整,公司计划将其中8条产线及配套设备搬迁至银川已建成厂房内实施,实施主体由陕西乐叶变更为陕西乐叶和宁夏乐叶共同实施,实施地点将由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变更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和银川市西夏区济民路以南、宏图南街以东,项目名称将由“西安泾渭新城年产 5GW 单晶电池项目”变更为“年产 5GW 单晶电池项目”。

2022年4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结项并将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结余募集资金60,000万元用于建设嘉兴隆基年产10GW单晶组件项目, 剩余结余募集资金31,695.06万元(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无。

六、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2021年度,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地执行了相关监管协议,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情况。

特此公告。

附表 1:2017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 2:变更2017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附表 3: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 4:变更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附表 5: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 6:变更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附表1

2017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1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保山隆基年产5GW单晶硅棒项目2021年度实现效益41,884.54万元,略低于承诺效益,达到承诺效益的93.06%。主要原因是受短期供应链失衡的影响,报告期内多晶硅料等原材料阶段性供应紧张且价格持续维持在高位所致。截至2021年12月31日,保山隆基年产5GW单晶硅棒项目累计实现效益189,955.50万元,已超过累计预计效益。

附表 2:

变更2017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21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附表3

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1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已于2020年3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累计实际投入金额与募集后承诺金额的差异13,504.70万元为尚未支付的项目建设尾款。

注2:2020年12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于2021年1月11日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结余募集资金113,487.74万元和累计利息净收入6,512.26万元合计120,000万元用于新建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项目尚未投入。2022年4月1日,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原用于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建设的2018年度配股结余募集资金121,390.28万元(截至2022年1月31日)变更为102,000万元用于泰州乐叶年产4GW电池单晶电池项目建设,剩余的19,390.28万元(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注3:滁州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已于2020年1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累计实际投入金额与募集后承诺金额的差异16,857.51万元系尚未支付的项目建设尾款。

注4: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2021年度实现效益29,067.14万元,低于承诺效益,达到承诺效益的73.26%。主要原因是受光伏产业链制造环节发展不均衡的影响,报告期内部分原材料出现阶段性紧缺和价格大幅上涨,再叠加铝、铜等大宗商品和运费上涨以及行业开工率有所下降等多重因素影响所致。截至2021年12月31日,累计实现效益109,348.79万元,已超过累计预计效益。

附表 4:

变更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21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2022年4月1日,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原用于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建设的2018年度配股结余募集资金121,390.28万元(截至2022年1月31日)变更为102,000万元用于泰州乐叶年产4GW电池单晶电池项目建设,剩余的19,390.28万元(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附表5

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1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银川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已于2021年4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累计实际投入金额与募集后承诺金额的差异92,525.10万元为募集资金结余、尚未支付的项目建设尾款和利息。

注2:西安泾渭新城年产 5GW 单晶电池项目已于2020年12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22年2月21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和产能布局调整,公司计划将其中8条产线及配套设备搬迁至银川已建成厂房内实施,实施主体由陕西乐叶变更为陕西乐叶和宁夏乐叶共同实施,实施地点将由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变更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和银川市西夏区济民路以南、宏图南街以东,项目名称将由“西安泾渭新城年产 5GW 单晶电池项目”变更为“年产 5GW 单晶电池项目”。

注3:西安泾渭新城年产 5GW 单晶电池项目已于2020年12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累计实际投入金额与募集后承诺金额的差异51,846.62万元为募集资金结余、尚未支付的项目建设尾款和利息。

附表6:

变更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21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西安泾渭新城年产 5GW 单晶电池项目已于2020年12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22年2月21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和产能布局调整,公司计划将其中8条产线及配套设备搬迁至银川已建成厂房内实施,实施主体由陕西乐叶变更为陕西乐叶和宁夏乐叶共同实施,实施地点将由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变更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和银川市西夏区济民路以南、宏图南街以东,项目名称将由“西安泾渭新城年产 5GW 单晶电池项目”变更为“年产 5GW 单晶电池项目”。

2022年4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结项并将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结余募集资金60,000万元用于建设嘉兴隆基年产10GW单晶组件项目, 剩余结余募集资金31,695.06万元(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43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2021年年度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2021年年度会议于2022年4月26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戚承军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审议和投票表决,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2021年年度报告》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已经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两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一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现第四届监事会提名杨筱萍女士、秦永波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新一届监事会成员将在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履行职责,在本次换届选举工作完成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全体监事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公司对第四届监事会对公司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由衷的感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以上第一、二、四、七、十、十一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1、杨筱萍女士简历

杨筱萍女士,1958年出生,美国国籍,美国普渡大学化工专业博士、美国芝加哥大学MBA。曾历任英国石油公司(BP Amoco)亚洲芳烃业务总裁以及珠海碧辟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英国石油公司(BP Amoco)中国区总裁、董事长。现任IGO Limited、Methanex Corporation独立董事。

杨筱萍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2、秦永波先生简历

秦永波先生,1978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工商管理专业本科学历。曾任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经理,现任公司总务中心行政事务部高级经理。

秦永波先生持有公司股票4,500股,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46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年度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2021年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为客观反映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于年末对可能出现减值迹象的相关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经测试,2021年度公司拟计提减值准备合计125,413.05万元。

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具体情况说明

1、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依据和标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按照资产负债表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其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2、计提减值准备具体情况

2021年,公司对有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拟计提减值准备125,413.05万元,主要包括存货计提跌价准备24,832.29万元,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87,272.78万元,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13,307.98万元。

三、计提减值准备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2021年度,公司因上述事项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计125,413.05万元,计提减值准备事项拟全额计入公司2021年度经营业绩,减少公司2021年度合并净利润106,326.12万元。

四、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更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48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审议变更证券简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变更后的证券简称:隆基绿能

● 证券代码“601012”保持不变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变更证券简称的情况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证券简称的议案》,同意将公司证券简称由“隆基股份”变更为“隆基绿能”,公司证券代码“601012”保持不变。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变更证券简称的理由

公司致力于推动低碳化能源变革,长期专注于为全球客户提供高效单晶太阳能发电解决方案,目前主要从事单晶硅棒、硅片、电池和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光伏集中式地面电站和分布式屋顶开发提供产品和系统解决方案,并自2021年起积极布局和培育光伏制氢业务。

公司现名称为“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更好的体现公司战略布局和主营业务定位,进一步强化品牌形象和公司价值,公司拟将证券简称由“隆基股份”变更为“隆基绿能”,公司证券代码“601012”保持不变。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变更证券简称的风险提示

公司证券简称变更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发生变化。不存在利用变更证券简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证券简称变更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通过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51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乐叶”)、美国隆基(LONGi SOLAR TECHNOLOGY(U.S.)INC.,以下简称“美国隆基”)。

● 担保金额:为隆基乐叶在银行申请的10亿元人民币(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告中其他金额币种为人民币)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为隆基乐叶共享公司在银行申请的1亿美元或等额其他币种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为美国隆基在银行申请的3,000万美元授信提供不超过2,850万美元的担保。

截至2022年4月7日,公司对子公司及子公司间的担保余额为201.49亿元,对外担保余额为3.46亿元。公司未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亦无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

● 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0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在中国银行申请授信业务并为子公司隆基乐叶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在法国外贸银行申请授信业务并为子公司隆基乐叶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为子公司美国隆基在汇丰银行申请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以下担保:

1、同意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授信金额10亿元人民币。同时,公司为隆基乐叶在该行申请的10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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